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貴安新區、仁懷市、威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加強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主體責任,強化對安全風險的防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藥品醫療器械飛行檢查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制定了《貴州省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飛行檢查辦法(試行)》,經2017年6月20日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并經省法制辦登記編號,現予印發,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貴州省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飛行檢查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以下簡稱三品一械)監督管理,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主體責任,強化對安全風險的防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藥品醫療器械飛行檢查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貴州省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飛行檢查辦法所稱飛行檢查,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針對三品一械的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開展的不預先告知的監督檢查。
飛行檢查采取不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取匯報、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層、直插現場的方式,調查核實被檢查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和開展生產經營等情況。
第三條 飛行檢查應當遵循依法獨立、客觀公正、科學處置的原則,圍繞安全風險防控開展。堅持問題導向,做到嚴格檢查、嚴厲查處、嚴肅問責。
第四條 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組織實施全省范圍內的三品一械飛行檢查。省以下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三品一械飛行檢查。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組織開展飛行檢查:
(一)投訴舉報、媒體曝光或者其他來源的線索表明可能存在安全風險的;
(二)“三品一械”產品經檢驗、檢測發現存在安全風險的;
(三)“三品一械”發生產品疑似安全事件,存在安全隱患,可能造成危害或社會影響的;
(四)食品安全風險、藥品、化妝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提示可能存在安全風險的;
(五)提交的“三品一械”相關申報資料真實性有疑問的;
(六)涉嫌嚴重違反“三品一械”相關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的;
(七)企業涉及有違法生產經營記錄或有嚴重不守信記錄的;
(八)認為需對某種特定區域“三品一械”質量安全狀況進行隱患排查的;
(九)其他需要開展飛行檢查的情形。
第六條 被檢查單位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飛行檢查應當依法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逃避或者阻礙。
第七條 組織實施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對確需向社會公開飛行檢查結果的,依法主動公開;對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可以采取新聞發布等方式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 參與飛行檢查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工作紀律和廉政規定,不得向被檢查單位提出與檢查無關的要求,不得泄露飛行檢查相關情況、舉報人信息及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等。
第二章 啟 動
第九條 啟動飛行檢查應當經組織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分管負責人批準。開展飛行檢查應當制定檢查方案,明確檢查事項、時間、人員構成和方式等。需要采用不公開身份的方式進行調查的,檢查方案中應當予以明確。
第十條 檢查組一般應當由兩名以上檢查人員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檢查人員應當是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取得檢查員資格的人員;根據檢查工作需要,可以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媒體記者參加,必要時可以聯合公安機關、檢驗檢測機構等有關部門共同開展飛行檢查。
第十一條 檢查組應當依法調查核實被檢查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和開展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按照檢查方案明確現場檢查重點,根據風險研判,對存在重特大風險隱患的及時提出風險管控預案,采取相應措施。
第十二條 檢查組成員不得事先告知被檢查單位檢查行程和檢查內容,在指定地點集中后,第一時間進入檢查現場;直接針對可能存在的問題開展檢查;不得透露檢查的進展情況以及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線索等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飛行檢查的,可以適時通知被檢查單位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被檢查單位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派員協助檢查,協助檢查的人員應當服從檢查組的安排。
第十四條 組織實施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檢查組的指揮,根據現場檢查反饋的情況及時調整應對策略,必要時啟動協調機制,并可以派相關人員赴現場協調和指揮。
第三章 檢 查
第十五條 檢查組到達檢查現場后,檢查人員應當出示相關證件和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委派開展監督檢查的執法證明文件,告知檢查要求及被檢查單位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被檢查單位及有關人員應當及時按照檢查組要求,明確檢查現場負責人,開放相關場所或者區域,配合對相關設施設備的檢查,保持正常生產經營狀態,提供真實、有效、完整的文件、記錄、票據、憑證、電子數據等相關材料,如實回答檢查組的詢問。
第十七條 檢查組應當詳細記錄檢查時間、地點、現場狀況等;對發現的問題應當進行書面記錄,并根據實際情況收集或者復印相關文件資料、拍攝相關設施設備及物料等實物和現場情況、采集實物以及詢問有關人員等。詢問記錄應當包括詢問對象姓名、工作崗位和談話內容等,經詢問對象逐頁簽字并按指紋。
記錄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客觀真實反映現場檢查情況。
