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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深圳市餐飲服務許可實施辦法(修訂版)的通知(深市監規〔2012〕9號)

   2013-05-16 1016
核心提示:  各有關單位:  現將《深圳市餐飲服務許可實施辦法(修訂版)》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一

  各有關單位:

  現將《深圳市餐飲服務許可實施辦法(修訂版)》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餐飲服務許可實施辦法(修訂版)

  一、行政許可內容

  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授予設區的市級餐飲業監管部門的管轄權限范圍內,受理、審查、審核、決定餐飲服務行政許可(含許可證的延續、變更、補證、注銷)。

  二、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十二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第二十九條。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09年7月20日國務院令第557號公布)第二十條。

  三、行政許可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許可。

  四、行政許可條件

  申請人提出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與制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制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風、冷凍冷藏、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四)具有與本單位實際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五)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從業人員取得健康證明。

  (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員、主要管理崗位人員經食品安全培訓,取得《食品安全培訓考核合格證》。

  (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新建、改建、擴建、延續、變更許可范圍和經營地址(非地址名稱)的申請人,須先申請現場驗收核查,通過驗收取得《現場驗收核查意見》方可申請《餐飲服務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中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注冊地址(非經營地址)、經營場所地址名稱(門牌號、路段名等發生變更,實際地址不變)需要變更以及補證,無須申請現場驗收核查。第一類至第六類餐飲服務單位現場核查要求如下,國家、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類:特大型餐館,大型餐館,供餐人數300人以上的學校(含托幼機構)食堂,供餐人數500人以上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

  選址要求:

  選擇地勢干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地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

  場所設置、布局、分隔和面積要求:

  (一)設置與食品供應方式和品種相適應的粗加工、切配、烹飪、面點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備餐等加工操作場所,以及食品庫房、更衣室、清潔工具存放場所等。各場所均設在室內。

  (二)粗加工、切配、烹飪、餐用具清洗消毒、特大型餐館餐用具保潔為獨立隔間的場所。

  (三)進行涼菜配制、裱花操作、食堂備餐及加工生食海產品,分別設置相應操作專間,生食海產品粗加工應設置專用操作場所、水池和工用具。

  (四)制作現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盤,設置相應的專用操作場所。

  (五)各加工操作場所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六)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分開設置。

  (七)食品處理區面積與就餐場所面積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數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等要求。

  (八)切配烹飪場所面積≥食品處理區面積50%(全部用半成品烹飪的可適當減少)。

  (九)涼菜間面積≥食品處理區面積10%。

  (十)加工經營場所內無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的區域(或距離25米以上)。

  食品處理區地面與排水要求:

  (一)地面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不易積垢、耐腐蝕、防滑的材料鋪設,且平整、無裂縫。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調等場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統。

  (二)地面和排水溝有排水坡度。

  (三)排水溝出口有網眼孔徑小于6毫米的金屬隔柵或網罩。

  食品處理區墻壁、門窗要求:

  (一)墻壁采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積垢的淺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調等場所有1.5米以上光滑、不吸水、淺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墻裙。

  (二)門、窗裝配嚴密,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和可開啟的窗設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銹的防蠅紗網或設置空氣幕,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能自動關閉。

  (三)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調等場所如設門,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料制作。

  食品處理區天花板要求:

  (一)天花板采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淺色材料涂覆或裝修。

  (二)清潔操作區、準清潔操作區及其他半成品、成品暴露場所屋頂若為不平整的結構或有管道通過,加設平整、易于清潔的吊頂。

  (三)水蒸氣較多的場所的天花板有適當的坡度。

  洗手消毒設施要求:

  (一)食品處理區內設置足夠數量的洗手設施,其位置設置在方便員工的區域。

  (二)洗手池的材質為不透水材料,結構易于清洗。

  (三)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有相應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設施,員工專用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標識。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要求:

  (一)配備能正常運轉的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

  (二)各類清洗消毒方式設專用水池的最低數量:采用化學消毒的,至少設有3個專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熱力消毒的,可設置2個專用水池。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三)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

  (四)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使用不銹鋼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積垢并易于清洗。

  (五)設專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潔設施,標記明顯,結構密閉并易于清潔。

  (六)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的大小和數量能滿足需要。

  食品原料、清潔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場所分別設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3類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數量或容量與加工食品的數量相適應。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二)設專用于拖把等清潔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會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過程。

  設備、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容器、包裝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要求。

  (二)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三)所有食品設備、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質材料,因工藝要求必須使用除外。

  通風排煙設施要求:

  (一)烹調場所采用機械排風。產生油煙的設備上部加設附有機械排風及油煙過濾的排氣裝置,過濾器便于清洗和更換。

  (二)排氣口裝有網眼孔徑小于6毫米的金屬隔柵或網罩。

  采光照明設施要求:

  加工經營場所光源不改變所觀察食品的天然顏色。安裝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設施使用防護罩。冷凍(藏)庫房使用防爆燈。

  廢棄物暫存設施要求:

  (一)食品處理區設存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容器。廢棄物容器與加工用容器有明顯區分的標識。

  (二)廢棄物容器配有蓋子,以堅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內壁光滑便于清洗。專間內的廢棄物容器蓋子為非手動開啟式。

