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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扶持家禽業發展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蘇政辦發〔2004〕19號)

   2011-03-07 306
核心提示: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家禽業是我省畜牧業的支柱產業,對農民增收發揮著重要作用。國內部分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家禽業是我省畜牧業的支柱產業,對農民增收發揮著重要作用。國內部分省、市發生禽流感疫情以來,我省家禽養殖、加工業受到了較大沖擊。為保持和促進家禽業持續穩定發展,努力實現農民增收目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扶持家禽業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國辦發〔2004〕17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對扶持家禽業發展的有關政策規定通知如下:

  一、一旦發生疫情,對按規定撲殺家禽造成的損失由國家給予一定補償,強制免疫所需疫苗費用全部由各級財政負擔,所需經費除中央財政補助20%外,其余部分由省、市、縣財政承擔。撲殺補助標準為雞、鴨、鵝等禽類平均每只補助10元。在此總額范圍內,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不同禽類和種禽、幼禽、成禽制定不同的補助標準。撲殺家禽所需補助資金和強制免疫經費,省財政對蘇南、蘇中、蘇北(含蘇中地區財政轉移支付縣,下同)地區分別負擔總額的20%、60%、80%,蘇南、蘇中地區市縣財政分別負擔60%、20%。所需資金由所在縣根據撲殺和強制免疫數量、補助標準先行安排,其中撲殺補助經費要盡快發放給養殖者,再按相關辦法向省核報。

  二、對非強制免疫給予財政補貼。家禽非強制免疫所需疫苗經費,除中央財政補貼10%部分外,省財政對蘇南、蘇中、蘇北地區分別補貼10%、30%、60%,蘇南、蘇中地區市縣財政分別負擔50%、30%,規模養殖企業、養殖農戶負擔30%。農戶散養家禽的非強制免疫疫苗實行免費供應,所需經費由市縣財政負擔。今年1月1日至7月31日期間,蘇北地區的突擊免疫疫苗經費全部由中央和省財政負擔。

  三、加強對家禽龍頭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支持。對重點家禽養殖、加工企業已經發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動資金貸款,由有關金融機構按照規定適當延長還款期限。對國家級、省級及蘇北地區市級家禽業龍頭企業按現行一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的一半給予一年貼息,所需資金由省財政負擔。各地對市、縣級家禽龍頭企業也要制定相關貼息政策。在疫情發生期間,對已到期并發生流動資金貸款拖欠的受損企業,銀行免收貸款罰息。

  四、免征所得稅,增值稅即征即退,兌現出口退稅。自2004年2月1日至7月31日,對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禽類加工企業和冷藏、冷凍企業加工銷售禽肉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對家禽養殖(包括種禽養殖)、加工和冷凍冷藏所取得的收入,免征2004年度企業所得稅。對上述養殖、加工企業及個人生產經營用的土地、房產和車船,免征2004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對企業或個人由于禽類撲殺所取得的財政專項補助,免征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對企業由于禽類撲殺所造成的凈損失,允許在所得稅前全額列支。對禽類加工產品出口應退稅款實行及時足額退稅,對企業產品已于2003年出口但未能在規定的出口備案截止日期(2004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在企業抓緊備案的基礎上給予退稅待遇。

  五、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費,給予一定保護性補貼。從2004年2月1日起至2004年7月31日,對通過公路、鐵路、水路運輸的禽類及其產品免收公路貨運附加費、鐵路建設基金、港口建設費。對家禽養殖、加工企業和養殖農戶免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含防洪保安資金)、地方教育附加費、家禽及家禽產品防疫檢疫費、排污費、城市污水處理費、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補償費、各類種畜禽管理收費(包括種畜禽場資格審定費、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工本費、種畜禽合格證工本費、品種審定費)。對家禽養殖、加工企業、養殖農戶和銷售經營戶銷售家禽及其產品,免收集貿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等各種管理費。對出口的禽類及其產品按國質檢明發〔2004〕35號通知規定,免收出入境檢驗檢疫費。2004年2月1日至本通知發布期間,家禽養殖、加工企業和養殖農戶已經按規定繳納的基金和收費,除車輛通行費外,可抵沖以后的相關費用。上述因免收基金和收費而減少的收入,主要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自行消化。對因免收家禽及家禽產品防疫檢疫費而減少的收入,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以確保畜禽防疫檢疫機構正常運轉。

  六、切實保護種禽生產能力。各地對種禽場要采取嚴格的隔離保護措施,對重點種禽場半徑1-3公里防疫隔離帶內的所有散養家禽,要組織企業收購。對家禽品種資源場要落實流動資金貸款、稅收優惠、檢疫費減免等各項扶持政策,并對種禽生產場實行良種補貼。按照種畜禽分級管理的原則,省級財政重點扶持地方品種資源場、引進品種祖代場。按2月初實際欄存數量,每套地方原種和祖代種禽補助20元,具體種畜禽場名單由省農林廳提出,省財政廳審核。各地也要制定對父母代禽場、孵坊的扶持政策。種禽場要嚴格各項管理制度,加強疫情監測,防止疫情發生。

  七、促進家禽及其產品的市場流通。從現在起到2004年7月31日,對專門運輸本省活禽及其產品的貨運車輛,憑產地公路運管部門和動物防疫部門核發的貨運單、檢疫合格證,免收公路通行費(包括高速公路、橋梁、隧道)。

  八、確保養殖農戶得到政策實惠。國家對家禽養殖、加工企業的優惠政策,最終要落實到農戶。龍頭企業在享受上述國家政策的同時,要本著風險共擔、利益均沾的原則,確保養殖戶分享到政策實惠。鼓勵企業在保本的情況下集中宰殺、加工、儲存家禽,幫助農戶克服困難。龍頭企業要履行與農戶簽訂的合同和訂單,切實保障農民利益。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訂單不能兌現的,應給予農戶合理補償。

  九、妥善處理好養殖、加工企業職工的生活保障。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效益下降或停工停產的家禽加工企業,可以采取靈活安排工作時間或放假等辦法,調整用工方式。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主動關心職工生活,對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職工,要按規定納入失業保險范疇或將其家庭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生活困難的農民工應及時給予救濟;對被裁減的員工,在企業恢復生產時,要優先錄用。

  十、加大對禽流感防治工作經費的投入。各地要加大消毒、免疫、檢測和外控等方面的防疫經費投入力度,保障畜牧獸醫技術人員的工資待遇、畜禽運輸交通檢查消毒站工作經費和應急物資儲備,確保"內防外控"各項關鍵措施落實到位。

  十一、積極做好家禽恢復生產工作。要堅持一手抓禽流感防治工作不松懈,一手抓農民增收不動搖,積極做好家禽恢復生產工作。在加強對疫區家禽及其產品入境控制的同時,要規范省內家禽流通,加強南北產銷協作,確保家禽及其產品省內流通暢通。要加強宣傳引導,普及家禽及其產品消費安全知識,積極引導消費經檢疫合格的家禽及其產品。要通過政府宣傳、推介等活動,支持企業開拓省外家禽市場,促進畜牧業增產增效。

  二○○四年三月四日



 
地區: 江蘇
標簽: 養殖 畜牧業 家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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