飛行檢查過程中形成的記錄及依法收集的相關資料、實物等,可以作為行政處罰中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十八條 需要抽取樣品及其他物料進行檢驗的,檢查組可以按照抽樣檢驗相關規定抽樣或者通知被檢查單位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規定抽樣。抽取的樣品應當由具備法定資質的技術機構進行檢驗或者鑒定,所抽取樣品的檢驗費、鑒定費等由組織實施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承擔。
第十九條 檢查組認為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以及需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可以通知被檢查單位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采取證據保全或者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查組應當立即報組織實施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時作出決定:
(一)需要增加檢查力量或者延伸檢查范圍的;
(二)需要采取產品召回或者暫停研制、生產、銷售、使用等風險控制措施的;
(三)需要立案查處的;
(四)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機關的;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需要采取風險控制措施決定的,被檢查單位應當按要求立即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一條 現場檢查時間由檢查組根據檢查需要確定,以能夠查清查實問題為原則。經組織實施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檢查組方可結束檢查。
第二十二條 檢查結束時,檢查組應當向被檢查單位通報檢查相關情況。被檢查單位有異議的,可以陳述和申辯,檢查組應當如實記錄。
第二十三條 檢查結束后,檢查組應當撰寫檢查報告。檢查報告的內容包括:檢查過程、發現問題、相關證據、檢查結論和處理建議等。
第二十四條 檢查組一般應當在檢查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檢查報告、檢查記錄、相關證據材料等報組織實施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必要時,可以抄送被檢查單位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章 處 理
第二十五條 根據飛行檢查結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采取限期整改、發告誡信、約談被檢查單位、監督召回產品、收回或者撤銷相關資格認證認定證書,以及暫停研制、生產、銷售、使用等風險控制措施。風險因素消除后,應當及時解除相關風險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飛行檢查發現違法行為需要立案查處的,應及時組織立案查處。
省局組織實施的飛行檢查發現違法行為需要立案查處的,省局可以直接組織查處,也可以指定被檢查單位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
由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的,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跟蹤督導查處情況。
第二十七條 飛行檢查發現的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由負責立案查處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移送公安機關,并抄送同級檢察機關。
第二十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在任何時間進入被檢查單位研制、生產、經營、貯存、使用等場所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不得拒絕阻礙、逃避。
被檢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拒絕、逃避檢查:
(一)拖延、限制、拒絕檢查人員進入被檢查場所或者區域的,或者限制檢查時間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或者延遲提供與檢查相關的文件、記錄、票據、憑證、電子數據等材料的;
(三)以聲稱工作人員不在、故意停止生產經營等方式欺騙、誤導、逃避檢查的;
(四)拒絕或者限制拍攝、復印、抽樣等取證工作的;
(五)其他不配合檢查的情形。
檢查組對被檢查單位拒絕、逃避檢查的行為應當進行書面記錄,責令改正并及時報告組織實施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經責令改正后仍不改正、造成無法完成檢查工作的,檢查結論判定為不符合相關質量管理規范或者其他相關要求。
第二十九條 被檢查單位因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且具有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等情形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被檢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商請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
(一)阻礙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威脅檢查人員人身安全的;
(二)偽造、變造、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審批文件、認證認定證書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損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財物的;
(四)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影響依法開展檢查的。
第三十一條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其組織實施的飛行檢查結果通報被檢查單位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其組織實施的飛行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書面報告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于每年年底前將該年度飛行檢查的總結報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 針對飛行檢查中發現的區域性、普遍性或者長期存在、比較突出的問題,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約談被檢查單位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當地人民政府負責人。
被約談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整改措施,并將整改情況上報。
第三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公開通報;對有關工作人員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或者提出處理建議。
(一)泄露飛行檢查信息的;
(二)泄露舉報人信息或者被檢查單位商業秘密的;
(三)出具虛假檢查報告或者檢驗報告的;
(四)干擾、拖延檢查或者拒絕立案查處的;
(五)違反廉政紀律的;
(六)有其他濫用職權或者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藥品飛行檢查所需費用及相關抽檢費用納入年度經費預算,并根據工作需要予以保障。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于2017年8月1日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實施。
