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按照國務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和取消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精神,經省政府研究,決定取消和調整223項行政審批等事項,其中,取消和調整153項行政審批事項,取消70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現予公布。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做好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等事項的落實工作,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防止出現管理真空。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審批,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切實做好后續工作銜接。要依法依規加強對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的監督管理,逐步建立科學合理的職業資格體系,持續降低就業創業門檻,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附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共223項)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1日
按照國務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和取消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精神,經省政府研究,決定取消和調整223項行政審批等事項,其中,取消和調整153項行政審批事項,取消70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現予公布。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做好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等事項的落實工作,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防止出現管理真空。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審批,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切實做好后續工作銜接。要依法依規加強對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的監督管理,逐步建立科學合理的職業資格體系,持續降低就業創業門檻,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附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