  庫房和食品貯存場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分開設置。

  (二)冷藏、冷凍柜(庫)數量和結構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有明顯區分標識。

  (三)除冷庫外的庫房有良好的通風、防潮、防鼠(如設防鼠板或木質門下方以金屬包覆)設施。

  (四)冷凍(藏)庫設可正確指示庫內溫度的溫度計。

  專間要求:

  (一)專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食品傳遞窗為開閉式,其他窗封閉。專間墻裙鋪設到頂。

  (二)專間門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質,能夠自動關閉。

  (三)專間內設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要求的空調設施、空氣消毒設施、工具清洗消毒設施;涼菜間、裱花間設專用冷藏設施。

  (四)專間入口處設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設施的通過式預進間,洗手消毒設施符合《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第十五條的規定。

  更衣室要求:

  更衣場所與加工經營場所處于同一建筑物內,有足夠大小的空間、足夠數量的更衣設施和適當的照明。

  廁所要求:

  (一)廁所不設在食品處理區。

  (二)廁所采用水沖式,地面、墻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積垢的材料,設有效排氣裝置,有適當照明,與外界相通的窗戶設置紗窗,或為封閉式,外門能自動關閉,在出口附近設置洗手設施。

  第二類:中型餐館,快餐店,供餐人數300人以下的學校(含托幼機構)食堂,供餐人數50—500人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

  選址要求:

  選擇地勢干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地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

  場所設置、布局、分隔和面積要求:

  (一)設置與食品供應方式和品種相適應的粗加工、切配、烹飪、面點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備餐等加工操作場所,以及食品庫房、更衣室、清潔工具存放場所等。各場所均設在室內。

  (二)進行涼菜配制、裱花操作、食堂備餐及加工生食海產品,分別設置相應操作專間,生食海產品粗加工應設置專用操作場所、水池和工用具。

  (三)制作現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盤,設置相應的專用操作場所。

  (四)各加工操作場所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五)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分開設置。

  (六)食品處理區面積與就餐場所面積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數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等要求。

  (七)切配烹飪場所面積≥食品處理區面積50%(全部用半成品烹飪的可適當減少),涼菜間面積≥食品處理區面積10%。

  (八)涼菜間面積≥5平方米。

  (九)加工經營場所內無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的區域(或距離25米以上)。

  食品處理區地面、墻壁、門窗、天花板與排水要求:

  (一)地面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不易積垢、耐腐蝕、防滑的材料鋪設,且平整、無裂縫。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調等場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統。

  (二)地面和排水溝有排水坡度。

  (三)排水溝出口有網眼孔徑小于6毫米的金屬隔柵或網罩。

  (四)墻壁采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積垢的淺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調等場所有1.5米以上光滑、不吸水、淺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墻裙。

  (五)門、窗裝配嚴密,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和可開啟的窗設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銹的防蠅紗網或設置空氣幕,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能自動關閉。

  (六)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調等場所如設門,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料制作。

  (七)天花板采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淺色材料涂覆或裝修。

  洗手消毒設施要求:

  (一)食品處理區內設置足夠數量的洗手設施,其位置設置在方便員工的區域。

  (二)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有相應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設施,員工專用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標識。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要求:

  (一)配備能正常運轉的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

  (二)各類清洗消毒方式設專用水池的最低數量:采用化學消毒的,至少設有3個專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熱力消毒的,可設置2個專用水池。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三)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

  (四)設專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潔設施,標記明顯,結構密閉并易于清潔。

  (五)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的大小和數量能滿足需要。

  食品原料、清潔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場所分別設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3類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數量或容量與加工食品的數量相適應。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二)設專用于拖把等清潔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會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過程。

  設備、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容器、包裝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要求。

  (二)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通風排煙設施要求:

  (一)烹調場所采用機械排風。產生油煙的設備上部加設附有機械排風及油煙過濾的排氣裝置,過濾器便于清洗和更換。

  (二)排氣口裝有網眼孔徑小于6毫米的金屬隔柵或網罩。

  廢棄物暫存設施要求:

  (一)食品處理區設存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容器。廢棄物容器與加工用容器有明顯區分的標識。

  (二)廢棄物容器配有蓋子,以堅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內壁光滑便于清洗。專間內的廢棄物容器蓋子為非手動開啟式。

  庫房和食品貯存場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分開設置。

  (二)冷藏、冷凍柜(庫)數量和結構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有明顯區分標識。

  專間要求:

  (一)專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食品傳遞窗為開閉式,其他窗封閉。專間墻裙鋪設到頂。

  (二)專間門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質,能夠自動關閉。

  (三)專間內設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要求的空調設施、空氣消毒設施、工具清洗消毒設施;涼菜間、裱花間設專用冷藏設施。

  (四)專間入口處設置洗手、消毒、更衣設施的通過式預進間,洗手消毒設施符合《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廁所要求:

  (一)廁所不設在食品處理區。

  (二)廁所采用水沖式,地面、墻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積垢的材料,設有效排氣裝置,有適當照明,與外界相通的窗戶設置紗窗,或為封閉式,外門能自動關閉,在出口附近設置洗手設施。

  第三類:小型餐館,小吃店,飲品店,供餐人數50人以下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

  選址要求:

  選擇地勢干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地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

  場所設置、布局、分隔和面積要求:

  (一)設置與食品供應方式和品種相適應的粗加工、切配、烹飪、面點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備餐等加工操作場所,以及食品庫房、更衣室、清潔工具存放場所等。各場所均設在室內。

