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進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用農產品、飼料生產企業及口岸餐飲單位:
為貫徹國務院、國家質檢總局和廣東檢驗檢疫局關于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工作要求,我局將在轄區內按計劃開展進出口環節食品非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清查整頓行動,請各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嚴格做好進出口環節食品添加劑相關工作,確保進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用農產品、飼料質量安全。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落實責任。
各企業應建立食品安全控制關鍵崗位責任制,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為防止非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農業投入品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原材料采購和生產配料的人員為直接責任人,并分別簽訂責任書,報檢驗檢疫部門備案。對第一責任人所在單位發生違法添加行為、直接責任人發現單位購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的,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二、嚴格按規范要求做好進出口環節食品添加劑相關工作。
(一)進口食品添加劑企業。
1.食品添加劑進口企業在報檢進口添加劑時,應提供如下資料:
(1)注明產品用途(食品加工用)的貿易合同,或者貿易合同中買賣雙方出具的用途聲明(食品加工用)。
(2)食品添加劑完整的成分說明。
(3)進口企業是經營企業的,應提供加蓋進口企業公章的工商營業執照或經營許可證復印件;進口企業是食品生產企業的,應提供加蓋進口企業公章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4)特殊情況下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①需辦理進境檢疫審批的,應提供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②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應提供衛生部準予進口的有關證明文件和經衛生部批準或認可的產品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標準文本。
③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應提供進口食品添加劑中文標簽樣張、說明書,并應在報檢前經檢驗檢疫機構審核合格。
④進口食品添加劑全部用來加工后復出口的,應提供輸入國或者地區的相關標準或技術要求,或者在合同中注明產品質量安全項目和指標要求。
⑤檢驗檢疫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
2.食品添加劑標簽應標明以下事項并應直接標注在最小銷售單元包裝上:
(1)名稱(相關標準中的通用名稱)、規格、凈含量。
(2)成分(表)或配料(表),采用相關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3)原產國(地)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4)生產日期(批號)和保質期。
(5)產品標準代號。
(6)經國務院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發布列入我國允許使用食品添加劑目錄的食品添加劑的標簽,應標明衛生部準予進口的證明文件號和經衛生部批準或認可的產品質量標準。
(7)貯存條件。
(8)使用范圍、用量、使用方法。
(9)復合添加劑中各單一品種的通用名稱、輔料的名稱和含量,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各單一品種必須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圍)。
(10)“食品添加劑”字樣。
(11)中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3.按照我局《關于做好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流向記錄的通知》(穗檢衛函〔2011〕131號)要求,落實流向登記制度,認真組織做好進口食品添加劑流向記錄。
4.加強對非食品添加劑用化工原料的管理。根據國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以及禁止在飼料和飲用水中使用的物質名單,應在非食品添加劑用化工原料標簽上加印“嚴禁用于食品和飼料加工”等警示標識,并加強管理,嚴禁用于食品和飼料加工。
(二)出口食品添加劑企業。
1.食品添加劑出口企業應當保證其出口的食品添加劑符合進口國家或者地區技術法規、標準及合同要求。
2.出口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獲得生產許可。
(2)食品安全法實施之前獲得衛生許可,且衛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
(3)應當獲得并已經獲得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許可。
3.出口食品添加劑應當有包裝、標簽、說明書。
(1)標簽應當直接標注在最小銷售單元的包裝上。
(2)說明書應置于食品添加劑的外包裝以內,并避免與添加劑直接接觸。
(3)標簽、說明書和包裝是一個整體,不得分離。
4.出口食品添加劑內外包裝應符合相關食品質量安全要求,其承載工具需要進行適載檢驗的應按規定進行適載檢驗,并經檢驗檢疫合格。
