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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大連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通知 (大政規發〔2024〕5號)

   2024-09-14 922
核心提示:為加強市級儲備糧管理,確保市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調用高效,有效維護糧食市場穩定,切實保障糧食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遼寧省地方儲備糧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遼寧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各先導區管委會,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大連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業經大連市第十七屆人民政府第九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大連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5日

大連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級儲備糧管理,確保市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調用高效,有效維護糧食市場穩定,切實保障糧食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遼寧省地方儲備糧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遼寧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儲備糧計劃、收購、儲存、輪換、銷售、動用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是指由大連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本行政區域內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糧食(含食用油,下同)。

第三條  市級儲備糧管理應當堅持政府統籌、規模合理、優儲適需、安全高效的原則,市級儲備糧的所有權歸市人民政府,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政策性職能和經營性職能分開的原則,建立健全儲備運營管理制度,實行人員、實物、財務、賬務管理分離。

第四條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有關區市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收購、儲存環節市級儲備糧的食品安全和承儲市級儲備糧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依法履行糧食安全生產屬地管理責任,對市級儲備糧的管理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五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市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保障監督檢查和質量安全監管經費。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大連市分行(以下簡稱市農發行)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信貸政策,及時、足額安排市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其實施信貸監管。

市糧油檢驗檢測院依據職責職能,承擔市級儲備糧質量檢驗檢測、監測相關事務性工作。

市級儲備糧運營管理企業(以下簡稱運營管理企業)根據市人民政府委托,在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和市農發行的監督指導下,組織落實市級儲備糧的收購、儲存、輪換、銷售、動用等具體任務,及時向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劃實際執行和完成情況。擬定市級儲備糧業務管理制度。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六條  承儲企業應當確保負責儲存的市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加強儲備糧信息化管理系統建設、升級、應用和維護,與相關監管部門和單位的信息化管理系統對接,實現有關數據的實時傳送。

第二章  計  劃

第七條  市級儲備糧規模總量、品種結構和區域布局方案由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根據省下達的總量計劃擬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市級儲備糧品種為稻谷、小麥、玉米及其成品糧,食用油品種為大豆油。品種結構以口糧為主,兼顧飼料用糧。

第九條  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一定規模的應急成品糧儲備,以滿足主城區人口應急調控需要。應急成品糧儲備可以在市級儲備糧規模內建立,也可以在市級儲備糧規模外建立。

第十條  市級儲備糧的采購和銷售計劃,應當由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指令或者調控需要,下達市級儲備糧收購、儲存、輪換、銷售、動用等計劃并組織實施,及時跟蹤調度執行情況,確保計劃嚴格落實。

市級儲備糧大批量集中采購和銷售,原則上通過規范的、具備相應資質的糧食交易中心公開競價交易方式進行。根據市場情況,也可以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章  儲  存

第十一條  承儲企業為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有或國有控股糧食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取得地方儲備糧承儲資格。

第十二條  承儲企業由符合承儲條件的企業提出申請,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審核認定,運營管理企業從具備條件的企業中,按照布局合理、便于監管和降本節費的原則,擇優公開選定承儲企業。

運營管理企業應當與承儲企業簽訂承儲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力、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國家倉儲標準、技術規范及市級儲備糧的各項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糧食質量管理制度,明確質量管理崗位和責任人;

(二)執行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保證出入庫的糧食達到收購、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要求,并符合國家規定的常規質量指標和食品衛生指標;

(三)實行專倉(罐)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市級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以及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五)建立完備的信息系統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設施;

(六)加強糧庫信息化、智能化建設,提高糧食儲備信息采集、處理、傳輸、共享、存儲、發布等技術水平,實現動態遠程監管、糧情在線監控、信息互通互享;

(七)對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八)執行糧食流通調查統計制度,建立經營臺賬,定期分析儲存管理情況。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發生下列重要事項,應及時向運營管理企業報告,運營管理企業根據具體情況及時向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一)企業名稱、所有制性質、隸屬關系、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