  (二)進行涼菜配制、裱花操作、食堂備餐及加工生食海產品,分別設置相應操作專間,生食海產品粗加工應設置專用操作場所、水池和工用具。制作現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盤,設置相應的專用操作場所。

  (三)各加工操作場所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四)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分開設置。

  (五)食品處理區面積與就餐場所面積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數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等要求。

  (六)切配烹飪場所面積≥食品處理區面積50%(全部用半成品烹飪的可適當減少)。

  (七)涼菜間面積≥食品處理區面積10%。

  食品處理區地面、墻壁、門窗、天花板與排水要求:

  (一)地面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不易積垢、耐腐蝕、防滑的材料鋪設,且平整、無裂縫。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調等場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統。

  (二)排水溝出口有網眼孔徑小于6毫米的金屬隔柵或網罩。

  (三)墻壁采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積垢的淺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調等場所有1.5米以上光滑、不吸水、淺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墻裙。

  (四)門、窗裝配嚴密,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和可開啟的窗設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銹的防蠅紗網或設置空氣幕,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能自動關閉。

  (五)天花板采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淺色材料涂覆或裝修。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要求:

  (一)各類清洗消毒方式設專用水池的最低數量:采用化學消毒的,至少設有3個專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熱力消毒的,可設置2個專用水池。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二)配備能正常運轉的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設專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潔設施,標記明顯,結構密閉并易于清潔。

  (三)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的大小和數量能滿足需要。

  食品原料、清潔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場所分別設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3類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數量或容量與加工食品的數量相適應。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二)設專用于拖把等清潔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會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過程。

  設備、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容器、包裝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要求。

  (二)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通風排煙設施要求:

  (一)烹調場所采用機械排風。產生油煙的設備上部加設附有機械排風及油煙過濾的排氣裝置,過濾器便于清洗和更換。

  (二)排氣口裝有網眼孔徑小于6毫米的金屬隔柵或網罩。

  廢棄物暫存設施要求:

  (一)食品處理區設存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容器。廢棄物容器與加工用容器有明顯區分的標識。

  (二)廢棄物容器配有蓋子,以堅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內壁光滑便于清洗。專間內的廢棄物容器蓋子為非手動開啟式。

  庫房和食品貯存場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分開設置。

  (二)冷藏、冷凍柜(庫)數量和結構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有明顯區分標識。

  專間要求:

  (一)專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食品傳遞窗為開閉式,其他窗封閉。專間墻裙鋪設到頂。

  (二)專間門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質,能夠自動關閉。

  (三)專間內設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要求的空調設施、空氣消毒設施、工具清洗消毒設施;涼菜間、裱花間設專用冷藏設施。

  (四)專間入口處設置洗手、消毒、更衣設施。

  廁所要求:

  (一)廁所不設在食品處理區。

  (二)廁所采用水沖式,地面、墻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積垢的材料,設有效排氣裝置,有適當照明,與外界相通的窗戶設置紗窗,或為封閉式,外門能自動關閉,在出口附近設置洗手設施。

  第四類:建筑工地食堂。

  選址要求:

  選擇地勢干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地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

  場所設置、布局、分隔和面積要求:

  (一)設置與食品供應方式和品種相適應的粗加工、切配、烹飪、面點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備餐等加工操作場所,以及食品庫房、更衣室、清潔工具存放場所等。各場所均設在室內。

  (二)各加工操作場所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三)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分開設置。

  (四)食品處理區面積與就餐場所面積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數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等要求。

  食品處理區地面、墻壁、天花板、門窗與排水要求:

  (一)地面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不易積垢、耐腐蝕、防滑的材料鋪設,且平整、無裂縫。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調等場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統。

  (二)墻壁采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積垢的淺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調等場所有1.5米以上光滑、不吸水、淺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墻裙。

  (三)門、窗裝配嚴密,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和可開啟的窗設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銹的防蠅紗網或設置空氣幕,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能自動關閉。

  (四)天花板不滲水,無脫落、破損。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要求:

  (一)各類清洗消毒方式設專用水池的最低數量:采用化學消毒的,至少設有3個專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熱力消毒的,可設置2個專用水池。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二)配備能正常運轉的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設專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潔設施,標記明顯,結構密閉并易于清潔。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的大小和數量能滿足需要。

  食品原料、清潔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場所分別設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3類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數量或容量與加工食品的數量相適應。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二)設專用于拖把等清潔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會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過程。

  設備、工具和容器要求:

  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容器、包裝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要求。

  通風排煙設施要求:

  烹調場所采用機械排風。產生油煙的設備上部加設附有機械排風及油煙過濾的排氣裝置,過濾器便于清洗和更換。

  廢棄物暫存設施要求:

  (一)食品處理區設存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容器。廢棄物容器與加工用容器有明顯區分的標識。

  (二)廢棄物容器配有蓋子,以堅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內壁光滑便于清洗。專間內的廢棄物容器蓋子為非手動開啟式。

  庫房和食品貯存場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分開設置。

  (二)冷藏、冷凍柜(庫)數量和結構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有明顯區分標識。

  備餐專間要求:

  (一)專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食品傳遞窗為開閉式,其他窗封閉。專間墻裙鋪設到頂。

  (二)專間門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質,能夠自動關閉。

  (三)專間內設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要求的空調設施、空氣消毒設施、工具清洗消毒設施;涼菜間、裱花間設專用冷藏設施。

  (四)專間入口處設置洗手、消毒、更衣設施。

  第五類: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指根據集體服務對象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單位。不適用于為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單位和個人。

