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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浙食安委〔2011〕1號)

   2011-04-13 916
核心提示: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規范信息的收集、報送、分析和公布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規范信息的收集、報送、分析和公布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衛生部等國家六部門聯合印發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信息,是指政府有關部門在食品及其原料種植養殖、生產加工、食品流通、餐飲服務和進出口等環節的監管過程中獲得的涉及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信息,以及為保障食品安全所采取的工作措施等方面的信息。

  第三條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在省、市和縣級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食品安全委)統一指導下,由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食品安全辦)具體組織實施。

  各級食品安全辦負責收集、匯總、分析和綜合公布本轄區內的食品安全信息,并對各有關監管部門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各有關監管部門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相關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報送、通報和日常監督管理信息的公布工作。

  第四條  各級食品安全辦和有關監管部門應明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分管領導,并確定一名食品安全信息聯絡員,負責本轄區、本部門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整理和報送等工作。

  第五條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應遵循科學真實的原則,保證信息的準確、及時、客觀和公正。

  第六條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維護消費者和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第二章  信息收集及報送

  第七條  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和報送的范圍:

  (一)反映全省或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總體情況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風險警示信息;

  (三)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和抽檢結果信息;

  (四)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

  (五)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

  (六)專項食品安全檢查整治工作情況;

  (七)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信息;

  (八)其他應當收集和報送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八條  食品安全信息報送的時限要求:

  (一)各有關部門收集到的上述信息要及時報送同級食品安全辦和上級主管部門,由各級食品安全辦和上級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要求逐級上報。

  省食品安全辦對收集到的信息綜合分析后,按規定報送省政府和國家有關部門,并及時通報省級有關部門及相關市、縣級政府。

  (二)各地、各有關部門制定的食品安全監管政策措施、重大整治方案及實施情況、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及結果等信息要及時報送。食品安全工作統計報表及省食品安全辦要求上報的有關情況,按規定時限報送。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照《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的內容、時限和程序進行報送。

  第九條  省食品安全辦及省級有關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采集國內外學術刊物、文獻資料、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網站等披露的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技術、管理等信息。

  省食品安全辦應當與國家及兄弟省市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科研院校及其他有關機構建立信息交流協作制度,收集食品安全相關信息。

  食品行業協會及其他與食品安全相關的社會團體、民間組織、企事業單位應主動向轄區食品安全辦和有關監管部門提供相應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章  信息分析、評估與通報

  第十條  省食品安全辦負責對全省食品安全信息進行綜合分析、篩選和評估,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合理、可行的意見和建議。各級食品安全辦和有關監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本部門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評估和處理。

  第十一條  對真實性、科學性難以確定的重要信息,以及復雜、矛盾信息的分析和評估,應當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論證和評估。

  第十二條  對與本省食品安全工作關系重大的信息,省食品安全辦或省級有關部門應當召開專題會議分析情況、研討對策。

  第十三條  省食品安全辦應當將省委、省政府領導對信息的批示以及專題會議形成的決議等,及時轉交給有關部門和相關市、縣級政府按規定期限進行辦理,并對辦理情況進行跟蹤督查。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農業、林業、漁業、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商務以及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建立信息通報的工作機制,明確信息通報形式、通報渠道和責任部門,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接到信息通報的部門應當及時對食品安全信息依據職責分工進行處理。對食品安全事故等緊急信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立即進行處理。

  各有關部門要將食品安全重要信息及時通報同級食品安全辦,食品安全辦要將綜合收集到的食品安全重要信息,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第十五條  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凡有涉及其他職能部門的行政許可等監管信息的,原則上每季度通報一次。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投訴案件信息應及時通報。

  第四章  信息公布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信息分為各級食品安全辦統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各有關監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公布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省食品安全辦負責全省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公布的綜合協調工作。

  各有關監管部門應當向同級食品安全辦及時提供需要食品安全辦統一公布的相關信息。

  (一)下列信息由省食品安全辦統一公布:

  1. 全省食品安全總體情況。包括全省年度食品安全總體狀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實施情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訂、修訂情況和企業標準備案情況等。

