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衛生部第70號令),切實履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結合我省實際,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貴州省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并已通過貴州省政府法制辦審查登記。現予印發,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貴州省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貴州省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 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省餐飲服務許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7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省餐飲服務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核、決定、變更、延續、補發、注銷及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餐館、快餐店、小吃店、飲品店、食堂、集體用餐配送等經營活動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取得餐飲服務許可,并依法承擔餐飲服務的食品安全責任。
本實施細則不適用于食品攤販和為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單位和個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鐵路運營中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審批發放,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并監督指導全省餐飲服務許可管理工作。各市(州、地)或縣(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餐飲服務許可管理工作。
第五條 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審批發放,按屬地管轄原則,由餐飲服務提供者所在的市(州、地)或縣(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第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示下列與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事項相關的內容:
(一)許可依據及具體條款;
(二)許可條件、程序、期限;
(三)許可申請所需申請材料目錄;
(四)許可申請資料的示范文本;
(五)受理機關的通訊地址、咨詢聯系電話、投訴舉報電話;
第七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餐飲服務許可信息和檔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銷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名錄。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八條 申請人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合法的經營場所;
(二)具有與制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三)具有與制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風、冷凍冷藏、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具有符合法規要求的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以及經食品安全培訓、不屬于《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被限定人員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六)具有與本單位實際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申請餐飲服務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
(二)名稱預先核準證明(已從事其他經營的可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和設備布局、加工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及說明;
(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五)符合相關規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證明資料;
(六)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合格證明;
(七)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包含以下內容:
1.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購查驗管理;
2.場所環境衛生管理;
3.設施設備運行、維護和衛生管理;
4.清洗消毒管理;
5.人員衛生管理;
6.人員培訓管理;
7、從業人員健康管理;
8.加工操作管理;
9.餐廚垃圾管理;
10.消費者投訴管理;
11.保障食品安全所需的其他管理制度。
(七)餐飲服務場所合法使用的有關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或租賃協議等);
(八)自備水源的,需提供生活飲用水安全檢測報告;
(九)特大型、大型餐館,學校食堂、幼兒園食堂、工地食堂,供餐人數500人及以上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連鎖經營餐飲服務企業的總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還需提供以下資料:
1.設置專職食品安全管理崗位及人員的證明資料;
2.關鍵環節食品加工規程(包括但不僅限于食品和食品原料驗收操作規程、食品貯存操作規程、食品加工操作規程、食品添加劑貯存使用操作規程、專間操作規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處理規程);
3.衛生檢查計劃;
4.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十)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還需要提交以下資料:
1.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產品包裝材料證明;
2.與實際產品內容相符合的標識說明樣張;
3.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配送設備設施的有關資料。
(十一)不屬于以下情形的說明資料:
1.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未滿1年的;
2.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未滿3年的;
3.申請人為被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餐飲服務提供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且在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未滿5年的;
4.聘用曾任被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餐飲服務提供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作為管理人員,且在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未滿5年的。
(十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所交材料除圖紙外應用A4紙打印或用碳素筆書寫,逐份加蓋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印章,按次序裝訂,一式兩份;凡提交的材料為復印件的,均應在復印件上寫明“系原件復印”,并加蓋單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印章。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申請人提供的有關技術資料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第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申請人提出的餐飲服務許可申請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申請事項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申請資料齊全且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并給予申請人《餐飲服務許可受理決定書》;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應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依法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應當對更正內容簽章確認;
(四)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餐飲服務許可補正申請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三章 審核與決定
