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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進口食品市場銷售規范(試行)【2016-06-01實施】

   2016-05-13 673
核心提示:為加強全省進口食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管理,落實進口食品經營者質量安全管理責任,保障人民群眾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
為加強全省進口食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管理,落實進口食品經營者質量安全管理責任,保障人民群眾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一、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的進口食品經營者。
 
  本規范所稱進口食品經營者包括從事進口食品市場銷售的批發商、零售商。
 
  二、進口食品經營者資質
 
  進口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健康證明。
 
  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健康證明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擺放。
 
  僅銷售食用農產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三、進口食品合格證明查驗
 
  進口食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經營者銷售進口食品,應當查驗留存《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以下簡稱《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隨附合格證明材料。必要時應當查驗留存進口食品的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
 
  《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隨附合格證明材料標注的項目應當與進口食品的實際狀況相符。
 
  四、進口食品準入查驗
 
  經營者銷售進口食品,應當查驗進口食品準入情況。
 
  進口食品
 
  查驗進口食品準入情況,可以通過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進出口食品安全局網站“評估審查符合要求及有傳統貿易的國家或地區輸華食品目錄”查詢。
 
  五、進口企業資質查驗
 
  (一)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進口商備案查驗。經營者銷售進口食品,應當查驗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進口商是否備案,不得銷售未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進口商提供的食品。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定期公布已經備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進口商備案名單。進口食品經營者應當主動查詢或者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咨詢。
 
  (二)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注冊查驗。經營者銷售進口食品,應當查驗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注冊情況,不得銷售未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生產的食品。
 
  查驗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注冊情況,可以通過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專欄”進行查詢。
 
  六、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經營者采購進口食品,應當查驗進口商提供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或者其他供貨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并按規定留存相關證明材料。
 
  從事進口食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建立進口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食品并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生產(進口)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進口商或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按規定保存相關記錄和憑證。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從事進口食品經營的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進口商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或其他供貨者出具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進行進口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從事進口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進口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并按規定保存相關記錄和憑證。
 
  七、中文標簽、說明書
 
  市場銷售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進口。
 
  進口食用農產品的包裝或者標簽應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原產地,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分裝銷售的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在包裝上保留原進口食用農產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裝企業、分裝時間、地點、保質期等信息。
 
  進口鮮凍肉類產品內外包裝應當使用無毒、無害的材料,完好無破損;內外包裝上應當標明產地國、品名、生產企業注冊號、生產批號;外包裝上應當以中文標明規格、產地(具體到州/省/市)、目的地、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溫度等內容,目的地應當標明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分裝銷售肉類產品,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明示“進口食品”字樣,方便消費者選購。
 
  八、經營場所、設施
 
  進口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其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距離。
 
  貯存、運輸和裝卸進口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有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進口食品與有毒、有害的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法律法規及規章對進口食品經營的其他規定,進口食品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
 
  本規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地區: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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