  選址要求:

  選擇地勢干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地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

  場所設置、布局、分隔和面積要求:

  (一)設置與食品供應方式和品種相適應的粗加工、切配、烹飪、面點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備餐等加工操作場所,以及食品庫房、更衣室、清潔工具存放場所等。各場所均設在室內。

  (二)各加工操作場所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三)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應分開設置。

  (四)食品處理區面積與最大供餐人數相適應,小于200平方米,面積與單班最大生產份數之比為1∶2.5;200—400平方米,面積與單班最大生產份數之比為1∶2.5;400—800平方米,面積與單班最大生產份數之比為1∶4;800—1500平方米,面積與單班最大生產份數之比為1∶6;面積大于1500平方米的,其面積與單班最大生產份數之比可適當減少。

  (五)烹飪場所面積≥食品處理區面積15%,分餐間面積≥食品處理區10%,清洗消毒面積≥食品處理區10%。

  (六)廠區道路采用混凝土、瀝青等便于清洗的硬質材料鋪設,有良好的排水系統。

  (七)加工經營場所內無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的區域(或距離25米以上)。

  食品處理區地面與排水要求:

  (一)地面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不易積垢、耐腐蝕、防滑的材料鋪設,且平整、無裂縫。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調等場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統。

  (二)墻角、柱角、側面、底面的結合處有一定的弧度。

  (三)地面和排水溝有排水坡度。

  (四)排水溝出口有網眼孔徑小于6毫米的金屬隔柵或網罩。

  食品處理區墻壁、門窗要求:

  (一)墻壁采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積垢的淺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調等場所有1.5米以上光滑、不吸水、淺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墻裙。

  (二)門、窗裝配嚴密,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和可開啟的窗設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銹的防蠅紗網或設置空氣幕,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能自動關閉。

  (三)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調等場所如設門,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料制作。

  (四)內窗臺下斜45度或采用無窗臺結構。

  食品處理區天花板要求:

  (一)天花板采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淺色材料涂覆或裝修。

  (二)清潔操作區、準清潔操作區及其他半成品、成品暴露場所屋頂若為不平整的結構或有管道通過,加設平整、易于清潔的吊頂。

  (三)水蒸氣較多的場所的天花板有適當的坡度。

  洗手消毒設施要求:

  (一)食品處理區內設置足夠數量的洗手設施,其位置設置在方便員工的區域。

  (二)洗手池的材質為不透水材料,結構易于清洗。

  (三)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有相應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設施,員工專用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標識。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要求:

  (一)配備能正常運轉的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

  (二)采用熱力消毒(因材質等原因無法采用的除外)。

  (三)各類清洗消毒方式設專用水池的最低數量:采用化學消毒的,至少設有3個專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熱力消毒的,可設置2個專用水池。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四)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

  (五)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使用不銹鋼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積垢并易于清洗。

  (六)設專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潔設施,標記明顯,結構密閉并易于清潔。

  (七)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的大小和數量能滿足需要。

  食品原料、清潔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場所分別設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3類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數量或容量與加工食品的數量相適應。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二)設專用于拖把等清潔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會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過程。

  設備、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容器、包裝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要求。

  (二)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三)食品設備、工具和容器與食品的接觸面平滑、無凹陷或裂縫。

  (四)所有食品設備、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質材料,因工藝要求必須使用除外。

  通風排煙設施要求:

  (一)烹調場所采用機械排風。產生油煙的設備上部加設附有機械排風及油煙過濾的排氣裝置,過濾器應便于清洗和更換。

  (二)排氣口裝有網眼孔徑小于6毫米的金屬隔柵或網罩。

  采光照明設施要求:

  加工經營場所光源不改變所觀察食品的天然顏色。安裝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設施使用防護罩。冷凍(藏)庫房使用防爆燈。

  廢棄物暫存設施要求:

  (一)食品處理區設存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容器。廢棄物容器與加工用容器有明顯區分的標識。

  (二)廢棄物容器配有蓋子,以堅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內壁光滑便于清洗。專間內的廢棄物容器蓋子為非手動開啟式。

  庫房和食品貯存場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分開設置。

  (二)冷藏、冷凍柜(庫)數量和結構應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有明顯區分標識。

  (三)除冷庫外的庫房有良好的通風、防潮、防鼠(如設防鼠板或木質門下方以金屬包覆)設施。

  (四)冷凍(藏)庫設可正確指示庫內溫度的溫度計。

  專間要求:

  (一)專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食品傳遞窗為開閉式,其他窗封閉。專間墻裙鋪設到頂。

  (二)專間門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質,能夠自動關閉。

  (三)專間內設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要求的空調設施、空氣消毒設施、工具清洗消毒設施;涼菜間、裱花間設專用冷藏設施。

  (四)專間入口處設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設施的通過式預進間,洗手消毒設施符合《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第六十三條的規定。

  更衣室要求:

  更衣場所與加工經營場所處于同一建筑物內,有足夠大小的空間、足夠數量的更衣設施和適當的照明。

  廁所要求:

  (一)廁所不設在食品處理區。

  (二)廁所采用水沖式,地面、墻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積垢的材料,設有效排氣裝置,有適當照明,與外界相通的窗戶設置紗窗,或為封閉式,外門能自動關閉,在出口附近設置洗手設施。

  運輸設備要求:

