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對出口食品化妝品(包括中藥材)企業的檢驗監管工作,提高檢驗監管有效性,鼓勵出口生產企業誠實守信,增強責任意識,促進出口產品質量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和《浙江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監督抽檢管理工作規范》等規定,結合嘉興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嘉興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嘉興局轄區內對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的出口食品化妝品(包括中藥材),但不包括市場采購的出口食品化妝品(包括中藥材)。
第三條 嘉興局對轄區內出口食品化妝品(包括中藥材)及其生產企業實施監督抽檢分類定級管理。監督抽檢管理應當堅持風險分析、規范評定、動態調整的原則。
第四條 出口食品化妝品(包括中藥材)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出口企業)按照一級企業、二級企業和三級企業三種級別進行管理。相關業務處室負責組織協調一級企業評定工作;相關業務處室和各辦事處具體負責對二、三級企業的評定工作。
第五條 出口食品化妝品(包括中藥材)以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三個類別進行分級。本局食品安全監管處(以下簡稱“食品處”)會各辦事處按照《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監督抽檢管理工作規范》確定所轄出口食品、化妝品和中藥材風險分類(附件4-1、附件4-2和附件4-3)和《出口食品重點檢測監控項目一覽表》(附件5-1)、《出口化妝品重點檢測監控項目一覽表》(附件5-2)和《出口中藥材重點檢測監控項目一覽表》(附件5-3)(以下簡稱“重點檢測及監控項目一覽表”)。相關業務處室和各辦事處具體負責對所轄企業實施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等工作,相關監管方式報局食品處,并經分管局領導審核后由食品處統一報浙江檢驗檢疫局食品安全監管處(以下簡稱“浙江局食品處”)備案。
第二章 企業分級
第六條 相關業務處室和各辦事處按照分級管理評定表(附件3)對本轄區內出口食品化妝品(包括中藥材)生產企業進行分級綜合評定,并將評定結果(附件2)告知生產企業。
第七條 對一級企業、二級企業的評定采取現場評審方式,評審活動不少于兩人,其中至少應有一名專業對口的評審員,特殊情況可以指定一名技術專家代替參加。實施現場評審前,由評審小組負責以通知書(附件1)形式事先告知被評審企業。
第八條 對三級企業的評定由相關業務處室和各辦事處自行組織,可以采取書面認定、現場評審或書面認定、現場評審相結合的方式。
第九條 結合轄區內出口企業特點,對出口企業實施從寬至嚴1-3級管理,并設定出口企業等級評定標準和評定程序,評定過程應當考慮出口企業以下因素:
(一)誠信度;
(二)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
(三)自檢自控能力;
(四)原輔料管理情況;
(五)生產規模、出口量及質量情況;
(六)檢驗檢疫部門對企業監管情況;
(七)示范區建設情況;
(八)其他需考慮的因素。
根據綜合評價結果將企業分為以下三種級別:
(一)一級企業(優秀):評定總分值≥90分;
(二)二級企業(良好):評定總分值≥70分;
(三)三級企業(一般):評定總分值<70分;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時,應當予以降級:
(一)企業日常監管中發現嚴重問題或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出口產品被國外通報并經調查屬企業責任的;
(三)企業發生故意虛報、瞞報或掩蓋隱瞞事實真相等不誠信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產品出口檢驗連續3次安全項目不合格或一年累計5次安全項目不合格的;
(五)其他需要降級的情況。
受到降級的企業,原則上6個月內不進行重新評定。
第十一條 對首次出口食品化妝品(包括中藥材)生產企業(包括最近兩次出口批次時間間隔一年以上的企業)按照三級企業管理。
第三章 風險分類
第十二條 出口食品化妝品(包括中藥材)風險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進口國/地區要求,食品安全標準、法規;