第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后,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九條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資料,并按照餐飲服務分類許可審查規范進行現場核查,制作《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筆錄》。對于需整改復查的,出具《整改通知書》,申請人根據《整改通知書》進行整改后,提出整改報告,申請重新核查。經再次核查,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
第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資料和現場核查的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發放《不予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行政許可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許可期限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發放《餐飲服務許可延期通知書》。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餐飲服務許可證》。整改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
第十六條 對于已辦結的餐飲服務許可事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有關許可材料及時歸檔。
第四章 變更、延續、補發和注銷
第十七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或者地址門牌號改變(實際經營場所未改變)的,應當向原發證部門提出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記載內容變更申請,提交《餐飲服務許可證變更申請書》,并附以下資料:
(一)餐飲服務許可證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居民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 餐飲服務提供者名稱變更需提供工商部門核準的證明資料;
(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變更需提供擬任者的任職證明或有關資格證明(如董事會任命文件等),并提交居民身份證明復印件;
(五)地址門牌號變更需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地名或門牌號變更證明。
第十八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的許可類別、備注項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衛生設施需要改變的,應當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許可事項變更手續,提交《餐飲服務許可證變更申請書》,并附以下資料:
(一)餐飲服務許可證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居民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提供第九條中與變更內容相關的資料。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審核申請人按照本條規定提交的相關資料,并按照餐飲服務分類許可審查規范以申請變更內容為重點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九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準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證》記載內容或者準予辦理許可事項變更手續的,頒發新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原證號和有效期限不變。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發放《不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
第二十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需要延續《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應當在《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部門書面提出延續申請。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照新申請《餐飲服務許可證》辦理。
第二十一條 申請延續《餐飲服務許可證》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餐飲服務許可證》延續申請書;
(二)原《餐飲服務許可證》復印件;
(三)原《餐飲服務許可證》的經營場所、布局流程、衛生設施等內容有變化或者無變化的說明資料;
(四)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證明;
(五)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二條 原發證部門受理《餐飲服務許可證》延續申請后,應當重點對原許可的經營場所、布局流程、衛生設施等是否有變化,以及是否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核。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 申請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許可范圍、有效期。
(二) 加工經營場所、房屋結構、衛生設施、產品種類、原輔材料、工藝流程、設備布局、衛生管理等現場審查和核查。
(三)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證明情況。
(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存檔的監督、監測記錄,守法經營情況。
準予延續的,頒發新的《餐飲服務許可證》,證號不變。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發放《不予延續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
第二十三條 《餐飲服務許可證》變更、延續的程序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二章、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在領取變更、延續后的新《餐飲服務許可證》時,應當將原《餐飲服務許可證》交回發證部門。
第二十五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遺失《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應當于遺失后60日內在本地報刊公開聲明《餐飲服務許可證》遺失,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餐飲服務許可證》毀損的,憑毀損的原證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部門應當依法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
(一)《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或者延續申請未被批準的;
(二)餐飲服務提供者依法終止的;
(三)《餐飲服務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被吊銷的;
(四)餐飲服務提供者主動申請注銷的;
(五)延續審查時不符合要求,且在規定期限內改進后仍達不到要求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餐飲服務許可證》被注銷的,原持證者應當及時將《餐飲服務許可證》原件交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7日內通報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時做好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有關登記工作,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許可證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 《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臨時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
第二十九條 同一餐飲服務提供者在不同地點或者場所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應當分別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
同一經營場所有多個經營主體,并有獨立經營場地的,應分別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
餐飲服務經營地點或者場所改變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三十條 《餐飲服務許可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類別、備注、許可證號、發證機關(加蓋公章)、發證日期、有效期限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 《餐飲服務許可證》樣式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規定。各欄目填寫要求如下:
(一)許可證號格式為:黔+餐證字+4位年份數+6位行政區域代碼+6位行政區域發證順序編號。
(二)單位名稱欄
應與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準的一致。
