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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實施細則(皖質辦函〔2010〕134號)

   2011-05-12 343
核心提示: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督促我省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規范監督檢查工作,根據國家質檢總局《食品生產加工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督促我省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規范監督檢查工作,根據國家質檢總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監督檢查的對象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企業。
 
  第三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和本細則的規定對市、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實施監督檢查的情況進行指導和檢查。
 
  市、縣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和本細則的規定,按照食品質量安全區域監管責任制,在職權范圍內負責本轄區企業的監督檢查工作,上級部門應對下級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情況進行指導和檢查。
 
  第二章 監督檢查計劃
 
  第四條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編制本轄區企業年度常規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檢查方式、檢查時間等內容,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并報上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
 
  第五條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局對企業實施常規監督檢查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對企業的現場監督檢查每年應不少于一次。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者應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局可以根據企業生產食品的風險程度、質量安全控制能力、以往信用情況等,對企業實施分類監管。
 
  第六條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局可以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上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工作部署、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狀況、監管工作需要等,對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調整。
 
  計劃調整情況應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并報上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
 
  第七條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局可根據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情況,發現涉嫌存在質量安全問題情況,群眾投訴和舉報,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上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的部署,直接前往企業實施特別監督檢查。
 
  第三章  現場監督檢查程序
 
  第八條  實施現場監督檢查前,應核查企業自查報告,查閱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明確重點檢查內容。需抽樣檢驗的,應事先做好抽樣準備。
 
  第九條  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時,應有2名以上質監部門工作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證件。
 
  第十條  現場監督檢查人員應按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情況核查表》逐項進行檢查,并根據企業自查報告,要求企業如實提供有關證實資料,采取詢問相關人員、抽查記錄資料、現場檢查核對等方法予以核實。
 
  對原輔材料進貨驗收、生產過程控制和產品出廠檢驗等關鍵環節,以及企業曾經發生的質量安全問題的整改情況應重點檢查。
 
  檢查中需采集客觀證據的,應采取復印記錄、現場拍照的方式留存證據;需對產品抽樣檢驗的,按照抽樣規則抽取樣品。
 
  第十一條  現場監督檢查人員應將監督檢查結果如實記錄在《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情況核查表》上。《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情況核查表》之外的項目需要記錄的,可另附監督檢查記錄。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存在的問題,以及企業對前次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現場監督檢查人員應予以詳細描述,并記錄在《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現場監督檢查情況記錄表》上。
 
  第十二條  監督檢查記錄經企業法人代表或其授權的人員核實無誤后,由監督檢查人員和企業法人代表或其授權的人員簽字。被檢查單位對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簽署異議。被檢查單位拒絕簽字的,由監督檢查人員書面予以記錄。監督檢查記錄一式兩份,一份企業留存,一份監管部門留存。
 
  第四章          監督檢查的內容和方法
 
  第十三條  企業應保持資質的一致性。
 
  (一)查驗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企業名稱是否與工商營業執照一致,食品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是否在有效期內。
 
  (二)檢查了解企業實際生產食品的場所、生產食品的范圍等是否與食品生產許可證書內容一致,是否有生產場所搬遷未變更、超許可范圍和超期未延續繼續生產加工食品的行為。
 
  (三)現場查看企業的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是否發生變化,是否持續符合生產許可證發證要求,變化后是否按規定進行了報告。
 
  第十四條  企業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一)檢查企業采購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下簡稱原輔料)是否向供貨者索取了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復印件(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許可的)和購進批次產品的合格證明文件;對供貨者無法提供有效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業是否依照食品安全標準自行檢驗或委托檢驗;企業采購進口需法定檢驗的原輔料是否向供貨者索取有效的檢驗檢疫證明;企業進貨查驗記錄是否真實,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二年。
 
  (二)檢查企業原輔料庫房,記錄企業采購的原輔料的數量、名稱等信息,對照企業進貨查驗記錄,驗證是否與實際使用的原輔料品種一致。對照企業庫存的食品添加劑是否與填報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食品添加物質使用登記表》一致。
 
