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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衢州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衢政辦發〔2014〕88號)

   2014-08-29 222
核心提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衢州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衢州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7月17日
 
  衢州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根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全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見》(衢委辦發〔2014〕9號)要求,現就在全市開展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目標要求
 
  按照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以依法改革、便捷高效、寬進嚴管、有效聯動為原則,全面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推進配套監管制度改革,進一步放松對市場主體準入的管制,降低準入門檻,激活主體活力,優化營商環境,打造最活市場主體、最快審批速度、最佳投資平臺、最好發展氛圍,促進市場主體加快發展,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則
 
  (一)依法改革。工商登記制度改革與加強法治建設相輔相成、相互促進。要堅持依法改革,先立后破。在嚴格執行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對法律、法規未做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領域進行明確、細化,在營造良好市場準入環境的同時,有效防范市場風險,保障交易安全。
 
  (二)便捷高效。堅持改革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方向,以提高行政效能和公眾滿意度為主要目標,制度設計既凸顯審批制度革新,又重視服務細節優化,積極構建規范統一的準入體系,做到市場準入條件適當、程序簡便、成本低廉,確保公眾享受到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紅利。
 
  (三)寬進嚴管。深挖潛力,積極降低登記門檻,簡化準入程序,下放審批權限,從源頭上消滅不合理的行政干預和權力尋租,營造寬松的準入環境,最大限度地為市場主體松綁,釋放投資創業活力。完善社會誠信體系和長效監管機制,嚴厲打擊違法、失信行為,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嚴管工作格局,實現工商登記與監管總體效能的全面提升。
 
  (四)有效聯動。厘清部門職責,通過實施分工監管、行業監管、協作監管,實現部門間的信息實時傳遞和對接,形成部門聯動機制。
 
  三、改革內容
 
  (一)深入推進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
 
  1.全面推行注冊資本認繳制。全面深化落實《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者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即公司注冊資本)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工商)機關登記。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定,并記載于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應當將股東認繳出資額或者發起人認購股份、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繳納情況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公司股東(發起人)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公司登記時,免交驗資報告。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明確規定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27類企業暫時不實行認繳制。
 
  2.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
 
  (二)試行“先照后證”制度。
 
  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明確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企業登記前置許可事項和外商投資企業外,對其他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試行“先照后證”制度,在經營范圍加注“取得許可后方可經營”字樣。
 
  按照“一門受理,抄告相關,同步許可,限時辦結”原則,對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登記前置許可實行并聯審批制度。申請人辦理名稱預先核準登記或申請變更登記時,由市場監督管理(工商)機關抄告各相關前置許可部門,各前置許可部門在規定時限內,同步高效辦理有關許可手續。因特殊原因一時辦不出正式許可證的,為有利于企業籌備,前置許可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在《并聯許可抄告單》上簽署明確同意意見,或者另行核發載明明確同意意見的《并聯審批抄告單》,市場監督管理(工商)機關憑意見發放營業執照。對經各級工業項目決策咨詢機構確定的工業項目,各有關前置許可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工商)機關根據會議紀要或預審意見,辦理相關證照。
 
  為方便市場主體先獲得營業執照再辦理許可文件以及開展籌備活動,全面放開籌建登記,允許所有類型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申請辦理籌建登記。
 
  (三)放寬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
 
  申請人提交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即可予以登記。在合法性基礎上引入合理性判斷,進一步放寬登記條件,前置審批文件記載了住所(經營場所),且核發文件的前置審批部門已經履行了住所(經營場所)實地踏勘等審查手續、收取了住所(經營場所)相關證明材料的,由該前置審批部門出具相關證明文書后,市場監督管理(工商)機關可直接登記,不再審查企業住所(經營場所)。允許對經營場所要求不高、不易影響周邊環境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服務提供商除外)、軟件開發、文化創意產業等企業,使用商務秘書企業的住所辦理注冊登記;商務秘書企業應當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其住所公示其所托管的企業名錄及聯系方式。屬經政府批準成立的各類園區內房屋的,可提交園區管理部門出具的住所證明文件。
 
  推行“一址多照”登記。“一址多照”是指同一個地址作為2個以上企業的住所辦理登記,適用于除生產加工制造業企業之外對住所要求不高的內資企業。
 
  試行“一照多址”登記。企業在住所以外另設經營場所,若住所與經營場所位于同一縣(市、區)范圍之內的,既可按照原有規定登記為分支機構,也可申請將經營場所登記于上一級企業營業執照上,無需另行申請分支機構登記。
 
