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甘肅礦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蘭州新區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督局),東風場區工商局,省局各直屬單位:
《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暫行規定(試行)》已于2014年4月4日經省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4月15日
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暫行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切實強化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屬地巡查責任,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增強監管工作科學性、規范性、有效性,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是指省局根據監管工作需要,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是否依法從事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的突擊現場檢查和處理,同時對當地監管部門履職情況開展的工作督查和業務指導。
第三條 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應遵循依法、審慎、及時、客觀、公正的原則,采取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層、直奔現場的方式進行暗訪。
第四條 省局負責對各市州、縣區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實施飛行檢查。原則上每季度安排1次,根據具體情況可不定期組織飛行檢查。開展飛行檢查,應由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監管處提出申請,經局長或分管局長批準。
第五條 飛行檢查的對象為全省所有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單位,檢查重點對象有:
(一)重點品種、高風險品種食品生產企業,食品批發市場和集貿市場,學校食堂、旅游景區餐飲單位及重大活動定點接待單位;
(二)被媒體曝光或經投訴舉報、輿情監測發現存在嚴重食品安全隱患的;
(三)國家或省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或風險監測發現不合格的;
(四)日常工作中掌握有違法生產經營記錄,或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容易發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的;
(六)專項治理和重點工作落實不力的;
(七)其它有必要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的。
第六條 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應緊扣問題、突出重點、兼顧全面、客觀評價。飛行檢查的重點內容包括: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是否有效落實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各項規定,監管部門是否依法進行許可,網格化和痕跡化監管責任是否落實等。
第七條 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組成員不少于3人,由省局相關人員組成,也可抽調下級監管部門相關人員,邀請有關專家、媒體記者參加。必要時,可委托市州局或第三方機構實施飛行檢查。
第八條 飛行檢查實行組長負責制,飛行檢查時間、檢查企業、檢查事項及人員組成由組長確定,報分管局領導批準后執行。
第九條 參與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的有關人員應依法依規開展檢查,客觀公正反映情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不得泄露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有關情況和舉報人等相關信息,不得隱瞞檢查實際情況。對違反有關工作紀律的人員,省局調查核實后將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第十條 飛行檢查組要做好檢查工作記錄,詳細記錄檢查時間、地點、現場狀況、存在問題及處理意見等,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記錄或拍攝,對相關文件資料進行復印,對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檢查組可根據需要進行抽樣檢驗或組織技術專家進行分析研究。
第十一條 現場檢查時,檢查組應與被檢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溝通檢查情況,被檢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應在飛行檢查記錄上簽字;拒絕簽字的,檢查組應在檢查記錄中注明。生產經營單位對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提交書面說明。
第十二條 現場檢查結束后,飛行檢查組應如實填寫《甘肅省食品安全飛行檢查記錄》(見附件),連同企業有關證據資料、抽樣檢驗結果、專家分析結論一起及時報告省局,必要時撰寫飛行檢查報告。
第十三條 被檢查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依據省局檢查組的具體意見對被查單位依法進行處理,抓好整改落實,消除安全隱患,并及時上報處理結果。
第十四條 飛行檢查發現企業違法違規問題溯源涉及省外上游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由省局及時通報當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問題溯源涉及省內企業的,飛行檢查組可進一步實施跟蹤檢查。
第十五條 對飛行檢查中發現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應按有關程序立案處理;涉及其他部門監管職責的,應及時移交;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六條 飛行檢查中發現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工作中存在問題的,要逐一進行核實,提出整改要求和辦結時限;發現監管人員涉嫌失職瀆職的,按規定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 飛行檢查要把握解決突出問題、消除安全隱患的工作要求,對飛行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能現場解決的現場解決,不能現場處理的要明確時限和要求,盡快依法處理,切忌搞形式、走過場,做到件件有結果,并做好檔案記錄留存。
第十八條 加強飛行檢查結果的運用,省局將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有關要求,定期通報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有關情況,并抄送當地人民政府。同時將檢查情況納入省政府食品安全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九條 省局要切實加強對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的組織領導,為飛行檢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車輛、執法裝備和工作經費等保障,推進食品安全飛行檢查工作的常態化、規范化。
第二十條 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食品安全飛行檢查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甘肅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實施意見》同時廢止。