  (一)配備封閉式專用運輸車輛,以及專用密閉運輸容器。

  (二)運輸車輛和容器內部材質和結構便于清洗和消毒。

  檢驗室要求

  (一)設置開展食品和環節表面菌落總數、大腸菌群檢驗的檢驗室,并配備相應檢驗設備。

  (二)配備專用留樣容器和冷藏設施。

  第六類:中央廚房。

  選址要求:

  選擇地勢干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地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

  場所設置、布局、分隔、面積要求:

  (一)設置具有與供應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粗加工、切配、烹調、面點制作、食品冷卻、食品包裝、待配送食品貯存、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場所,以及食品庫房、更衣室、清潔工具存放場所等。

  (二)食品處理區分為一般操作區、準清潔區、清潔區,各食品處理區均應設置在室內,且獨立分隔。

  (三)配制涼菜以及待配送食品貯存的,應分別設置食品加工專間;食品冷卻、包裝應設置食品加工專間或專用設施。

  (四)各加工操作場所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半成品加工、食品分裝及待配送食品貯存的順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五)接觸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顯的區分標識,且分區域存放;接觸動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也有明顯的區分標識,且分區域存放。

  (六)食品加工操作和貯存場所面積原則上不小于300平方米,應當與加工食品的品種和數量相適應。

  (七)切配烹飪場所面積不小于食品處理區面積的15%;清洗消毒區面積不小于食品處理區面積的10%。

  (八)涼菜專間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

  (九)廠區道路采用混凝土、瀝青等便于清洗的硬質材料鋪設,有良好的排水系統。

  (十)加工制作場所內無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的區域(或距離25米以上)。

  食品處理區地面、排水、墻壁、門窗和天花板要求:

  (一)地面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不易積垢的材料鋪設,且平整、無裂縫。

  (二)粗加工、切配、加工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調等需經常沖洗場所、易潮濕場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統。

  (三)地面和排水溝有排水坡度(不小于1.5%),排水的流向由高清潔操作區流向低清潔操作區。

  (四)排水溝出口有網眼孔徑小于6毫米的金屬隔柵或網罩。

  (五)墻角、柱腳、側面、底面的結合處有一定的弧度。

  (六)墻壁采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積垢的淺色材料。

  (七)粗加工、切配、烹調和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場所應有1.5米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淺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墻裙,食品加工專間內應鋪設到頂。

  (八)內窗臺下斜45度以上或采用無窗臺結構。

  (九)門、窗裝配嚴密,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和可開啟的窗設有易于拆下清洗不生銹的紗網或空氣幕,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和各類專間的門能自動關閉。

  (十)粗加工、切配、烹調、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場所、食品包裝間的門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料制作。

  (十一)天花板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淺色材料涂覆或裝修。

  (十二)半成品、即食食品暴露場所屋頂若為不平整的結構或有管道通過,加設平整易于清潔的吊頂(吊頂間縫隙應嚴密封閉)。

  (十三)水蒸氣較多的場所的天花板有適當的坡度(斜坡或拱形均可)。

  洗手消毒設施要求:

  (一)食品處理區內設置足夠數量的洗手設施,其位置設置在方便員工的區域。

  (二)洗手池的材質為不透水材料,結構不易積垢并易于清洗。

  (三)洗手消毒設施旁設有相應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設施,員工專用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標識。

  工用具、設施設備清洗消毒保潔設施要求:

  (一)根據加工食品的品種,配備能正常運轉的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

  (二)采用有效的物理消毒或化學消毒方法。

  (三)各類清洗消毒方式設專用水池的最低數量:采用化學消毒的,至少設有3個專用水池或容器。采用熱力消毒的,可設置2個專用水池或容器。各類水池或容器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四)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消毒水池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

  (五)工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使用不銹鋼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積垢并易于清洗。

  (六)設專供存放消毒后工用具的保潔設施,標記明顯,易于清潔。

  (七)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的大小和數量能滿足需要。

  食品原料、清潔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場所分別設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3類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數量或容量與加工食品的數量相適應。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二)加工場所內設專用于拖把等清潔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會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過程。

  加工食品設備、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食品烹調后以冷凍(藏)方式保存的,應根據加工食品的品種和數量,配備相應數量的食品快速冷卻設備。

  (二)應根據待配送食品的品種、數量、配送方式,配備相應的食品包裝設備。

  (三)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容器、包裝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要求。

  (四)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五)所有食品設備、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質材料,因工藝要求必須使用除外。

  (六)食品容器、工具和設備與食品的接觸面平滑、無凹陷或裂縫(因工藝要求除外)。

  通風排煙、采光照明設施要求:

  (一)食品烹調場所采用機械排風。產生油煙或大量蒸汽的設備上部,加設附有機械排風及油煙過濾的排氣裝置,過濾器便于清洗和更換。

  (二)排氣口裝有網眼孔徑小于6毫米的金屬隔柵或網罩。

  (三)加工經營場所光源不改變所觀察食品的天然顏色。

  (四)安裝在食品暴露正上方的照明設施使用防護罩。冷凍(藏)庫房使用防爆燈。

  廢棄物暫存設施要求:

  (一)食品處理區設存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容器。廢棄物容器與加工用容器有明顯區分的標識。

  (二)廢棄物容器配有蓋子,以堅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內壁光滑便于清洗。專間內的廢棄物容器蓋子為非手動開啟式。