(二)種養殖環節、原輔料風險;
(三)產品工藝流程風險;
(四)產品近年來檢測和監控情況,通報不合格情況等;
(五)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如包裝材料、貯存條件、轉基因、輻照等。
第十三條 食品處會各辦事處對浙江局食品處未公布風險分類的產品應及時開展分析和評估工作,確定風險分類和重點檢測監控項目,并由局食品處統一報浙江局食品處備案。
第四章 監督抽檢
第十四條 相關業務處室和各辦事處根據“重點檢測及監控項目一覽表”對抽到的食品化妝品(包括中藥材)批批檢測重點檢測項目,并根據產品的原料及生產加工特點、質量安全情況對監控項目實施輪測(原則上每半年監控項目全覆蓋),并結合實際實施動態調整。
運用本局集中審單、直通放行、CIQ2000等信息化系統平臺,根據企業分級和產品風險類別采取隨機抽批的形式,必要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指定某一抽檢批。
第十五條 在省局主管部門發布的“重點檢測及監控項目一覽表”基礎上,經風險分析可適當調整抽檢項目,確定本轄區出口食品化妝品(包括中藥材)的重點檢測項目和監控項目。對增加的項目在抽批率的基礎上可進一步設定該項目的抽檢頻率,并向局食品處報備。
第十六條 相關業務處室和各辦事處每年對企業至少進行一次質量體系運行情況的檢查,并結合日常檢驗監管情況,對出口企業的定級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七條 出口企業生產報檢的新品種,前5批應當按照“重點檢測及監控項目一覽表”所列項目開展檢測,全部合格的,方可實施監督抽檢措施。年報檢批不到6批的出口企業實施全部抽檢。
第十八條 如遇下述三種特殊情況之一,則按以下規定執行:連續5批按照“重點檢測及監控項目一覽表”所列項目開展檢測,全部合格的,方可恢復監督抽檢措施。其檢驗頻率不計入本細則所指抽檢比率。
(一)產品出口檢驗時,發現安全衛生項目不合格的;
(二)出口產品國外發生風險預警或有特殊事件發生時;
(三)企業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
國家有規定要求的按要求執行。
第十九條 出口食品化妝品(包括中藥材)未被抽中的批次,如貿易國家或地區需出具相關證書的,本局相關部門可憑企業提供的獲得食品安全資質的實驗室或經浙江局認可本企業項目認定的實驗室檢測報告出具相關證書。
第二十條 質檢總局、浙江局各類出口食品監控計劃中已監控的檢測結果可以替代分支局對相應監控項目的抽檢。
第二十一條 相關業務處室和各辦事處根據浙江局食品處公布的食品化妝品(包括中藥材)分類、本轄區企業的定級,制訂轄區內《出口企業抽檢措施明細表》(附件6),同時結合實際對出口企業的監督抽檢措施進行動態調整,對產品風險或企業等級有較大變化的,可實行升級或降級管理。每年3月25日和9月25日分別將轄區內的出口食品化妝品(包括中藥材)企業的等級評定及抽檢措施明細表上報局食品處,每年一季度末由食品處統一報浙江局食品處備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定級,指對企業監管的定級,即將轄區內出口企業根據其綜合管理情況劃分為不同等級。
分類,指對產品的分類,即將轄區內的出口食品依據其風險程度劃分為不同類別。
監督抽檢,指在食品分類和企業定級的基礎上,結合對出口企業的日常監督情況,對出口食品設定相應的抽檢頻率,并實施相應的項目檢測。
重點檢測項目,指進口國或地區對某產品的某一項目采取了特殊的檢驗措施,如預警通報、命令檢查、自動扣留等,或國家質檢總局警示通報中明確加強檢驗的項目,以及其他需要重點檢測的項目。
監控項目,指原料種植、養殖和產品加工環節存在潛在風險,或輸入國/地區有明確限量指標或重點關注的項目。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嘉興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嘉興檢驗檢疫局關于印發出口食品化妝品(包括中藥材)監督抽檢管理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嘉檢衛函〔2009〕60號)和《嘉興檢驗檢疫局出口蔬菜監督抽檢方案》(嘉檢衛函〔2009〕45號)同時廢止。
附件1-6下載:1.嘉興檢驗檢疫局出口企業分級評定通知書
2.嘉興檢驗檢疫局出口企業分級管理評定結果告知書
3.嘉興檢驗檢疫局出口企業分級管理評定表
4.出口食品、化妝品和中藥材風險分類表
5.出口(輸出國)(產品名稱)重點檢測監控項目一覽表
6.嘉興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化妝品和中藥材抽檢措施明細表
