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進出口企業檢驗檢疫信用等級評定工作,有效提升檢驗檢疫部門工作效率和執法水平,促進進出口企業誠信意識和產品質量的提高,根據福建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福建局)轄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依照出入境檢驗檢疫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進出口貨物檢驗檢疫手續,且從事貨物進出口業務滿一年以上的福建局轄區進出口貨物(含包裝)生產、經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檢驗檢疫機構對申請綠色通道、快速核放、進出口商品免驗等資格以及納入有關分類管理的企業實施信用等級評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檢驗檢疫信用等級(以下簡稱信用等級),是指檢驗檢疫機構對企業在自覺遵守檢驗檢疫法律法規、自覺提高進出口產品質量方面的努力及其實現程度所作的綜合評價。
第四條 信用等級的評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統一的程序和方法進行。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福建局成立信用等級評定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評管委),負責信用等級評定的統一管理和核準工作。評管委下設辦公室,掛靠法綜處。
評管委辦公室負責組織制定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有關程序性規定;組織評管委成員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工作規范,對企業信用等級進行核準;處理評管委交辦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條 福建局各業務管理處(以下簡稱審核部門)負責信用等級評定的審核和監督管理工作。
審核部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福建局轄區實際,負責制(修)訂涉及各自業務職能范圍內的信用等級評定的具體工作制度,確定信用等級評定相關工作人員的資格條件以及企業信用信息征集的內容、指標,制訂信用等級的評分標準和配套表格,出臺具體獎懲措施等,報評管委批準后發布執行。
第七條 福建局各分支機構和業務執行處(以下簡稱初審部門)負責信用等級評定的初審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初審部門根據審核部門制(修)訂的有關工作制度,制(修)訂各自轄區內相關工作的實施方案,報審核部門批準后發布執行。
第三章 征信
第八條 信用等級評定具體征信項目和指標由各審核部門根據不同類型企業的特點分別予以細化。審核部門確定的信用征集信息必須涵蓋企業的管理信息、守法信息及產品質量信息等方面的內容。
管理信息主要包括企業質量自控管理水平和檢驗檢疫監督管理情況等信息。
守法信息主要包括企業遵守檢驗檢疫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情況的信息。
產品質量信息主要包括企業生產產品的批次、貨值合格率,口岸檢驗情況,遭出口退貨及進口國不良反饋等信息。
第九條 企業應當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及時、準確、詳實地做好內部管理信息的記錄,建立相應的物理、電子檔案,自覺配合檢驗檢疫部門的征信工作。
第十條 檢驗檢疫機構在開展受理報檢、檢驗檢疫、日常監管等工作時,應注意相關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匯總。
初審部門應當建立各自管轄范圍內的企業檢驗檢疫信用信息物理、電子臺帳,妥善保存相關記錄和資料。
第十一條 福建局信息中心負責建設和維護企業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四章 信用等級評定
第十二條 審核部門應分項目、分指標,采取百分制,將企業的信用等級分別評定為優秀、良好、一般和有限四級。
在具體制定企業信用等級評分標準時,應遵循以下原則:考評總分在95分以上的,為優秀級;考評總分在80分以上95分以下的,為良好級;考評總分在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為一般級;考評總分在60分以下的,為有限級。
第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企業實施信用等級評定,初審部門應在20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并填寫初審意見報審核部門審核。20日不能完成初審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
各審核部門應當在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并填寫審核意見,報評管委核準。20日不能完成審核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
評管委應當在20日內完成核準工作,并將核準結果及時反饋給各審核部門和初審部門。
第十四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企業進行信用等級評定,需要實施現場審核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章規定的期限內。
實施現場審核,應盡量結合檢驗檢疫日常監管和年度考核等工作一并進行。
第五章 等級評定結果的使用
第十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根據企業的不同信用等級,在受理報檢、實施檢驗檢疫和認證監管等各工作環節給予不同的待遇。
第十六條 對優秀級的企業,可給予以下鼓勵措施:
(一)優先受理相關申報業務;
(二)適當減少檢驗檢疫抽檢、日常監管和年度考核的比例或頻次;
(三)有條件地認可企業實驗室檢測結果;
(四)免予許可證、衛生注冊等的復審考核;
(五)其他便捷、優惠待遇。
申請綠色通道、快速核放、進出口商品免驗等資格和列入分類管理的一類企業,其信用等級必須達到優秀。
第十七條 對良好級的企業,可視具體情況適當參照第十六條的措施給予鼓勵。
列入分類管理的二類企業,其信用等級必須達到良好以上。
第十八條 對一般級企業,應嚴格審核日常申報材料,加強檢驗檢疫、日常監管和認證監管,幫助企業提升信用等級。
第十九條 對有限級的企業,除按第十八條的要求執行外還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控對象,強化管理。
第二十條 優秀及良好級企業經審核部門推薦,報評管委批準,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對外公布。
利害關系人可向福建局申請信用等級查詢。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企業信用等級的有效期為二年。檢驗檢疫機構在企業信用等級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組織對其信用等級進行重新評定。
第二十二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信用等級評定實行動態管理。
企業在信用等級有效期屆滿前其信用發生明顯變化的,可由初審部門向審核部門提出信用等級升降級申請。經審核部門審核并報經評管委核準后,企業新的信用等級生效。其新的有效期由評管委確定。
第二十三條 檢驗檢疫工作人員在信用等級評定活動中,對所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信用等級結果尚未評定完成的,檢驗檢疫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將有關評定情況和評定資料對外公布或泄露。
檢驗檢疫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致使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失真,給申請人造成損失的,由檢驗檢疫機構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企業在接受信用等級評定的過程中弄虛作假,影響檢驗檢疫機構對其客觀評級的,應將其信用等級直接評定為有限級。
第二十五條 評管委對各單位開展的信用等級評定工作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報檢單位、國境口岸從業單位、出口水果果園、備案水產養殖場、畜禽類養殖場、蔬菜基地、進境動物源性食品冷庫及加工廠、出入境集裝箱登記場站以及檢驗鑒定機構等的信用等級評定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檢驗檢疫機構評定信用等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本辦法所稱“以上”、“內”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福建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前福建局有關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的規定,制定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予以修訂;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