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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鄂食藥監文〔2016〕82號)

   2016-07-04 291
核心提示: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二〔2016〕72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總局令第2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食用農產品的范圍
 
  食用農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農業活動,指傳統的種植、養殖、采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以及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以食用農產品作為原料進行食品生產的,應當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二、關于禁止銷售食用農產品情形的判定
 
  食用農產品特有的自然屬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食品的特點。消費者在購買時應對食用農產品進行外觀的基本辨識,購買后需經挑揀、清洗或加熱等再加工處理后方可食用。因此,凡是通過挑揀、清洗等方式,能夠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證食用安全的食用農產品,如蔬果類產品帶泥、帶沙、帶蟲、部分枯敗等和水產品帶水、帶泥、帶沙等,均不屬于腐敗變質、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等情形。
 
  三、關于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監管范圍
 
  (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即食用農產品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市場主體后的貯存、運輸、銷售等過程的監管。
 
  (二)集中交易市場是指由市場開辦方依法設立的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批發市場、零售市場(含農貿市場)等。
 
  (三)農業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農質發〔2014〕14號)明確界定:農業生產技術、動植物疫病防控和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職責。
 
  四、關于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一)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應當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和銷售。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從事食用農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銷售記錄制度。
 
  (二)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印制統一格式的銷售憑證,供入場銷售者使用,銷售憑證可以作為銷售者的銷售記錄和購買者的進貨查驗記錄。鼓勵市場開辦者采用信息化、網絡化技術落實銷售者進貨查驗義務。
 
  (三)充分考慮不同類型銷售者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采取相應措施,落實銷售者義務。對于大型商場超市,鼓勵其采用掃描、拍照、數據交換、電子表格等方式,執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對于規模較小的食品店、便利店、農貿市場入場銷售者等,可以采取粘貼票據、簽訂食用農產品采購協議等形式落實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鼓勵其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記錄所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信息。
 
  五、關于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的要求
 
  (一)入場銷售者準入要求
 
  進入集中交易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的經營者,應當向市場開辦者提供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
 
  (二)果蔬類和水產類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要求
 
  食用農產品進入集中交易市場,銷售者應當提供食用農產品來源證明和質量合格證明。農民銷售自種自養少量農產品的除外。食用農產品來源證明是指產地證明、購貨憑證、采購協議、供貨者的身份證明、標明具體產地和聯系方式的標簽標識等可以說明食用農產品來源的證明文件。食用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是指有關部門、檢測機構、市場開辦者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明、快檢合格證明或者食用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出具的自檢合格證明。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具的統一格式的銷售憑證(即“一票通”)視同食用農產品進入零售市場等市場主體的來源證明和質量合格證明。食用農產品來源證明和質量合格證明原則上由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負責查驗并保存至少六個月,也可由市場開辦者負責查驗和管理,銷售者自行保存至少六個月。
 
  無法提供來源證明的,市場開辦者應當監督銷售者落實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保證食用農產品來源可追溯。無法提供質量合格證明的,市場開辦者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三)肉類產品市場準入要求
 
  除農業部門尚未出臺檢疫規程、無法出具檢疫證明的外,銷售畜禽產品,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條要求,依法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銷售豬肉產品,除提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外,還應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依法出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
 
  (四)進口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的要求
 
  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應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六、關于食用農產品標簽標識問題
 
  (一)銷售食用農產品可以不進行包裝。
 
  (二)銷售食用農產品應當在攤位(柜臺)明顯位置標示相關信息,如實公布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等相關內容。產地標示到市縣一級或者農場的具體名稱。
 
  (三)除必須要標示的信息外,銷售者可以自行決定增加標示的內容。
 
  (四)銷售含有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產品成份的食用農產品,其標簽標識按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進行標示。
 
  (五)進口食用農產品標簽標識問題按照《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執行。
 
  七、關于監督抽檢和快速檢驗
 
  (一)根據食用農產品季節、地域、品種等,結合果蔬產品、畜禽產品、水產品等不同食用農產品的特性,確定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度,有針對性地分類開展監督抽檢和快速檢測工作,并作為監管執法的重要手段。
 
  (二)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將食用農產品監督抽檢納入年度檢驗檢測工作計劃,定期或者不定期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或快速檢測,并依據有關規定公布檢驗結果。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每月至少抽檢食用農產品20批次,全年不少于240批次。
 
  (三)基層食品藥品監管所要通過定期開展免費快檢服務和監督性快檢活動,切實加強快速檢測工作,針對食用農產品鮮活易腐、流通性強的突出特點,充分借助快速檢測方法快速、簡便、易行的技術優勢,及時篩查并做好問題食用農產品處置工作。
 
  八、關于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信用信息管理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對直接監管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等食用農產品市場主體分類建立信用信息檔案,如實記錄對各類市場主體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實時更新。要根據食用農產品銷售者的信用情況,實施分類管理,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要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對有嚴重違法行為情節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以及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要列入嚴重失信者名單,實施信用懲戒。
 
  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6月30日


 
地區: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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