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食品藥品稽查督查督辦辦法(試行)》《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重大食品藥品違法案件督查督辦辦法(試行)》已經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6月30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食品藥品稽查督查督辦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食品藥品稽查工作,指導監督全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查處食品藥品違法案件,規范食品藥品稽查督查督辦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和《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稽查督查督辦,是指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對地州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稽查執法、投訴舉報核查和案件查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執法活動。
第三條 稽查督查督辦由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稽查局負責具體實施。需要相關業務處室配合實施的,經局主管領導同意聯合有關業務處室共同實施。
第四條 稽查督查督辦工作遵循違法必糾、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稽查局每年年初提出稽查督查督辦計劃,經局黨組審定后實施。對食品藥品監管工作存在問題較多、監管不力、監管效果不好的地州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加大督查督辦頻次。
第六條 稽查督查督辦工作采取實地督查督辦的方式,分別對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稽查工作情況和食品藥品安全狀況進行督查。
第七條 稽查督查督辦結束后,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稽查局對發現的違法案件,視案件性質、危害程度、案值大小分別采取移送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查處、列為重大食品藥品違法案件進行督辦或自治區局稽查局辦理三種方式。列為重大食品藥品違法案件的,按照《重大食品藥品違法案件督查督辦辦法》(試行管理。
第八條 在稽查督查督辦中發現監管不力、食品藥品市場存在普遍性或重大違法行為的,經局黨組審定,在全區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九條 各地州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食品藥品稽查督查督辦辦法。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重大食品藥品違法案件督查督辦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保證重大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依法辦理,規范督查督辦工作,建立職責明確、協調統一、運轉有序的工作機制,提高督查督辦工作效率和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重大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督查督辦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對重大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以下簡稱重大案件)實行督查督辦工作機制。
本辦法所稱重大案件是指違反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法律法規行為情節嚴重,所生產、經營或使用的產品足以或已經造成嚴重人身危害的、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嫌違反刑法的案件。
本辦法所稱督查督辦是指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對地州市局重大案件的調查進展、違法行為認定、處罰及移送等環節實施監督、協調和指導的執法活動。
第三條 稽查督查督辦由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稽查局負責具體實施。需要相關業務處室配合實施的,經局主管領導同意聯合有關業務處室共同實施。
第四條 重大案件督查督辦工作遵循突出督辦重點、及時高效、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督查督辦范圍:
(一)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等上級機關、上級領導和局領導批辦的案件;
(二)發生重大食品藥品質量安全事件的案件;
(三)在全區有重大影響的、情節特別嚴重的案件;
(四)涉案貨值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案件;
(五)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投訴舉報中心轉辦或自治區局投訴舉報中心受理的重大案件;
(六)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認為需要督查督辦的案件。
第六條 督查督辦主要內容:
(一)案件調查情況,包括案件進度、時限要求;
(二)相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配合協調情況;
(三)與其他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的配合協調情況;
(四)案件移送情況;
(五)其他需要督查督辦的情況。
第七條督查督辦可采用電話督辦、發函督辦、現場督辦、會議督辦等方式實施。
第八條各地州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對轄區內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重大案件,依照案件信息通報的范圍、標準、時限等有關規定及時向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報告。
縣(市、區)重大案件的報告,由各地、州、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分別確定。
第九條對需要督查督辦的重大案件,由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稽查局提出擬辦意見。擬辦意見主要包括提出案件承辦單位、承辦時限、工作要求和督辦人等內容,經分管局領導審定后,向承辦單位發出重大案件督查督辦函。
涉及多個地州市的重大案件,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明確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或者按照管轄職責確定涉案重點事項查處工作任務。協辦單位應當積極協助主辦單位調查督辦案件,及時查證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第十條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稽查局對列入督查督辦的重大案件實行案源管理,逐件登記、建立案號。
第十一條承辦單位應當每30日報告一次案件查處進展情況;重大案件督辦函有確定報告時限的,按照確定時限報告;案件查處有重大進展或者遇到緊急情形的,應當及時報告;案件查處沒有進展或者進展緩慢的,應當說明原因,并明確提出下一步查處工作安排。案情重大、復雜、社會影響面較大的案件,自治區局稽查局應及時向局黨組匯報。
對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督辦案件,承辦單位應當隨時關注司法處理進展情況,并及時報告。
第十二條承辦單位超過時限要求未提交相關報告的,由自治區局稽查局向承辦單位發出督辦案件催辦通知函。
第十三條督查督辦案件的重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督辦案件已經辦結:
(一)違法事實已經查證清楚,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
(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強制措施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復議機關決定或者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并執行完畢的;
(三)涉嫌犯罪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督辦案件,司法程序終結的;
(四)法律法規或者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承辦單位應當在督辦案件辦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自治區局上報辦結報告。
辦結報告應當包括案件來源、案件查處情況、行政處罰決定內容、案件執行情況及刑事處罰結果等內容,重大或情況復雜的督辦事項應當附送調查報告。同時附列行政、刑事處罰決定及相關證據資料復印件。
第十五條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稽查局對督查督辦案件的辦結實行銷號制。符合辦結標準的,報分管局領導批準后予以銷號;不符合辦結標準的,退回承辦單位并提出進一步處理要求。
第十六條已銷號的督查督辦案件,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稽查局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將全部督查督辦案件材料及時整理后立卷歸檔。
第十七條地州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在曝光、宣傳自治區局督查督辦的重大案件前,應向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報告。
第十八條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發現地州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不報告重大案件,或者在督辦案件辦理中拖延、推諉,有關承辦人員在工作中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行為,視情形采取通報批評或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的措施。
第十九條 各地州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重大食品藥品案件督查督辦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重點案件督查督辦辦法(試行)》(新食藥監稽〔2011〕5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