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及時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管理制度的指導意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均有責任和義務對涉及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并獲得獎勵。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包括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線索及調查處理的違法案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貴州省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食安辦”)及具有食品監(jiān)管職能的各成員單位受理、督辦或者直接參與調查處理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四條 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根據其社會影響、危害程度、案件貨值金額分為:
(一)重大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社會影響大,危害嚴重,涉案貨值金額100萬元以上,或者省級政府認定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
(二)較大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社會影響較大,危害較重,涉案貨值金額50萬元及以上不足100萬元,或者市、州級政府認定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
(三)一般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社會影響小,危害不大,涉案貨值金額不足50萬元,或者縣級政府認定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
第五條 縣級以上食安辦及具有食品安全監(jiān)管職能的各成員單位應當公布舉報電話,明確舉報受理范圍和有效聯(lián)系方式,負責受理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并依法調查處理。
第六條 舉報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各級有關部門接報后,應當形成接報受理記錄,建立專門案件卷宗。舉報內容涉及其他部門的,要及時移送舉報信息,并形成交接記錄。
(一)以來訪形式舉報;
(二)以電話、信件、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舉報;
(三)其他方式進行舉報。
第七條 舉報內容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并查實的,舉報人可以獲得相應獎勵:
(一)非法生產、銷售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農業(yè)投入品的;
(二)在農產品種植、養(yǎng)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它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三)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四)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質的;
(五)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肉類制品的;
(六)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等偽劣食品的;
(七)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或者其它產品標志生產經營食品的;
(八)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guī)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九)生產、銷售國家或有關部門明令淘汰、禁止或暫停銷售的食品添加劑的;
(十)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八條 舉報人獲得獎勵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違法行為發(fā)生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
(二)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方;
(三)舉報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門掌握;
(四)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
第九條 獎勵對象的認定:
(一)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由舉報人直接領取獎金。
(二)重大案件的匿名舉報人也可以作為舉報獎勵對象。匿名舉報人可選擇使用6位密碼,在違法案件和舉報線索調查處理完畢后憑密碼和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金。
(三)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
(四)兩人及以上聯(lián)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案進行獎勵。
(五)履行食品安全監(jiān)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作為食品安全案件的舉報獎勵對象。
第十條 根據舉報人提供線索與調查處理的事實結論相符合的程度,舉報分為下列三個等級。
一級:詳細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食品安全事故線索和相關證據,協(xié)助現場查處工作,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完全相符。
二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食品安全事故及隱患線索和部分證據,協(xié)助查處工作,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相符。
三級:提供違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隱患線索,不直接協(xié)助查辦工作,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基本相符。
第十一條 給予舉報人的獎勵金額,按照舉報案件的貨值金額和舉報等級進行核發(fā)。貨值金額按照產品售價進行計算,沒有售價的按照市場上同類商品的平均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委托有資質的估價機構確定。
(一)舉報等級為一級的,按貨值金額的5%給予獎勵。
(二)舉報等級為二級的,按貨值金額的3%給予獎勵。
(三)舉報等級為三級的,按貨值金額的1%給予獎勵。
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對舉報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地下“黑窩點”、“黑作坊”等的人員,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內部舉報人員,可適當提高獎勵額度。具體獎勵標準由各級政府具體明確。
第十二條 案件調查處理部門應當自結案之日起30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填寫《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結案審批表》,提出獎勵意見,向同級食安辦申報。同級食安辦應在7日內予以審定并回復。審定需報上級部門的,按程序申報。審定批準的,由申報單位指定專人到同級食安辦辦理領取獎金的有關手續(xù),同級食安辦將獎金直接劃撥到申報單位賬上,由申報單位發(fā)給舉報人。
申報單位故意拖延或不及時發(fā)給舉報人的,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問責。舉報人放棄權利,不領獎金的,申報單位要在5個工作日內將獎金退回同級食安辦。否則,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三條 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憑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舉報時選擇密碼的,還應提供密碼)到有關部門領取獎金并辦理簽收手續(xù)。委托他人代領的,受委托人需持有舉報人授權委托書及有效身份證明。逾期不領的,視為放棄權利。
第十四條 省、市(州)、縣(市、區(qū)、特區(qū))政府分別建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該項資金的使用接受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重大、較大、一般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的最終審定、獎金核發(fā)、信息披露等工作分別由省政府食安辦、各市(州)政府食安辦、縣(市、區(qū)、特區(qū))政府食安辦負責。
第十五條 舉報受理單位應當建立并嚴格執(zhí)行舉報保密辦法。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舉報人姓名、住所、工作單位或其他身份資料。凡對舉報人打擊報復的,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嚴懲。
第十六條 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以及偽造舉報材料騙取或者冒領獎金的,交由有關機關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受理舉報和負責食品安全監(jiān)管的工作人員不遵守工作紀律、徇私舞弊的,嚴肅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各市、自治州,縣(市、區(qū)、特區(qū))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