  庫房和食品貯存場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用具等物品除外)庫房分開設置。

  (二)冷藏、冷凍柜(庫)數量和結構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有明顯區分標識。

  (三)除冷庫外的庫房有良好的通風、防潮、防鼠(如設防鼠板或木質門下方以金屬包覆)設施。

  (四)冷藏、冷凍庫設可正確指示庫內溫度的溫度計。

  (五)庫房及冷藏、冷凍庫內應設置數量足夠的物品存放架,能使貯存的食品離地離墻存放。

  專間要求:

  (一)專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專間墻裙鋪設到頂。

  (二)專間只設一扇門,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質,能夠自動關閉。窗戶封閉。

  (三)需要直接接觸成品的用水,應加裝水凈化設施。

  (四)專間內設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規范》要求的空調設施、空氣消毒設施、流動水源、工具清洗消毒設施;涼菜間、食品冷卻間、食品包裝間設專用冷凍(藏)設施。

  (五)專間入口處設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設施的通過式預進間。洗手消毒設施除符合《中央廚房許可審查規范》第十三條的規定外,應當為非手觸動式。

  更衣室要求:

  更衣場所應與加工經營場所處于同一建筑物內,有足夠大小的空間、足夠數量的更衣設施和適當的照明。

  廁所設置要求:

  (一)廁所不設在食品處理區。

  (二)廁所采用水沖式。

  (三)廁所地面、墻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積垢的材料,設有效排氣裝置,有適當照明,與外界相通的窗戶設置紗窗,或為封閉式,外門能自動關閉,在出口附近設置洗手設施。

  (四)廁所排污管道與食品加工操作場所的排水管道分設,并有可靠的防臭氣水封。

  運輸設備要求:

  配備與加工食品品種、數量以及貯存要求相適應的封閉式專用運輸冷藏車輛,車輛內部結構平整,易清洗。

  食品檢驗和留樣設施設備及人員要求:

  (一)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

  (二)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施和檢驗人員。

  (三)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2010年3月4日衛生部令第70號公布)第九條;《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管理辦法》(國食藥監食〔2011〕211號)第十四條;《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粵食藥監法〔2010〕203號)第八條;第一類至第五類依據《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國食藥監食〔2010〕236號);第六類依據《關于印發中央廚房許可審查規范的通知》(國食藥監食〔2011〕212號)。

  五、申請材料

  申請人根據如下辦理業務的種類提交有關材料,所有復印件須由申請者簽名或蓋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除同時供應兩個及以上的企業員工就餐的工業區食堂外,食堂須以機關、學校(含托幼機構)、企事業單位、建筑工地、工業區管理方等為主體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不得以承包方的名義申請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

  (一)申請新建、改建、擴建餐飲業(含食堂,中央廚房和集體餐飲配送單位)建設項目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應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表》(原件1份)。

  2.營業執照、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經辦人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

  4.經營場地合法證明(經營場地為租賃的,提交經房屋租賃主管部門登記或者備案的租賃合同;場地為自有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無法提交有效產權證明的場所,經營者可憑各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社區工作站、園區管委會(工業園區、科技園區)、市場開辦管理單位、物業管理公司等單位或部門出具同意在該場所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的《場所使用證明》(原件1份)。

  5.經營場所的總平面圖、設備設施(含衛生設施和通風設施等平面布局圖)(需有審查人員和申請人雙方簽名,原件1份)。

  6.現場驗收核查意見(原件1份)。

  7.使用二次供水或其他非城市管網自來水的申請單位應提交經國家資質認可的檢驗機構出具的食品加工用水的衛生檢驗合格報告(報告出具時間不超過最近6個月)(復印件1份,驗原件)。

  8.食品安全管理員、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食品安全培訓考核合格證(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以下單位須配備高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特大型餐館(經營場所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連鎖經營餐飲服務單位的總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供餐人數3000人以上的集體食堂以及承擔重大活動接待任務的餐飲服務單位。以下單位須配備中級或高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大型餐館、供餐人數3000人以下的學校食堂(含托幼機構食堂)、就餐人數在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食堂。其他餐飲服務單位應至少配備初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考核合格證的,可兼任食品安全管理員,無須另外取得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食品安全培訓考核合格證。

  9.主要管理崗位人員食品安全培訓考核合格證(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以下單位須提交廚房(質控)負責人、原料采購負責人、樓面(銷售)負責人培訓考核合格證:特大型餐館(經營場所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連鎖經營餐飲服務單位的總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以及承擔重大活動接待任務的餐飲服務單位。以下單位須提交廚房(質控)負責人、原料采購負責人培訓考核合格證:大型餐館、學校食堂(含托幼機構食堂)、就餐人數在500人以上的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食堂。其他餐飲服務單位須提交廚房(質控)負責人培訓考核合格證。

  10.所有餐飲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11.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和中央廚房須提交:食品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職責規定;食品供應商遴選制度;加工制作場所環境及設施設備衛生管理制度;關鍵環節操作規程,包括采購、貯存、烹調溫度控制、專間操作、包裝、留樣、運輸、清洗消毒等;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臺賬記錄制度;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制度;食品檢驗制度;問題食品召回和處理方案;食品安全檢查計劃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

