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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謠言防控和治理工作的通知(新農質〔2017〕188號)

   2017-10-10 404
核心提示: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農業局,各地、州、市農業局:  當前我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穩定向好,社會共治氛圍日益濃厚。但由于農產品質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農業局,各地、州、市農業局:
 
  當前我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穩定向好,社會共治氛圍日益濃厚。但由于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敏感性,傳播媒介的多樣性,輿論環境的復雜性,圍繞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各類謠言時有發生,引發社會公眾擔憂和恐慌,影響了農業產業健康發展和公共安全。為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凈化網絡空間,營造科學健康的消費環境,切實維護自治區的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現就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謠言防控和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動公開政務信息
 
  各地州市、縣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采取多種方式,依法依規及時、準確、完整的公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信息,以正面的宣傳報導擠壓謠言流傳的空間。要大力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科學知識普及,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宣傳。
 
  二、加強動態監測
 
  凡沒有事實根據或者缺乏科學依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均可判定為農產品質量安全謠言。對于這類謠言,各地州市、縣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識別、抓取和整理,采取截圖、截屏、保存視頻和鏈接地址等方式留存證據,并通報公安部門對謠言制造者依法組織查處。
 
  三、及時組織辟謠
 
  謠言涉及的當事生產經營主體是辟謠的第一責任主體。對謠言明確指向的具體生產經營主體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責成其發聲澄清;指向多個生產經營主體或者沒有具體指向的,要組織研判,采取措施制止謠言傳播,并采取適當方式澄清真相。要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謠言的規律、特點分析,建立謠言案例庫,對類似謠言、季節性謠言,提高識別、判定的效率。定期向社會公示謠言案例。
 
  四、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發布管理
 
  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授權不得發布我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總體情況、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警示信息,不得發布、轉載不具備我國法定資質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農產品檢驗報告,以及據此開展的各類評價、測評等信息。各地州市、縣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違規發布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應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嚴肅查處,并向社會公告。
 
  五、做好支撐服務
 
  各地州市、縣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做好謠言涉及的技術判定、檢驗檢測等工作。要指導受到謠言侵害的生產經營主體收集、保存謠言侵權證據,協助依法追究謠言侵權方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
 
  六、建立部門間協調機制
 
  各地州市、縣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明確本部門農產品質量安全謠言治理工作牽頭單位,指定聯絡員,報本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積極參與本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組織的謠言治理會商,及時商討、協調謠言處置措施。
 
  七、切實高度重視
 
  農產品質量安全謠言的發生,易引發社會公眾擔憂、恐慌和群體事件,影響農業產業健康發展和公共安全。各地要高度重視,把農產品質量安全謠言防控和治理工作作為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來抓,消除謠言影響,防范可能出現的公眾恐慌和群體事件的發生,為實現新疆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的總目標貢獻力量。
 
  自治區農業廳
 
  2017年9月26日


 
地區: 新疆
標簽: 農業 產品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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