  (四)放寬經營范圍登記要求。
 
  除許可經營項目按照許可證核定范圍不變外,對一般經營項目,允許申請人自行選擇國民經濟行業大類、中類或者小類項目作為經營范圍。在營業執照打印中,不再區分許可經營項目或一般經營項目。
 
  (五)放寬取冠衢州市名限制。
 
  放寬取冠衢州市名的注冊資本(金)要求,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法人及分支機構申請使用衢州市名。允許使用符合新興行業名稱規范用語的字樣作為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個轉企”的,允許直接沿用原字號,免予名稱查重限制。
 
  (六)建立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
 
  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企業應當按年度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市場監督管理(工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企業年度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公司股東(發起人)繳納出資情況、資產狀況等,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工商)機關可以對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內容進行抽查。經檢查發現企業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市場監督管理(工商)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并將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信息通報公安、財政、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對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市場監督管理(工商)機關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提醒其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企業,經提醒后,3年內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工商)機關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超過3年未履行的,市場監督管理(工商)機關將其永久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不得恢復正常記載狀態,并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黑名單”)。
 
  (七)推廣“四證聯辦”。
 
  按照“一窗受理、信息共享、同步審批、限時辦結、統一發證”的工作目標,在全市范圍推行工商、質監、國稅、地稅四部門的“四證聯辦”。制定《衢州市“四證(照)聯辦”實施辦法》(見附件),指導規范相關操作。
 
  (八)開發推廣電子營業執照。
 
  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建立適應互聯網環境下的工商登記數字證書管理系統,積極推行全國統一標準規范的電子營業執照,為電子政務和電子商務提供身份認證和電子簽名服務保障。電子營業執照載有工商登記信息,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進以電子營業執照為支撐的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網上審核、網上公示、網上發照等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方式,提高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規范化水平。
 
  (九)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體系。
 
  完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以企業法人國家信息資源庫為基礎,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支撐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市場監督管理(工商)機關公示市場主體登記、備案、監管等信息;企業按照規定報送、公示年度報告和獲得資質資格的許可信息;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年度報告和獲得資質資格的許可信息可以按照規定在系統上公示。公示內容作為相關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加強公示系統管理,建立服務保障機制,為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方便快捷服務。
 
  完善信用約束機制。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將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等的市場主體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進一步推進“黑名單”管理應用,完善以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任職限制為主要內容的失信懲戒機制。建立聯動響應機制,對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黑名單”、有其他違法記錄的市場主體及其相關責任人,各有關部門要采取有針對性的信用約束措施,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境外追償保障機制,將違反認繳義務、有欺詐和違規行為的境外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列入“重點監控名單”,并嚴格審查或限制其未來可能采取的各種方式的對華投資。
 
  四、工作機制保障
 
  (一)強化司法保障。明確政府對市場主體和市場活動監督管理的行政職責,區分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的界限。尊重市場主體民事權利,市場監督管理(工商)機關對工商登記環節中的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股東與公司、股東與股東之間因工商登記爭議引發民事糾紛時,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尋求司法救濟。各級紀檢監察等部門要對有關部門在改革過程中具有創新性的履職行為予以支持配合,對非主觀因素造成的責任事件予以妥善處理,消除改革顧慮,共同推進改革。
 
  (二)強化服務保障。認真做好協調匯報工作,取得上級政府和部門對改革工作的支持,為改革創造良好環境。改革涉及的部門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指導,嚴格日常管理,制定和完善辦事指南,建立順暢、高效的服務體系。
 
  (三)強化督查檢查。積極落實問責制,通過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對各部門履行許可審批承諾時限和監管信息公開情況進行監察,加強對各部門落實后續監管職責的監督。各級政府督查機構和紀檢監察機關要根據本實施方案提出的相關要求,制訂督查方案,對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涉及到的各項工作,按照責任單位、時間節點和工作目標的要求,逐項督查并予以通報,確保全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順利推行。
 
