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關于印發《遼寧省產品質量定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的通知(遼質監監〔2012〕64號)

   2014-07-09 954
核心提示: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相關質檢機構:  省局自2003年出臺《遼寧省產品質量定期監督檢查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來
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相關質檢機構:
 
  省局自2003年出臺《遼寧省產品質量定期監督檢查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來,為適應產品質量定期檢驗工作(以下簡稱定檢工作)需要,先后于2004年和2007年對該《辦法》進行了修訂,該《辦法》的實施為規范我省定檢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為更好地適應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新形勢,落實總局對產品質量監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進一步推行定檢工作“以市為主”的工作機制,在認真總結經驗、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省局對該《辦法》進行了第三次修訂,現將新修訂的《辦法》印發給你們,同時結合實際及2012年定檢工作,提出如下幾點要求,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各單位要嚴格按照《辦法》要求開展定檢工作,將定檢工作與監督抽查工作相結合、將監督與服務相結合,使定檢工作為地方經濟又好又快發展保駕護航。
 
  二、各市局要切實承擔本地區定檢工作的主體責任,加強對定檢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及時處理定檢工作中發現的各種問題。
 
  三、承擔定檢任務的質檢機構在開展定檢工作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辦法》的有關要求,在取得的資質范圍內開展定檢工作,保證檢驗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真實性。
 
  四、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與原《辦法》一并下發的定檢工作相關文件全部廢止。
 
  五、省局將于近期出臺與《辦法》相適應的定檢工作相關文書模板,各市在開展定檢工作時可參照執行,自行印制。
 
  六、各市局于每年12月10日前,將本年度開展定檢工作情況及相關信息報至省局監督處。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遼寧省產品質量定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產品質量定期監督檢查工作,促進企業產品質量提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遼寧省商品質量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遼寧省內開展產品質量定期監督檢查工作(以下簡稱“定檢”)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定檢是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有關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對轄區內生產企業及其產品(不包括食品及其相關產品),依法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并對監督檢查及檢驗結果依法處理的活動。
 
  第四條  定檢工作應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原則,實行“誰組織、誰監管,誰實施、誰負責”。
 
  第五條  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管理全省定檢工作,負責定檢產品目錄和檢驗周期的確定;負責定檢目錄的調整、修訂及定檢文書樣式的制定。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及實行省管縣的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為定檢工作的組織實施部門(以下簡稱“定檢組織實施部門”),負責管理和組織實施本地區定檢工作。
 
  第六條  定檢組織實施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贫ū镜貐^年度定檢計劃,并組織實施;
 
 ?。ǘΡ镜貐^定檢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處理定檢工作中出現的違規違紀行為;
 
 ?。ㄈ┙Y合本地區產業結構和產品質量狀況向省局提出需要修訂、調整的定檢產品目錄。
 
  第七條  定檢的產品主要是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
 
  第八條  承擔定檢工作的檢驗機構依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向受檢企業收取檢驗費用。
 
  第九條  對依法進行的定檢工作,企業應當予以配合、協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礙、拒絕。
 
  第十條  凡經上級部門監督抽查質量合格的產品,在規定時限的該種產品,不安排定檢;獲得國家、省名牌企業的該種產品,在有效期內的,不安排定檢。
 
  第十一條  定檢組織實施部門應將年度定檢結果等產品質量信息報當地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第二章     定檢的組織
 
  第十二條  定檢實行計劃管理。定檢組織實施部門要根據本地經濟發展特點和產品質量監控的需要,依據省局會同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共同確定的遼寧省定期監督檢驗產品目錄和檢驗周期確定本地區定檢目錄,編制本轄區年度定檢計劃,并向有關檢驗機構下達定檢任務。
 
  第十三條  定檢組織實施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的規定,指定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承擔定檢相關工作。承擔定檢任務的檢驗機構應是具有相應檢驗資質、能夠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依法設立和依法授權的檢驗機構。
 
  第十四條  承擔定檢任務的檢驗機構應按定檢計劃開展工作,并應保證相關工作的科學、公正、準確,并對檢驗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五條  定檢組織實施部門應加強對檢驗人員和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制定相應的考核辦法,對實施過程及相關人員和機構開展監督檢查。
 
  第三章     定檢的實施
 
  第一節 抽樣
 
  第十六條  抽樣人員應當是承擔定檢任務檢驗機構的工作人員。抽樣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并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抽樣工作。
 
  第十七條  抽樣人員不得少于2名。抽樣前,應當向企業出示定檢組織實施部門出具的定檢通知書或者相關文件復印件和有效身份證件,向企業告知檢查工作性質、檢查產品范圍、抽樣方法、檢驗依據等相關信息后,再進行抽樣。
 
  第十八條  抽樣人員應當使用規定的抽樣文書,詳細記錄抽樣信息。抽樣文書必須由抽樣人員和被檢查企業有關人員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特殊情況,如實記錄現場實際情況,雙方簽字確認即可。
 
  抽樣文書的填寫應字跡工整、清楚、容易辨認,不得隨意涂改,需要更改的應當由雙方簽字確認。
 
  抽樣文書一式三份分別留存企業、檢驗機構和定檢組織部門。
 
  第十九條  抽取的樣品應當由抽樣人員在企業成品倉庫內待銷的產品中隨機抽取,不得由企業抽樣。抽取的樣品應當是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產品。抽取樣品應當按有關規定的數量抽取,沒有具體數量規定的,抽取樣品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
 
  不便攜帶的樣品需由受檢企業送樣的,抽樣人員應督促企業于封樣之日起按規定的時間內送至承檢單位;受檢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檢查或拒絕寄、送被封樣品。
 
  第二十條  抽樣過程中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得抽樣:
 
  (一)受檢企業無定檢計劃所列產品的;
 
