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加工貿易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4號),積極承接加工貿易產業向我區轉移,推動外貿結構調整,培育外貿競爭新優勢,提升開放型經濟發展水平,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鼓勵特色產業集群發展
利用迪拜—銀川航線開通和“中阿號”國際貨運班列開行帶來的便利化、低成本優勢,重點鼓勵高端清真食品、黃金珠寶、生物醫藥、電子信息等加工貿易產業鏈整體向我區轉移,形成特色產業集群。重點支持銀川綜合保稅區、銀川經濟技術開發區、石嘴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加工貿易梯度轉移承接地基礎設施和供能、環保、物流、通關等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認定一批自治區級承接產業轉移示范園區,支持園區基礎設施、服務體系和配套能力建設。(牽頭單位:自治區商務廳;配合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五市人民政府)
二、建立加工貿易轉移合作機制
推動與福建、浙江、天津、河北等沿海地區建立加工貿易產業轉移協調機制,按照優勢互補、共同出資、聯合開發、利益共享的原則,共建產業合作園區,開展產業對接合作。(牽頭單位:自治區商務廳;配合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五市人民政府)
三、深化加工貿易行政審批改革
實行加工貿易禁止類、限制類商品目錄動態管理機制。完善重點敏感類商品加工貿易企業準入管理。進一步簡化內銷征稅和核銷手續。推廣實施內銷集中征稅。建立商務部門牽頭,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安監、質監、海關、檢驗檢疫、物價等相關部門廣泛參加的加工貿易經營狀況和生產能力核查組,對加工貿易企業安全生產、節能環保、價格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規范經營。(牽頭單位:自治區商務廳、銀川海關、寧夏國稅局;配合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廳、物價局、質監局、安監局、寧夏檢驗檢疫局、五市人民政府)
四、創新海關監管模式
建立加工貿易及保稅企業主動披露制度,對資信良好、信息透明、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企業,探索實施自核單耗和自主報核。對符合單耗可追溯條件的企業可選擇在報核前申報單耗或實行單耗自核管理。實行消耗性物料正面清單管理。簡化賬冊設立(變更)、內銷、深加工結轉、余料結轉、核銷結案等作業流程。取消賬冊預報核,簡化核銷手續。推動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新型貿易業態發展。提高卡口智能化水平,建立進出卡口貨物的分類管理模式。實施料號級管理,建立既滿足料號級管理需要又兼容項號級管理需求的海關保稅監管信息化管理系統。(牽頭單位:銀川海關、寧夏檢驗檢疫局)
五、加強加工貿易產業用地統籌
支持市、縣(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完善中,落實加工貿易產業用地規模和布局,確保建設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引導加工貿易企業按產業類型進區入園,對自治區立項的重點加工貿易產業建設項目,采取“點供”方式保障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優先納入供地計劃并及時報批供應土地。加工貿易產業用地出讓價格執行自治區規定的工業用地出讓價格的各項政策。對自治區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對占用未利用地并符合相關規定的,出讓最低價可按照相關標準的10%確定。加工貿易項目可采取出租與出讓結合、先出租后出讓方式使用土地。對生產經營周期較短的項目,采用出租或縮短出讓年期的方式供地,縮短用地出讓年期的,一般控制在20年以內。企業用地到期后,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經批準可予以續期。加工貿易企業依法取得的工業用地,可按合同約定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牽頭單位: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配合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五市人民政府)
六、降低加工貿易企業成本
對加工貿易企業通過公路、鐵路將貨物運輸到沿海沿邊各出境口岸和通過銀川河東機場出境的農產品和食品產生的運輸費用,給予不超過40%的支持;對出口其他貨物產生的運輸費用給予不超過20%的支持。對加工貿易企業在區內各口岸和海關特殊監管區實際發生的倉儲費用給予不超過30%的支持。對符合直接交易準入條件的加工貿易企業,在執行自治區現有電力優惠政策的基礎上,2017年底前試點參與電力直接交易,2018年到2020年均可參與電力直接交易。(牽頭單位: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商務廳;配合單位:自治區財政廳、交通運輸廳、物價局)
七、加大融資支持力度