  (三)檢查企業原輔料庫房環境是否整潔衛生,是否有防鼠防蠅等設施;原輔料是否做到離地離墻存放,食品添加劑、回收食品是否單獨存放,涉及速凍、冷藏等特殊要求的原輔料貯存溫度控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先進先出的原則出入庫。查驗企業回收食品登記銷毀記錄,檢查是否有使用回收食品作為食品原料生產食品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  企業應建立生產過程控制制度。
 
  (一)檢查企業是否定期對廠區內環境衛生狀況進行自查,是否保存自查記錄;現場察看企業廠區內是否保持清潔衛生,是否存在妨礙生產、有礙食品衛生的其他產品,廠區路面是否平整、有無積水,廠區內是否有裸存的垃圾堆,企業生活區、生產區是否相互隔離,是否飼養家禽、家畜,距離生產區25米內是否有坑式廁所。
 
  (二)檢查企業是否對生產加工場所清潔衛生狀況進行自查,是否保存自查記錄;現場察看企業生產加工場所是否清潔衛生,屋頂(天花板)、墻壁表面是否清潔,地面是否積水;防蠅、防鼠、防蟲、洗手、更衣等設施是否正常使用;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或產生的各種有害物質是否合理置放與處置。
 
  (三)檢查企業是否對生產加工設施清潔衛生狀況進行自查,是否建立和保存停產、復產記錄及復產時生產設備、設施等安全控制記錄,現場察看企業生產加工設施是否有污垢和灰塵。
 
  (四)檢查企業是否對必備生產設備、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和清洗消毒,是否保存有關記錄;現場察看企業生產加工設施是否清潔,食品生產設施、設備、工具和容器是否維護保養完好,使用前后是否及時進行了徹底清洗、消毒。
 
  (五)現場詢問投料人員如何對使用原料、食品添加劑進行計量控制,檢查是否如實填寫投料記錄表。檢查企業是否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部公告要求的添加物質,使用的添加物質是否在《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食品添加物質使用登記表》上如實填寫。
 
  (六)檢查企業是否合理確定生產關鍵質量控制點,是否根據工藝作業指導書實施有效控制,做好控制記錄。
 
  (七)檢查企業人流、物流走向及設備布局是否合理并滿足工藝要求,是否按照生產工藝的先后次序和產品特點,設置不同區域,檢查企業的加工布局是否生熟分開,是否存在原料、半成品、成品往返交叉。
 
  (八)現場察看企業生產設備、設施是否運行正常,是否嚴格執行加工設備、設施的維護程序。
 
  (九)檢查企業是否建立現場人員衛生防護知識培訓記錄;詢問現場人員對衛生防護知識的掌握情況,隨機抽查現場人員是否達到衛生防護的要求。
 
  第十六條  企業應建立出廠檢驗記錄制度。
 
  (一)對照相應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的規定,核查企業必備檢驗設備、設施是否存在缺項;檢驗設備是否能正常使用,其中計量器具是否持有合格有效檢定證。
 
  (二)對照相應的檢測方法,檢查企業檢驗所需的輔助設備和化學試劑是否存在缺項,檢驗所需的輔助設備是否能正常使用,檢驗所需化學試劑是否在有效期內。
 
  (三)檢查檢驗人員有無相關從業資格證書(或培訓證書)及培訓記錄;對照標準規定的檢測方法,詢問檢驗人員有關檢驗過程,了解檢驗人員是否熟練掌握檢測方法。
 
  (四)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規定的出廠檢驗項目,查閱企業檢驗報告及原始記錄,檢查企業出廠檢驗是否存在漏項情況。
 
  (五)檢查企業是否建立有出廠檢驗原始數據和檢驗報告的記錄;檢查出廠檢驗報告和原始數據的出廠檢驗項目是否齊全,出廠檢驗報告是否有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執行標準、檢驗結論、檢驗人員、檢驗合格證號或檢驗報告編號、檢驗時間等記錄內容;對照企業生產加工產品的入庫記錄,抽查企業產品是否有出廠檢驗的原始記錄和檢驗報告,驗證是否做到批批出廠產品檢驗。
 