 ?。ǘ┊a品未經企業檢驗合格的;
 
  (三)有證據證明產品為企業自產自用且非用于銷售的;
 
 ?。ㄋ模┊a品不涉及強制性標準要求,僅按雙方約定的技術要求加工生產,且未執行任何標準的;
 
 ?。ㄎ澹┯谐浞肿C據證明產品為企業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對產品質量另有規定的;
 
 ?。┊a品或者標簽、包裝、說明書標有“試制”、“處理”或者“樣品”等字樣的;
 
 ?。ㄆ撸┊a品抽樣基數不符合標準規定的;
 
 ?。ò耍┊a品已經經上級有關部門監督抽查且合格,自抽樣之日起不滿6個月的,且受檢企業能出示有效證明的;
 
  (九)獲得國家、省名牌企業的該種產品,且在有效期內的。
 
  第二十一條  因企業轉產、停產、破產等原因導致無樣品可以抽取的,抽樣人員應當收集有關證明材料,如實記錄相關情況;對已經上級部門監督抽查的企業,應檢查相應監督抽查通知書或檢驗報告等證明材料予以確認。
 
  第二十二條  受檢企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拒絕抽樣:
 
 ?。ㄒ唬┏闃尤藛T少于2人的;
 
 ?。ǘ┏闃尤藛T未持有相關文書和證件的;
 
 ?。ㄈ┦軝z企業和產品名稱未列入定檢計劃的;
 
 ?。ㄋ模┦軝z產品未列入定檢產品目錄的。
 
  第二十三條  抽樣人員現場發現被檢查企業存在無證無照生產等不需檢驗即可判定明顯違法的行為,應當終止抽樣,立即向定檢組織實施部門報告,并做好有關記錄。
 
  第二節 檢驗
 
  第二十四條  檢驗機構應當妥善保存樣品,制定并嚴格執行樣品管理程序文件。按規定對樣品進行登記、檢查,對樣品的標識、儲存、流轉、檢驗和處理過程中樣品傳遞的情況進行詳細記錄,保存有關記錄。
 
  第二十五條  檢驗機構應當按標準開展檢驗,檢驗過程應有溯源記錄,檢驗原始記錄必須如實填寫,保證真實、準確、清晰,并留存備查,不得隨意涂改,凡更改處應當經檢驗人員和報告簽發人共同確認。
 
  第二十六條  對需要現場檢驗的產品,檢驗機構應當制定現場檢驗規程,并保證對同一產品的所有現場檢驗遵守相同的規程。
 
  第二十七條  檢驗完成后,檢驗機構應當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應當內容真實齊全、數據準確、結論明確。
 
  禁止偽造檢驗報告或者其數據、結果。
 
  第二十八條  檢驗工作結束后,檢驗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檢驗報告及有關情況報送定檢組織實施部門。
 
  第二十九條  檢驗結果為合格的樣品應當及時退還被檢查企業;檢驗結果為不合格的樣品應當在檢驗結果異議期滿三個月后退還被檢查企業。
 
  樣品因檢驗造成破壞或者損耗而無法退還的,應當向被檢查企業說明情況。
 
  第三節 異議復檢
 
  第三十條  定檢組織實施部門應當及時將檢驗結果書面告知被檢查企業,也可以委托檢驗機構告知。
 
  第三十一條  被檢查企業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定檢組織實施部門或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認檢驗結果。
 
  第三十二條  定檢組織實施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企業提出的異議,也可以委托檢驗機構處理企業提出的異議。
 
  處理企業異議的部門應當對留存的樣品組織復檢,復檢原則上由原檢驗單位進行,如企業對原檢驗單位有異議,可由有資質的其它檢驗機構承擔,由復檢單位出具復檢報告,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三十三條  復檢結論表明樣品合格的,不再收取復檢費用。如不是由原檢驗單位復檢,復檢費由原檢驗單位承擔。復檢結論表明樣品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樣品生產者承擔。
 
  第三十四條  檢驗機構應當將復檢結果及時報送定檢組織實施部門。
 
  第四節 結果處理
 
  第三十五條  定檢組織實施部門應當匯總分析年度定檢工作結果,按時報告當地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對定檢發現的重大質量問題,定檢組織實施部門應當及時向當地政府進行專題報告,同時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負責定檢結果處理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向定檢不合格產品的生產企業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限期改正。
 
  企業應當自收到責令整改通知書之日起,查清質量責任,制定整改方案,在規定期間內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負責后處理的部門提交整改報告,提出復查申請。
 
  第三十七條  定檢不合格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自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對庫存的不合格產品進行全面清理;對已出廠、銷售的不合格產品依法進行處理,并向負責后處理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書面報告有關情況。
 
  第三十八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定檢不合格產品的生產企業進行跟蹤檢查。
 
  第三十九條  定檢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的質量問題屬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定檢組織實施部門應當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定檢組織實施部門應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要建立相應監管制度,切實保證定檢工作有效、有序進行。
 
  第四十一條  定檢組織實施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制定監督檢查方案,對檢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記錄,檢查的內容包括:
 
 ?。ㄒ唬┦欠翊嬖诔Y質認定范圍檢驗情況;
 
 ?。ǘz驗記錄是否完整并可溯源;
 
  (三)檢驗結果的報告是否規范;
 
 ?。ㄋ模z驗設備、設施和環境是否符合要求;
 
 ?。ㄎ澹┲卮螽a品質量問題信息是否報告;
 
 ?。┦欠窭枚z強制企業接受其它形式有償服務;
 
  (七)是否偽造數據,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ò耍┢渌枰獧z查的內容。
 
  第四十二條  定檢組織實施部門發現檢驗機構在定檢工作中,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應及時報上級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地區: 遼寧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