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質檢總局關于促進食品農產品出口的若干措施》,鼓勵甘肅省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以質取勝"戰略,提高國際競爭力,規范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檢驗監管工作,提高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管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注冊登記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甘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衛生注冊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出口食品登記生產企業可參照執行)的分類管理。
第三條 甘肅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根據企業的生產條件、管理水平、檢測能力、產品質量、誠信信譽以及產品的風險程度等,對出口食品的生產企業按照一類、二類、三類企業進行分類并按分類類別實施檢驗檢疫監督管理。
第四條 甘肅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法制與綜合業務處負責分類管理工作的監督。衛生與食品檢驗監督處、分支局負責所轄地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分類管理的申請受理、考核以及日常監管工作。
第五條 甘肅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衛生與食品檢驗監督處或分支局對所轄地區出口食品實施風險分析和評估,擬定相關出口食品分類管理的實施細則。
第二章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分類
第六條 列入分類管理的一類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嚴格遵守《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與出口食品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
(二)具備健全的食品安全衛生質量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獲得ISO9000質量體系和HACCP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建立并有效實施衛生標準操作程序(SSOP),評審機構和檢驗檢疫機構在日常監督管理中未提出嚴重不符合項;
(三)獲得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衛生注冊證書在三年以上;
(四)具有一定的生產和出口規模,須經檢驗檢疫機構備案的種養殖基地應當實施備案登記,或已建立對原料基地的監控體系,并能較好地按備案管理和監控體系要求進行有效實施;
(五)實驗室按ISO/IEC17025有效運行和管理,具備對其產品進行安全、衛生、品質等常規項目檢測的設備和能力,具有檢驗檢疫機構認可的檢驗人員。
(六)產品質量良好,企業誠信度高,近3年檢驗檢疫機構對其產品的安全、衛生、品質項目檢測合格率達到100%;企業誠信度高,3年內未發生由于產品質量安全方面責任引起的退貨、索賠或者其他事故;
第七條 列入分類管理的二類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嚴格遵守《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與出口食品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
(二)具備健全的安全衛生質量管理體系,并獲得HACCP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建立并有效實施衛生標準操作程序(SSOP)。
(三)獲得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衛生注冊證書在二年以上;
(四)具有一定的生產和出口規模,須經檢驗檢疫機構備案的種養殖基地應當實施備案登記管理,或已建立對原料基地的監控體系,并能較好地按備案管理和監控體系要求進行有效實施;
(五)實驗室按ISO/IEC17025有效運行和管理,具備對其產品進行常規項目檢測的設備和能力,具有檢驗檢疫機構認可的檢驗人員。
(六)產品質量良好,企業誠信度高,連續3年檢驗檢疫機構對其產品的安全、衛生、品質項目檢測合格率達到98%以上;企業誠信度高,2年內未發生由于產品質量安全方面責任引起的退貨、索賠或者其他事故。
第八條 未列入一、二類分類管理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歸為三類企業。
第三章 分類申請與審核
第九條 申請一、二類企業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按照本辦法分類條件進行對照檢查,自愿向甘肅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或分支局提出分類申請。
向甘肅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申請一、二類管理的,由衛生與食品檢驗監督處進行材料審核和企業現場考核。
向分支局申請一類管理的,分支局初審合格后報衛生與食品檢驗監督處復審,復審合格,由衛生與食品檢驗監督處組織對企業進行現場考核,企業所在地分支局配合。
向分支局申請二類管理的,由分支局自行完成材料審核和企業現場考核。
第十條 甘肅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衛生與食品監督處或分支局收到出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申請材料后,組織評審小組,按本辦法的分類條件及分類管理實施細則對企業進行審查、評定,評審中提出的不符合項須在 1個月內完成整改,并經評審組驗證確認后,提出分類類別的建議。符合一類管理企業條件的,提交法制與綜合業務處審核后報主管局領導批準;符合二類管理企業條件的,由主管業務處或分支局自行確定,報法制與綜合業務處備案。
第十一條 分類企業經審查、評定、批準后,企業須向甘肅檢驗檢疫局提交關于安全、衛生質量保證和誠實守信的自我聲明,甘肅檢驗檢疫局頒發《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分類管理評定證書》,并將批準的企業名單對外公布。企業分類的有效期為三年,一、二類企業應在有效期滿前60日,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一)申請企業分類管理類別升級的;
(二)企業名稱、法人代表或者生產基地變更的;
(三)生產、加工出口的食品種類變更或增加的;
(四)生產加工工藝、場所發生重大改變的;
(五)分類管理有效期到期的。
第四章 分類企業檢驗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甘肅檢驗檢疫局對實施分類管理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產品,凡涉及安全、衛生等有關非常規項目實施抽批或批批檢驗。其他常規項目按照不同類別要求實施檢驗檢疫。
(一) 一類企業:檢驗檢疫機構按報檢批次5%-30%進行抽批檢驗;其余批次由監管人員實施駐廠檢驗和過程檢驗相結合的方式,憑檢驗檢疫機構認可的企業檢驗員手簽的檢驗結果報告單審核換證,實施電子監管的企業按電子監管有關要求審核換證。
(二) 二類企業:檢驗檢疫機構按報檢批次30%-60%進行抽批檢驗,其余批次由監管人員實施駐廠檢驗和過程檢驗相結合的方式,憑檢驗檢疫機構認可的企業檢驗員手簽的檢驗結果報告單審核換證,實施電子監管的企業按電子監管有關要求審核換證。
(三) 三類企業: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批批檢驗。
第五章 后續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甘肅檢驗檢疫局衛生與食品檢驗監督處及分支局,應對其所轄一、二類管理企業建立質量檔案,根據產品的風險程度確定對企業安全、衛生、質量體系有效運行的日常監管頻次,每年不少于兩次,并做出監管記錄,作為類別是否達標評定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十五條 甘肅檢驗檢疫局對分類管理企業實施動態管理,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監管部門應及時要求企業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可采取擴大抽檢比例等相應的控制措施:
(一)檢驗檢疫機構抽查檢驗發現不合格的;
(二)日常監管中發現有嚴重不符合項的;
(三)其他應當擴大抽檢比例的情形。
第十六條 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對其作降類處理:
(一)出現第十五條所列情況之一,經整改未達到要求的;
(二)發生重大質量問題造成國外索賠的;
(三)檢驗檢疫機構抽查檢驗連續出現2批不合格的;
(四)企業檢驗員在檢驗中弄虛作假的;
(五)生產工藝、衛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已不具備一類或二類條件的;
(六)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
第十七條 降類的企業須在降類滿6個月后方可提出恢復原管理類別的申請,且必須重新經過考核、審批的程序。
第十八條 出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每年12月15日前向甘肅檢驗檢疫局或分支局提交分類管理產品的質量分析報告。
第十九條 甘肅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對分類管理的企業實施差別化管理。一類企業可優先享受各項檢驗檢疫便利措施,包括實施出口免驗、過程監管、綠色通道、快速核放、直通放行等便捷的檢驗監管模式和通關方式。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甘肅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