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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第6/96/M號法律

   2014-10-15 496
核心提示: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第一條修改第6/96/M號法律一、第五條增加一f)項,內容如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6/96/M號法律
 
一、第五條增加一f)項,內容如下:
 
f) 違法者利用消費者的游客身份,尤其透過旅游從業員的合作。
 
二、第二十八條修改如下:
 
第二十八條
 
貨物方面之欺詐
 
一、在不影響貿易習慣及常規下,為出售而展示或出售貨物者,倘在交易關系上存有欺騙消費者的意圖,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a) 將假造、偽造或價值已降低之貨物作為真實、未經變更或完好之貨物;或
 
b) 與所聲稱之貨物具有或外顯之性質、質量及數量相比,性質不同、質量較次、數量較少之貨物。
 
二、屬過失之情況,處最高一年徒刑或最高六十日罰金。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二年二月六日簽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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