第一條 為規范對出口食品化妝品(包括中藥材)企業的檢驗監管工作,提高檢驗監管有效性,鼓勵出口生產企業誠實守信,增強責任意識,促進出口產品質量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和《浙江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監督抽檢管理工作規范》等規定,結合嘉興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嘉興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嘉興局轄區內對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的出口食品化妝品(包括中藥材),但不包括市場采購的出口食品化妝品(包括中藥材)。
第三條 嘉興局對轄區內出口食品化妝品(包括中藥材)及其生產企業實施監督抽檢分類定級管理。監督抽檢管理應當堅持風險分析、規范評定、動態調整的原則。
第四條 出口食品化妝品(包括中藥材)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出口企業)按照一級企業、二級企業和三級企業三種級別進行管理。相關業務處室負責組織協調一級企業評定工作;相關業務處室和各辦事處具體負責對二、三級企業的評定工作。
第五條 出口食品化妝品(包括中藥材)以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三個類別進行分級。本局食品安全監管處(以下簡稱“食品處”)會各辦事處按照《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監督抽檢管理工作規范》確定所轄出口食品、化妝品和中藥材風險分類(附件4-1、附件4-2和附件4-3)和《出口食品重點檢測監控項目一覽表》(附件5-1)、《出口化妝品重點檢測監控項目一覽表》(附件5-2)和《出口中藥材重點檢測監控項目一覽表》(附件5-3)(以下簡稱“重點檢測及監控項目一覽表”)。相關業務處室和各辦事處具體負責對所轄企業實施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等工作,相關監管方式報局食品處,并經分管局領導審核后由食品處統一報浙江檢驗檢疫局食品安全監管處(以下簡稱“浙江局食品處”)備案。
第二章 企業分級
第六條 相關業務處室和各辦事處按照分級管理評定表(附件3)對本轄區內出口食品化妝品(包括中藥材)生產企業進行分級綜合評定,并將評定結果(附件2)告知生產企業。
第七條 對一級企業、二級企業的評定采取現場評審方式,評審活動不少于兩人,其中至少應有一名專業對口的評審員,特殊情況可以指定一名技術專家代替參加。實施現場評審前,由評審小組負責以通知書(附件1)形式事先告知被評審企業。
第八條 對三級企業的評定由相關業務處室和各辦事處自行組織,可以采取書面認定、現場評審或書面認定、現場評審相結合的方式。
第九條 結合轄區內出口企業特點,對出口企業實施從寬至嚴1-3級管理,并設定出口企業等級評定標準和評定程序,評定過程應當考慮出口企業以下因素:
(一)誠信度;
(二)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
(三)自檢自控能力;
(四)原輔料管理情況;
(五)生產規模、出口量及質量情況;
(六)檢驗檢疫部門對企業監管情況;
(七)示范區建設情況;
(八)其他需考慮的因素。
根據綜合評價結果將企業分為以下三種級別:
(一)一級企業(優秀):評定總分值≥90分;
(二)二級企業(良好):評定總分值≥70分;
(三)三級企業(一般):評定總分值<70分;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時,應當予以降級:
(一)企業日常監管中發現嚴重問題或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出口產品被國外通報并經調查屬企業責任的;
(三)企業發生故意虛報、瞞報或掩蓋隱瞞事實真相等不誠信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產品出口檢驗連續3次安全項目不合格或一年累計5次安全項目不合格的;
(五)其他需要降級的情況。
受到降級的企業,原則上6個月內不進行重新評定。
第十一條 對首次出口食品化妝品(包括中藥材)生產企業(包括最近兩次出口批次時間間隔一年以上的企業)按照三級企業管理。
第三章 風險分類
第十二條 出口食品化妝品(包括中藥材)風險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進口國/地區要求,食品安全標準、法規;
