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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青海省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青政[2014]32號)

   2019-12-17 838
核心提示: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青海省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青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8日
 
    (發至縣人民政府)
 
    青海省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表彰在質量管理和經營績效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組織”),引導和激勵全省各類單位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提高質量水平和競爭能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青海省質量獎是省人民政府在質量領域的最高政府性榮譽,授予我省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在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組織”,是指在青海省境內合法注冊的法人組織,包括一、二、三產業中從事生產、服務、研究、設計、教育、醫療等工作的各類組織。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質量獎評審表彰委員會,負責省質量獎的宏觀管理和指導。省質量獎評審表彰委員會由省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組成,由省質量行政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省質量獎評審表彰委員會下設省質量獎評審專家委員會和省質量獎評審監督委員會。省質量獎評審專家委員會和省質量獎評審監督委員會,由省質量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建,報省質量獎評審表彰委員會批準。
 
    省質量獎評審表彰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質監局,負責省質量獎評審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省質量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科學的評審制度,不收取任何費用,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預。
 
    第五條 省質量獎的評審工作實行公示異議和回避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省質量獎的設置和申報條件
 
    第六條 省質量獎每兩年評審1次,每次獲獎組織總數不超過3家,可以少額或空缺。有效期為四年,期滿后可重新申請。
 
    第七條 申報省質量獎的組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青海省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合法進行生產經營等業務活動3年以上。
 
    (二)有明確的質量戰略方針,有健全的質量管理、質量責任、質量教育制度,質量管理體系運行良好,相關記錄真實、完整。
 
    (三)運用現代質量管理的理論和方法,并在質量管理工作中取得實際成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和帶動作用。
 
    (四)掌握產品核心技術,擁有授權的發明專利等自主知識產權;認定為省級以上企業研發中心,技術創新、產品研發、節能減排及經營業績處于省內同行業領先地位。
 
    (五)近三年內未發生質量、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公共衛生等重大事故,在國家或省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沒有不合格記錄。
 
    (六)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章 省質量獎的評審規則和程序
 
    第八條 省質量獎以《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為基礎制定《青海省質量獎評審規則》(以下簡稱《評審規則》),并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的最新發展及時進行修訂和更新。
 
    第九條 省質量獎評審表彰委員會辦公室在評審工作開始時,要在有關媒體、網絡上發布公告,啟動評審工作。
 
    第十條 凡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在自愿基礎上,按照《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進行自我評價,形成自我評價報告,填寫《青海省質量獎申報表》,并提供相關的證明性材料,可以通過推薦或自薦申報省質量獎。
 
    申報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青海省質量獎申報表;
 
    (二)卓越績效自我評價報告;
 
    (三)相關證明性材料。
 
    第十一條 申報組織可以向下列推薦機構申報省質量獎:
 
    (一)各市、州質監局;
 
    (二)省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機構的相關工作部門;
 
    (三)全省性相關行業協會、商會、學會。
 
    第十二條 推薦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形成書面推薦意見,推薦不超過2個候選組織,報送省質量獎評審表彰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三條 申報組織可以自我推薦,直接向省質量獎評審表彰委員會辦公室申報。
 
    第十四條 省質量獎的評審工作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省質量獎評審專家委員會根據《評審規則》對申報單位所提供的申報材料進行書面評審。未通過書面評審的,省質量獎評審專家委員會要說明理由并提出改進建議,由省質量獎評審表彰委員會辦公室告知申報單位。
 
    (二)省質量獎評審專家委員會根據《評審規則》對通過書面評審的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完成評審報告,報送省質量獎評審表彰委員會辦公室。
 
    (三)省質量獎評審監督委員會對評審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督,提出對評審工作的意見,完成監督報告,報送省質量獎評審表彰委員會辦公室。
 
    (四)省質量獎評審表彰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評審報告和監督報告的意見,提出省質量獎擬獲獎組織建議名單。
 
    (五)省質量獎評審表彰委員會辦公室通過省級媒體向社會公示審定結果,公示期為10日。在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異議。省質量獎評審表彰委員會辦公室對提出的異議應當在10日內答復。公示結束后,省質量獎評審表彰委員會辦公室向省質量獎評審表彰委員會報告公示情況。
 
    (六)省質量獎評審表彰委員會提出獲獎組織名單,報省人民政府。
 
    第四章 獎勵及經費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對獲得省質量獎稱號的組織進行表彰,并頒發證書和獎杯。對每個獲獎組織獎勵人民幣50萬元。
 
    第十六條 省質量獎的獎金用于獲獎組織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以及獲獎組織宣傳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省質量獎獎勵經費在省人民政府獎勵基金中專項列支,獎勵評審工作經費可從部門預算中統籌調劑使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接受評審的組織對評審人員的工作質量、紀律作風進行評價,并反饋省質量獎評審監督委員會。評審人員對申報組織接受評審的情況進行評價,并反饋省質量獎評審監督委員會。
 
    第十九條 參與省質量獎評審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應當保守在評審中掌握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第二十條 承擔青海省質量獎評審任務的人員,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評審,嚴守紀律,公正廉潔。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個人,取消參與評審工作資格,并提請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一條 申報組織對其提供的省質量獎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嚴禁弄虛作假。對于通過提供虛假申報材料,剽竊、侵占他人研究成果等不正當手段騙取省質量獎由省政府撤銷獎勵,收回獎杯和證書,追繳獎金。并予以通報批評,四年內不再受理其省質量獎的申報。
 
    第二十二條 省質量獎獲獎組織有責任向社會介紹其質量管理先進經驗,公開卓越績效活動的有關資料(商業機密除外),帶動提高我省質量管理整體水平。
 
    第二十三條 獲得省質量獎的組織可以在宣傳、介紹和說明等活動中使用青海省質量獎稱號,但應標明獲獎年度。禁止將青海省質量獎稱號及標志用于具體產品的廣告、宣傳、說明和包裝。
 
    第二十四條 獲得省質量獎的組織在獲獎有效期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事故,省級以上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不合格,或組織發生嚴重違法違紀的,由省政府撤銷獎勵稱號,并公開通報。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省質量獎評審規則由省質監局負責制定。
 
    第二十六條 省質量獎標志式樣由省質監局統一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質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地區: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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