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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2016-09-12 387
核心提示:第一條 為引導、激勵全省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推進管理和技術創新,追求卓越績效,促進質量提升和產業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
第一條 為引導、激勵全省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推進管理和技術創新,追求卓越績效,促進質量提升和產業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于印發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9號)、《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質量發展綱要(2013-2020年)的通知》(瓊府〔2013〕8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南省政府質量獎是海南省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獎項包括政府質量獎、政府質量獎提名獎和政府質量獎特別獎。
 
  政府質量獎和政府質量獎提名獎授予質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處于省內領先地位,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的企業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組織);政府質量獎特別獎授予對我省質量進步做出重大貢獻的組織或個人。
 
  第三條 海南省政府質量獎的評審,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好中選優,堅持自愿申請的原則;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 海南省政府質量獎評選活動每2年一屆,政府質量獎和政府質量獎提名獎各不超過3個,政府質量獎特別獎不超過1個。沒有符合獎勵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已獲得政府質量獎和政府質量獎特別獎的不再重復申報。
 
  第五條 海南省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采用GB/T 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 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
 
  第六條 海南省質量強省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質量強省領導小組)負責海南省政府質量獎的組織管理工作。
 
  (一)組織、推動、指導和監督海南省政府質量獎評審活動,研究決定海南省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海南省政府質量獎實施細則等工作規范;
 
  (三)審議、公示評審結果,確定擬獲獎名單報請省政府審批。
 
  第七條 海南省質量強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質量強省辦)具體承擔海南省政府質量獎日常管理工作。
 
  (一)組織制(修)訂海南省政府質量獎實施細則等工作規范;
 
  (二)組織開展國內外質量獎評審標準和評審工作的跟蹤研究;
 
  (三)負責受理海南省政府質量獎申報和組織評審以及宣傳推廣工作;
 
  (四)建立評審員專家庫,負責評審員的招聘、培訓、任用及監督管理;
 
  (五)組織核實申報組織或個人的社會反映情況;
 
  (六)向質量強省領導小組報告海南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情況,提請審議候選名單;
 
  (七)承擔質量強省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質量強省辦根據評審工作需要,成立評審組。各評審組由3-5名評審員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九條 質量強省辦在開展海南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中,應充分發揮技術機構及社會中介機構等組織的作用。
 
  第十條 申報政府質量獎基本條件:
 
  (一)依法在海南省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合法運行4年以上;
 
  (二)建立了運行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并通過認證,實施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積極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
 
  (三)近3年來主要經濟指標和社會貢獻程度居全省同行業前列或持續快速增長,主營業務的技術和質量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四)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信譽;
 
  (五)近3年內無重大的質量、安全、環境、公共衛生等事故發生;
 
  (六)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一條 申報政府質量獎特別獎的基本條件。
 
  組織的申報條件:
 
  (一)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合法運行;
 
  (二)近3年來,對我省質量進步有重大貢獻;
 
  (三)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信譽;
 
  (四)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個人的申報條件:
 
  (一)有較強的質量創新和改進意識,近3年來對我省質量進步有重大貢獻;
 
  (二)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范,無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二條 發布通知。由質量強省辦發布申報海南省政府質量獎的通知。
 
  第十三條 自評申報。凡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或個人,在自愿基礎上,按照海南省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形成自我評價報告,按要求填寫申報表,并提供相關的證實性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質量強省辦。
 
  第十四條 資格審查。質量強省辦對申報海南省政府質量獎的組織或個人的基本條件、申報表及相關的證實性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確定資格審查合格的組織或個人名單。
 
  第十五條 組織評審。質量強省辦組織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依程序對資格審查合格的組織或個人進行評審,形成評審報告。
 
  第十六條 審議表決。質量強省辦綜合評審組的評審報告,提出獲獎候選組織或個人名單,并將申報材料、評審報告等相關資料提交質量強省領導小組成員及專家審議表決,確定初選獲獎名單。
 
  參與審議表決的專家由質量專家、經濟管理專家、相關行業協會代表等組成,每屆專家具體名單由質量強省辦提出,報質量強省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七條 初選公示。質量強省領導小組在省級主要新聞媒體對初選獲獎名單進行為期7個工作日公示。對公示反映的問題,由質量強省辦組織調查核實形成報告,提交質量強省領導小組審查。
 
  第十八條 審定批準。質量強省領導小組根據初選公示結果確定擬獲獎名單,報請海南省政府審批。
 
  第十九條 對獲獎的組織或個人,由海南省政府進行表彰獎勵,頒發證書,并一次性對獲得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獲得政府質量獎特別獎的組織或個人各獎勵人民幣100萬元,對獲得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獎勵人民幣10萬元。
 
  第二十條 海南省政府質量獎獎金和評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由海南省財政統一安排。
 
  第二十一條 申報海南省政府質量獎應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對發現采用不正當手段獲取海南省政府質量獎的,由質量強省領導小組報請省政府批準撤銷獲獎稱號,收回證書,追繳獎金,在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第二十二條 獲得海南省政府質量獎的組織或個人可在形象宣傳中使用該稱號,并注明獲獎年份,但不得用于產品宣傳。違反上述規定的,由質量強省辦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質量強省辦報質量強省領導小組提請省政府撤銷其榮譽稱號,并在媒體公告: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公共衛生事故的;
 
  (二)違反本辦法使用海南省政府質量獎榮譽稱號及標識,逾期未改的;
 
  (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被撤銷海南省政府質量獎的組織或個人,自撤銷之日起4年內不得申報。
 
  第二十五條 參與海南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人員應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保守秘密,嚴格遵守評審的有關規定和程序。與申報組織或個人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直至取消評審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海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2015年4月17日


 
地區: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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