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現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生產經營飛行檢查管理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約談規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自查報告制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5個文件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
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生產經營飛行檢查管理辦法
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約談規定
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自查報告制度
5.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9月5日
附件1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自治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活動,加強食品經營安全監督管理,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備案,以及相關監督檢查工作,適用本辦法。
根據地方法規實施的小餐飲店登記、小食雜店登記、食品攤販備案等,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工作實施部門應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根據食品經營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的風險程度分類實施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
第四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一)銷售食用農產品;
(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
(三)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
(四)已經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加工場所或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食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還開展其他食品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第五條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備案工作實施部門備案。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食品經營者在辦理備案后,增加其他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之日起備案自行失效。
食品經營者已經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增加預包裝食品銷售的,不需要另行備案。
已經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加工場所或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另行備案。
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不需要備案,但是向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的經營企業,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進行備案。
第六條 按照“一址一證(備案)”原則,食品經營者在不同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分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進行備案。
同一經營場所內,相對隔離、獨立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多個食品經營者應分別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經營場所與主體資格證明文件載明的地址不一致,其上級主管部門、舉辦單位、前置審批部門或其他主管部門出具情況說明確認的地址可以作為經營場所。
通過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或者僅從事食品經營管理活動的,取得一個經營場所的食品經營許可或者進行備案后,即可在自治區級行政區域內的其他經營場所開展已取得許可或者備案范圍內的經營活動。
第七條 自治區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工作實施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全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
自治區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工作實施部門可以根據食品經營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確定全區各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工作實施部門的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權限。
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工作實施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轄權限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第八條 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工作實施部門應當在網站上公布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權限、辦事指南等事項,實施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全流程網上辦理,提升服務水平。
食品經營許可電子證書與紙質食品經營許可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九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食堂,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第十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食品經營者從事食品批發銷售、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或者學校、托幼機構食堂等,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主體業態以主要經營項目確定,不可以復選。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食品銷售、餐飲服務、食品經營管理三類。食品經營項目可以復選。
食品銷售,包括散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和預包裝食品銷售。
餐飲服務,包括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僅限中央廚房申請。
食品經營管理,包括食品銷售連鎖管理、餐飲服務連鎖管理、餐飲服務管理等,分別由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以及餐飲服務管理的食品經營者申請。
食品經營者從事散裝食品銷售中的散裝熟食銷售、冷食類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點制售和冷葷類食品制售應當在經營項目后以括號標注。
具有熱、冷、生、固態、液態等多種情形,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應當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第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從事解凍、簡單加熱、沖調、組合、擺盤、洗切等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簡單制售的,可以申請簡單制售,食品經營許可工作實施部門按簡單制售許可審查要求審查。
從事生食類食品、冷加工糕點、冷葷類食品等高風險食品制售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與其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食品經營管理的,應當具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其經營管理的食品安全負責。
第十三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目錄清單。
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每臺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方案等材料。
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能夠實現網上核驗的,申請人不需要提供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材料。從事食品經營管理的食品經營者,可以不提供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材料。僅從事食品銷售類經營項目的不需要提供操作流程。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 集中用餐單位開辦食堂的,應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十五條 承包經營企業的經營規模和食品安全風險防控能力應與擬承包食堂的經營面積、經營項目、供餐人數等相匹配。具有與所承包的食堂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按照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并對食堂的食品安全負責。集中用餐單位應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按照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承包方的食品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督促承包方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食品經營許可工作實施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并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材料為復印件的,申請人應當在提交的復印件上注明“提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并簽名或者蓋章。
