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我省食品生產許可工作,明確各級質監部門食品生產許可工作的職能,細化食品生產許可工作程序,落實相關工作責任,根據國家質檢總局《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29號)、《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0版)的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訂加強食品生產許可工作動態管理的實施辦法。
一、調整許可職能,積極推行省、市兩級許可發證管理模式
(一)省局將部分食品種類的發證職能逐步下放給市局,進一步實現重心下移、減少環節、明確權責、加強監管的目標。
(二)各市局要按照總局相關規定及省局食品生產行政許可的工作程序,結合實際建立本市食品生產行政許可工作機制。
(三)省局監督指導各市局食品生產許可工作。
二、嚴格準入工作,建立受理審核、證前抽查、發證約談“三環相扣”的食品生產許可動態管理機制
(一)受理審核
1、受理
食品生產許可機構按照發證權限,在受理企業的申請時,要依法對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合理劃分產品單元;核查、核對企業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對是否列入各級監管部門“黑名單”予以核實;對有規定要求予以調查處理的必須有調查處理結果;獲證企業增加已涵蓋在生產許可證書申證單元和標準中的產品,應提交產品檢驗合格報告。食品生產許可機構必須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查,申請材料審查通過之日為正式受理日期。
2、實地核查
(1)食品生產許可機構負責或委托相關機構組織專家組進行實地核查。核查組一般由3名審核員組成,省局組織的核查組由被核查企業所在市的市局推薦一名審核員、由被核查企業所在縣(市、區)的縣(市、區)局派1名食品監管人員或具有審核員資格的人員擔任觀察員。
(2)實地核查工作實行核查組長負責制。
核查組對申請書、核查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對實地核查工作質量負責。
(3)實地核查實行核查組長異地交流制。
(4)核查計劃。
食品生產許可機構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制定核查計劃,確定實地核查組,書面通知企業,同時通知企業所在市、縣質監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由于申請人的原因導致現場核查不能實施的企業,其受理決定書自行作廢。企業需重新提交申請,并按規定收取費用。
對已取證企業增加新產品、增加新的生產線、新品種等情況,可根據情況僅進行資料審查。
(5)實地核查的要求。
①實地核查工作應嚴格執行核查程序,確保核查工作質量。企業具有對核查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舉報的權利和義務,企業未盡到監督、舉報職能和義務所造成的損失和重復費用由企業承擔。
②對新申請企業的申請材料審核和現場核查合并進行。實地核查使用總局制定的《對設立食品生產企業的申請人規定條件審查記錄表》。核查組受核查組織機構的委托,將核查結論書面告知申請人,并告知申請人批量食品抽樣基數、檢驗項目等食品審查細則規定的事項。
③延續換證企業在實地核查時,應處于正常的生產狀態,企業相關人員應在場。實地核查使用省局制定的《延續換證食品生產企業核查準則》(附件1)和《延續換證食品生產企業實地核查相關規定》(附件2)。
④核查組要按照國務院食安辦《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綱要(2011—2015年)》的要求核查企業負責人、主要從業人員每人每年接受不得少于40小時集中培訓的落實情況。
對新申請企業,實地核查時其取得檢驗資格的人員不得少于一名。
延續換證企業的生產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操作人員、檢驗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
⑤實地核查中出現企業達不到受理條件而已經予以受理、繼續核查又無法保證核查質量;發現企業存在重大疑問而現場又無法核實;企業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的內容嚴重不符;企業謊報、瞞報重要信息;企業對核查工作配合不到位,使核查質量和進度難以保證時,核查組長在征得核查組織機構相關負責人同意后,可終止現場核查,核查結論為不合格。審核組長必須詳細記錄存在問題并說明理由,形成書面材料,與企業的申請材料一并上報。
⑥對企業存在的特殊情況(如:受理單元不確定、對應《細則》不適用等),核查組應主動書面說明具體情況、建議和理由,核查組成員和企業代表簽字后同核查材料一并上報。在核查現場可以不作出核查結論。
3、不合格項目整改驗證
由核查組會同觀察員負責對企業不合格項目的整改情況進行驗證,核查組長確定驗證方式并對驗證結果負責。核查報告一份由核查員報食品生產許可機構,一份由觀察員交所在縣質監局簽署意見并蓋章確認后在驗證結束后5日內郵寄或交至食品生產許可機構。
4、核查材料的審查
實地核查結束后,核查組整理形成一式兩份核查材料(包括申請材料等),核查組長、核查員、觀察員簽署意見后,于實地核查結束次日郵寄或三日內交至食品生產許可機構。
食品生產許可機構對核查材料進行審查。對核查組上報材料中發現的問題,核查組長、發證檢驗機構、企業應就存在問題在10日內予以書面說明。對核查組上報材料存在嚴重缺陷或材料不能說明企業或產品的基本情況,或存在其他需實地核查的,食品生產許可機構另行安排實地核查。
5、《食品生產許可決定書》的發放
食品生產許可機構對核查材料審查合格、生產條件符合要求的企業辦理《準予食品生產許可決定書》。企業依據《準予食品生產許可決定書》辦理營業執照登記手續。
食品生產許可機構對生產條件不符合要求、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自實地核查結束之日起20日內未將整改材料報至食品生產許可機構的企業,頒發《不予食品生產許可決定書》。
對下發了《不予食品生產許可決定書》的企業,應當認真整改,形成報告,兩個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證申請。產品標簽等可立即改正的,可以視具體情況提前申請。
6、發證檢驗
新申請企業自認合格的,提出生產許可檢驗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機構及時安排人員按細則規定的抽樣方法實施抽樣。