(二)企業改制、重組、搬遷、資產上劃或變賣;

(三)儲存市級儲備糧的倉儲設施損毀或發生自然災害,危及市級儲備糧安全;

(四)發現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問題不能自行處理,以及儲存不當,發生壞糧事故;

(五)企業遇有可能影響市級儲備糧安全的法律糾紛;

(六)企業不再具備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條件,不能履行承儲合同;

(七)企業發生的其他應該報告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運營管理企業、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瞞報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品種;

(二)擅自混存或者串換市級儲備糧品種、變更儲存地點或者貨位,擅自委托或者租賃其他企業庫點代儲市級儲備糧;

(三)因延誤輪換、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嚴重壞糧事故;

(四)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

(五)擠占、挪用財政補貼和信貸資金;

(六)以市級儲備糧及其相關設施設備辦理抵質押貸款、提供擔保或者清償債務、進行期貨實物交割;

(七)利用市級儲備糧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

(八)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收儲、輪換計劃和動用命令;

(九)其他直接或者間接影響市級儲備糧安全的行為。

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依法解散、被宣告破產,以及其他原因而終止的,或者被取消承儲資格的,其儲存的市級儲備糧由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調出另儲。

第四章  輪  換

第十七條  運營管理企業應當根據市級儲備糧的儲存品質狀況和生產、入庫年限,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市級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建議,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于每年3月底前聯合下達年度輪換計劃。輪換計劃由運營管理企業根據糧食市場狀況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市級儲備糧輪換應當遵循有利于保持糧食市場穩定、保證質量、節約費用、結合加工的原則,以儲存品質為依據,以儲存年限為參考,實行“庫存成本不變、實物推陳儲新、均衡輪換操作”的輪換制度。原則上稻谷和大豆油每2年、小麥和玉米每3年輪換1次;原則上小麥粉和大米每年不少于 3次、小包裝大豆油每年不少于2次輪換。成品糧實現低溫或準低溫儲存條件的,在保證糧食質量的前提下,可適當減少輪換次數,同時減少相應的輪換補貼。

第十九條  市級儲備糧的輪換,可根據不同品種的特點和市場情況,采取先銷后購、先購后銷、邊購邊銷或實物兌換等輪換方式進行。應急成品糧輪換實行先入先出、即出即入,確保庫存充足。

第二十條  市級儲備糧輪換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主要通過交易批發市場及相關網上平臺公開競價方式進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購、邀標競價銷售等方式進行。輪換應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做到全程留痕備查,相關憑證、資料至少保留6年。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應當在輪換計劃規定時間內完成市級儲備糧輪換任務,每批次輪換架空期不得超過4個月。

承儲企業輪換過程中如遇有特殊情況,經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輪換架空期,延長期不得超過2個月,延長期內承儲企業不能享受相應財政保管費用補貼。

第二十二條  出現地區性糧食應急情況,視糧食保供穩價、平衡市場供需等需要,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對承儲企業輪入、輪出完成時間及架空期另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  市級儲備糧輪換入庫后,由運營管理企業組織對承儲企業的庫存數量、財務、質量和統計等進行輪換驗收,并將驗收結果報送至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和市農發行。

輪換驗收應當自承儲企業提出申請15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期間因糧食數量、質量等問題造成超輪換架空期的,由承儲企業自行承擔相關費用。鼓勵其他金融機構為市級儲備糧提供輪換貸款。

第五章  質  量

第二十四條  采購的市級儲備糧應當為最近糧食生產季生產的新糧,執行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稻谷、小麥、玉米等級為三等(含三等)以上;大豆油等級為三級(含三級)以上;大米等級為二級(含二級)以上;小麥粉為精制粉。具備低溫或準低溫儲存條件、可確保儲糧安全的承儲企業經運營管理企業批準,可偏高掌握稻谷、小麥、玉米的水分標準,以利于糧食保鮮、輪換,并節約成本費用。