符合法律規定的可靠電子簽名、電子印章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食品經營許可工作實施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食品經營許可工作實施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補正的,視為放棄行政許可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工作實施部門不需要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食品經營許可工作實施部門逾期未告知申請人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第十八條 食品經營許可工作實施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當場作出許可決定并頒發許可證的,不需要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食品經營許可工作實施部門受理許可申請之后至作出許可決定之前,申請人書面要求退回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應當同意其退回要求,并自收到其退回申請之日起終止辦理。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九條 食品經營許可工作實施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方式分為實地核查和遠程核查。食品經營許可申請包含預包裝食品銷售的,對其中的預包裝食品銷售項目不需要進行現場核查。鼓勵有條件的食品經營許可工作實施部門探索通過技術手段開展遠程現場核查,提高審批效率。
現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第二十條 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
上級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下級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現場核查。
初次現場核查不合格且無條件整改的,核查人員應直接判定為現場核查不合格。經核查,通過現場整改能夠符合條件的,應當允許現場整改;需要通過一定時限整改的,應當明確整改要求和整改時限,整改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整改時間不計入許可時限。現場核查合格的,核查人員應當簽署合格意見;申請人的經營條件不符合法定要求且無法在三十日內完成整改或者經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核查人員應當簽署不合格意見。初次現場核查時間、申請人整改時間不計入許可期限。
第二十一條 核查人員實施現場核查時可對食品經營場所布局流程、設備設施、專間及專用操作場所、食品倉庫等拍攝照片或者影像,并歸入食品經營許可檔案。
第二十二條 食品經營許可工作實施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食品經營許可工作實施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優化審批工作流程,壓減現場核查、許可決定等工作時限。
第二十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工作實施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五年。
第二十五條 食品經營許可工作實施部門認為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食品經營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食品經營許可工作實施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食品經營許可工作實施部門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聽證期限不計算在許可時限之內。
第四章 許可證管理
第二十六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經營許可工作實施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式樣,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印制和發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并賦有二維碼。其中,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屬于許可事項,其他事項不屬于許可事項。
食品經營者取得餐飲服務、食品經營管理經營項目的,銷售預包裝食品不需要在許可證上標注食品銷售類經營項目。食品經營者從事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簡單制售,應取得相應的經營項目,并標注簡單制售。
第二十八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填寫:
(一)經營者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內容與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對應內容保持一致,營業執照中的經營場所為網址的個體工商戶住所填寫個體工商戶經常居住地,企業分支機構的住所填寫設立該分支機構的企業住所;
(二)經營場所填寫實施食品經營活動的實際地點,應具體到門牌號;
(三)主體業態、經營項目按照本辦法附件1-1、附件1-2規定填寫;
(四)新辦、延續的有效期,填寫簽發日期5年后對應日的前1天;變更、補證的有效期,填寫原證的到期日期;
(五)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由JY(“經營”的漢語拼音首字母縮寫)和十四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一位主體業態代碼、兩位自治區代碼、兩位地(州、市)代碼、兩位縣(市、區)代碼、六位順序碼、一位校驗碼;
(六)投訴舉報電話統一填寫“12315”;
(七)發證機關填寫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許可工作實施部門全稱并加蓋公章;
(八)新辦、變更、延續的發證日期,填寫發證機關簽發許可的日期;補證的發證日期填寫原證的簽發日期;
(九)二維碼記載經營者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許可證編號、有效期等信息。
副本應當與正本各項填寫內容保持一致。
第二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擺放紙質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或者展示其電子證書、備案編號。
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在自動設備的顯著位置展示食品經營者的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或者電子證書、備案編號。
第五章 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
第三十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經營許可工作實施部門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
學校、托幼機構食堂變更經營形式,自營改為承包經營的,以及承包經營企業發生變化的,學校、托幼機構食堂應當在變化后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經營許可工作實施部門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者地址遷移,不在原許可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注銷原食品經營許可,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第三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提交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書,以及與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材料。食品經營者取得紙質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的,應當同時提交。
第三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九十個工作日至十五個工作日期間,向原發證的食品經營許可工作實施部門提出申請。
食品經營許可工作實施部門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延續申請,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在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延續許可申請的,原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后,食品經營者應當暫停食品經營活動,原發證的食品經營許可工作實施部門作出準予延續的決定后,方可繼續開展食品經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提交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書,以及與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食品經營者取得紙質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的,應當同時提交。
