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省財政廳省物價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清理規范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冀財稅﹝2017﹞28號)要求,現將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5年4月1日印發的《河北省食品藥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冀食藥監法﹝2015﹞5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修改如下:
將《管理辦法》中第十三條第一款“健康檢查機構嚴格依據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健康檢查費用,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政策規定的收費標準,嚴禁亂收費。”刪去。
特此公告。
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修改《河北省食品藥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的公告.pdf
將《管理辦法》中第十三條第一款“健康檢查機構嚴格依據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健康檢查費用,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政策規定的收費標準,嚴禁亂收費。”刪去。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