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國家總局《關于印發食品快速檢測方法評價技術規范的通知》(食藥監辦科〔2017〕43號)(以下簡稱《通知》)《關于規范食品快速檢測方法使用管理的意見》(食藥監科〔2017〕49號)(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加強全系統食品快檢工作,發揮食品快檢在食品安全監管中的作用,現提出如下要求:
一、《通知》和《意見》是加強和指導食品快檢工作的配套性文件(可在國家總局網站下載),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認真組織學習,嚴格執行。在日常監管、專項整治、活動保障等的現場檢查工作中,使用快檢方法進行抽查檢測時,要嚴格按照《意見》第三、四條執行。
二、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對食品快檢產品進行一次徹底清查,對儀器設備損壞、試劑失效過期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對能正常使用的,要登記造冊,妥善管理、規范使用。各地(州、市)局負責匯總填寫系統內食品快檢產品使用情況統計表(附件1)并于8月10日前傳真至自治區局,同時將電子版發至聯系人郵箱。
三、自治區局擬在下半年按照《意見》要求,根據全區食品快檢產品使用統計情況,組織對各地縣局在用的食品快檢產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不符合國家相應要求的,持有單位須立即停止使用。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凡擬采購快檢產品的,需向自治區局提出食品快檢產品評價申請(附件2),由自治區局按照《食品快速檢測方法評價技術規范》和相應快檢方法等要求,對擬采購的快檢產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不符合國家相應要求的,不得采購。
對同一企業、同一型號食品快檢產品的評價結果,在全區范圍內適用,不同單位采購時不需再進行評價。食品快檢產品評價所需經費由自治區局統一列支。
四、食品快檢不能替代食品檢驗機構利用常規實驗室儀器設備開展的食品檢驗活動,不能用于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部署的食品抽樣檢驗。
五、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根據食品安全監管需要,向自治區局提出不屬于國家規定的食品快檢方法的評價申請,由自治區局組織專業技術機構對食品快檢方法開展評價,評價結果符合有關要求的,可用于全區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管中的初步篩查。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開展食品快檢工作中,發現問題要及時反饋自治區局。
聯 系 人:余俊華
聯系電話:0991—2631073
傳真:0991—2631083
郵箱:153596716@qq.com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7年8月4日
食藥監辦函〔2017〕75號地(州、市)縣局食品快檢產品使用情況統計表
食藥監辦函〔2017〕75號食品快檢產品采購評價申請表
為貫徹國家總局《關于印發食品快速檢測方法評價技術規范的通知》(食藥監辦科〔2017〕43號)(以下簡稱《通知》)《關于規范食品快速檢測方法使用管理的意見》(食藥監科〔2017〕49號)(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加強全系統食品快檢工作,發揮食品快檢在食品安全監管中的作用,現提出如下要求:
一、《通知》和《意見》是加強和指導食品快檢工作的配套性文件(可在國家總局網站下載),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認真組織學習,嚴格執行。在日常監管、專項整治、活動保障等的現場檢查工作中,使用快檢方法進行抽查檢測時,要嚴格按照《意見》第三、四條執行。
二、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對食品快檢產品進行一次徹底清查,對儀器設備損壞、試劑失效過期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對能正常使用的,要登記造冊,妥善管理、規范使用。各地(州、市)局負責匯總填寫系統內食品快檢產品使用情況統計表(附件1)并于8月10日前傳真至自治區局,同時將電子版發至聯系人郵箱。
三、自治區局擬在下半年按照《意見》要求,根據全區食品快檢產品使用統計情況,組織對各地縣局在用的食品快檢產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不符合國家相應要求的,持有單位須立即停止使用。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凡擬采購快檢產品的,需向自治區局提出食品快檢產品評價申請(附件2),由自治區局按照《食品快速檢測方法評價技術規范》和相應快檢方法等要求,對擬采購的快檢產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不符合國家相應要求的,不得采購。
對同一企業、同一型號食品快檢產品的評價結果,在全區范圍內適用,不同單位采購時不需再進行評價。食品快檢產品評價所需經費由自治區局統一列支。
四、食品快檢不能替代食品檢驗機構利用常規實驗室儀器設備開展的食品檢驗活動,不能用于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部署的食品抽樣檢驗。
五、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根據食品安全監管需要,向自治區局提出不屬于國家規定的食品快檢方法的評價申請,由自治區局組織專業技術機構對食品快檢方法開展評價,評價結果符合有關要求的,可用于全區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管中的初步篩查。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開展食品快檢工作中,發現問題要及時反饋自治區局。
聯 系 人:余俊華
聯系電話:0991—2631073
傳真:0991—2631083
郵箱:153596716@qq.com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7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