  其他單位須提交:食品安全管理組織機構以及食品采購查驗、場所環境衛生管理、設施設備衛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人員衛生管理、人員培訓管理、加工操作管理、投訴管理等各類管理制度。特大型餐館、大型餐館,學校食堂,供餐人數500人以上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連鎖經營餐飲服務企業總部還須提交:關鍵環節食品加工操作規程、食品安全檢查計劃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12.申請甜品站還須提交餐飲主店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復印件和餐飲主店配送管理制度、甜品站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甜品站環境及設施設備衛生管理制度。

  13.申請涼茶店還須提交涼茶原料配方以及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和藥品作為涼茶原料的申明。通過集中采購現場分裝銷售的涼茶店,應提供加工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餐飲服務許可證》。

  14.申請改建、擴建的,提交原《餐飲服務許可證》(原件)。

  (二)申請變更《餐飲服務許可證》,應提交以下材料:

  1.《餐飲服務許可證》中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注冊地址(非經營地址)以及經營場所地址名稱(門牌號、路段名等發生變更,實際地址不變)需要變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申請表》(原件1份)。

  (2)《餐飲服務許可證》(原件)。

  (3)申請單位經辦人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和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4)同一經營地址變更后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5)單純變更單位名稱須提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變更通知書》或同一經營地址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驗原件)。

  (6)變更經營場所地址名稱的須提交所在地派出所或居委會出具的地址變更證明(原件1份)。

  (7)轉讓的須提交轉讓合同,股權變更的須提交變更通知書。

  (8)變更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的須提交新的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9)食品安全管理員、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食品安全培訓考核合格證(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以下單位須配備高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特大型餐館(經營場所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連鎖經營餐飲服務單位的總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供餐人數3000人以上的集體食堂以及承擔重大活動接待任務的餐飲服務單位。以下單位須配備中級或高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大型餐館、供餐人數3000人以下的學校食堂(含托幼機構食堂)、就餐人數在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食堂。其他餐飲服務單位應至少配備初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考核合格證的,可兼任食品安全管理員,無須另外取得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食品安全培訓考核合格證。

  (10)主要管理崗位人員食品安全培訓考核合格證(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以下單位須提交廚房(質控)負責人、原料采購負責人、樓面(銷售)負責人培訓考核合格證:特大型餐館(經營場所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連鎖經營餐飲服務單位的總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以及承擔重大活動接待任務的餐飲服務單位。以下單位須提交廚房(質控)負責人、原料采購負責人培訓考核合格證:大型餐館、學校食堂(含托幼機構食堂)、就餐人數在500人以上的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食堂。其他餐飲服務單位須提交廚房(質控)負責人培訓考核合格證。

  (11)所有餐飲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12)申請單位經營項目和食品加工場所流程布局、設備設施未發生改變的書面承諾。

  2.變更許可范圍和經營地址(非地址名稱)的,提交材料同申辦新、改、擴建餐飲業(含食堂,中央廚房和集體餐飲配送單位)建設項目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同時提交原《餐飲服務許可證》(原件)。

  (三)申請補辦《餐飲服務許可證》,應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表》(原件1份)。

  2.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3.經辦人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和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4.凡《餐飲服務許可證》遺失的,須提交市級報刊刊登的含許可證證號和發證日期的作廢聲明的原件及有關的情況說明。

  5.《餐飲服務許可證》破損的,提交《餐飲服務許可證》(原件)及破損原因說明。

  6.食品安全管理員、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食品安全培訓考核合格證(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以下單位須配備高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特大型餐館(經營場所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連鎖經營餐飲服務單位的總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供餐人數3000人以上的集體食堂以及承擔重大活動接待任務的餐飲服務單位。以下單位須配備中級或高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大型餐館、供餐人數3000人以下的學校食堂(含托幼機構食堂)、就餐人數在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食堂。其他餐飲服務單位應至少配備初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考核合格證的,可兼任食品安全管理員,無須另外取得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食品安全培訓考核合格證。

  7.主要管理崗位人員食品安全培訓考核合格證(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以下單位須提交廚房(質控)負責人、原料采購負責人、樓面(銷售)負責人培訓考核合格證:特大型餐館(經營場所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連鎖經營餐飲服務單位的總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以及承擔重大活動接待任務的餐飲服務單位。以下單位須提交廚房(質控)負責人、原料采購負責人培訓考核合格證:大型餐館、學校食堂(含托幼機構食堂)、就餐人數在500人以上的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食堂。其他餐飲服務單位須提交廚房(質控)負責人培訓考核合格證。

  8.所有餐飲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四)申請《餐飲服務許可證》延續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表》(原件1份)。

  2.《餐飲服務許可證》(原件)(遺失的,須提交市級報刊刊登的含許可證證號和發證日期的作廢聲明的原件及有關的情況說明)。

  3.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4.經辦人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和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5.現場驗收核查意見(原件1份)。

  6.使用二次供水或其他非城市管網自來水的申請單位應提交經國家資質認可的檢驗機構出具的食品加工用水的衛生檢驗合格報告(報告出具時間不超過最近6個月)(復印件1份,驗原件)。

  7.食品安全管理員、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食品安全培訓考核合格證(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以下單位須配備高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特大型餐館(經營場所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連鎖經營餐飲服務單位的總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供餐人數3000人以上的集體食堂以及承擔重大活動接待任務的餐飲服務單位。以下單位須配備中級或高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大型餐館、供餐人數3000人以下的學校食堂(含托幼機構食堂)、就餐人數在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食堂。其他餐飲服務單位應至少配備初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考核合格證的,可兼任食品安全管理員,無須另外取得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食品安全培訓考核合格證。