附件:
甘肅省食品安全飛行檢查記錄
《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暫行規定(試行)》已于2014年4月4日經省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4月15日
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暫行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切實強化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屬地巡查責任,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增強監管工作科學性、規范性、有效性,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是指省局根據監管工作需要,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是否依法從事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的突擊現場檢查和處理,同時對當地監管部門履職情況開展的工作督查和業務指導。
第三條 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應遵循依法、審慎、及時、客觀、公正的原則,采取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層、直奔現場的方式進行暗訪。
第四條 省局負責對各市州、縣區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實施飛行檢查。原則上每季度安排1次,根據具體情況可不定期組織飛行檢查。開展飛行檢查,應由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監管處提出申請,經局長或分管局長批準。
第五條 飛行檢查的對象為全省所有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單位,檢查重點對象有:
(一)重點品種、高風險品種食品生產企業,食品批發市場和集貿市場,學校食堂、旅游景區餐飲單位及重大活動定點接待單位;
(二)被媒體曝光或經投訴舉報、輿情監測發現存在嚴重食品安全隱患的;
(三)國家或省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或風險監測發現不合格的;
(四)日常工作中掌握有違法生產經營記錄,或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容易發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的;
(六)專項治理和重點工作落實不力的;
(七)其它有必要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的。
第六條 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應緊扣問題、突出重點、兼顧全面、客觀評價。飛行檢查的重點內容包括: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是否有效落實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各項規定,監管部門是否依法進行許可,網格化和痕跡化監管責任是否落實等。
第七條 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組成員不少于3人,由省局相關人員組成,也可抽調下級監管部門相關人員,邀請有關專家、媒體記者參加。必要時,可委托市州局或第三方機構實施飛行檢查。
第八條 飛行檢查實行組長負責制,飛行檢查時間、檢查企業、檢查事項及人員組成由組長確定,報分管局領導批準后執行。
第九條 參與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的有關人員應依法依規開展檢查,客觀公正反映情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不得泄露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有關情況和舉報人等相關信息,不得隱瞞檢查實際情況。對違反有關工作紀律的人員,省局調查核實后將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第十條 飛行檢查組要做好檢查工作記錄,詳細記錄檢查時間、地點、現場狀況、存在問題及處理意見等,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記錄或拍攝,對相關文件資料進行復印,對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檢查組可根據需要進行抽樣檢驗或組織技術專家進行分析研究。
第十一條 現場檢查時,檢查組應與被檢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溝通檢查情況,被檢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應在飛行檢查記錄上簽字;拒絕簽字的,檢查組應在檢查記錄中注明。生產經營單位對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提交書面說明。
第十二條 現場檢查結束后,飛行檢查組應如實填寫《甘肅省食品安全飛行檢查記錄》(見附件),連同企業有關證據資料、抽樣檢驗結果、專家分析結論一起及時報告省局,必要時撰寫飛行檢查報告。
第十三條 被檢查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依據省局檢查組的具體意見對被查單位依法進行處理,抓好整改落實,消除安全隱患,并及時上報處理結果。
第十四條 飛行檢查發現企業違法違規問題溯源涉及省外上游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由省局及時通報當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問題溯源涉及省內企業的,飛行檢查組可進一步實施跟蹤檢查。
第十五條 對飛行檢查中發現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應按有關程序立案處理;涉及其他部門監管職責的,應及時移交;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六條 飛行檢查中發現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工作中存在問題的,要逐一進行核實,提出整改要求和辦結時限;發現監管人員涉嫌失職瀆職的,按規定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 飛行檢查要把握解決突出問題、消除安全隱患的工作要求,對飛行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能現場解決的現場解決,不能現場處理的要明確時限和要求,盡快依法處理,切忌搞形式、走過場,做到件件有結果,并做好檔案記錄留存。
第十八條 加強飛行檢查結果的運用,省局將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有關要求,定期通報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有關情況,并抄送當地人民政府。同時將檢查情況納入省政府食品安全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九條 省局要切實加強對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的組織領導,為飛行檢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車輛、執法裝備和工作經費等保障,推進食品安全飛行檢查工作的常態化、規范化。
第二十條 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食品安全飛行檢查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甘肅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實施意見》同時廢止。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