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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的通知(浙政辦發〔2015〕50號)

   2015-05-25 492
核心提示: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和《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要求,結合我省地方性法規修改等情況,對全省行政審批事項作了進一步清理。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取消的39項和調整(含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直接或委托下放事項、前置審批改為后置審批事項)的86項行政審批事項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做好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銜接落實工作,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規范審批行為、創新審批方式,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5月16日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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