  2. 影響限于本省范圍內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警示信息。包括對食品存在或潛在的有毒有害因素進行預警的信息;具有較高安全風險食品的風險警示信息及相應的監管措施和有關建議。

  3. 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

  4. 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省政府確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

  (二)下列信息由市、縣級食品安全辦統一公布:

  1. 本轄區食品安全總體情況。

  2. 影響限于本轄區范圍內的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包括對食品存在或潛在的有毒有害因素進行預警的信息;具有較高安全風險食品的風險警示信息及相應的監管措施和有關建議。

  3. 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

  4. 當地政府確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

  (三)縣級以上農業、林業、漁業、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商務以及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及時公布以下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1. 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

  2. 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

  3. 查處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情況。

  4. 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

  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涉及兩個以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職責的,由相關部門聯合公布。

  (四)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政府或有關部門授權,不得發布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七條  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包括來源、分析評價依據、結論等基本內容,其中公布食品監督抽檢信息還應包括產品名稱、生產企業、產品批號以及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具體項目等內容。公布的檢驗檢測結果必須是經法定檢驗檢測機構得出的真實結論。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農業、林業、漁業、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商務以及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在各自職責范圍公布相關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形式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一般采取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布。所有公布的信息應同時在同級食品安全信息網上公布。

  完善省食品安全新聞發布制度。通過省政府新聞發布會的,經省食品安全委主要領導審定后,以省食品安全委名義公布;影響特別重大的食品安全信息應報請省政府主要領導批準后公布。省食品安全委召開的新聞發布會,由省食品安全辦組織實施,有關監管部門參加公布,必要時可邀請相關專家參與公布工作。

  各級食品安全辦和有關監管部門要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與協作,及時準確公布食品安全權威信息,及時澄清不實傳聞。

  第十九條  有關監管部門應在公布食品安全監管信息時將公布內容報送同級食品安全辦備案。公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門的,公布單位應在信息公布前與相關部門溝通,征求意見。其他部門應及時研究并予以反饋,并對反饋意見負責。

  對涉及多部門交叉管理、重復或內容沖突的信息以及重大節日和活動期間的食品安全信息,省食品安全辦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協調一致后,由相關部門聯合公布。對于公布內容難以協調一致的信息,省食品安全辦可建議有關部門暫不公布。

  第二十條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省食品安全辦會同有關部門,在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擬定信息發布方案,由省食品安全辦公布簡要信息,隨后公布初步核實情況、應對和處置措施等,并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滾動公布相關信息。對涉及事故的各種謠言、傳言,應當迅速公開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

  各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信息傳播和輿論監督作用,積極支持新聞媒體開展食品安全信息報道,暢通與新聞媒體信息交流渠道,為采訪報道提供相關便利,不得封鎖消息、干涉輿論監督。

  第二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有關部門咨詢和了解有關情況,對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各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日常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的咨詢、查詢方式,為公眾查閱提供便利,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持有異議的,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部門應當對異議信息予以核實處理。經核實確屬不當的,應當在原公布范圍內予以更正,并告知持有異議者。

  第二十三條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實行“誰公布、誰負責”的原則,信息公布單位對公布的信息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  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和涉外食品安全信息,按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進行公布。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要求,切實加強對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導,制定本地區、本部門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辦法及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公布的信息承擔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違法發布食品安全信息,應當立即整改,消除不良影響。

  第二十七條  各級食品安全辦和有關監管部門應當組織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不定期對本地區、本系統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上報和通報情況進行考核和評議,提出整改措施,考核和評議結果抄報同級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糾正下級部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并重新公布有關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十八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食品安全委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部門應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序報送食品安全信息的;

  (二)應通報而未通報重要食品安全信息的;

  (三)瞞報或漏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

  (四)報送或公布的信息嚴重失實的;

  (五)違規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省食品安全辦會同省經貿委等13個廳局聯合印發的《浙江省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管理暫行辦法》(浙食安委辦〔2006〕26號)同時廢止。



 
地區: 浙江
標簽: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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