出口食品添加劑屬于危險品的,其包裝容器應符合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管理的相關要求。
5.出口食品添加劑標簽應標明以下事項:
(1)名稱(標準中的通用名稱)、規格、凈含量。
(2)生產日期(生產批次號)和保質期。
(3)成分(表)或配料(表)。
(4)產品標準代號。
(5)貯存條件。
(6)“食品添加劑”字樣。
(7)進口國家或者地區對食品添加劑標簽的其他要求。
6.食品添加劑出口企業應當對擬出口的食品添加劑按照相關標準進行檢驗,并在檢驗合格后向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報檢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1)注明產品用途(食品加工用)的貿易合同,或者貿易合同中買賣雙方出具的用途聲明(食品加工用)。
(2)產品檢驗合格證明原件。檢驗合格證明中應列明檢驗依據的標準,包括標準的名稱、編號。
(3)出口企業是經營企業的,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或者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4)食品添加劑標簽樣張和說明書樣本。
(5)國家質檢總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7.根據國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以及禁止在飼料和飲用水中使用的物質名單,應在出口非食品添加劑用化工原料標簽上加印“嚴禁用于食品和飼料加工”等警示標識。
8.出口企業應當建立質量信息檔案并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核查。產品信息檔案應至少包括出口產品的如下信息:
(1)出口報檢號、品名、數(重)量、包裝、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生產批次號。
(2)境外進口企業名稱。
(3)國內供貨企業名稱及相關批準文件號。
(4)食品添加劑標簽樣張、說明書樣本。
(5)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檢疫證單。
檔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且不能少于保質期。
(三)出口食品、食用農產品、飼料生產企業和口岸食品餐飲單位。
1.各生產企業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農業投入品應經備案方可投入使用,各企業應迅速組織重新核實添加劑、農業投入品使用情況,及時向檢驗檢疫部門更新添加劑、農業投入品備案信息(《添加劑備案電子表格》詳見附件1~3,備案須知詳見我局外網“食品檢驗檢疫”欄目)。
2.出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嚴格供應商評估和原料采購,嚴格落實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制度,不得購入并使用標識不規范、來源不明、非食用以及禁用的食品添加劑和農業投入品。應做到如下幾點:
(1)建立并執行添加劑采購驗收的安全衛生控制程序,添加劑購自本企業的合格供應商,購入的食品添加劑應有官方生產許可格證,票證齊全。
(2)添加劑有規范的中文標簽。
(3)每批入廠的添加劑均進行驗收檢驗,有檢驗報告。
(4)添加劑入廠后專庫專人保管,建立出入庫臺帳,批號和追溯性清晰。
3.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和口岸食品餐飲企業應加強生產過程控制,進一步加強對食品添加劑、農業投入品使用量和使用時間等臺賬記錄督查,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范圍以及進口國的要求規范使用食品添加劑和農業投入品,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和口岸餐飲企業對食品使用的添加劑標簽進行拍照存檔。在生產過程中應做到以下幾點:
(1)建立并執行出口食品和口岸食品餐飲生產的安全衛生控制程序,添加劑使用按照向檢驗檢疫部門提交的添加劑備案表執行。
(2)使用經檢驗合格的添加劑進行生產。
(3)建立生產領用添加劑記錄,記錄領用時間和品名/數量/批號等。
(4)建立生產配料、投料記錄,記錄使用添加劑名稱、批號和使用量。
(5)生產及成品包裝記錄上生產批號有追溯性,食品標簽符合相關規定。
4.企業應建立添加劑檔案(包括添加劑名稱/國標號/使用限量等)及添加劑合格供應商檔案,應建立食品出場檢驗記錄制度;每一批出口成品經檢驗合格后出廠;建立出口成品的銷售記錄,包括食品名稱、批號、輸往國家、收貨人以及運輸等內容。
5.企業應建立定期排查制度,發現問題立即整改,排查和整改情況要形成記錄。大型企業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并建立產品問題快速響應、召回等相關制度。
三、工作安排。
(一)企業自查階段(5月中旬至6月中旬)。
各進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用農產品、飼料生產企業及口岸餐飲單位按照本通知要求進行自查自糾,于6月15日前自查完畢并向檢驗檢疫部門提交自查報告,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按規定重新向我局相關監管部門報備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
(二)檢查審核階段(6月至9月)。
我局將派出工作小組對管轄的企業自查報告和添加劑使用報備情況進行現場檢查核實,更新《廣東局進出口食品信息報告系統》中的添加劑備案信息。對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提出整改要求,并對整改結果進行跟蹤落實。對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從嚴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置。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相關附件:
添加劑備案電子表格1 企業信息.docx
相關附件:
添加劑備案電子表格2 出口食品信息.docx
相關附件:
添加劑備案電子表格3 出口食品添加劑使用備.docx
為貫徹國務院、國家質檢總局和廣東檢驗檢疫局關于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工作要求,我局將在轄區內按計劃開展進出口環節食品非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清查整頓行動,請各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嚴格做好進出口環節食品添加劑相關工作,確保進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用農產品、飼料質量安全。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落實責任。
各企業應建立食品安全控制關鍵崗位責任制,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為防止非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農業投入品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原材料采購和生產配料的人員為直接責任人,并分別簽訂責任書,報檢驗檢疫部門備案。對第一責任人所在單位發生違法添加行為、直接責任人發現單位購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的,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二、嚴格按規范要求做好進出口環節食品添加劑相關工作。
(一)進口食品添加劑企業。
1.食品添加劑進口企業在報檢進口添加劑時,應提供如下資料:
(1)注明產品用途(食品加工用)的貿易合同,或者貿易合同中買賣雙方出具的用途聲明(食品加工用)。
(2)食品添加劑完整的成分說明。
(3)進口企業是經營企業的,應提供加蓋進口企業公章的工商營業執照或經營許可證復印件;進口企業是食品生產企業的,應提供加蓋進口企業公章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4)特殊情況下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①需辦理進境檢疫審批的,應提供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②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應提供衛生部準予進口的有關證明文件和經衛生部批準或認可的產品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標準文本。
③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應提供進口食品添加劑中文標簽樣張、說明書,并應在報檢前經檢驗檢疫機構審核合格。
④進口食品添加劑全部用來加工后復出口的,應提供輸入國或者地區的相關標準或技術要求,或者在合同中注明產品質量安全項目和指標要求。
⑤檢驗檢疫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
2.食品添加劑標簽應標明以下事項并應直接標注在最小銷售單元包裝上:
(1)名稱(相關標準中的通用名稱)、規格、凈含量。
(2)成分(表)或配料(表),采用相關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3)原產國(地)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4)生產日期(批號)和保質期。
(5)產品標準代號。
(6)經國務院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發布列入我國允許使用食品添加劑目錄的食品添加劑的標簽,應標明衛生部準予進口的證明文件號和經衛生部批準或認可的產品質量標準。
(7)貯存條件。
(8)使用范圍、用量、使用方法。
(9)復合添加劑中各單一品種的通用名稱、輔料的名稱和含量,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各單一品種必須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圍)。
(10)“食品添加劑”字樣。
(11)中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3.按照我局《關于做好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流向記錄的通知》(穗檢衛函〔2011〕131號)要求,落實流向登記制度,認真組織做好進口食品添加劑流向記錄。
4.加強對非食品添加劑用化工原料的管理。根據國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以及禁止在飼料和飲用水中使用的物質名單,應在非食品添加劑用化工原料標簽上加印“嚴禁用于食品和飼料加工”等警示標識,并加強管理,嚴禁用于食品和飼料加工。
(二)出口食品添加劑企業。
1.食品添加劑出口企業應當保證其出口的食品添加劑符合進口國家或者地區技術法規、標準及合同要求。
2.出口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獲得生產許可。
(2)食品安全法實施之前獲得衛生許可,且衛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
(3)應當獲得并已經獲得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許可。
3.出口食品添加劑應當有包裝、標簽、說明書。
(1)標簽應當直接標注在最小銷售單元的包裝上。
(2)說明書應置于食品添加劑的外包裝以內,并避免與添加劑直接接觸。
(3)標簽、說明書和包裝是一個整體,不得分離。
4.出口食品添加劑內外包裝應符合相關食品質量安全要求,其承載工具需要進行適載檢驗的應按規定進行適載檢驗,并經檢驗檢疫合格。
出口食品添加劑屬于危險品的,其包裝容器應符合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管理的相關要求。
