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和《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要求,結合我省地方性法規修改等情況,對全省行政審批事項作了進一步清理。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取消的39項和調整(含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直接或委托下放事項、前置審批改為后置審批事項)的86項行政審批事項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做好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銜接落實工作,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規范審批行為、創新審批方式,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5月16日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和《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要求,結合我省地方性法規修改等情況,對全省行政審批事項作了進一步清理。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取消的39項和調整(含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直接或委托下放事項、前置審批改為后置審批事項)的86項行政審批事項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做好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銜接落實工作,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規范審批行為、創新審批方式,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