優先向自治區政府產業引導基金相關子基金推薦加工貿易企業。對加工貿易企業用先進設備進行抵押貸款的,由相關部門確認后,由國有擔保機構通過授信將抵押貸款比例提高到70%左右。將加工貿易企業納入自治區工業運行專項調控基金支持范圍,對新增項目貸款給予基準利率30%左右的貼息。鼓勵民營加工貿易企業發行集合票據、集合債和企業債、公司債、集合信托等,并按發行總額一次性給予2個百分點貼息。鼓勵融資擔保機構為外經貿企業降低融資擔保費用,對擔保費用低于基準利率50%的按照擔保額給予2%的補貼。(牽頭單位:自治區商務廳、金融工作局;配合單位: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
八、加強出口信用保險支持
鼓勵保險公司通過出口信用保險和國內貿易信用保險為企業提供信用風險保障和融資便利,對保費和保單融資費用給予補貼。對落戶加工貿易企業優先納入出口信用保險支持范圍,優先滿足信用限額。安排理賠綠色通道,實施預賠或快速理賠。支持中小配套企業集約投保,在信用保險項目下提供融資便利。(牽頭單位:寧夏保監局;配合單位:自治區商務廳)
九、提升外貿綜合服務水平
推動在商務、海關、檢驗檢疫、稅務、外匯管理等部門與加工貿易企業多方聯網,實現部門聯動,信息共享。引進培育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鼓勵其為加工貿易企業提供報關、檢驗檢疫、物流、融資、出口退稅等“供應鏈”服務。建立外貿綜合服務平臺風險控制管理機制,提升外貿綜合服務水平。(牽頭單位:自治區商務廳;配合單位:銀川海關、信息化建設辦、銀川綜合保稅區管委會、西部機場集團寧夏機場公司,寧夏檢驗檢疫局、寧夏國稅局、寧夏外匯管理局,五市人民政府)
十、加強加工貿易人才隊伍建設
對符合條件并按照國家規定比例足額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開展在職職工技能提升培訓的加工貿易企業,培訓合格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現行職業技能培訓鑒定補貼標準執行。支持有條件的加工貿易企業建立院士工作站、專家服務基地和博士后工作站,考核優秀的給予專項經費資助。對引進的高層次外國人才列入自治區引智項目給予經費支持,簡化外籍高層次人員工作許可、居留許可辦理程序,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外籍高層次人才申請在寧永久居留。(牽頭單位: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配合單位:自治區教育廳、公安廳、財政廳、外辦)
自治區建立由商務廳牽頭、各相關部門、五市人民政府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就承接加工貿易轉移有關工作和政策進行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各有關部門要明確責任分工,根據本《意見》制定貫徹落實的具體措施細則,細化工作舉措。商務廳作為牽頭部門要加強對本《意見》的督促檢查,并將貫徹落實情況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0月19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加工貿易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4號),積極承接加工貿易產業向我區轉移,推動外貿結構調整,培育外貿競爭新優勢,提升開放型經濟發展水平,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鼓勵特色產業集群發展
利用迪拜—銀川航線開通和“中阿號”國際貨運班列開行帶來的便利化、低成本優勢,重點鼓勵高端清真食品、黃金珠寶、生物醫藥、電子信息等加工貿易產業鏈整體向我區轉移,形成特色產業集群。重點支持銀川綜合保稅區、銀川經濟技術開發區、石嘴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加工貿易梯度轉移承接地基礎設施和供能、環保、物流、通關等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認定一批自治區級承接產業轉移示范園區,支持園區基礎設施、服務體系和配套能力建設。(牽頭單位:自治區商務廳;配合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五市人民政府)
二、建立加工貿易轉移合作機制
推動與福建、浙江、天津、河北等沿海地區建立加工貿易產業轉移協調機制,按照優勢互補、共同出資、聯合開發、利益共享的原則,共建產業合作園區,開展產業對接合作。(牽頭單位:自治區商務廳;配合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五市人民政府)
三、深化加工貿易行政審批改革
實行加工貿易禁止類、限制類商品目錄動態管理機制。完善重點敏感類商品加工貿易企業準入管理。進一步簡化內銷征稅和核銷手續。推廣實施內銷集中征稅。建立商務部門牽頭,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安監、質監、海關、檢驗檢疫、物價等相關部門廣泛參加的加工貿易經營狀況和生產能力核查組,對加工貿易企業安全生產、節能環保、價格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規范經營。(牽頭單位:自治區商務廳、銀川海關、寧夏國稅局;配合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廳、物價局、質監局、安監局、寧夏檢驗檢疫局、五市人民政府)
四、創新海關監管模式
建立加工貿易及保稅企業主動披露制度,對資信良好、信息透明、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企業,探索實施自核單耗和自主報核。對符合單耗可追溯條件的企業可選擇在報核前申報單耗或實行單耗自核管理。實行消耗性物料正面清單管理。簡化賬冊設立(變更)、內銷、深加工結轉、余料結轉、核銷結案等作業流程。取消賬冊預報核,簡化核銷手續。推動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新型貿易業態發展。提高卡口智能化水平,建立進出卡口貨物的分類管理模式。實施料號級管理,建立既滿足料號級管理需要又兼容項號級管理需求的海關保稅監管信息化管理系統。(牽頭單位:銀川海關、寧夏檢驗檢疫局)