5.出口食品添加劑標簽應標明以下事項:
(1)名稱(標準中的通用名稱)、規格、凈含量。
(2)生產日期(生產批次號)和保質期。
(3)成分(表)或配料(表)。
(4)產品標準代號。
(5)貯存條件。
(6)“食品添加劑”字樣。
(7)進口國家或者地區對食品添加劑標簽的其他要求。
6.食品添加劑出口企業應當對擬出口的食品添加劑按照相關標準進行檢驗,并在檢驗合格后向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報檢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1)注明產品用途(食品加工用)的貿易合同,或者貿易合同中買賣雙方出具的用途聲明(食品加工用)。
(2)產品檢驗合格證明原件。檢驗合格證明中應列明檢驗依據的標準,包括標準的名稱、編號。
(3)出口企業是經營企業的,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或者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4)食品添加劑標簽樣張和說明書樣本。
(5)國家質檢總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7.根據國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以及禁止在飼料和飲用水中使用的物質名單,應在出口非食品添加劑用化工原料標簽上加印“嚴禁用于食品和飼料加工”等警示標識。
8.出口企業應當建立質量信息檔案并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核查。產品信息檔案應至少包括出口產品的如下信息:
(1)出口報檢號、品名、數(重)量、包裝、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生產批次號。
(2)境外進口企業名稱。
(3)國內供貨企業名稱及相關批準文件號。
(4)食品添加劑標簽樣張、說明書樣本。
(5)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檢疫證單。
檔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且不能少于保質期。
(三)出口食品、食用農產品、飼料生產企業和口岸食品餐飲單位。
1.各生產企業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農業投入品應經備案方可投入使用,各企業應迅速組織重新核實添加劑、農業投入品使用情況,及時向檢驗檢疫部門更新添加劑、農業投入品備案信息(《添加劑備案電子表格》詳見附件1~3,備案須知詳見我局外網“食品檢驗檢疫”欄目)。
2.出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嚴格供應商評估和原料采購,嚴格落實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制度,不得購入并使用標識不規范、來源不明、非食用以及禁用的食品添加劑和農業投入品。應做到如下幾點:
(1)建立并執行添加劑采購驗收的安全衛生控制程序,添加劑購自本企業的合格供應商,購入的食品添加劑應有官方生產許可格證,票證齊全。
(2)添加劑有規范的中文標簽。
(3)每批入廠的添加劑均進行驗收檢驗,有檢驗報告。
(4)添加劑入廠后專庫專人保管,建立出入庫臺帳,批號和追溯性清晰。
3.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和口岸食品餐飲企業應加強生產過程控制,進一步加強對食品添加劑、農業投入品使用量和使用時間等臺賬記錄督查,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范圍以及進口國的要求規范使用食品添加劑和農業投入品,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和口岸餐飲企業對食品使用的添加劑標簽進行拍照存檔。在生產過程中應做到以下幾點:
(1)建立并執行出口食品和口岸食品餐飲生產的安全衛生控制程序,添加劑使用按照向檢驗檢疫部門提交的添加劑備案表執行。
(2)使用經檢驗合格的添加劑進行生產。
(3)建立生產領用添加劑記錄,記錄領用時間和品名/數量/批號等。
(4)建立生產配料、投料記錄,記錄使用添加劑名稱、批號和使用量。
(5)生產及成品包裝記錄上生產批號有追溯性,食品標簽符合相關規定。
4.企業應建立添加劑檔案(包括添加劑名稱/國標號/使用限量等)及添加劑合格供應商檔案,應建立食品出場檢驗記錄制度;每一批出口成品經檢驗合格后出廠;建立出口成品的銷售記錄,包括食品名稱、批號、輸往國家、收貨人以及運輸等內容。
5.企業應建立定期排查制度,發現問題立即整改,排查和整改情況要形成記錄。大型企業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并建立產品問題快速響應、召回等相關制度。
三、工作安排。
(一)企業自查階段(5月中旬至6月中旬)。
各進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用農產品、飼料生產企業及口岸餐飲單位按照本通知要求進行自查自糾,于6月15日前自查完畢并向檢驗檢疫部門提交自查報告,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按規定重新向我局相關監管部門報備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
(二)檢查審核階段(6月至9月)。
我局將派出工作小組對管轄的企業自查報告和添加劑使用報備情況進行現場檢查核實,更新《廣東局進出口食品信息報告系統》中的添加劑備案信息。對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提出整改要求,并對整改結果進行跟蹤落實。對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從嚴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置。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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