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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知名產品管理辦法

   2011-06-06 587
核心提示: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名牌戰略實施,規范淮北知名產品評價和管理工作,增強淮北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競爭力,根據《中華人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名牌戰略實施,規范淮北知名產品評價和管理工作,增強淮北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淮北市知名產品是指在本市境內生產(經營)、經市質量興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評價公布的工業產品、傳統特色產品、農副產品及出口商品。
 
  第三條  淮北市知名產品評價工作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原則,由企業自愿申請,市質量興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市場和用戶評價予以確認。淮北市知名產品評價嚴格控制評價數量,不搞終身制,不增加企業負擔。
 
  第四條  市質量興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一組織實施淮北市知名產品宣傳、培育、推薦申報和評價工作。市質量興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事務,承擔協調、組織申報、確定評審方案、聘請專家及具體評價工作。辦公室設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五條  市、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淮北知名產品申報和推薦工作,對淮北市知名產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申報和評價要求
 
  第六條  申報“淮北市知名產品”榮譽稱號的工業產品,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
 
  (二)產品必須具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的注冊商標,有兩年以上穩定生產歷史;
 
  (三)市場占有率、知名度居市內同行業同類產品前列;
 
  (四)產品執行標準先進、科學,質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修理、退換、退貨方式明確,消費者投訴率低,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優先考慮;
 
  (五)產品必須達到規模經濟要求,其中消費類產品年銷售額達500萬元以上;生產資料類產品年銷售額達1000萬元以上(市場占有率較高產品、高新技術產品、傳統特色產品、省級新產品及特色農副產品可適當放寬);
 
  (六)企業實施并通過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積極推行全面質量管理,質量體系健全并有效運行;
 
  (七)生產技術裝備先進,產品的檢驗手段完備,具有完善的計量檢測體系和計量保證能力,具有一定的技術開發能力。
 
  第七條  申報“淮北市知名產品”榮譽稱號的農副產品,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產品實物質量水平、產品知名度和年銷售額居于市內同類產品前列;
 
  (二)擁有生產基地和專業技術人員,有種植(養殖)規程,產品采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組織生產,批量生產達二年以上;
 
  (三)有穩定的銷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務,消費者滿意度較高;
 
  (四)有健全的質量控制體系和環境保護體系,產品質量責任可追溯;
 
  (五)產品具有合法有效的國內注冊商標;
 
  (六)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規定。
 
  第八條  申報“淮北市知名產品”榮譽稱號的傳統特色產品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凡具有淮北地方特色(其它地方沒有或具有原產地特征)的產品均可申報,申報單位可以是企業或經濟合作組織;
 
  (二)申報產品須有明顯的地方區域特色或獨到的加工工藝(含配方);
 
  (三)申報產品須具有一定的文化底蘊或歷史基礎,有一定的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
 
  (四)申報淮北傳統特色產品稱號的食品,需提供食品質量檢測報告,符合國家食品質量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
 
  (五)定量包裝產品需有國內注冊商標。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認定為淮北市知名產品:
 
  (一)近兩年生產經營出現虧損;
 
  (二)產品近兩年被國家、省和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抽查不合格;
 
  (三)近兩年內企業發生安全事故、產品發生過重大質量事故或經核實的重大質量投訴;
 
  (四)違反國家環保、稅收等有關規定;
 
  (五)生產假冒偽劣產品受到查處。
 
  第十條  建立以市場評價、質量評價、效益評價和發展評價為主要評價內容的評價指標體系。市場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產品的市場占有水平、用戶滿意水平和出口創匯水平;質量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產品的實物質量水平和申報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效益評價主要對申報企業銷售利潤率和總資產報酬率等指標進行評價;發展評價主要評價申報企業的技術開發水平和企業規模水平,評價指標向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核心技術的產品適當傾斜。
 
  第十一條  綜合評價中評分標準的確定、不同評價指標權數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標的評價方法、評價中復雜因素的簡化以及綜合評價結果的確定等,由質量興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確定。
 
  第三章  申報和評價程序
 
  第十二條  市質量興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第二季度公布受理淮北市知名產品申請、截止日期。
 
  第十三條  企業自愿并如實填寫《淮北市知名產品申請表》,于規定日期內報市質量興市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四條  市質量興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受理申請后,組織有關部門、社團組織和專家,分別對申報企業體系運行情況、申報產品監督抽查、產品性能指標及市場占有率、消費者投訴情況、用戶(消費者)滿意、質量管理和企業依法經營等方面出具評價意見。
 
  第十五條  市質量興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各方面的意見提出建議名單后,提交全體委員審議,在各位委員評價的基礎上提出初選名單。
 
  第十六條  市質量興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審核通過的名單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限期征求意見。經征求意見確定的名單報市質量興市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核定。
 
  第十七條  市政府命名并授予入選產品“淮北市知名產品”榮譽稱號,并在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淮北市知名產品稱號每年評選一次,原則上每年獲得淮北市知名產品稱號的企業不超過10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淮北市知名產品稱號有效期為三年。企業在有效期內可在相關產品包裝、裝潢、使用說明、廣告宣傳及有關材料中使用淮北市知名產品標志或文字,但需注明獲得淮北市知名產品榮譽稱號年份。
 
  第二十條  淮北市知名產品在有效期內,自動列入“打擊假冒、保護名優”活動重點保護產品范圍,并優先推薦參加省級名牌評價。
 
  第二十一條  淮北市知名產品有效期滿后,如繼續使用有關標志,需在期滿當年提前重新申請并獲通過。通過復評的企業不再給予物質獎勵。
 
  第二十二條  未獲得淮北市知名產品榮譽稱號的產品,不得冒用淮北市知名產品有關標志和文字;超過榮譽稱號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獲得通過的產品,不得繼續使用淮北市知名產品標志和文字。違者依據《產品質量法》冒用質量標志條款有關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已獲得淮北市知名產品榮譽稱號的產品,若產品質量發生較大波動、用戶(消費者)反映強烈,或出現重大質量事故,或質量保證體系運行出現重大問題,市質量興市領導小組將暫停直至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二十四條  對于首次獲得淮北市知名產品榮譽稱號的企業,市政府將予以2萬元獎勵。
 
  第二十五條  參與淮北市知名產品評價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要保守企業商業、技術秘密,保護有關知識產權。有關工作人員應當嚴以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審,嚴禁以權謀私。違反規定的取消其評價資格,并視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分。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申報企業及有關機構提供的數據應當真實,嚴禁弄虛作假。對采取不正當手段取得淮北市知名產品榮譽稱號的企業,市質量興市領導小組將予以通報批評并取消榮譽稱號。
 
  第二十七條  淮北市知名產品評價工作,須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其他任何單位不得進行評價及推介活動。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質量興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0年9月1日起實施。


 
地區: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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