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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

   2015-08-14 978
核心提示:  唐山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2013年11月28日市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通過 2013年12月28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公布 自2014年
   唐山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2013年11月28日市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通過  2013年12月28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公布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置和再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前款所稱的廢棄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餐廚廢棄物治理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年增加對餐廚廢棄物治理的資金投入。
 
  第五條  餐廚廢棄物的治理,堅持“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和“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實行統一收運、集中處置。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綜合利用的原則。
 
  倡導通過凈菜上市、改進加工工藝和文明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量。
 
  第六條  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市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本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政策、行業標準、技術規范及行業整體規劃。
 
  縣(市)區(含市政府派出機構所轄區域,下同)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農牧、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商務、環境保護、衛生、發展和改革、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適當補貼,并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制定統籌解決措施。
 
  第八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與取得特許經營許可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簽訂餐廚廢棄物委托收集、運輸協議,并報當地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
 
  (二)餐廚廢棄物分類收集、存放;
 
  (三)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設置油水分離器、油水隔離池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證其運行良好;
 
  (四)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設施應當保持完好、封閉、整潔,并保持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五)在規定的時間內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有特許經營許可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收集、運輸;
 
  (六)建立餐廚廢棄物管理臺賬,載明餐廚廢棄物的數量、種類、收集、委托運輸、變化等;
 
  (七)每月末將餐廚廢棄物管理臺賬報送當地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廢棄物裸露存放;
 
  (二)將餐廚廢棄物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三)將餐廚廢棄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溝渠和公共廁所,或者以其它方式隨意傾倒;
 
  (四)將廢棄食用油脂或其加工產品用于餐飲、食品加工或者作為食用油脂銷售;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一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
 
  未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的企業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第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
 
  市、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與中標企業簽訂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特許經營協議,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責任義務等內容。未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的企業,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聯單制度。
 
  第十四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
 
  (二)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運到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餐廚廢棄物處置場所;
 
  (三)用于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車輛,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并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收集容器及時清洗維護,保持完好與整潔;
 
  (四)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臺賬,載明所收集、運輸的餐廚廢棄物來源、數量、流向等,每月末報當地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五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意傾倒、遺灑、丟棄餐廚廢棄物;
 
  (二)擅自停業、歇業;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六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
 
  (二)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應當符合環保標準,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廢棄物;
 
  (四)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并保證其運行良好;
 
  (五)應當在餐廚廢棄物處置場(廠)設置餐廚廢棄物的貯存設施,并符合國家環境標準;
 
  (六)保證餐廚廢棄物處置場(廠)環境整潔;
 
  (七)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八)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應配備計量設施和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并與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部門聯網;
 
  (九)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臺賬,載明所處理餐廚廢棄物的來源、數量、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每月末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七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企業,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隨意傾倒、遺灑、丟棄餐廚廢棄物;
 
  (二)擅自停業、歇業;
 
  (三)將加工處理的餐廚廢棄物殘渣及油料作為飼料原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八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處置企業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三個月內,依法向建設、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以及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派駐監督員。
 
  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委托有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餐廚廢棄物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違法活動投訴和舉報,受理投訴或者舉報后,應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到現場檢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查閱、公示經營臺賬;
 
  (三)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四)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五)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置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正常收集、運輸、處置。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污染突發事件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報市、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監管相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二、四項和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五項、第六項和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的,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有關許可證;吊銷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七項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
 
  (一)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的,處三萬元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解除相關協議;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解除相關協議;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解除相關協議。
 
  第二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
 
  (一)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的,處三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解除相關協議;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解除相關協議。
 
  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不依法查處的;
 
  (三)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地區: 河北 唐山市
標簽: 餐廚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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