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發展改革局、財政局,有關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市級儲備豬肉管理,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汕頭市市級儲備豬肉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反映。
汕頭市發展和改革局
汕頭市財政局
2025年5月8日
汕頭市市級儲備豬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級儲備豬肉管理,確保數量真實、質量合格、儲存安全、管理規范,參照《中央儲備肉管理辦法》、《廣東省省級儲備凍豬肉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級儲備豬肉是指市政府為應對各類突發事件引起市場異常波動和市場調控而儲備的豬肉,包括凍肉儲備和生豬活體儲備。
第三條 市級儲備豬肉是市政府的專項儲備物資,動用權屬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
第四條 市級儲備豬肉堅持常年儲備、動態輪換、規模適度、保障重點的原則,實行企業承儲、財政補貼、市場運作、費用包干的運行機制。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從事市級儲備豬肉收儲、管理、輪換、動用、監督檢查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儲備局)負責市級儲備豬肉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會同市財政局擬訂市級儲備豬肉總量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會同市財政局下達收儲任務,按照上級要求落實收儲任務;與承儲企業簽訂承儲合同,組織核查確認收儲落實情況,對市級儲備豬肉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負責監測豬肉市場價格,完善監測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市級儲備豬肉情況的監測分析,適時提出動用建議;會同市財政局研究提出動用方案,根據動用方案下達動用指令并監督落實。
第七條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市級儲備豬肉財政補貼預算;配合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儲備局)擬訂市級儲備豬肉總量計劃,下達收儲任務;配合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儲備局)研究提出動用方案。
第八條 受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儲備局)委托的操作單位(下稱操作單位),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儲備豬肉收儲、加工、更新輪換及動用工作,加強儲備豬肉管理,及時上報儲備豬肉業務、財務報表和報告,履行承儲合同權利義務,確保儲備豬肉數量真實、質量合格和儲存安全。
第九條 承儲企業負責市級儲備豬肉的收儲、輪換、日常管理和動用實施,對市級儲備豬肉的數量、質量和存儲安全負責,及時處理并向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儲備局)和操作單位報告發現的問題,依法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條 各區(縣)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協助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儲存的市級儲備豬肉,督促承儲企業落實儲備任務,受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儲備局)委托對市級儲備豬肉開展監督檢查,配合做好市級儲備豬肉動用工作。
第三章 承儲企業管理
第十一條 承儲企業、承儲數量原則上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承儲期一般為3年;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可按規定采取邀標競價、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確定。
第十二條 承儲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凍豬肉承儲企業在汕頭市內具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的自有或租賃冷庫,租賃庫有效租期不得短于承儲期;
(三)生豬活體承儲企業在汕頭市內具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的活畜儲備基地場(以下簡稱基地場),建立養殖檔案,基地場自愿并能夠承擔儲備肉類任務和安全責任;
(四)具有穩定的生豬活體、凍豬肉及分割肉產品的購銷網絡以及與儲備任務相匹配的經營投放能力;
(五)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好的商業信譽、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和健全的財務制度,資產負債率不得高于70%;
(六)近三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記錄。
第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儲備局)、操作單位與承儲單位簽訂承儲合同,明確三方權利和義務,約定儲備時間、存儲庫點、儲備數量、儲備質量、輪換和動用要求、費用補貼和違約責任。
第四章 收儲輪換管理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承儲合同約定,按時完成市級儲備豬肉的收儲工作,及時向操作單位報告收儲落實情況。操作單位應對市級儲備豬肉儲備情況進行審核,審核情況及時報送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儲備局)確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收儲、輪入的,應當在約定完成時限前10個工作日,由操作單位會承儲單位報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儲備局)同意。
第十五條 生豬活體儲備按每噸20頭折算,入儲生豬每頭重量應在60公斤以上。
第十六條 凍豬肉儲備質量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入庫前應當經法定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驗合格的才能作為市級儲備凍豬肉存儲。生豬活體及分割肉產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質量安全標準。
第十七條 市級儲備豬肉輪換實行市場化運作,承儲企業應當以出陳儲新、保證質量為原則,按照合同約定的承儲周期適時進行輪換。
第十八條 承儲期內,市級儲備凍豬肉任何時點的庫存量不得低于合同約定承儲數量的70%,市級儲備生豬活體任何時點的庫存量不得低于合同約定承儲數量的90%,一個承儲年度每月的月末庫存量平均值不得低于合同約定的承儲數量(發生動用的除外)。
