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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貝類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通知(青食藥監食流通〔2017〕121號)

   2017-07-21 560
核心提示: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青海湖景區市場監管局:  近期,我國南方部分海域發生赤潮,貝類產品質量安全
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青海湖景區市場監管局:
 
  近期,我國南方部分海域發生赤潮,貝類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加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總局對此高度重視,為避免發生貝類食物中毒事件,保障我省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飲食安全,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加強貝類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公告》(2017年第77號)要求,現將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強食品經營索證索票管理。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要查驗貝類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并承擔購買者食用后中毒賠償等相應法律責任。
 
  二、建立建全食品經營管理制度。貝類產品銷售者、餐飲服務提供者要落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貝類產品和供貨商的相關信息,保存相關憑證。銷售貝類時,應當在攤位(柜臺)顯著位置如實公布貝類產品名稱、產地、供貨商等信息。不得采購和銷售來源不明以及禁止采捕和銷售區域的貝類。出現因銷售貝類產品中毒等問題,銷售者、餐飲服務提供者要承擔賠償責任。
 
  三、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超市、餐飲單位等的監督檢查力度,加強對貝類毒素等項目的檢測。對在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中發現未按相關要求采購貝類產品的,要依法追究經營者責任;對發現貝類產品毒素含量超標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在及時查處的同時,將相關情況通報農業部門,并向社會發布檢驗和查處信息。
 
  四、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農業部門通報的貝類產品相關風險信息,要及時采取措施,禁止相關區域的貝類銷售,并及時通知本區域市場開辦者、銷售者和餐飲服務提供者;要及時處理消費者對市場和餐飲單位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貝類產品的舉報。
 
  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0日


 
地區: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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