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主要農作物引進種植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主要農作物引種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十六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農作物是指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馬鈴薯、向日葵(包括油葵、食葵)。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引種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以經營、推廣為目的,引進相鄰省(市、自治區)已經審定通過的農作物品種的行為。
以科研、育種、試驗為目的,引進相鄰省(市、自治區)已審定通過農作物品種,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同一適宜生態區的地域是指緯度、海拔、降雨、光照、積溫、水肥等條件基本相同的地域。
第五條 申請引種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農作物種子經營資格;
(二)熟悉所引進品種的特征、特性。
第六條 申請引種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審定資料,包括品種審定證書復印件、審定意見、品種標準(附照片)、抗病蟲鑒定、品質分析資料;
(二)一年以上的引種試驗資料,包括產量、生育期、病害觀察資料;
(三)適宜種植的區域。
第七條 申請者須將申請材料遞交省種子管理站,由省種子管理站依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在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復的意見。
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同意引種并批復適宜種植區域;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批復并書面告知申請者不予批復的理由。
第八條 批復內容包括同意引種的品種名稱、適宜生態區域、批復文號、批復日期等。
第九條 應當經省種子管理站批復引種而未經批復的,按未經審定品種處理。
第十條 經同意引種的品種在經營推廣中發現有不可克服的缺點,由省種子管理站修改批復內容或撤銷批復。
第十一條 在本辦法實施以前已經在本省引種種植,生產表現優良的,由省種子管理站發布同意引種目錄。同意引種目錄所列品種不再辦理同意引種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