為加強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主體責任,強化對安全風險的防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藥品醫療器械飛行檢查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制定了《貴州省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飛行檢查辦法(試行)》,經2017年6月20日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并經省法制辦登記編號,現予印發,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貴州省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飛行檢查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以下簡稱三品一械)監督管理,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主體責任,強化對安全風險的防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藥品醫療器械飛行檢查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貴州省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飛行檢查辦法所稱飛行檢查,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針對三品一械的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開展的不預先告知的監督檢查。
飛行檢查采取不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取匯報、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層、直插現場的方式,調查核實被檢查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和開展生產經營等情況。
第三條 飛行檢查應當遵循依法獨立、客觀公正、科學處置的原則,圍繞安全風險防控開展。堅持問題導向,做到嚴格檢查、嚴厲查處、嚴肅問責。
第四條 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組織實施全省范圍內的三品一械飛行檢查。省以下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三品一械飛行檢查。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組織開展飛行檢查:
(一)投訴舉報、媒體曝光或者其他來源的線索表明可能存在安全風險的;
(二)“三品一械”產品經檢驗、檢測發現存在安全風險的;
(三)“三品一械”發生產品疑似安全事件,存在安全隱患,可能造成危害或社會影響的;
(四)食品安全風險、藥品、化妝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提示可能存在安全風險的;
(五)提交的“三品一械”相關申報資料真實性有疑問的;
(六)涉嫌嚴重違反“三品一械”相關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的;
(七)企業涉及有違法生產經營記錄或有嚴重不守信記錄的;
(八)認為需對某種特定區域“三品一械”質量安全狀況進行隱患排查的;
(九)其他需要開展飛行檢查的情形。
第六條 被檢查單位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飛行檢查應當依法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逃避或者阻礙。
第七條 組織實施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對確需向社會公開飛行檢查結果的,依法主動公開;對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可以采取新聞發布等方式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 參與飛行檢查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工作紀律和廉政規定,不得向被檢查單位提出與檢查無關的要求,不得泄露飛行檢查相關情況、舉報人信息及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等。
第二章 啟 動
第九條 啟動飛行檢查應當經組織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分管負責人批準。開展飛行檢查應當制定檢查方案,明確檢查事項、時間、人員構成和方式等。需要采用不公開身份的方式進行調查的,檢查方案中應當予以明確。
第十條 檢查組一般應當由兩名以上檢查人員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檢查人員應當是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取得檢查員資格的人員;根據檢查工作需要,可以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媒體記者參加,必要時可以聯合公安機關、檢驗檢測機構等有關部門共同開展飛行檢查。
第十一條 檢查組應當依法調查核實被檢查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和開展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按照檢查方案明確現場檢查重點,根據風險研判,對存在重特大風險隱患的及時提出風險管控預案,采取相應措施。
第十二條 檢查組成員不得事先告知被檢查單位檢查行程和檢查內容,在指定地點集中后,第一時間進入檢查現場;直接針對可能存在的問題開展檢查;不得透露檢查的進展情況以及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線索等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飛行檢查的,可以適時通知被檢查單位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被檢查單位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派員協助檢查,協助檢查的人員應當服從檢查組的安排。
第十四條 組織實施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檢查組的指揮,根據現場檢查反饋的情況及時調整應對策略,必要時啟動協調機制,并可以派相關人員赴現場協調和指揮。
第三章 檢 查
第十五條 檢查組到達檢查現場后,檢查人員應當出示相關證件和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委派開展監督檢查的執法證明文件,告知檢查要求及被檢查單位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被檢查單位及有關人員應當及時按照檢查組要求,明確檢查現場負責人,開放相關場所或者區域,配合對相關設施設備的檢查,保持正常生產經營狀態,提供真實、有效、完整的文件、記錄、票據、憑證、電子數據等相關材料,如實回答檢查組的詢問。
第十七條 檢查組應當詳細記錄檢查時間、地點、現場狀況等;對發現的問題應當進行書面記錄,并根據實際情況收集或者復印相關文件資料、拍攝相關設施設備及物料等實物和現場情況、采集實物以及詢問有關人員等。詢問記錄應當包括詢問對象姓名、工作崗位和談話內容等,經詢問對象逐頁簽字并按指紋。
記錄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客觀真實反映現場檢查情況。