第三十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工作實施部門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或者增加經營項目,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食品經營許可工作實施部門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申請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經營許可時,申請人聲明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經營項目減項或者未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許可工作實施部門可以不進行現場核查,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作出準予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經營許可決定。
未現場核查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申請人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其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內容不相符的,食品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經整改仍不相符的,依法撤銷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經營許可決定。
第三十五條 原發證的食品經營許可工作實施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食品經營許可工作實施部門簽發變更許可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原發證的食品經營許可工作實施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變更食品經營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 原發證的食品經營許可工作實施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作出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
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原發證的食品經營許可工作實施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經營許可工作實施部門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補辦申請書;
(二)書面遺失聲明或者受損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材料符合要求的,原發證的食品經營許可工作實施部門應當在受理后十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因遺失、損壞補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第三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申請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經營許可工作實施部門提交食品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以及與注銷食品經營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食品經營者取得紙質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的,應當同時提交。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發證的食品經營許可工作實施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注銷手續:
(一)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經營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經營許可被注銷的,許可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四十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的有關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
第四十一條 備案人應當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并具備與銷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等相適應的經營條件。
第四十二條 擬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活動的,在辦理經營主體登記注冊時,可以一并進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并提交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信息采集表。已經取得合法主體資格的備案人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活動的,應當在開展銷售活動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備案工作實施部門提交備案信息材料。材料齊全的,獲得備案編號。備案人對所提供的備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利用自動設備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備案人應當提交每臺設備的具體放置地點、備案編號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方案等材料。
第四十三條 備案工作實施部門應當在備案后五個工作日內將經營者名稱、經營場所、經營種類、備案編號等相關備案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四條 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備案人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部門提交備案信息變更表進行備案信息更新。
第四十五條 備案實施唯一編號管理。備案編號由YB(“預”“備”的漢語拼音首字母縮寫)和十四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一位業態類型代碼(1為批發、2為零售)、兩位自治區代碼、兩位地(州、市)代碼、兩位縣(市、區)代碼、六位順序碼、一位校驗碼。
第四十六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自經營活動終止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部門辦理備案注銷;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或者食品經營者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備案編號自行失效。
第七章 食品經營者報告
第四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從事網絡經營的,外設倉庫(包括自有、租賃等)的,或者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向學校、托幼機構供餐的,應當在開展相關經營活動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食品經營者的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操作流程等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
(二)從事網絡經營情況發生變化的;
(三)外設倉庫(包括自有、租賃等)地址發生變化的;
(四)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向學校、托幼機構供餐情況發生變化的;
(五)自動設備放置地點、數量發生變化的;
(六)除學校、托幼機構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單位食堂變更經營形式,自營改為承包經營的、承包經營企業發生變化的;
(七)增加預包裝食品銷售的。
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食品經營者的報告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其實施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食品經營實際情況與報告內容是否相符、食品經營條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
第四十九條 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在展銷會舉辦五個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經營區域布局、經營項目、經營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場食品經營者主體信息核驗情況等。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核驗并留存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或者備案情況等信息,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義務和責任并督促落實,定期對其經營環境、條件進行檢查,發現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本條規定的展銷會包括交易會、博覽會、廟會等。