  (六)檢查企業是否建立留樣場所、留樣記錄;對照檢驗報告所列批次,抽查企業是否批批保存出廠檢驗留存實物樣品,產品保質期少于2年的,實物樣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的保質期,產品保質期超過2年的,實物樣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七)檢查自行進行產品出廠檢驗的企業,是否按規定進行了實驗室測量比對,建立并保存了比對記錄。
 
  (八)對委托出廠檢驗的企業,檢查委托檢驗機構是否具有法定檢驗資質,委托檢驗協議是否在有效期內,委托檢驗項目、批次是否符合規定;查閱企業送檢記錄和檢驗報告,抽查企業委托檢驗是否達到批批檢驗要求。
 
  第十七條  企業應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一)檢查企業是否建立并保存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處理記錄;對照企業進貨驗收記錄,檢查企業對采購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處理情況,是否將不合格食品原料投入生產。
 
  (二)檢查企業是否建立并保存生產不合格產品處理記錄;查閱出廠檢驗記錄臺帳、委托檢驗報告、監督抽查報告,檢查企業對生產的不合格產品是否進行了有效處理,是否有不合格產品出廠銷售。
 
  (三)對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企業的監督抽查和檢查發現的不合格,檢查企業是否采取了整改措施,是否整改復查合格。
 
  第十八條  企業生產加工食品的標識標注內容應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事項。
 
  (一)檢查標簽是否標明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等項目,標注的內容是否符合標準和相關法規的規定,是否存在超前標注生產日期的情況。
 
  (二)檢查標簽是否標注食品成分或者配料表,標注的成分或配料是否按照生產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進行標注,是否標注生產加工食品中使用的各種添加物質。
 
  (三)檢查標簽是否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和食品產地,其標注的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是否真實,為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產地是否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聯系方式是否真實有效。
 
  (四)檢查標簽是否標注保質期,保質期的標注是否符合標準規定。
 
  (五)檢查標簽是否標注現行有效的產品標準代號。
 
  (六)檢查標簽是否標注貯存條件,其內容是否符合標準規定。
 
  (七)檢查標簽配料表中是否標注了生產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劑,標注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名稱是否是國家標準規定的通用名稱。
 
  (八)檢查標簽是否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及QS標志,標注的生產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
 
  (九)檢查專供嬰幼兒主輔食品的標簽是否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含量。可與進貨臺帳、生產投料記錄對照,檢查標注的主要營養成分是否真實。
 
  (十)檢查專供特定人群主輔食品的標簽是否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含量;可與進貨臺帳、生產投料記錄對照,檢查標注的主要營養成分是否真實。
 
  (十一)檢查法律、法規或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如:食品標識是否與食品或者其包裝分離;食品標識是否直接標注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裝上;除注冊商標外,食品標識所用文字是否為規范的中文;混裝非食用產品易造成誤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人身傷害的,是否在其標識上標注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醫學臨床證明對特殊群體易造成危害的、經過電離輻射或者電離能量處理過的、屬于轉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轉基因原料的,標識上是否標注中文說明;食品名稱或者說明中標注“營養”、“強化”字樣的,是否按照國家標準有關規定,標注該食品的營養素和熱量,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定量;是否標示有食品標識標注禁止性內容;法律、法規或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是否符合規定。
 
  第十九條  企業應建立銷售臺帳。
 
  (一)查閱企業提供的質量管理文件,確定企業是否建立了銷售臺帳記錄制度。
 
  (二)查閱企業建立和保存的銷售臺帳記錄是否完整:記錄項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包含產品名稱、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出貨日期、地點、檢驗合格證號、交付控制、承運者等內容;是否記錄及時;是否有記錄人員簽字。可以通過核對銷售臺帳記錄與生產記錄的一致性,來檢查銷售臺帳記錄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條  企業標準執行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一)查閱企業提供的執行標準目錄及標準文本,了解企業所執行的所有產品標準,檢查企業標準是否按照規定進行備案;通過企業執行標準與企業生產產品品種的核對,檢查企業是否存在無標生產情況。
 