對延續換證企業的實地核查工作和許可檢驗抽樣工作同時進行。
發證檢驗不合格的,企業可自收到報告之日起,15日內提出復檢申請,復檢使用發證檢驗抽取的備份樣,由食品生產許可機構指定通過計量認證考核合格的質檢機構進行。
省局指定并管理全省發證檢驗機構及發證檢驗項目,承擔發證檢驗的質檢機構應在完成檢驗工作后2個工作日內完成郵寄或遞交工作,一份交企業,一份直接報食品生產許可機構。
(二)證前抽查
食品生產許可機構根據核查材料審查情況和監管工作的需要確定許可前抽查企業的名單,對企業的實際情況和核查組的工作質量進行許可前抽查,抽查按照省局《食品生產企業許可前抽查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抽查比例不低于發證證書數量的10%。
(三)發證約談
1、《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辦理、信息公示
省局統一領取《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統一編碼。
食品生產許可機構確定《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其副頁內容,《食品生產許可證》副頁一式三份,一份交企業,一份隨核查組認可的企業申請材料、檢驗報告交縣局建立企業檔案,一份食品生產許可機構存檔。
市局將發證企業信息報省局,省局統一將獲證企業信息向社會公示。
自企業申請之日六個月內未完成所有許可程序的,申請材料退回企業。屬于行政部門、檢驗機構、審核人員責任的,企業可以要求相關單位和個人承擔責任。
2、《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發放
食品生產許可機構在2個工作日之內將《食品生產許可證》及證書副頁、獲證企業信息郵寄縣局。縣局負責向企業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及證書副頁。縣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副頁的發放工作。
3、企業約談
縣局應在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時,對企業履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義務、持續保持和改進生產條件、增強規范化管理意識、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簽訂承諾書等進行約談,同時建立企業質量信用檔案,做好舊證書的回收工作。
三、加強日常監管,建立信息交流、年度審核、后續監管“三措并舉”的食品生產許可動態監管監督機制
(一)信息交流
1、政策信息的發布
省局網站為生產許可信息發布的主要平臺,省局網站公布即視為公示與告知。
省局應及時將食品生產許可中的政策、法規、補充規定、行政解釋、工作要求、核查表格等內容在省局網站中發布。
各市、縣局、各發證檢驗機構、各核查人員、各有關企業應經常瀏覽網站,及時學習相關政策和要求,并充分利用電子郵件、企信通、短信、QQ、飛信等現代信息交流手段,提高溝通和工作效率。
2、實施《信息交流單》制度
各級質監部門和相關人員在申請受理、實地核查、材料審核、日常監管、發證檢驗、年度檢驗等工作中,發現生產企業不具備必備的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相關政策的規定或未履行法定義務的,應使用《信息交流單》將存在問題、擬處理意見等內容及時抄送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并向省、市局匯報。負責調查處理的部門應及時調查處理,并將信息反饋和上報省、市局。
省局食品生產許可工作中大多數的情況告知、任務安排或工作委托,均以信息交流單的形式傳遞。信息交流單加蓋省局食品處印章有效。相關部門、機構和審核人員應及時回復。
3、信息處理
食品生產許可機構應根據信息交流單的內容及時注銷和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書。屬于涉及吊銷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書的,由承擔調查處理的單位或部門依法查處,報食品生產許可機構審批。
(二)年度審查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內,每滿1年前的1個月內向縣局提交持續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條件情況的年度報告,縣局應當對年度報告進行審查。
(三)后續監管
省、市局要建立獲證企業信息數據庫。
縣局要按照相關的規定落實日常巡查、年度檢驗,對群眾舉報、監督抽查、風險監測中發現的有關涉及生產許可證書的問題嚴格依法查處,并及時匯報和溝通。
四、加強隊伍建設,建立培訓教育、考核管理、責任追究“三管齊下”的食品生產許可動態管理保障機制
(一)培訓教育
省局每年要組織對審核人員的年度培訓,適時組織核查組長考察學習。市局要組織對食品監管人員的教育培訓。審核人員、食品監管人員應主動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審核細則,熟悉產品標準,及時登陸省局網站瀏覽最新的管理要求、文件以及工作動態等核查工作的依據。
(二)考核管理
食品生產許可機構對審核人員實行年度考核和核查組長評價制度。主要考核審核人員職業道德、業務能力、廉潔自律等方面。對評價不合格的,暫停其審核工作。
核查組長實行動態管理,實行年度考核和選拔制度。可通過日常工作質量的統計、書面考試等方式進行,工作質量統計、年度考試不符合要求的,取消核查組長資格。
(三)責任追究
落實食品生產許可工作相關人員和機構的責任,建立責任追究機制。
1、食品生產許可機構要嚴格按照省局規定的產品種類、許可工作相關要求做好食品生產許可工作。對違反相關規定的食品生產許可機構,省局予以通報批評。
2、發證檢驗機構應及時出具和報送檢驗報告。因工作出現重大失誤、檢驗報告存在缺陷、檢驗工作不及時、未及時答復信息交流單所提出的問等原因給企業造成影響和損失,暫停指定其發證檢驗資格一年,累計2次被暫停者取消對該檢驗機構發證檢驗資格的指定。 各發證檢驗機構有超范圍進行發證檢驗的,一經發現,取消該檢驗機構所有發證檢驗項目的指定檢驗資格。
3、企業申請材料受理后,相關工作人員、審核人員不得提前對企業進行初訪。一經核實,不得參與食品生產許可的相關工作。
4、審核人員、檢驗人員在工作中不客觀公正的履行職責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或者調離崗位、取消資格;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