第五十條 外省食品經營者利用自動設備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經營的、外省食品經營管理者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經營管理活動的,應當在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前向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將自動設備放置地點等情況通報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報告內容發生變化的,應在情況變化前向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報告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內容:總部簡介,包括地址、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情況。承包情況,包括承包數量及地址、服務人數、承包期限、簽訂食品安全責任協議情況、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情況等。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經營者的許可和備案事項進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檢查發現涉及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工作實施部門的問題,應當及時反饋給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工作實施部門。
第五十二條 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工作實施部門應當建設完善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信息平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工作實施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將食品經營許可、備案情況、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示;對有不良信用記錄、信用風險高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并按照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食品經營者許可和備案事項的監督檢查,應當按照規定的頻次對轄區內的食品經營者實施全覆蓋檢查。必要時,應當依法對相關食品貯存、運輸服務提供者進行檢查。
第五十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工作實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經營者和社會監督。接到有關工作人員在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法處理。
第五十五條 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工作實施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檔案管理制度,將辦理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的有關材料、發證情況及時通過系統歸檔。
第五十六條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全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用語的含義:
(一)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指設于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二)中央廚房,指由食品經營企業建立,具有獨立場所和設施設備,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給本單位連鎖門店,供其進一步加工制作后提供給消費者的經營主體;
(三)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指主要服務于集體用餐單位,根據其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四)食品銷售連鎖管理,指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對其管理的門店實施統一的采購配送、質量管理、經營指導,或者品牌管理等規范化管理的活動;
(五)餐飲服務連鎖管理,指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對其管理的門店實施統一的采購配送、質量管理、經營指導,或者品牌管理等規范化管理的活動;
(六)餐飲服務管理,指為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人員、加工制作、經營或者食品安全管理等服務的第三方管理活動;
(七)散裝食品,指在經營過程中無食品生產者預先制作的定量包裝或者容器、需要稱重或者計件銷售的食品,包括無包裝以及稱重或者計件后添加包裝的食品。在經營過程中,食品經營者進行的包裝,不屬于定量包裝;
(八)熱食類食品,指食品原料經過粗加工、切配并經過蒸、煮、烹、煎、炒、烤、炸、焙烤等烹飪工藝制作的即食食品,含熱加工糕點、漢堡,以及火鍋和燒烤等烹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九)冷食類食品,指最后一道工藝是在常溫或者低溫條件下進行的,包括解凍、切配、調制等過程,加工后在常溫或者低溫條件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生食瓜果蔬菜、腌菜、冷加工糕點、冷葷類食品等;
(十)生食類食品,一般特指生食動物性水產品(主要是海產品);
(十一)半成品,指原料經初步或者部分加工制作后,尚需進一步加工制作的非直接入口食品,不包括儲存的已加工成成品的食品;
(十二)自制飲品,指經營者現場制作的各種飲料,含冰淇淋等;
(十三)冷加工糕點,指在各種加熱熟制工序后,在常溫或者低溫條件下再進行二次加工的糕點。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有效期為五年,自2024年10月5日起施行。
附件:1-1.食品經營許可證主體業態分類表
1-2.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項目分類表
1-3.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
附件2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生產經營
飛行檢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食品生產經營飛行檢查工作,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及時發現和消除食品安全風險隱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范圍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組織開展的飛行檢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劑,下同)生產經營飛行檢查,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針對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小餐飲店登記證、小食雜店登記證、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的生產經營者依法開展的不預先告知的有因監督檢查。
第四條 飛行檢查應遵循依法、客觀、公正的原則,堅持屬地管理、預防為主、問題導向,及時化解風險,嚴懲違法行為,提升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意識和質量管理水平。
第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飛行檢查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廉政紀律和工作要求,不得泄露檢查情況、舉報人信息及被檢查食品生產經營者商業秘密等。檢查人員與檢查對象之間存在利益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檢查公正情形的,應當回避。
第二章 組 織
第六條 飛行檢查應當由2名以上(含2名)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監督檢查人員參加。檢查人員較多的,可以組成檢查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可以聘請相關領域專業技術人員參加飛行檢查。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建立全區飛行檢查人員庫并動態調整,地(州、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立本轄區飛行檢查人員庫并動態調整。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可從全區飛行檢查人員庫中隨機調配人員開展飛行檢查。因工作需要,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向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調配檢查人員實施檢查。
第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開展飛行檢查:
(一)產品風險隱患較大的;
(二)列入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重點整治范圍的;
(三)監督抽檢多次出現不合格的;
(四)被投訴舉報存在突出食品安全問題的;
(五)曾經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有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記錄以及不良信用記錄的;
(七)為重大活動提供食品的;
(八)造成食品安全負面輿情的;
(九)其他需要進行飛行檢查的。
第三章 檢 查
第八條 檢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依法告知被檢查食品生產經營者擬檢查事項、享有的權利及應盡的義務。
檢查人員進入食品生產經營相關場所實施檢查,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拒絕、阻撓、干涉,應如實回答相關詢問,提供相關合同、票據、賬簿等有關資料。
第九條 檢查人員根據問題線索,并依據《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中的《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要點表》確定檢查項目和檢查內容。
檢查人員應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規定》要求穿著制式服裝、佩戴標志,遵守相關儀容儀表規定。開展飛行檢查時應當規范使用執法記錄儀等設備記錄檢查過程。