(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欄
根據餐飲服務經營者的性質,在“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欄后填寫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姓名,其中屬法人的,填寫法定代表人姓名;屬個體經營戶的,填寫業主姓名;屬法人分支機構或者其他組織的,填寫負責人姓名。姓名后用括弧加注相應的身份性質。例如某餐飲企業法人分支機構餐飲店的負責人×××,該欄應填寫為“×××(負責人)”。
(四)地址欄
按經營場所的詳細地址填寫。
(五)類別欄
按《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中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分類要求填寫。
(六)發證機關欄
1.加蓋發證機關印章;
2.填寫發證日期:新發和延續的,填寫簽發日期;變更的,填寫變更后新的許可證的簽發日期,并在簽發日期后注明“變更”字樣;補發的,填寫補發后新的許可證的簽發日期,并在簽發日期后注明“補發”字樣。
(七)有效期限欄
1.起始日期:新發、延續的,填寫簽發日期;變更、補發的,填寫原證的簽發日期;
2.到期日期:新發、延續的,填寫簽發日期3年后對應日的前1天;變更、補發的,填寫原證的到期日期。
(八)備注欄
1.餐館:單純經營火鍋或者燒烤的,加注“單純火鍋”或者“單純燒烤”;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加注“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
2.食堂:屬于工地食堂、學校食堂等的,加注“工地食堂”、“學校食堂”等;
除飲品店這一類別外,供應涼菜的加注“含涼菜”,不供應的加注“不含涼菜”;供應自制裱花蛋糕的加注“含裱花蛋糕”,不供應的加注“不含裱花蛋糕”;供應生食海產品的加注“含生食海產品”,不供應的加注“不含生食海產品”
(九)臨時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應在“餐飲服務許可證”下方居中位置打印“臨時”,并加注括號。
第三十二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取得的《餐飲服務許可證》,不得轉讓、涂改、出借、倒賣、出租。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許可范圍依法經營,并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餐飲服務許可證管理中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責任、法律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行政許可法》和《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的要求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關于餐飲服務、經營場所、餐飲服務提供者的業態、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等用語的含義與《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相一致。
餐館(又稱酒家、酒樓、酒店、飯莊等):指以飯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韓餐等)為主要經營項目的單位,包括火鍋店、燒烤店等。
特大型餐館: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館。
大型餐館: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館。
中型餐館: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館。
小型餐館: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館。
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務為主要加工供應形式的單位。
小吃店:指以點心、小吃為主要經營項目的單位。
飲品店:指以供應酒類、咖啡、茶水或者飲料為主要經營項目的單位。
食堂:指設于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工地等地點(場所),為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就餐的單位。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指根據集體服務對象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單位。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餐飲服務提供者在本實施細則施行前已經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該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衛生部第70號令),切實履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結合我省實際,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貴州省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并已通過貴州省政府法制辦審查登記。現予印發,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貴州省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貴州省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 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省餐飲服務許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7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省餐飲服務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核、決定、變更、延續、補發、注銷及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餐館、快餐店、小吃店、飲品店、食堂、集體用餐配送等經營活動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取得餐飲服務許可,并依法承擔餐飲服務的食品安全責任。
本實施細則不適用于食品攤販和為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單位和個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鐵路運營中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審批發放,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并監督指導全省餐飲服務許可管理工作。各市(州、地)或縣(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餐飲服務許可管理工作。
第五條 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審批發放,按屬地管轄原則,由餐飲服務提供者所在的市(州、地)或縣(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第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示下列與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事項相關的內容:
(一)許可依據及具體條款;
(二)許可條件、程序、期限;
(三)許可申請所需申請材料目錄;
(四)許可申請資料的示范文本;
(五)受理機關的通訊地址、咨詢聯系電話、投訴舉報電話;
第七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餐飲服務許可信息和檔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銷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名錄。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八條 申請人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合法的經營場所;
(二)具有與制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三)具有與制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風、冷凍冷藏、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具有符合法規要求的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以及經食品安全培訓、不屬于《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被限定人員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六)具有與本單位實際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申請餐飲服務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
(二)名稱預先核準證明(已從事其他經營的可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和設備布局、加工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及說明;
(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五)符合相關規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證明資料;
