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證甘肅省著名商標(以下簡稱著名商標)認定、管理和保護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甘肅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認定著名商標采取集中認定和個案認定相結合的辦法。
第三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認定著名商標時,應當綜合評價《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各項因素,但不以該商標必須滿足該條規定的全部因素為前提。
第四條 自然人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該自然人必須有經濟實體。
自然人將商標許可他人使用并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應當提供該商標許可使用的證明文件。
第五條 《條例》第六條第(五)項所列條件中的“同行業”劃分標準,參照甘肅省經濟普查領導小組2004年9月編印的《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統計分類標準和目錄匯編(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代碼》執行。
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所提交的主體資格證明、資質證明、商標注冊證明等文件均為復印件,復印件應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加蓋申請人印章。
商標注冊證明還應提交該商標標識的圖樣1份,商標圖樣必須清晰,便于粘貼,長寬為10厘米,并附有電子文本。
第七條 《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的銷售區域,可提交用紅線標示自申請人所在地至商品銷售終端地簡圖,也可用文字表述。
第八條 申請人根據《條例》第七條第(三)、(四)、(五)項規定提供的證明文件應當附有相關原始書證復印件,以保證證明文件的真實性。
第九條 《條例》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的“宣傳”主要指廣告宣傳。國家禁止或限制做廣告的商品,或其商品(服務)本身就可宣傳商標的除外。申請人對商標的廣告宣傳,其覆蓋面、廣告額、廣告持續時間等應位居省內同行業前列。
第十條 《條例》第七條第(六)項規定的“其他材料”應當包括:使用該商標產品獲得產品質量免檢、守合同重信用和有關部門給予各種獎勵的證明材料等。
第十一條 《甘肅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書》、《甘肅省著名商標續展申請書》、《甘肅省著名商標證書》等有關書式文件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印制。
第十二條 申請人委托商標行業組織代理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應當提交委托代理書。委托代理書應當載明代理內容、代理人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等。
第十三條 根據《條例》第七條規定,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由不少于25人組成的專家庫,參與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
第十四條 集中認定著名商標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從專家庫中隨機調取不少于十一人組成認定組,參與著名商標認定工作;個案認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書面征求認定組成員意見。
經認定組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決定獲得著名商標認定。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不得借著名商標認定搭車收費。
第十六條 著名商標有效期滿申請續展的,應提交《條例》第七條第(一)、(二)項規定的證書文件,并如實填寫《甘肅省著名商標續展申請書》。經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續展。
第十七條 使用著名商標的商品粗質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其著名商標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根據《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條 認定著名商標采取集中認定和個案認定相結合的辦法。
第三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認定著名商標時,應當綜合評價《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各項因素,但不以該商標必須滿足該條規定的全部因素為前提。
第四條 自然人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該自然人必須有經濟實體。
自然人將商標許可他人使用并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應當提供該商標許可使用的證明文件。
第五條 《條例》第六條第(五)項所列條件中的“同行業”劃分標準,參照甘肅省經濟普查領導小組2004年9月編印的《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統計分類標準和目錄匯編(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代碼》執行。
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所提交的主體資格證明、資質證明、商標注冊證明等文件均為復印件,復印件應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加蓋申請人印章。
商標注冊證明還應提交該商標標識的圖樣1份,商標圖樣必須清晰,便于粘貼,長寬為10厘米,并附有電子文本。
第七條 《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的銷售區域,可提交用紅線標示自申請人所在地至商品銷售終端地簡圖,也可用文字表述。
第八條 申請人根據《條例》第七條第(三)、(四)、(五)項規定提供的證明文件應當附有相關原始書證復印件,以保證證明文件的真實性。
第九條 《條例》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的“宣傳”主要指廣告宣傳。國家禁止或限制做廣告的商品,或其商品(服務)本身就可宣傳商標的除外。申請人對商標的廣告宣傳,其覆蓋面、廣告額、廣告持續時間等應位居省內同行業前列。
第十條 《條例》第七條第(六)項規定的“其他材料”應當包括:使用該商標產品獲得產品質量免檢、守合同重信用和有關部門給予各種獎勵的證明材料等。
第十一條 《甘肅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書》、《甘肅省著名商標續展申請書》、《甘肅省著名商標證書》等有關書式文件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印制。
第十二條 申請人委托商標行業組織代理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應當提交委托代理書。委托代理書應當載明代理內容、代理人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等。
第十三條 根據《條例》第七條規定,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由不少于25人組成的專家庫,參與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
第十四條 集中認定著名商標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從專家庫中隨機調取不少于十一人組成認定組,參與著名商標認定工作;個案認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書面征求認定組成員意見。
經認定組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決定獲得著名商標認定。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不得借著名商標認定搭車收費。
第十六條 著名商標有效期滿申請續展的,應提交《條例》第七條第(一)、(二)項規定的證書文件,并如實填寫《甘肅省著名商標續展申請書》。經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續展。
第十七條 使用著名商標的商品粗質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其著名商標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根據《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