第十九條 市級儲備豬肉實行專倉(堆)、專欄儲存、專人管理、專賬記載,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合格、儲存安全、管理規范。承儲企業須在儲備場、欄、庫、垛懸掛標識牌,注明品種、數量、生產日期(凍肉)、入庫(入欄)日期、管理人員姓名及電話等。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須建立儲備臺賬,將有關票據列為儲備臺賬內容建檔保存。臺賬應能與企業經營賬目對應,實現賬物相符、賬賬相符。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行業現行規定、標準,嚴格執行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有關生豬生產、檢驗檢疫、肉類質量安全等規定要求,加強市級豬肉儲備在欄、在庫管理,確保儲備安全。
第二十二條 承儲企業應當在每月初4個工作日內向操作單位報送上月度的儲備統計報表,在每季度初4個工作日內報送上季度的儲備統計表。操作單位應當在每月初6個工作日內向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儲備局)報送上月度的儲備統計報表,在每季度初7個工作日內報送上季度的初步統計表。報送的報表應當真實、準確、規范。儲備檔案和原始憑證應當自形成之日起保存6年以上。
第五章 動用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未經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市級儲備豬肉。
第二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動用市級儲備豬肉:
(一)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動用市級儲備豬肉的;
(二)全市或者部分地區肉類市場價格出現異常波動的;
(三)其他需要動用市級儲備豬肉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市級儲備豬肉動用包括免費調撥、限價銷售、降價銷售、隨行就市投放等方式。
第二十六條 動用市級儲備豬肉,以隨行就市方式投放的,由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儲備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動用方案,根據動用方案向操作單位下達動用指令,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儲備局)和操作單位組織督促承儲企業落實動用方案和指令;依據承儲合同約定,以免費調撥、限價或降價銷售等方式投放的,報市政府批準。緊急情況下,市政府可直接下達市級儲備豬肉動用指令。
第二十七條 承儲企業應當嚴格落實相關動用方案和指令,保質保量提供市級儲備豬肉,全力配合做好有關工作。在動用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操作單位應當將有關執行情況報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儲備局)并抄送市財政局。
第二十八條 市級儲備豬肉動用完成后,承儲企業應當在2個月內或在動用方案規定的時間內自行完成補庫,并及時向操作單位報告補庫情況,操作單位核實后將補庫情況報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儲備局)。
第六章 費用管理
第二十九條 儲備費用補貼標準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儲備局)提出,報市政府核定。
第三十條 市級儲備豬肉的費用補貼列入年度財政預算。費用補貼根據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儲備局)核查情況實行按季據實申請后撥付。
第三十一條 為平抑市場物價或應對突發事件,指令承儲企業限價銷售、降價銷售或免費調撥市級儲備豬肉,造成銷售價低于同時期、同地區、同等級豬肉市場平均價的差價或免費調撥產生的成本價,由政府負責補償。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儲備局)、市財政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對市級儲備豬肉實施日常管理、監督檢查和指導,必要時聯合進行檢查。檢查中發現操作單位、承儲企業不按合同履行職責導致豬肉儲備數量、質量等出現問題的,應當責令立即予以糾正并依法處理;情節嚴重且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的,依法取消相應的承儲任務。
第三十三條 操作單位、承儲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和承儲合同約定履行職責,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市級儲備豬肉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操作單位、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出現如下情形之一的,由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儲備局)責令限期整改;違反承儲合同約定的,追究違約責任;違反財經紀律的,責成相關企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規依紀給予相應處理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入庫時的市級儲備豬肉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以及活禽畜防疫相關規定的;
(二)虛報、瞞報市級儲備豬肉數量的;
(三)發現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問題不及時處理,或客觀上無法處置又不及時報告的;
(四)拒不執行承儲合同或動用指令的;
(五)拒絕、阻撓、干涉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的;
(六)擅自動用市級儲備豬肉的;
(七)承儲期內儲備品種、數量、質量、儲存庫點與承儲合同不相符的;
(八)未按時收儲、輪入,且未按要求報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儲備局)同意的;
(九)未履行本辦法和承儲合同約定的其他相關義務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操作單位應當會同承儲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本辦法,制定市級儲備豬肉日常管理制度,報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儲備局)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儲備局)、財政局負責解釋。如需開展臨時儲備收儲或建立其他市級肉類儲備,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5月7日止。有效期屆滿,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