五、加強加工貿易產業用地統籌
支持市、縣(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完善中,落實加工貿易產業用地規模和布局,確保建設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引導加工貿易企業按產業類型進區入園,對自治區立項的重點加工貿易產業建設項目,采取“點供”方式保障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優先納入供地計劃并及時報批供應土地。加工貿易產業用地出讓價格執行自治區規定的工業用地出讓價格的各項政策。對自治區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對占用未利用地并符合相關規定的,出讓最低價可按照相關標準的10%確定。加工貿易項目可采取出租與出讓結合、先出租后出讓方式使用土地。對生產經營周期較短的項目,采用出租或縮短出讓年期的方式供地,縮短用地出讓年期的,一般控制在20年以內。企業用地到期后,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經批準可予以續期。加工貿易企業依法取得的工業用地,可按合同約定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牽頭單位: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配合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五市人民政府)
六、降低加工貿易企業成本
對加工貿易企業通過公路、鐵路將貨物運輸到沿海沿邊各出境口岸和通過銀川河東機場出境的農產品和食品產生的運輸費用,給予不超過40%的支持;對出口其他貨物產生的運輸費用給予不超過20%的支持。對加工貿易企業在區內各口岸和海關特殊監管區實際發生的倉儲費用給予不超過30%的支持。對符合直接交易準入條件的加工貿易企業,在執行自治區現有電力優惠政策的基礎上,2017年底前試點參與電力直接交易,2018年到2020年均可參與電力直接交易。(牽頭單位: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商務廳;配合單位:自治區財政廳、交通運輸廳、物價局)
七、加大融資支持力度
優先向自治區政府產業引導基金相關子基金推薦加工貿易企業。對加工貿易企業用先進設備進行抵押貸款的,由相關部門確認后,由國有擔保機構通過授信將抵押貸款比例提高到70%左右。將加工貿易企業納入自治區工業運行專項調控基金支持范圍,對新增項目貸款給予基準利率30%左右的貼息。鼓勵民營加工貿易企業發行集合票據、集合債和企業債、公司債、集合信托等,并按發行總額一次性給予2個百分點貼息。鼓勵融資擔保機構為外經貿企業降低融資擔保費用,對擔保費用低于基準利率50%的按照擔保額給予2%的補貼。(牽頭單位:自治區商務廳、金融工作局;配合單位: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
八、加強出口信用保險支持
鼓勵保險公司通過出口信用保險和國內貿易信用保險為企業提供信用風險保障和融資便利,對保費和保單融資費用給予補貼。對落戶加工貿易企業優先納入出口信用保險支持范圍,優先滿足信用限額。安排理賠綠色通道,實施預賠或快速理賠。支持中小配套企業集約投保,在信用保險項目下提供融資便利。(牽頭單位:寧夏保監局;配合單位:自治區商務廳)
九、提升外貿綜合服務水平
推動在商務、海關、檢驗檢疫、稅務、外匯管理等部門與加工貿易企業多方聯網,實現部門聯動,信息共享。引進培育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鼓勵其為加工貿易企業提供報關、檢驗檢疫、物流、融資、出口退稅等“供應鏈”服務。建立外貿綜合服務平臺風險控制管理機制,提升外貿綜合服務水平。(牽頭單位:自治區商務廳;配合單位:銀川海關、信息化建設辦、銀川綜合保稅區管委會、西部機場集團寧夏機場公司,寧夏檢驗檢疫局、寧夏國稅局、寧夏外匯管理局,五市人民政府)
十、加強加工貿易人才隊伍建設
對符合條件并按照國家規定比例足額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開展在職職工技能提升培訓的加工貿易企業,培訓合格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現行職業技能培訓鑒定補貼標準執行。支持有條件的加工貿易企業建立院士工作站、專家服務基地和博士后工作站,考核優秀的給予專項經費資助。對引進的高層次外國人才列入自治區引智項目給予經費支持,簡化外籍高層次人員工作許可、居留許可辦理程序,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外籍高層次人才申請在寧永久居留。(牽頭單位: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配合單位:自治區教育廳、公安廳、財政廳、外辦)
自治區建立由商務廳牽頭、各相關部門、五市人民政府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就承接加工貿易轉移有關工作和政策進行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各有關部門要明確責任分工,根據本《意見》制定貫徹落實的具體措施細則,細化工作舉措。商務廳作為牽頭部門要加強對本《意見》的督促檢查,并將貫徹落實情況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