飛行檢查過程中形成的記錄及依法收集的相關資料、實物等,可以作為行政處罰中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十八條 需要抽取樣品及其他物料進行檢驗的,檢查組可以按照抽樣檢驗相關規定抽樣或者通知被檢查單位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規定抽樣。抽取的樣品應當由具備法定資質的技術機構進行檢驗或者鑒定,所抽取樣品的檢驗費、鑒定費等由組織實施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承擔。
第十九條 檢查組認為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以及需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可以通知被檢查單位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采取證據保全或者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查組應當立即報組織實施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時作出決定:
(一)需要增加檢查力量或者延伸檢查范圍的;
(二)需要采取產品召回或者暫停研制、生產、銷售、使用等風險控制措施的;
(三)需要立案查處的;
(四)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機關的;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需要采取風險控制措施決定的,被檢查單位應當按要求立即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一條 現場檢查時間由檢查組根據檢查需要確定,以能夠查清查實問題為原則。經組織實施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檢查組方可結束檢查。
第二十二條 檢查結束時,檢查組應當向被檢查單位通報檢查相關情況。被檢查單位有異議的,可以陳述和申辯,檢查組應當如實記錄。
第二十三條 檢查結束后,檢查組應當撰寫檢查報告。檢查報告的內容包括:檢查過程、發現問題、相關證據、檢查結論和處理建議等。
第二十四條 檢查組一般應當在檢查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檢查報告、檢查記錄、相關證據材料等報組織實施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必要時,可以抄送被檢查單位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章 處 理
第二十五條 根據飛行檢查結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采取限期整改、發告誡信、約談被檢查單位、監督召回產品、收回或者撤銷相關資格認證認定證書,以及暫停研制、生產、銷售、使用等風險控制措施。風險因素消除后,應當及時解除相關風險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飛行檢查發現違法行為需要立案查處的,應及時組織立案查處。
省局組織實施的飛行檢查發現違法行為需要立案查處的,省局可以直接組織查處,也可以指定被檢查單位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
由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的,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跟蹤督導查處情況。
第二十七條 飛行檢查發現的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由負責立案查處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移送公安機關,并抄送同級檢察機關。
第二十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在任何時間進入被檢查單位研制、生產、經營、貯存、使用等場所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不得拒絕阻礙、逃避。
被檢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拒絕、逃避檢查:
(一)拖延、限制、拒絕檢查人員進入被檢查場所或者區域的,或者限制檢查時間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或者延遲提供與檢查相關的文件、記錄、票據、憑證、電子數據等材料的;
(三)以聲稱工作人員不在、故意停止生產經營等方式欺騙、誤導、逃避檢查的;
(四)拒絕或者限制拍攝、復印、抽樣等取證工作的;
(五)其他不配合檢查的情形。
檢查組對被檢查單位拒絕、逃避檢查的行為應當進行書面記錄,責令改正并及時報告組織實施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經責令改正后仍不改正、造成無法完成檢查工作的,檢查結論判定為不符合相關質量管理規范或者其他相關要求。
第二十九條 被檢查單位因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且具有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等情形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被檢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商請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
(一)阻礙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威脅檢查人員人身安全的;
(二)偽造、變造、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審批文件、認證認定證書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損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財物的;
(四)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影響依法開展檢查的。
第三十一條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其組織實施的飛行檢查結果通報被檢查單位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其組織實施的飛行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書面報告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于每年年底前將該年度飛行檢查的總結報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 針對飛行檢查中發現的區域性、普遍性或者長期存在、比較突出的問題,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約談被檢查單位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當地人民政府負責人。
被約談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整改措施,并將整改情況上報。
第三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公開通報;對有關工作人員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或者提出處理建議。
(一)泄露飛行檢查信息的;
(二)泄露舉報人信息或者被檢查單位商業秘密的;
(三)出具虛假檢查報告或者檢驗報告的;
(四)干擾、拖延檢查或者拒絕立案查處的;
(五)違反廉政紀律的;
(六)有其他濫用職權或者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藥品飛行檢查所需費用及相關抽檢費用納入年度經費預算,并根據工作需要予以保障。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于2017年8月1日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