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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嚴禁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質的通告(遼政發[2011]13號)

   2011-04-18 742
核心提示: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嚴厲打擊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質違法犯罪行為,保障我省畜產品安全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嚴厲打擊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質違法犯罪行為,保障我省畜產品安全和市場穩定,維護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銷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瘦肉精”等有害物質。如有違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對當事人移送公安機關,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嚴禁養殖業者在養殖過程中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質。如有違反,依據《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04號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26號)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經檢驗含有“瘦肉精”的動物及同群動物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銷毀,對畜主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追究刑事責任,養殖場3年內不得享受政府有關扶持政策。

  三、可根據工作需要,依照有關規定對生豬收購販運企業(合作社、經紀人)設立資質許可。

  四、畜禽屠宰廠(點)須對屠宰的生豬、肉牛、肉羊或其產品進行“瘦肉精”檢驗,檢驗不合格的,在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監督下,由屠宰廠(點)負責銷毀。如有違反,依照《遼寧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對其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經畜禽屠宰廠(點)進行“瘦肉精”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動物檢疫人員不得出具屠宰檢疫證明。

  六、畜禽產品經營者須憑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銷售畜禽產品,不得經營未取得檢驗合格證和檢疫合格證的畜禽產品。如有違反,依照《遼寧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沒收銷售的畜禽產品及違法所得,并處以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七、各級監管部門在屠宰廠(點)監督抽檢中檢出“瘦肉精”等有害物質的,依照《獸藥管理條例》和《遼寧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對動物及動物產品實施銷毀,并對屠宰廠(點)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企業停產整頓,直至取消屠宰資格,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屠宰廠(點)負責人的刑事責任。

  八、對于違反本通告的其他違法行為,按照法釋〔2002〕26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九、請社會各界對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質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監督,如有發現,要向當地公安、工商、服務業和畜牧獸醫等部門進行舉報,一經查實,將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省畜牧局舉報電話:024-23261855、23447237。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地區: 遼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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