檢查人員對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時,詢問記錄應經被詢問人簽字確認,如被詢問人拒絕簽字的,應予以注明。
檢查過程形成的記錄及依法收集的相關證據,可作為行政執法依據。
檢查人員認為需要調整檢查對象、檢查時間等事項,或者認為需要延伸檢查其他關聯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應及時報請組織開展飛行檢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飛行檢查時,還應對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落實情況開展督促檢查。
第十條 檢查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存在可以當場整改的問題,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整改。發現存在食品安全較大風險隱患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風險。
檢查人員應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的相關措施及現場整改情況進行記錄。
第十一條 檢查人員認為食品生產經營者涉嫌違法違規的相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可以依法采取證據保全或者行政強制措施,并執行市場監管行政處罰程序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檢查人員根據檢查結果填寫《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中的《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將檢查情況、檢查結果、結果處理等書面告知食品生產經營者和負責日常監督管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檢查人員應將檢查報告、檢查記錄、相關證據等材料上報組織開展飛行檢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內容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原因、檢查內容、檢查過程、檢查發現的問題、處理意見等。
檢查發現重大違法線索或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等問題,組織開展飛行檢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及時通報下級食品安全委員會。
第四章 處 理
第十四條 負責日常監督管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飛行檢查情況依法開展處置工作。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要點表》重點項目、一般項目,影響食品安全的,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立案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不符合監督檢查要點表一般項目,但情節顯著輕微不影響食品安全的,應當當場責令其整改。
第十五條 組織開展飛行檢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于檢查結果信息形成后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5日起施行。
附件3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生產經營
企業約談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督促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強化食品安全意識、責任意識和風險意識,防止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輿情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轄區范圍內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開展約談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食品生產企業為已取得生產許可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本規定所稱食品經營企業為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的食品經營企業。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約談,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為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排查隱患、查明原因、消除影響,針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存在的問題,通過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進行談話的方式,督促企業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隱患,全面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五條 根據約談事項的性質和內容,可以單獨約談或集體約談有關食品生產經營企業。
第六條 約談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必要時自治區、地(州、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直接組織實施。
第七條 企業存在下列食品安全隱患或食品安全問題情形之一,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以開展約談:
(一)未建立健全或未嚴格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監督檢查和抽檢監測中發現存在食品安全問題或食品安全隱患;
(三)有關部門通報、媒體曝光等涉及食品安全問題;
(四)未及時處理食品安全投訴舉報,經確認屬實;
(五)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八條 約談單位參加約談的為相關處(科、股)室的負責人和相關人員,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視情參加。
被約談企業參加約談的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和其他相關人員視情參加。
自治區級、地(州、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直接組織約談時,可視情要求企業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負責人共同參加約談。
第九條 約談內容一般包括:
(一)通報約談原由、目的及存在問題等事項;
(二)向被約談企業宣傳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強調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義務和要求;
(三)聽取企業對問題性質的認識、原因分析及風險防控措施;
(四)要求企業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督促企業盡快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五)了解企業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需求,聽取有關意見和建議;
(六)其他需要約談的內容。
第十條 約談應按如下程序進行:
(一)約談單位提出約談申請并填寫《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約談審批單》(附件3-1),經主要領導批準后組織開展約談工作;
(二)約談單位向被約談企業以郵寄或直接送達等方式送達《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約談通知書》(附件3-2,以下簡稱《約談通知書》),如確因客觀條件所限,可委托負責日常監督管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約談通知書》直接送達被約談企業,告知約談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和約談主要事項等,《約談通知書》應在實施約談的5個工作日前送達。被約談企業收到《約談通知書》后2個工作日內向發出約談通知的約談單位反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約談回執》;
(三)被約談企業根據約談事由提前準備書面材料,并現場陳述,主要內容包括基本情況、主要問題、原因分析以及擬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整改時限等。對約談內容有異議的,有權進行申辯。約談單位應充分聽取被約談企業的意見,被約談企業提出的事實、理由成立的,約談單位應當采納;
(四)約談單位應當至少有2名工作人員在場,并在約談后填寫《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約談記錄》(附件3-3)。由被約談企業簽字確認后與企業的匯報材料一并歸檔。
被約談企業拒絕簽名的,應當在約談記錄上載明,并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參會人員確認。
(五)對需要整改的企業,下達《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整改告知書》(附件3-4)限期整改。
第十一條 被約談企業應當嚴格按照約談要求,對約談指出的問題進行全面整改,并在約談確定的時限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約談單位。
第十二條 被約談企業拒不接受約談或者未按約談要求整改的,負責日常監督管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監督檢查頻次和力度。
第十三條 約談單位應當將約談記錄、企業整改情況書面報告等相關資料存入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十四條 對約談工作中涉及重大事項的,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
