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落實〈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推進方案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二〔2016〕71號)要求,結合我省監管工作實際,省局制定了《江西省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落實〈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推進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8月31日
江西省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落實《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推進方案
為加強批發市場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范批發市場銷售行為,進一步強化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尤其是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的責任,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令第20號,以下簡稱《辦法》)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落實〈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推進方案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二〔2016〕71號)的要求,特制定本推進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推進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落實《辦法》,督促市場開辦者、入場銷售者全面落實《辦法》規定的各項義務。到2017年底,全省所有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各項管理制度得到建立和健全;準入制度得到有效落實,可追溯體系基本建立;質量安全監管機制基本形成;批發市場開辦者檢驗檢測能夠充分發揮其質量安全監管效能;銷售行為得到有效規范。
二、標準要求
(一)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批發市場開辦者主要負責人應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入場銷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對本市場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措施和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并根據食用農產品風險程度確定檢查重點、方式、頻次等,定期檢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隱患。
2.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3.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如實記錄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住所、食用農產品主要品種、進貨渠道、產地等檔案信息;銷售者檔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銷售者停止銷售后6個月。批發市場開辦者要及時更新銷售者檔案,保證其準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批發市場開辦者要如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市場名稱、住所、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農產品主要種類、攤位數量等信息。
4.查驗并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銷售者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批發市場開辦者應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銷售按照有關規定需要檢疫、檢驗的肉類,應提供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應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5.建立食用農產品檢查制度,對銷售者的銷售環境和條件以及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查;發現存在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違法行為的,應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依照批發市場管理規定或者與銷售者簽訂的協議進行處理,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6.在市場醒目位置及時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結果以及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結果、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7.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雙方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權利義務;未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的,不得進入批發市場進行銷售。
8.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
9.印制統一格式的銷售憑證,載明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數量、銷售日期以及銷售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項目。銷售憑證可以作為銷售者的銷售記錄和其他購貨者的進貨查驗記錄憑證,記錄和銷售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10.對簽訂協議的屠宰廠(場)、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等實地考察,了解食用農產品生產過程以及相關信息,查驗種植養殖基地食用農產品相關證明材料以及票據等。
11.批發市場開辦者應按照食用農產品類別劃定銷售區域;批發市場開辦者提供的銷售和貯存食用農產品的環境、設施、設備等應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
12.《辦法》規定的批發市場開辦者的其他義務。
(二)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內銷售者
1.具有與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和貯存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適當的距離。
2.具有與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設備或者設施;銷售冷藏、冷凍食用農產品的,應配備與銷售品種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并符合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所需要的溫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
3.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
(1)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和劇毒、高毒農藥,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2)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
(3)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4)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
(6)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
(7)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
(8)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
(9)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
(10)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
(11)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銷售的;
(12)標注虛假的食用農產品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者地址,或者標注偽造、冒用的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
4.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實行統一配送銷售方式的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所屬各銷售門店應保存總部的配送清單以及相應的合格證明文件。配送清單和合格證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5.向批發市場開辦者提供市場準入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等。
6.使用批發市場開辦者統一印制的銷售憑證。
7.與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
8.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自查制度,對不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的,采取相應措施。
9.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立即停止銷售,并采取相應措施。
10.從事食用農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建立食用農產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11.銷售者貯存食用農產品,應定期檢查庫存,及時清理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用農產品;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貯存日期、生產者或者供貨者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等內容,并在貯存場所保存記錄。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12.《辦法》規定的入場銷售者的其他義務。
三、工作安排
批發市場落實《辦法》推進工作分四個階段進行,自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底。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6年10月底前)
在2015年開展的全省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統計工作基礎上,對行政區域內批發市場名稱、地址、食用農產品銷售種類、面積、年銷售額等基本信息作進一步的調查和梳理,摸清本地批發市場詳實信息,分析各類批發市場特點,有針對性地制定符合當地實際的批發市場落實《辦法》和本推進方案。同時,廣泛宣傳動員,認真組織行政區域內監管執法人員、批發市場開辦者、入場銷售者認真學習《辦法》,自覺落實《辦法》,明確各自任務,落實各自任務。
(二)自查自糾階段(2016年11月—2017年3月)
全面履行告知義務,將有關要求及時傳達至行政區域內批發市場開辦者。督促行政區域內批發市場開辦者、入場銷售者對照《辦法》和本推進方案要求,自覺履行法定義務,依法規范自身行為。要結合當地實際,指導批發市場開辦者制定《入場銷售者檔案》《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銷售憑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書》《批發市場開辦者日常檢查記錄》等文本格式,供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使用。
(三)集中規范階段(2017年4月—8月)
