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經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將《湖南省保健食品經營企業備案驗收標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3年4月22日
湖南省保健食品經營企業備案驗收標準
第一條 為加強保健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保健食品經營企業備案工作,統一驗收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保健食品經營活動的企業(以下簡稱:經營企業)的備案驗收工作。
第三條 經營企業必須符合國家保健食品監督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在固定場所開展經營活動。并向經營場所轄區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在通過備案登記并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四條 經營企業經營場所的實際地址應與經營備案申報的地址一致。未取得《營業執照》的,實際地址應與申辦材料中提供的經營場所房屋使用證明材料中注明的地址一致。
經營場所的地址、法人或負責人變更時,應進行備案變更登記。
第五條 同一保健食品經營企業在兩個以上(含兩個)地點從事經營活動的,應按不同地點分別進行備案登記。連鎖經營企業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內增開分店,對分店申報材料進行備案登記后,可免現場檢查。
第六條 經營企業在開展經營活動時,應具有與保健食品經營的規模、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及衛生設施設備,在獨立的專用貨柜(架)陳列擺放保健食品,并有明確標識。經營場所環境整潔、無污染物,且與有毒、有害場所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的距離。
第七條 經營企業應結合自身情況,建立保健食品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設置具備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合格的專職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八條 經營企業應對采購、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制定完善的質量管理制度,保證產品在流通過程中質量不發生變化。質量管理制度應包括:購貨檢查驗收制度、貯藏制度、出庫制度、不合格產品處理制度、從業人員培訓制度等。
第九條 經營企業必須建立并執行購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生產經營資格,并建立購貨臺帳。購貨臺帳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批準文號、購進價格、購貨日期、供貨者及其聯系方式等內容;從事保健食品批發銷售的企業還應建立產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批發銷售的產品名稱、批準文號、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價格、銷售日期、庫存、購貨者及其聯系方式等內容。購貨臺賬和銷售臺賬應當保存至產品保質期結束后1年,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條 經營企業開展經營活動應遵守有關保健食品索證索票管理的規定,索取并留存所經營保健食品的批準證書和產品質量標準、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和供應商的營業執照、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和流通許可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材料、同批次保健食品出廠檢驗合格報告。進口保健食品還應索取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提供復印件的,還應逐頁加蓋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或供應商的公章并存檔備查。
對總店設在我省并實行統一購進、統一配送、統一管理的連鎖經營企業或分店,可由總部統一索取查驗相關證、票并存檔,建立電子化檔案,供各連鎖經營企業或分店從經營終端進行查詢索證情況。各連鎖經營企業或分店自行采購的保健食品,應當按照要求自行索證索票。
第十一條 經營企業應建立從事保健食品經營活動人員培訓制度,開展保健食品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培訓,并建立培訓記錄和個人培訓檔案,培訓合格人員方可從事保健食品的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經營企業中可能接觸到產品的從業人員應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體檢合格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保健食品經營活動。
健康證明應是所屬轄區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健康證明,也可以是經所屬轄區縣級以上衛生或食品藥品監管行政部門確認的,具有體檢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不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以及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體檢證明。
第十三條 經營場所(含庫房)應與非營業區域分開,獨立于生活區域,并具備防塵、防蠅、防鼠、防潮、防霉變等設施并運行良好,產品擺放(或碼放)應做到隔墻離地。經營場所(含庫房)的環境應滿足保健食品產品要求的存放條件。經營需冷鏈流通的保健食品應配備符合要求的貯藏設備。
第十四條 全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依據本標準所規定內容,認真開展備案登記工作,切實履行工作職責。進行現場檢查時,符合驗收要求的,準予備案登記;不符合要求的,應按照《保健食品經營企業現場檢查指南》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和責令改正通知書,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應不予備案登記。
對已取得藥品GSP證書的藥品經營企業在其經營場所擬經營保健食品進行備案登記的,根據情況可不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五條 本標準由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保健食品新法規出臺后從新法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