  附件:衢州市“四證(照)聯辦”實施辦法
 
  附件
 
  衢州市“四證(照)聯辦”實施辦法
 
  為積極推進行政審批方式創新,有效整合行政資源,壓縮辦事時限,提高辦事效率,有效實施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國稅登記證、地稅登記證“四證(照)聯辦”工作機制,特制定本辦法。
 
  一、主要目標
 
  通過實施“一窗受理、信息共享、同步審批、限時辦結、統一發證”,實現一次性提交申請材料、一次性繳清費用和一次性辦結市場主體設立涉及到的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國稅和地稅稅務登記證,顯著提高市場主體準入效率,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市場主體加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依法辦理。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從有利于政府實施有效管理的角度出發,按照法定程序加快市場主體登記準入。
 
  (二)便捷高效。通過部門之間信息共享、工作整合歸并,減少審批環節、壓縮工作期限,方便申請人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注冊,提高效率。
 
  (三)規范統一。各類市場主體實行統一的登記程序和要求,提交基本統一的登記材料,由工商窗口統一告知,共享登記信息,四部門依次審核分別打印證照,四證聯辦窗口統一發放證照。
 
  三、適用范圍
 
  “四證(照)聯辦”審批主要適用于各類企業的設立和涉及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變更登記。
 
  四、操作流程
 
  “四證(照)聯辦”審批按照“一窗受理、信息共享、同步審批、限時辦結、統一發證”的工作流程操作,整個操作過程由工商窗口牽頭,工商注冊登記窗口為“四證(照)聯辦”受理告知窗口,工商發照窗口為“四證(照)聯辦”發證窗口,同時質監、地稅、國稅窗口參加,并整合窗口資源,組成企業注冊登記“四證(照)聯辦”集中受理、審批平臺。具體操作流程為:
 
  (一)一窗告知、集中受理。申請人在工商注冊登記窗口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后,由工商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企業注冊登記“四證(照)聯辦”所需申請表、申報材料以及辦事流程。集中受理、審批平臺受理申請人提交材料后,經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出具一次性告知單,在申請人補齊相關資料后予以受理。
 
  (二)信息共享。對審核通過的企業注冊登記申請,由工商窗口將申請企業登記信息錄入企業登記準入系統,通過“共享系統”軟件傳輸,向國、地稅窗口即時發送數據,實現信息共享。與質監窗口信息共享待網上政務大廳建設完成后實現。
 
  (三)同步審批、限時辦結。各部門及其窗口按要求開展有關證照審批工作,并在各自承諾時限內完成相關審批,同時工商窗口制作營業執照,質監窗口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并打印申請表,國稅、地稅窗口辦理稅務登記證,相應證照完成辦理后集中流轉到工商“四證(照)聯辦”發證窗口。
 
  (四)統一發證。申請人繳清各項費用后,向工商“四證(照)聯辦”發證窗口申領證(照),并在有關申請表上簽字后一次性領取相關證(照)。同時工商窗口將相關資料及時移交各部門窗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推行“四證(照)聯辦”是方便群眾辦事、提高服務效率的一項創新舉措。各部門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各司其職,相互配合,集中各方力量協調推進改革。建立健全部門間信息溝通共享機制、信用信息披露機制,要注意收集,及時研究解決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協調聯動推進改革。
 
  (二)明確部門職責。市市場監督管理(工商)部門負責統籌“四證(照)聯辦”數據共享系統的建設以及本系統“四證(照)聯辦”審批工作的指導和督促。市質監、國稅、地稅部門要按照“四證(照)聯辦”的要求,研究制定本系統相應任務實施方案,加強對本系統“四證(照)聯辦”審批工作的指導和督促。市行政服務中心要協調安排好“四證(照)聯辦”窗口工作保障,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為“四證(照)聯辦”工作創造良好條件。
 
  (三)做好宣傳引導。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充分利用各種媒介,深入細致地開展政策宣傳工作,讓全社會了解改革、支持改革,為改革順利推進營造良好氛圍。
 
  (四)嚴肅工作紀律。“四證(照)聯辦”涉及多個部門,政策性強,直接影響到黨和政府的形象,各部門窗口要服從大局,通力協作,明確改革涉及具體工作的責任單位、時間節點、目標要求,逐項對照督查,落實專人負責和AB崗,確保“四證(照)聯辦”工作的順暢運行。市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對工作落實不到位,以及實施過程中的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行為,嚴格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地區: 浙江
標簽: 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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