全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對照《辦法》和本推進方案的要求,認真開展批發市場集中規范行動。要組織力量對行政區域內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入場銷售者履行義務情況逐條進行檢查,并實現檢查對象全覆蓋,問題整改全覆蓋,違法行為查處全覆蓋。要重點檢查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全面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日常檢查、信息公示等制度情況,以及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按規定開展食用農產品檢驗檢測、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全部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印制統一格式的銷售憑證等情況。對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依法處罰。要注重培育、樹立、發現一批落實《辦法》的典型示范單位,通過典型引路,示范帶動,促進所有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做落實《辦法》模范。
(四)總結驗收階段(2017年9—10月)
2017年9月20日前,各設區市局、省直管試點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將落實《辦法》和本推進方案階段性情況,連同附件統計表報省局,并報送本地1個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落實《辦法》的典型經驗做法。總結內容包括推進工作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果和好的經驗、查處的典型案例等,并分析存在的主要問題和不足,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省局將在2017年10月底組織一次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把批發市場落實《辦法》推進工作當作全年重要工作來抓,加強對推進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成立專門工作小組推動此項工作深入開展。要制定有針對性的工作方案,細化工作任務,明確監管職責,提出工作任務和工作措施,確保將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嚴格依法監管。各地要一手抓批發市場主體責任落實,一手抓監管責任落實,依法監管。指導批發市場開辦者和入場銷售者通過協議約定等方式,進一步細化并落實雙方應盡責任。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及時糾正、規范和處理批發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對發現的風險隱患和不規范行為,責令改正;務必做到發現一個,整改一個,直至規范為止。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嚴懲重處。要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對涉嫌犯罪的線索和案件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對大要案件要一案一報,掛牌督辦,限期辦結。
(三)加強宣傳教育。各地要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廣泛宣傳,為批發市場落實《辦法》和本推進方案營造良好氛圍。要及時公布行動部署、行動進展、行動成效,贏得社會各界特別是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入場銷售者的支持。要發揮行業協會、消費者組織、新聞媒體的作用,監督批發市場開辦者及入場銷售者主動學法守法,自覺履行法律義務,依法從事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活動,提升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水平。
(四)強化調度指導。各地要加強對推進工作的督導檢查,采取督導檢查、暗查暗訪和交叉檢查等方式,加強督促檢查,做到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要及時調度和跟蹤掌控推進工作進度和工作質量,認真研判進展情況,不斷總結貼合實際、貼近監管對象的有效監管方法,有針對性地提出指導意見,確保按時完成各項階段任務。對于妨礙工作開展的市場主體,要依法嚴厲查處。對責任不落實、監管不作為、情況不報告、問題不解決的單位和工作人員,要嚴肅追究責任。
聯系方式:省局食品流通監管處,0791-88555371
附件:
1.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落實《辦法》推進工作情況統計表
2.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基本情況統計表
3.農貿市場基本情況統計表
4.冷庫基本情況統計表
5.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日常監督檢查表
附件1: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落實《辦法》推進工作情況統計表
填報單位(公章): 報送時間: 年 月 日
類 別 | 單位 | 數 量 |
本地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總數 其中:果蔬類批發市場 畜禽蛋類批發市場 水產品批發市場 綜合類批發市場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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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總數 其中: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市場總數 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市場總數 建立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的市場總數 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的市場總數 委托有資質的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抽檢的市場總數 與入場銷售者簽訂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的市場總數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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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存在突出問題或風險隱患的市場數 其中:果蔬類批發市場 畜禽蛋類批發市場 水產品批發市場 綜合類批發市場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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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抽檢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用農產品 其中:果蔬類批發市場 畜禽蛋類批發市場 水產品批發市場 綜合類批發市場 | 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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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批發市場開辦者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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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批發市場開辦者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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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處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進口食用農產品 其中:果蔬類批發市場 畜禽蛋類批發市場 水產品批發市場 綜合類批發市場 | 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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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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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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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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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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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處違法案件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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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公安機關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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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有關部門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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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基本情況統計表
填報單位: 填報日期:
名稱 | 主辦方 | 負責人 | 聯系方式(手機) | 經營地址 | 場內 經營業戶數量 | 各類經營業戶數量 | 自檢機構 | ||||
果蔬 | 畜禽蛋 | 水產品 | 綜合 | 有 | 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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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農貿市場基本情況統計表
填報單位: 填報日期:
名稱 | 主辦方 | 負責人 | 聯系方式(手機) | 經營地址 | 場內 經營業戶數量 | 各類經營業戶數量 | 自檢機構 | ||||
果
蔬 | 畜禽蛋 | 水產品 | 綜
合 | 有 | 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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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冷庫基本情況統計表
填報單位: 填報日期:
名稱 | 負責人 | 聯系方式(手機) | 經營地址 | 貯存食用農產品種類 | |||||
畜產品 | 禽產品 | 水產品 | 水果 | 蔬菜 | 速凍食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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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日常監督檢查表
項目 | 序號 | 檢查事項 | 檢查結果 | 備注 | |