第二十五條  承儲企業應當按照糧食質量和食品安全標準進行市級儲備糧入庫、儲存、出庫各環節質量安全檢驗,執行糧食出入庫必檢項目有關規定。入庫的市級儲備糧應當達到收儲、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要求。

第二十六條  建立市級儲備糧質量安全驗收檢驗制度。運營管理企業負責組織,由市糧油檢驗檢測院進行市級儲備糧的驗收檢驗和質量抽檢工作。新糧入庫平倉后應全部進行驗收檢驗,驗收檢驗應包括常規質量指標、儲存品質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驗收檢驗合格的,方可作為市級儲備糧。儲備糧存儲期間,除上述新糧外,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質量抽檢,數量不少于庫存量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條  市級儲備糧儲存期間,承儲企業應嚴格執行質量管控相關規定,定期開展常規質量指標和儲存品質指標檢驗,根據實際情況開展食品安全指標檢驗。糧食品質達到輕度不宜存時,應按規定及時清倉出庫。承儲企業于每年6月末、11月末前分別開展逐貨位檢驗,年度檢驗不少于2次。

第二十八條  建立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制度。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嚴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流入口糧市場和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指標達不到國家收儲標準和省有關要求的市級儲備糧,按屬地原則在本地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下,由承儲企業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市級儲備糧質量安全檔案,如實記錄出入庫、儲存期間糧食質量安全情況。質量安全檔案保存期限自出庫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六章  動  用

第三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市級儲備糧:

(一)全市或者局部地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顯著上漲的;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的;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市級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情況的監測。

制定市級糧食應急預案,明確應急響應等級、市級儲備糧動用措施、動用程序和方式等內容,并強化應急演練。

運營管理企業、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應急動用預案,確保市級儲備糧高效動用。

第三十二條  動用市級儲備糧,由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動用方案包括動用市級儲備糧的用途、品種、數量、質量、價格、費用、承儲企業、使用安排、接收單位、運輸保障等內容。

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并組織實施,由運營管理企業組織承儲企業根據緊急出庫預案執行。在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決定動用市級儲備糧并下達動用命令。動用命令由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公安、應急、交通運輸部門應做好協同配合。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拖延或者擅自更改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市級儲備糧動用后,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在12個月內完成等量補庫。

第七章  財  務

第三十三條  市級儲備糧各項費用補貼支出從本級政府的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本級財政預算安排解決。市級儲備糧費用補貼實行按季預撥、次年清算制度。運營管理企業向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補貼資金撥付申請,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審核同意后向市財政部門提出補貼撥付申請,市財政部門審核后撥付補貼資金。

第三十四條  市級儲備糧費用和補貼包括保管費用、輪換費用和價差、貸款利息、質量安全監管、財產保險費用、集中采購入庫費用、競價購銷手續費以及按計劃調運等環節發生的費用。

第三十五條  市級儲備糧保管費用補貼標準,糧食(成品糧保管費用補貼標準按規定折率折成原糧)每年每噸100元,食用油每年每噸280元。運營管理企業從費用補貼中按每年每噸10元標準提取管理費用。

第三十六條  市級儲備糧輪換費用和價差補貼原則上實行定額包干。具體標準為玉米170元/噸、稻谷260元/噸、小麥320元/噸、大豆油240元/噸、小麥粉530元/噸、大米530元/噸、小包裝大豆油240元/噸。

如市場出現不可預見的糧價大幅波動,實際價差超過定額包干補貼標準較大的情況,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經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通過提高輪換價差補貼或通過調整庫存成本方式解決。

第三十七條  貸款利息補貼是對市級儲備糧占用銀行貸款發生利息支出的補貼。庫存儲備糧貸款利息由運營管理企業依據貸款總額及實際執行利率計算,采購結算期貸款利息由運營管理企業按采購結算期實際貸款額及占用時間據實計算,據實補貼。貸款利息應經貸款銀行審核確認。輪換貸款利息由企業自行承擔。