(二)種養殖環節、原輔料風險;
(三)產品工藝流程風險;
(四)產品近年來檢測和監控情況,通報不合格情況等;
(五)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如包裝材料、貯存條件、轉基因、輻照等。
第十三條 食品處會各辦事處對浙江局食品處未公布風險分類的產品應及時開展分析和評估工作,確定風險分類和重點檢測監控項目,并由局食品處統一報浙江局食品處備案。
第四章 監督抽檢
第十四條 相關業務處室和各辦事處根據“重點檢測及監控項目一覽表”對抽到的食品化妝品(包括中藥材)批批檢測重點檢測項目,并根據產品的原料及生產加工特點、質量安全情況對監控項目實施輪測(原則上每半年監控項目全覆蓋),并結合實際實施動態調整。
運用本局集中審單、直通放行、CIQ2000等信息化系統平臺,根據企業分級和產品風險類別采取隨機抽批的形式,必要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指定某一抽檢批。
第十五條 在省局主管部門發布的“重點檢測及監控項目一覽表”基礎上,經風險分析可適當調整抽檢項目,確定本轄區出口食品化妝品(包括中藥材)的重點檢測項目和監控項目。對增加的項目在抽批率的基礎上可進一步設定該項目的抽檢頻率,并向局食品處報備。
第十六條 相關業務處室和各辦事處每年對企業至少進行一次質量體系運行情況的檢查,并結合日常檢驗監管情況,對出口企業的定級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七條 出口企業生產報檢的新品種,前5批應當按照“重點檢測及監控項目一覽表”所列項目開展檢測,全部合格的,方可實施監督抽檢措施。年報檢批不到6批的出口企業實施全部抽檢。
第十八條 如遇下述三種特殊情況之一,則按以下規定執行:連續5批按照“重點檢測及監控項目一覽表”所列項目開展檢測,全部合格的,方可恢復監督抽檢措施。其檢驗頻率不計入本細則所指抽檢比率。
(一)產品出口檢驗時,發現安全衛生項目不合格的;
(二)出口產品國外發生風險預警或有特殊事件發生時;
(三)企業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
國家有規定要求的按要求執行。
第十九條 出口食品化妝品(包括中藥材)未被抽中的批次,如貿易國家或地區需出具相關證書的,本局相關部門可憑企業提供的獲得食品安全資質的實驗室或經浙江局認可本企業項目認定的實驗室檢測報告出具相關證書。
第二十條 質檢總局、浙江局各類出口食品監控計劃中已監控的檢測結果可以替代分支局對相應監控項目的抽檢。
第二十一條 相關業務處室和各辦事處根據浙江局食品處公布的食品化妝品(包括中藥材)分類、本轄區企業的定級,制訂轄區內《出口企業抽檢措施明細表》(附件6),同時結合實際對出口企業的監督抽檢措施進行動態調整,對產品風險或企業等級有較大變化的,可實行升級或降級管理。每年3月25日和9月25日分別將轄區內的出口食品化妝品(包括中藥材)企業的等級評定及抽檢措施明細表上報局食品處,每年一季度末由食品處統一報浙江局食品處備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定級,指對企業監管的定級,即將轄區內出口企業根據其綜合管理情況劃分為不同等級。
分類,指對產品的分類,即將轄區內的出口食品依據其風險程度劃分為不同類別。
監督抽檢,指在食品分類和企業定級的基礎上,結合對出口企業的日常監督情況,對出口食品設定相應的抽檢頻率,并實施相應的項目檢測。
重點檢測項目,指進口國或地區對某產品的某一項目采取了特殊的檢驗措施,如預警通報、命令檢查、自動扣留等,或國家質檢總局警示通報中明確加強檢驗的項目,以及其他需要重點檢測的項目。
監控項目,指原料種植、養殖和產品加工環節存在潛在風險,或輸入國/地區有明確限量指標或重點關注的項目。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嘉興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嘉興檢驗檢疫局關于印發出口食品化妝品(包括中藥材)監督抽檢管理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嘉檢衛函〔2009〕60號)和《嘉興檢驗檢疫局出口蔬菜監督抽檢方案》(嘉檢衛函〔2009〕45號)同時廢止。

2.嘉興檢驗檢疫局出口企業分級管理評定結果告知書
3.嘉興檢驗檢疫局出口企業分級管理評定表
4.出口食品、化妝品和中藥材風險分類表
5.出口(輸出國)(產品名稱)重點檢測監控項目一覽表
6.嘉興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化妝品和中藥材抽檢措施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