(六)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合格證明;
(七)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包含以下內容:
1.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購查驗管理;
2.場所環境衛生管理;
3.設施設備運行、維護和衛生管理;
4.清洗消毒管理;
5.人員衛生管理;
6.人員培訓管理;
7、從業人員健康管理;
8.加工操作管理;
9.餐廚垃圾管理;
10.消費者投訴管理;
11.保障食品安全所需的其他管理制度。
(七)餐飲服務場所合法使用的有關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或租賃協議等);
(八)自備水源的,需提供生活飲用水安全檢測報告;
(九)特大型、大型餐館,學校食堂、幼兒園食堂、工地食堂,供餐人數500人及以上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連鎖經營餐飲服務企業的總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還需提供以下資料:
1.設置專職食品安全管理崗位及人員的證明資料;
2.關鍵環節食品加工規程(包括但不僅限于食品和食品原料驗收操作規程、食品貯存操作規程、食品加工操作規程、食品添加劑貯存使用操作規程、專間操作規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處理規程);
3.衛生檢查計劃;
4.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十)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還需要提交以下資料:
1.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產品包裝材料證明;
2.與實際產品內容相符合的標識說明樣張;
3.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配送設備設施的有關資料。
(十一)不屬于以下情形的說明資料:
1.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未滿1年的;
2.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未滿3年的;
3.申請人為被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餐飲服務提供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且在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未滿5年的;
4.聘用曾任被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餐飲服務提供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作為管理人員,且在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未滿5年的。
(十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所交材料除圖紙外應用A4紙打印或用碳素筆書寫,逐份加蓋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印章,按次序裝訂,一式兩份;凡提交的材料為復印件的,均應在復印件上寫明“系原件復印”,并加蓋單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印章。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申請人提供的有關技術資料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第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申請人提出的餐飲服務許可申請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申請事項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申請資料齊全且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并給予申請人《餐飲服務許可受理決定書》;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應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依法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應當對更正內容簽章確認;
(四)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餐飲服務許可補正申請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三章 審核與決定
第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后,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九條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資料,并按照餐飲服務分類許可審查規范進行現場核查,制作《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筆錄》。對于需整改復查的,出具《整改通知書》,申請人根據《整改通知書》進行整改后,提出整改報告,申請重新核查。經再次核查,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
第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資料和現場核查的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發放《不予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行政許可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許可期限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發放《餐飲服務許可延期通知書》。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餐飲服務許可證》。整改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
第十六條 對于已辦結的餐飲服務許可事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有關許可材料及時歸檔。
第四章 變更、延續、補發和注銷
第十七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或者地址門牌號改變(實際經營場所未改變)的,應當向原發證部門提出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記載內容變更申請,提交《餐飲服務許可證變更申請書》,并附以下資料:
(一)餐飲服務許可證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居民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 餐飲服務提供者名稱變更需提供工商部門核準的證明資料;
(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變更需提供擬任者的任職證明或有關資格證明(如董事會任命文件等),并提交居民身份證明復印件;
(五)地址門牌號變更需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地名或門牌號變更證明。
第十八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的許可類別、備注項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衛生設施需要改變的,應當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許可事項變更手續,提交《餐飲服務許可證變更申請書》,并附以下資料:
(一)餐飲服務許可證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居民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提供第九條中與變更內容相關的資料。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審核申請人按照本條規定提交的相關資料,并按照餐飲服務分類許可審查規范以申請變更內容為重點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九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準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證》記載內容或者準予辦理許可事項變更手續的,頒發新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原證號和有效期限不變。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發放《不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
第二十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需要延續《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應當在《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部門書面提出延續申請。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照新申請《餐飲服務許可證》辦理。
第二十一條 申請延續《餐飲服務許可證》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餐飲服務許可證》延續申請書;
(二)原《餐飲服務許可證》復印件;
