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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在全省食品銷售經營戶中推行食品監督抽驗檢驗報告公示制度的通知(青食藥監食流通〔2017〕2號)

   2017-02-09 717
核心提示: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青海湖景區市場監管局:  為深入推進和規范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增強食品監

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青海湖景區市場監管局:

  為深入推進和規范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增強食品監督抽驗結果利用率,省局決定在全省食品銷售經營戶中推行食品監督抽驗檢驗報告公示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在食品銷售經營戶中推行食品監督抽驗檢驗報告公示制度的巨大作用

  監督抽檢是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技術支撐, 2016年全省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按照省局的統一安排部署,積極進取、努力作為,全面有效的完成了各項食品監督抽檢任務。為切實增強食品監督抽驗工作效果,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認真在全省食品銷售經營戶中推行食品監督抽驗檢驗報告公示制度,對提高食品監督抽驗結果利用率,充分發揮食品監督抽檢結果扶優治劣、引導群眾明明白白消費、督促食品銷售經營者提升食品質量保障能力的巨大作用,切實督促食品銷售經營做好食品監督抽驗檢驗報告公示工作。

  二、督促食品銷售者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食品監督抽驗檢驗報告

  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在本部門網站公示監督抽樣食品檢驗結果,及時處置抽檢不合格食品的同時,在被抽檢單位負責人未提出復檢要求,并且已經超過復檢規定時間的情況下,督促被抽樣食品銷售者,特別是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和商場超市現制現售食品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食品監督抽驗檢驗報告(主要是檢驗報告中含有“檢驗結論”的一頁),公示期不少于30天。

  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全省食品銷售經營戶中推行食品監督抽驗檢驗報告公示工作時遇到的重要問題,要及時上報省局食品流通消費監管處。

  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1月3日



 
地區: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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