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散裝白酒銷售經營單位監管工作的通知(內食藥監食流〔2016〕100號)

   2016-05-31 421
核心提示:各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滿洲里、二連浩特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加強對散裝白酒食品安全的監管,防止劣質、來源不明或
各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滿洲里、二連浩特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加強對散裝白酒食品安全的監管,防止劣質、來源不明或假冒偽劣散裝白酒流入市場銷售,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我區散裝白酒銷售的實際,現將加強散裝白酒經營單位監管工作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各盟市局要高度重視,采取有效措施,針對一些散裝白酒經營單位安全意識低,衛生條件差、生產經營不規范,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大等突出問題,強化監管執法檢查。要根據轄區散裝白酒經營單位質量安全現狀,加強日常監管、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依法處置發現的問題。對農村、城鄉結合部和其他經常發生問題的區域等重點地區,以及發生食品安全問題隱患大的散裝白酒經營單位等重點場所,必須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二、認真組織排查登記
 
  各盟市局要組織旗縣(市)局,特別是鄉、鎮(蘇木)食品藥品監管機構,對本轄區散裝白酒經營單位開展普查登記。要查清所售散裝白酒的產地、生產企業許可證、出廠檢驗報告、進貨渠道、經營者證照等情況,實現產品安全信息可查詢、來源可追溯、過程可控制、責任可追究。要建立健全散裝白酒經營單位的監管檔案,詳細記錄散裝白酒經營單位基本信息及變化情況,切實納入監管視野,增強監管的針對性,消除監管“盲區”。
 
  三、規范銷售經營行為
 
  要從散裝白酒經營許可、進貨、標簽管理、銷售容器、索證索票、臺賬建立等方面進行規范和管理,防止來源不明或假冒偽劣散裝白酒流入市場銷售。
 
  散裝白酒,是指以缸、桶、罐、壇等容器盛裝,無預包裝、無標簽標識,且以稱重或計量形式進行銷售的白酒。為防范散裝白酒銷售存在的食品安全風險,規范散裝白酒銷售經營行為,散裝白酒的銷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我區范圍內銷售的散裝白酒,必須是取得白酒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所生產的合格產品。散裝白酒要有獨立的盛裝容器,盛裝容器外應當有標簽標識,標簽標識應當清楚、明顯,易于辨識;標注內容包括:產品名稱、生產日期、廠名廠址、聯系電話、凈容量、酒精度及配料表、許可證號等信息。
 
  (二)散裝白酒盛裝容器要符合“全過程密閉、注酒口實施加封、出酒口單向控制”的要求,每次重新注酒時,注酒口的啟封和鉛封必須由生產企業或批發供應商負責,鉛封后注酒口要加貼蓋有鉛封者印章的封條,并更換新的標簽標識,同時記錄更換的時間、產品名稱、數量、酒精度、生產日期、更換人姓名、聯系電話等內容。銷售者不得擅自啟封封條和鉛封。
 
  (三)盛裝、貯存、運輸散裝白酒的包裝材料、容器、場所和車輛應當安全、無毒、無害、清潔、衛生,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
 
  (四)散裝白酒要實行固定店鋪銷售,銷售散裝白酒必須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銷售者在購進散裝白酒時要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索取散裝白酒生產經營者的相關資質和散裝白酒的質量合格證明。所有散裝白酒的銷售者,不得購進來源不明、質量安全無保證的散裝白酒。
 
  (五)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銷售無包裝、無標識或標識不全、無安全控制措施的散裝白酒,嚴禁流動商販銷售散裝白酒。散裝白酒生產企業和批發供應商必須落實主體責任,加強散裝白酒生產、包裝、貯存、運輸、銷售等各環節食品安全管控措施。
 
  四、嚴格落實主體責任
 
  要督促散裝白酒經營單位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監督其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對其銷售的白酒食品安全負責,對消費者負責,對社會負責。散裝白酒經營單位要采購符合規定的白酒產品,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五十三、五十四條等規定,在散裝白酒的容器或包裝上,標明相關信息,做好進貨查驗、儲存和銷售記錄,儲存散裝白酒的容器及儲存條件等要符合相關規定,防止污染,確保白酒食品安全。散裝白酒經營者要建立進貨臺賬,從事批發經營的要建立銷售臺賬,詳細記載散裝白酒名稱、酒精度、數量、生產日期、供(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銷售)日期等內容。
 
  五、切實履行監管職責
 
  要嚴格落實《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進一步完善散裝白酒食品安全監管的具體措施,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監管責任落實到位。督促散裝白酒批發商、代理商和零售者自覺遵守自律制度,規范經營行為,重點落實索證索票和查驗記錄制度;加強散裝白酒標簽的監督管理,強化散裝白酒監督抽檢,嚴厲查處銷售假冒偽劣、不合格散裝白酒、散裝白酒票貨不相符及無證無照經營等違法行為。做好經營許可及日常監督、處罰等信息公示,建立健全對散裝白酒經營單位監管的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按照屬地監管原則,落實監管責任。對監管責任不落實等失職瀆職的,要依法依紀嚴肅查處,防止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等行為發生。
 
  六、嚴厲打擊違法犯罪
 
  要聯合公安等有關部門,堅決查處制售假冒偽劣白酒的黑窩點、黑作坊和銷售不符合規定的散裝白酒經營單位,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各盟市局要針對轄區內散裝白酒銷售經營情況,自行安排對散裝白酒銷售經營行為的清理整頓,清理整頓情況及附表請于2016年6月30日前報自治區局食品流通監管處。
 
  附件:   全區散裝白酒銷售經營監管情況統計表
 
  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5月19日


 
地區: 內蒙古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