(三)原《餐飲服務許可證》的經營場所、布局流程、衛生設施等內容有變化或者無變化的說明資料;
(四)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證明;
(五)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二條 原發證部門受理《餐飲服務許可證》延續申請后,應當重點對原許可的經營場所、布局流程、衛生設施等是否有變化,以及是否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核。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 申請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許可范圍、有效期。
(二) 加工經營場所、房屋結構、衛生設施、產品種類、原輔材料、工藝流程、設備布局、衛生管理等現場審查和核查。
(三)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證明情況。
(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存檔的監督、監測記錄,守法經營情況。
準予延續的,頒發新的《餐飲服務許可證》,證號不變。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發放《不予延續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
第二十三條 《餐飲服務許可證》變更、延續的程序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二章、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在領取變更、延續后的新《餐飲服務許可證》時,應當將原《餐飲服務許可證》交回發證部門。
第二十五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遺失《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應當于遺失后60日內在本地報刊公開聲明《餐飲服務許可證》遺失,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餐飲服務許可證》毀損的,憑毀損的原證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部門應當依法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
(一)《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或者延續申請未被批準的;
(二)餐飲服務提供者依法終止的;
(三)《餐飲服務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被吊銷的;
(四)餐飲服務提供者主動申請注銷的;
(五)延續審查時不符合要求,且在規定期限內改進后仍達不到要求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餐飲服務許可證》被注銷的,原持證者應當及時將《餐飲服務許可證》原件交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7日內通報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時做好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有關登記工作,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許可證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 《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臨時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
第二十九條 同一餐飲服務提供者在不同地點或者場所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應當分別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
同一經營場所有多個經營主體,并有獨立經營場地的,應分別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
餐飲服務經營地點或者場所改變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三十條 《餐飲服務許可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類別、備注、許可證號、發證機關(加蓋公章)、發證日期、有效期限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 《餐飲服務許可證》樣式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規定。各欄目填寫要求如下:
(一)許可證號格式為:黔+餐證字+4位年份數+6位行政區域代碼+6位行政區域發證順序編號。
(二)單位名稱欄
應與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準的一致。
(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欄
根據餐飲服務經營者的性質,在“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欄后填寫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姓名,其中屬法人的,填寫法定代表人姓名;屬個體經營戶的,填寫業主姓名;屬法人分支機構或者其他組織的,填寫負責人姓名。姓名后用括弧加注相應的身份性質。例如某餐飲企業法人分支機構餐飲店的負責人×××,該欄應填寫為“×××(負責人)”。
(四)地址欄
按經營場所的詳細地址填寫。
(五)類別欄
按《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中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分類要求填寫。
(六)發證機關欄
1.加蓋發證機關印章;
2.填寫發證日期:新發和延續的,填寫簽發日期;變更的,填寫變更后新的許可證的簽發日期,并在簽發日期后注明“變更”字樣;補發的,填寫補發后新的許可證的簽發日期,并在簽發日期后注明“補發”字樣。
(七)有效期限欄
1.起始日期:新發、延續的,填寫簽發日期;變更、補發的,填寫原證的簽發日期;
2.到期日期:新發、延續的,填寫簽發日期3年后對應日的前1天;變更、補發的,填寫原證的到期日期。
(八)備注欄
1.餐館:單純經營火鍋或者燒烤的,加注“單純火鍋”或者“單純燒烤”;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加注“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
2.食堂:屬于工地食堂、學校食堂等的,加注“工地食堂”、“學校食堂”等;
除飲品店這一類別外,供應涼菜的加注“含涼菜”,不供應的加注“不含涼菜”;供應自制裱花蛋糕的加注“含裱花蛋糕”,不供應的加注“不含裱花蛋糕”;供應生食海產品的加注“含生食海產品”,不供應的加注“不含生食海產品”
(九)臨時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應在“餐飲服務許可證”下方居中位置打印“臨時”,并加注括號。
第三十二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取得的《餐飲服務許可證》,不得轉讓、涂改、出借、倒賣、出租。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許可范圍依法經營,并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餐飲服務許可證管理中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責任、法律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行政許可法》和《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的要求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關于餐飲服務、經營場所、餐飲服務提供者的業態、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等用語的含義與《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相一致。
餐館(又稱酒家、酒樓、酒店、飯莊等):指以飯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韓餐等)為主要經營項目的單位,包括火鍋店、燒烤店等。
特大型餐館: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館。
大型餐館: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館。
中型餐館: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館。
小型餐館: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館。
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務為主要加工供應形式的單位。
小吃店:指以點心、小吃為主要經營項目的單位。
飲品店:指以供應酒類、咖啡、茶水或者飲料為主要經營項目的單位。
食堂:指設于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工地等地點(場所),為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就餐的單位。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指根據集體服務對象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單位。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餐飲服務提供者在本實施細則施行前已經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該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