第十五條 食品小作坊、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約談工作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4年10月5日起施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生產企業約談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附件:3-1.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約談審批單
3-2.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約談通知書
3-3.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約談記錄
3-4.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整改告知書
附件4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自查報告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自治區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自治區范圍內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履行食品安全自查義務適用本制度。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依法對企業主體責任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條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自治區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自查報告制度有關規定,指導各地開展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自查報告工作。
地級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和督促檢查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自查報告工作。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督促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自查報告制度。
第四條 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自查報告包括企業自查和風險問題報告。
企業自查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規定,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并按照要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義務。自查工作根據實際,可結合“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有關要求開展。
風險問題報告是指當企業在日常生產過程中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發現有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義務。
第二章 企業自查
第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下列內容進行檢查評價:
(一)企業資質、生產環境條件、進貨查驗、生產過程控制、委托生產、產品檢驗、貯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標簽和說明書、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管理,信息記錄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情況;
(二)對上次自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三)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抽檢監測中發現問題和投訴舉報問題整改情況;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
(五)應當依法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企業每年應至少開展一次自查,原則上根據風險等級評定結果開展自查,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一)風險等級為A、B級風險的,每年至少自查一次;
(二)風險等級為C、D級風險的,每年至少自查兩次;
(三)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每年至少自查兩次。
風險等級為A、B級風險的企業于當年12月下旬提交本年的自查報告;風險等級為C、D級風險的和特殊食品生產企業分別于當年6月下旬和12月下旬提交半年的自查報告。
第七條 企業自查過程中應當如實填寫《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情況自查表》(附件4-1),按照相關要求提交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存檔備查。
第三章 風險問題報告
第八條 企業在日常生產過程中或者在定期開展自查中發現風險隱患問題,應當填寫《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問題報告單》(附件4-2),以書面形式或依托信息化系統提交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存檔備查。
第九條 企業發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按規定處理,并于3日內向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進貨查驗時或生產中發現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
(二)在配料、投料、衛生管理,主要設備、內包裝等關鍵環節發現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問題;
(三)出廠檢驗發現的不合格產品處置情況及收到食品安全抽檢不合格報告;
(四)企業收到食品安全問題投訴;
(五)其他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企業自查報告后,應當及時對自查報告進行審查,并以抽查方式現場核查企業提交自查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企業風險問題報告后,應當及時對報告的風險問題進行分析、研判、處理,防止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對重大風險問題應當及時上報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對其進行現場檢查:
(一)審查企業自查報告時發現存在明顯問題、漏洞或者發現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的;
(二)在各類監督抽檢或者風險監測中發現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
(三)被舉報投訴可能存在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
(四)其他應當實施現場檢查的。
第五章 結果處理
第十二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將《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情況自查表》與《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問題報告單》的報告情況納入監管檔案管理。
第十三條 企業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要求企業限期提供補充材料,或責令重新提交:
(一)企業未在規定時限提交自查報告的;
(二)企業自查報告內容不完整的;
(三)企業落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過程中存在應當發現的問題而未發現的;
(四)其他不符合規定情形的。
第十五條 企業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未依法按規定采取整改措施或停止生產活動,并向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下一年度應按有關規定調高一個風險等級。
第十六條 企業在自查和風險問題報告中主動報告的違法行為輕微,并且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標準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有關文件中涉及上述主體責任落實要求發生變化的,以最新規定為準。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2024年10月5日起實施。
附件:4-1.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情況自查表
4-2.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問題報告單
附件5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經營
風險分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食品經營環節食品安全風險控制,規范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優化監管資源配置,切實提升監管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銷售風險分級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風險分級管理,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風險分析為基礎,結合食品經營者的食品類別、經營業態及經營規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監督管理記錄等情況,按照風險評價指標,劃分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并結合當地食品安全監管資源和監管能力,對食品經營者實施的不同程度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登記證、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編號的食品經營者和已取得營業執照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者。
