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內蒙古自治區級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試行)(內糧發[2006]42號)

   2011-03-16 504
核心提示:第一條 為了加強自治區級儲備糧輪換管理工作,保證自治區級儲備糧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達到管住管好、保質保值、結構優化、布局
第一條  為了加強自治區級儲備糧輪換管理工作,保證自治區級儲備糧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達到管住管好、保質保值、結構優化、布局合理的目的,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級儲備糧輪換是以符合自治區儲備質量標準的新糧替換指定庫存的自治區級儲備糧。
 
  第三條  自治區級儲備糧輪換業務管理工作實行自治區糧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領導下的盟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分級負責制,自治區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具體負責制。
 
  第四條  自治區級儲備糧輪換應當嚴格遵守和執行國家有關糧油政策,維護國家利益。準確分析市場信息,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確保質量和節約費用的原則,切實加強管理,提高輪換效益。
 
  第二章  輪換糧食品質的認定
 
  第五條  自治區級儲備糧輪換,應當以儲存年限為依據,以糧食理化品質檢測指標為標準。根據儲存年限和理化品質檢測結果,對不宜存的儲備糧,必須進行輪換;未達到儲存規定年限而不宜存的儲備糧,輪換后相應扣減輪換費用;對宜存的儲備糧,品質控制指標已接近不宜存并達到儲存規定年限的儲備糧,應當進行輪換;對沒有達到儲存規定年限且為宜存的儲備糧,如可利用市場時機,有利于降低輪換成本的,經批準也可進行輪換。
 
  第六條  自治區級儲備糧輪換前應當進行品質檢測。品質檢測執行國家關于糧油儲存品質判定的有關規定,并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證的糧油質檢機構檢測結果為依據。輪換計劃完成后,由自治區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委托具備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對輪入糧食進行質量鑒定。鑒定費用由自治區財政負擔。
 
  第七條  自治區級儲備糧儲存年限以當年生產的糧油入庫計算。稻谷為2至3年;小麥為3至5年;玉米為2至3年;豆類為1至2年;食油為1至2年。
 
  第三章    輪換形式
 
  第八條  自治區級儲備糧輪換的主要形式有:同品種輪換、不同品種輪換、同庫點輪換和不同庫點輪換等。具體輪換方式主要有先銷后購、先購后銷、邊銷邊購等。
 
  第九條  因先銷后購形成暫時空庫的,空庫時間不得超過4個月。空庫時間可按輪換批次滾動計算。確因客觀原因,需要延長空庫時間的,必須提前報經自治區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批準。
 
  第十條  自治區級儲備糧輪換原則上通過規范的糧食批發市場公開進行,也可以通過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四章  職責權限
 
  第十一條  自治區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自治區有關部門,做好自治區級儲備糧輪換工作,并負責對輪換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具體職責權限如下:
 
  (一)會同自治區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下達自治區級儲備糧輪換計劃。
 
  (二)負責審核和批準承儲企業在下達輪換計劃之外,不架空且不需撥輪換費用補貼的輪換。
 
  (三)負責對自治區級儲備糧輪換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和管理自治區級儲備糧輪換臺帳,統計自治區級儲備糧分庫點輪換執行全面信息數據。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對儲備糧輪換計劃執行、質量狀況及購銷政策執行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自治區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按本辦法確定的輪換費用補貼標準和輪換計劃及時撥付輪換費用,協同自治區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對輪換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根據輪換計劃文件,按照《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地方儲備糧貸款辦法》提供輪換貸款,對發放的貸款實施信貸監督,并協同自治區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對自治區級儲備糧輪換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盟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在自治區糧食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轄區內自治區級儲備糧承儲企業的輪換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權限如下:
 
  (一)負責在本轄區內貫徹落實自治區級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
 
  (二)負責組織轄區內自治區級儲備糧質量的定期檢查、抽查和品質認定,提出年度輪換計劃建議,于每年5月15日和11月10日前將質量檢查結果、11月10日前將下一年度的輪換計劃建議上報自治區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行政主管部門。
 
  (三)根據自治區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內蒙古分行共同下達的輪換計劃,組織轄區內承儲企業認真實施,并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負責匯總轄區內自治區級儲備糧輪換臺帳(包括存儲庫點、倉號、品種、數量、產地、價位、儲存年限、出入庫時間、質量檔案、輪換費用收支、品質檢驗報告文號等),協助自治區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對承儲企業輪換完成情況進行驗收和監督檢查。輪換臺帳必須準確反映儲備糧存儲現狀,準確、及時、真實地反映輪出輪入情況,在輪換結束后15日內報自治區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抄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
 
  第十五條   承儲企業是自治區級儲備糧輪換任務的主要承擔者,對輪換數量、品種、質量、盈虧等負有直接責任。其職責權限如下:
 
  (一)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糧油政策和自治區級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
 
  (二)每年4月和10月底前必須按規定對本庫點儲存的自治區級儲備糧的數量、品質等情況進行認真檢查、化驗,并將結果報告所在盟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
 
  (三)按時完成自治區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內蒙古分行共同下達的自治區級儲備糧輪換計劃。根據下達的輪換計劃及有關規定,準確分析和把握市場情況,及時組織銷售輪出存糧,購入符合質量標準的新糧,并全面完成出入庫各項具體工作。
 
  (四)按規定建立、登錄自治區級儲備糧輪換臺帳(包括出入庫糧油合同及憑據),并在輪換結束10日內報所在盟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承儲企業負責人對輪換臺帳的真實性、準確性負直接責任。
 
  (五)對本企業自治區級儲備糧輪換自負盈虧。
 
  第五章  輪換的價格、資金、費用和價差
 
  第十六條  輪換的作價原則:
 
  (一)實行同品種等量輪換,采取庫存結算價不變的方式進行,即輪入的糧油按輪出糧油的入庫結算價格記賬。輪入、輪出的成交價格根據市場價格確定。
 
  (二)進行不同品種輪換的,其輪入品種的入庫結算價格由自治區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確定,輪出、輪入品種的成交價格根據市場價格確定。
 
  第十七條  地方儲備糧輪換貸款用于解決承儲企業采用“先購后銷”和“先銷后購”方式輪換儲備糧貨款未回籠時輪入糧食的價款需要,以及墊付承儲企業必要的輪換費用的資金需要。承儲企業根據自治區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共同下達的輪換計劃文件和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無規定的,按照購入合同或參照市場價格)向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及其分支機構辦理貸款。
 
  第十八條  自治區級儲備糧輪換費用補貼,按照中央儲備糧輪換費用補貼標準,由自治區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通過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補貼專戶,及時、足額直接撥付到承儲企業。
 
  第十九條  輪換費用補貼后所形成的輪換價差進入輪換企業當期盈虧。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規定,追究當事人和有關單位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地區: 內蒙古
標簽: 儲存 儲備糧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