第三十八條  市糧油檢驗檢測院市級儲備糧質量安全監管費用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三十九條  市級儲備糧要實行財產保險,保險費用據實補貼。運營管理企業統一辦理市級儲備糧保險,按照“費率優先”的原則通過招標等市場方式確定具體投保公司,費率按運營管理企業與投保公司簽訂的合同規定費率執行。

第四十條  集中采購入庫費用補貼是指新增儲備規模、布局調整、調整儲存庫點及動用等原因實施市級儲備糧采購時發生的裝卸、搬運、整理等費用的補貼。按每噸50元對運營管理企業實行定額包干。

第四十一條  在特定情況下發生的針對市級儲備糧管理需由政府負責的其他相關費用,如計劃調運、動用、庫存清理、現代管理手段應用、特殊情況下發生的市級儲備糧移庫費用和突擊檢查發生的倒倉檢斤等直接費用的補貼,按照“嚴格控制、一事一議”原則,由運營管理企業提出申請,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核定。

第四十二條  貸款利息補貼由市財政部門撥付至運營管理企業在貸款銀行(市農發行)設立的專戶。其他各項補貼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撥付運營管理企業,由其根據承儲合同、委托輪換協議等,通過農業發展銀行補貼專戶按時、足額撥付到承儲企業等相關單位。

第四十三條  運營管理企業應當建立市級儲備糧損失、損耗和溢余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市級儲備糧保管定額內損耗,由承儲企業在保管費用補貼中核銷,因管理不善造成超額損耗的作為儲存事故處置,由承儲企業負責并賠償。市級儲備糧因本級人民政府動用或調整儲備規模、品種結構統一出庫時,發生的價差收入,全部上繳市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發生的價差損失由市糧食風險基金彌補。

第四十四條  市級儲備糧庫存值要與貸款掛鉤,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市級儲備糧所需貸款由運營管理企業統貸統還,糧食銷售出庫后,貸款資金根據農業發展銀行信貸管理規定要求及時回籠至農業發展銀行賬戶。承儲企業要在當地農業發展銀行開立基本賬戶,并接受農業發展銀行的信貸監管。

第四十五條  市級儲備糧的庫存成本,由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核定、調整,必要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市級儲備糧的庫存成本一經確定,必須遵照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級儲備糧庫存成本。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和運營管理企業按照職責,依法依規對承擔市級儲備糧承儲任務的企業行使下列監督檢查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品種和儲存安全情況,檢查糧食倉儲設施、倉儲條件是否符合市級儲備糧儲存條件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市級儲備糧收儲、輪換計劃以及動用命令和有關財務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復制市級儲備糧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對承儲企業報送的購銷數量、輪換進度、庫存規模、質量安全等信息統計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組織對糧食儲備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七條  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承儲企業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情況,將承儲企業的信用記錄、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向社會公布,依法對嚴重失信承儲企業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舉報市級儲備糧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核實處理;舉報事項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四十九條  監督檢查中,對發現的問題,按照管理權限進行糾正和處理;發現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資格,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承儲合同時,運營管理企業要及時提出調整承儲企業的建議,經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核實后及時取消其承儲資格,運營管理企業按規定程序調出其承儲的市級儲備糧。

承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適當調出儲備糧或取消其承儲資格。

第五十條  監督檢查人員,要將監督檢查情況及對存在問題的整改意見作出書面記錄,并與被檢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簽字備案。

承儲企業對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要主動提供相關資料,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五十一條  市農發行要按照儲備糧資金封閉管理的規定,加強對市級儲備糧采購、儲存、銷售過程的信貸管理,及時收回無儲備庫存對應的貸款。承儲企業對農業發展銀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要予以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

第五十二條  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市級儲備糧信息化管理平臺的建設、使用、迭代、安全等工作,提升市級儲備糧數據自動采集、傳輸、存儲、處理、共享等全生命周期的智能化管理水平,實現遠程監管、預警防控。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相關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區市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本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8月15日施行。《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大連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通知》(大政發〔2022〕32號)同時廢止。




 
地區: 遼寧 大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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