  (二)通過查閱企業質量管理文件,檢查企業是否規定有部門或人員負責收集、記錄新發布的國家食品安全標準,檢查具體記錄情況;查閱企業參加相關培訓記錄情況;查閱企業關于標準執行工作的規定和文件。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一)查閱企業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二)檢查企業是否建立和保存對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責令召回的執行情況的記錄,已經售出的不安全食品是否召回。包括:企業通知召回的情況;實際召回的情況;對召回產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或銷毀的記錄;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向當地政府和縣級以上監管部門報告召回及處理情況。相關記錄是否完整,并能夠相互印證。
 
  第二十二條  企業從業人員健康和培訓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一)查閱企業質量管理文件,是否建立了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是否保存對直接接觸食品人員健康管理的相關記錄。
 
  (二)查閱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記錄,是否建立和保存對從業人員的食品質量安全知識培訓記錄;現場抽查工作人員,了解其對近期進行的食品質量安全知識培訓的掌握情況。
 
  (三)檢查食品生產人員在崗名單,核實生產人員的健康證明,現場抽查直接接觸食品人員的健康證明。
 
  第二十三條  企業接受委托加工食品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一)檢查企業是否有委托加工協議,委托加工行為是否在協議有效期內,是否履行委托加工報告手續。
 
  (二)現場檢查委托加工的食品及食品標識是否與委托加工協議、委托加工報告手續所記載的內容一致。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建立消費者投訴受理制度。
 
  (一)檢查企業是否建立消費者投訴受理制度,是否有專人負責受理及處理。
 
  (二)檢查企業登記的投訴記錄是否載明投訴者的姓名和聯系方式、食品品種、數量、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具體質量問題。
 
  (三)檢查企業是否對消費者投訴的食品質量安全等問題作出相應處理,檢查處理記錄。
 
  (四)對投訴屬實的食品質量安全等問題,查驗企業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查看整改記錄和整改報告,必要時可聯系投訴者核實情況。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主動收集企業內部發現的和國家發布的與企業相關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信息,并做出反應,同時應建立和保存相關記錄。
 
  (一)檢查企業是否建立收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信息的制度,是否保存了記錄和資料。如:收集、記錄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通知、公告,包括國家和省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食品新原料、生產新工藝、新品種食品添加劑、新型食品用包裝材料的風險評估信息,行業內有關食品安全信息等。
 
  (二)檢查企業是否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信息,采取了相應的措施,防止風險的發生。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按規定妥善處置食品安全事故。
 
  (一)檢查企業是否制定食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制度和處置預案,是否有專門部門負責。
 
  (二)詢問企業負責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人員是否熟悉處置流程,檢查企業是否定期開展防范措施落實的自查,查看有關工作記錄。
 
  (三)檢查企業有關問題食品召回、安全事故報告等處置執行記錄,查閱記錄內容是否完整。
 
  第五章          監督檢查結果處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能夠現場整改的問題,應當要求企業現場整改;不能現場整改的問題,要依法發出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并跟蹤整改情況。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要立即取證。發現重大問題可依法責令企業停產,并向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上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報告。
 
  第二十八條  所有監督檢查記錄應按照“一企三檔”的規定,歸檔保存,保存期限為三年。留存企業的監督檢查記錄,應歸入企業建立的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留存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記錄,應歸入監管部門建立的食品安全信用檔案;有關監督檢查的基本信息,應錄入食品質量安全電子監管系統。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每年應檢查總結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完成情況,并形成本轄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情況分析報告,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并報上級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市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可依照本細則制定具體的監督檢查工作方案或工作程序。
 
  第三十二條  對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監督檢查,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系統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巡查與分類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由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附件: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現場監督檢查情況記錄表.doc


 
地區: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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