  8.主要管理崗位人員食品安全培訓考核合格證(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以下單位須提交廚房(質控)負責人、原料采購負責人、樓面(銷售)負責人培訓考核合格證:特大型餐館(經營場所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連鎖經營餐飲服務單位的總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以及承擔重大活動接待任務的餐飲服務單位。以下單位須提交廚房(質控)負責人、原料采購負責人培訓考核合格證:大型餐館、學校食堂(含托幼機構食堂)、就餐人數在500人以上的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食堂。其他餐飲服務單位須提交廚房(質控)負責人培訓考核合格證。

  9.所有餐飲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原《餐飲服務許可證》已過有效期的,須新辦《餐飲服務許可證》,提交材料同申辦新、改、擴建餐飲業(含食堂,中央廚房和集體餐飲配送單位)建設項目的《餐飲服務許可證》。

  10.申請單位經營項目和食品加工場所流程布局、設備設施未發生改變的書面承諾。

  (五)申請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應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餐飲服務許可證注銷申請表》(原件1份)。

  2.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3.經辦人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和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4.《餐飲服務許可證》(原件)。

  (六)持原衛生部門發放的《食品衛生許可證》或《餐飲服務許可證》辦理延續、變更、補證等手續的,為完善檔案材料,須同時提交《建檔材料登記表》、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經營場所的總平面圖、設備設施(含衛生設施和通風設施等平面布局圖)(各1份)。

  (七)申請現場驗收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餐飲服務單位現場驗收申請表》(原件1份)。

  2.營業執照、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4.經營場地的合法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延續和單純增加特別許可項目無須提交。

  5.經營場所的總平面圖、設備設施(含衛生設施和通風設施等平面布局圖)(各2份),延續無須提交。

  依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十條;《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關于印發中央廚房許可審查規范的通知》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第八條;《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的管理辦法》(粵食藥監法〔2011〕129號)第三條、第九條和第十條;《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深市監規〔2010〕19號)第六條;《轉發關于鼓勵社會投資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若干實施意見的通知》(深府辦〔2010〕111號)第十一條及本實施辦法。

  六、申請表格

  《深圳市餐飲服務單位現場驗收申請表》、《深圳市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表》、《深圳市餐飲服務許可證注銷申請表》、《建檔材料登記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費領取,也可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http://www.szscjg.gov.cn)上免費下載。

  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機關

  (一)全市列入市政府享受便利直通車服務的企業可選擇到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所在轄區市場監督管理分局辦理許可業務。

  (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指定接待單位的餐飲業(含食堂)、經營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飲業(含食堂)、大型連鎖餐飲服務單位及市直屬各類學校食堂許可申請的受理機關為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三)福田區、羅湖區、南山區、鹽田區及光明新區、坪山新區除市局受理外的其他餐飲業(含食堂)許可申請的受理機關為轄區市場監督管理分局。

  (四)寶安區(含龍華新區)、龍崗區(含大鵬新區)除市局受理外的其他餐飲業(含食堂)許可申請的受理機關分別為:

  1.經營面積200平方米以下的餐飲業(不含學校食堂)許可申請的受理機關為該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各市場監管所;

  2.全區的學校食堂及經營面積200平方米以上的餐飲業(含食堂)許可申請的受理機關為所在轄區市場監督管理分局(龍華新區、大鵬新區許可申請分別由寶安分局、龍崗分局受理,龍華、大鵬市場監督管理分局成立后由轄區分局受理許可申請)。

  八、行政許可決定機關

  (一)全市列入市政府享受便利直通車服務的企業,選擇到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的,許可決定機關為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選擇到所在轄區市場監督管理分局辦理的,許可決定機關為轄區市場監督管理分局。

  (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指定接待單位的餐飲業(含食堂)、經營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飲業(含食堂)、大型連鎖餐飲服務單位及市直屬各類學校食堂許可申請的決定機關為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三)其他餐飲業(含食堂)許可申請的決定機關為轄區市場監督管理分局。

  九、行政許可程序

  (一)申請新建、改建、擴建餐飲業(含食堂,中央廚房和集體餐飲配送單位)建設項目的《餐飲服務許可證》、變更許可范圍和申請延續《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首先提出現場驗收申請,現場驗收通過后,憑審查人員出具的《現場驗收核查意見》和其他材料在意見出具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逾期需重新申請現場驗收。

  1.申請現場驗收程序如下:

  申請人提出現場驗收申請→現場核查→出具現場驗收核查書面意見。

  2.申請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程序如下:

  受理→審核→審批→發放。

  (二)申請變更《餐飲服務許可證》中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注冊地址(非經營地址)以及經營場所地址名稱(門牌號、路段名等發生變更,實際地址不變)的程序如下:

  受理→審批→發放。

  (三)申請補發或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

  材料齊全,窗口工作人員出具注銷決定書或補發餐飲服務許可證。

  十、行政許可時限

  現場驗收核查自接收驗收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因申請人不符合餐飲服務現場核查要求需要整改的時間除外。

  餐飲服務許可自受理許可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

  依法需要聽證、檢疫、檢驗、鑒定所需時間除外。

  依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十一、行政許可證件及有效期限

  《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臨時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

  依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十二、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

  從事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餐飲服務許可后,方可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餐飲服務活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

  十三、行政許可收費

  無。

  十四、行政許可年審或年檢

  無。



 
地區: 廣東 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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