市 場 開 辦 者 義 務 | 1 | 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進貨查驗制度、市場日常檢查制度、快速檢測制度、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用農產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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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配備食用農產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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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開展食用農產品安全知識培訓并有培訓記錄。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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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市場醒目位置及時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結果以及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結果、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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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按照食用農產品類別實施分區銷售。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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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環境、設施、設備等應當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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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填報《入場經營者信息表》,及時更新,保存期限不少于銷售者停止銷售后6個月。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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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如實填報《市場開辦者信息表》,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市場名稱、食用農產品主要種類、攤位數量等信息。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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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查驗并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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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查驗并保留入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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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對無法提供產地或者購物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進行快速檢測或抽樣檢驗;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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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對銷售者的銷售環境和條件及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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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場 銷 售 者 義 務 | 13 | 具有與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和貯存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適當的距離。 | □是 □否 |
| |
*14 | 具有與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銷售冷藏、冷凍食用農產品的,配備與銷售品種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符合溫度、濕度及環境等特殊要求。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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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立并落實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 □是 □否 |
| ||
16 | 實行統一配送銷售方式的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由企業總部統一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所屬各銷售門店保存總部的配送清單以及相應的合格證明文件。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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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食用農產品批發銷售企業,建立食用農產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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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貯存食用農產品,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貯存日期、生產者或者供貨者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等內容,并在貯存場所保存記錄。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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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上述采購、銷售、貯存的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少于6個月。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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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不銷售《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至(六)項、第(八)至(十一)項禁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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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不銷售《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七)項、第(十二)項禁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未按規定進行檢驗的肉類,或者標注虛假的食用農產品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者地址,標注偽造、冒用的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食用農產品)。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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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建立并執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的,立即停止銷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立即停止銷售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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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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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發現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立即停止銷售,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消費者,并記錄停止銷售和通知情況。由于銷售者自身原因造成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實施召回。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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貯 存 服 務 提 供 者 義 務 | 25 | 如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其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務的銷售者名稱、貯存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等信息。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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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查驗所提供服務的銷售者的營業執照或者身份證明和食用農產品產地或者來源證明、合格證明文件,并建立進出貨臺賬,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貯存日期、出貨日期、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等。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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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進出貨臺賬和相關證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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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貯存食用農產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污染。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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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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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不將食用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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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貯存肉類凍品,查驗并留存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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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貯存進口食用農產品,查驗并記錄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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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定期檢查庫存食用農產品,發現銷售者有違法行為的,及時制止并報告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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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以上檢查項目,打*號的為重點項(共16項),其他為一般項(共17項)。每次隨機檢查不少于10項(其中重點項不少于6項)。合理缺項不在檢查范圍內。
2.檢查中未發現問題的,檢查結果為“符合”;有重點項或一般項發現問題的,檢查結果為“不符合”,按照《食品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