第四條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制度,指導和檢查全區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和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具體工作。
第五條 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應當遵循風險分析、量化評價、動態管理、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風險分級管理工作,不得拒絕、逃避或者阻礙。
第二章 風險分級
第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經營風險等級劃分,應當結合食品經營者風險特點,從經營食品類別、經營規模、消費對象等靜態風險因素和經營條件保持、經營過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運行等動態風險因素,確定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并根據對食品經營者監督檢查、監督抽檢、投訴舉報、案件查處、產品召回等監督管理記錄實施動態調整,確定最終風險等級。
第八條 確定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采用評分方法進行,以百分制計算。其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40分,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60分。風險等級得分為靜態風險因素得分與動態風險因素得分之和,分值越高,風險等級越高。
第九條 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分為A級風險、B級風險、C級風險、D級風險四個等級。
0—30(含)分的,為A級風險;30—45(含)分的,為B級風險;45—60(含)分的,為C級風險;60分以上的,為D級風險。
中小型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風險等級評定不得低于C級。大型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學校及校園周邊食品經營者均列為D級風險。
第十條 各地(州、市)和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經營者年度監督管理記錄,調整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十一條 評定食品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應當結合食品經營許可(食品經營登記、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檔案,根據《食品經營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5-1)所列項目,逐項計分,累加確定食品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
食品經營許可(食品經營登記、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檔案內容不全的,可以要求食品經營者補充提交相關的材料。
第十二條 評定食品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可以結合以往日常監督檢查結果確定,或者組織監管人員進入現場按照《食品經營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5-2)進行打分評定,確定食品經營者動態風險量化分值,并將食品經營者存在的主要風險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負責人。
利用日常監督檢查結果對食品經營者進行動態風險分值評定,應當結合上一次日常監督檢查全項目檢查結果,并根據動態風險評價表逐項計分,累計確定。
第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經營者實施動態風險因素現場打分評價,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技術人員或第三方機構參與現場打分評價工作。
第十四條 新開辦食品經營者的風險等級評定,應當在其獲得食品經營許可、食品經營登記或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組織監管人員進入現場打分評定風險因素分值,根據實際確定風險
對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登記證注銷并依法進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的經營主體,如已確定其風險等級且風險因素未發生變化,可繼續按照原風險等級實施監管。
第十五條 監管人員應當根據量化評價結果,填寫《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確定表》(附件5-3)。
第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食品經營者的風險等級評定結果記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根據風險等級合理確定日常監督檢查頻次,實施動態調整。
第十七條 各地(州、市)和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當年食品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監督抽檢、違法行為查處、食品安全事故應對、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情況,對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經營者的下一年度風險等級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八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經營者下一年度風險等級可視情況上調一個或者兩個等級:
(一)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有1次及以上監督抽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經查證未落實相關責任義務的;
(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規定進行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六)拒絕、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
(七)開展“放心食品超市公開自我承諾”“放心餐廳公開自我承諾”的食品經營者,未履行承諾的;
(八)食品銷售者經營場所內存在食品簡單制售活動,且因食品安全問題受到1次以上投訴舉報的;
(九)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自治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可以上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當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中未出現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情形的,下一年度風險等級可不作調整。
第二十條 食品經營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風險等級可視情況下調一個等級:
(一)連續3年沒有違反可調高風險等級所列情形的;
(二)獲得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食品防護計劃等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的;
(三)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自治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可以下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二十一條 風險等級是確定監督檢查頻次的重要依據,高風險食品經營者監督檢查頻次應高于較低風險食品經營者監督檢查頻次,原則上A級風險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次;B級風險每年至少監督檢查2次;C級風險每年至少監督檢查3次;D級風險每年至少監督檢查4次。
第二十二條 各地(州、市)和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匯總分析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者風險分級結果,明確監管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品種,作為監督檢查、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的重點,及時排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列出風險問題清單,采取措施化解隱患,防范系統性、區域性食品安全風險。
第二十三條 鼓勵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根據風險等級對食品經營者進行分類,及時將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者的分類數據歸集至自治區食品安全智慧監管平臺,實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根據風險等級評定結果,改進和提升食品經營質量安全控制水平,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風險等級評定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5日起施行。
附件:5-1.食品經營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
5-2.食品經營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
5-3.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確定表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生產經營飛行檢查管理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等5個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