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酒類批發企業:
根據《市編辦關于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報送過渡期酒類批發許可與食品流通許可合并辦法意見的復函》(深編辦函[2014]452號)有關規定,我市酒類批發許可并入食品流通許可,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5年6月1日起停止受理《酒類批發許可證》許可申請,取消《酒類批發許可證》年審。
二、酒類批發許可并入食品流通許可。如需經營“酒類批發”,在食品流通許可證中增加“酒類批發”項目即可。
三、“酒類批發”項目的增加和變更,在新辦和變更食品流通許可中予以注明,不要求統一換證,原《酒類批發許可證》事項無變化的,在有效期內可繼續使用。
四、“酒類批發”許可項目請到深圳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轄區局食品流通許可窗口辦理。
五、“酒類批發”中的酒類指預包裝的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含酒精飲料,包括發酵酒、蒸餾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飲品。散裝酒精飲料只核發零售許可,仍然屬于食品流通許可中散裝食品的特許經營項目。
特此通知。
附件:1.
食品流通許可申請表
2.
食品流通變更許可申請表
3.
各轄區食品流通許可受理窗口一覽表
深圳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5月28日
根據《市編辦關于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報送過渡期酒類批發許可與食品流通許可合并辦法意見的復函》(深編辦函[2014]452號)有關規定,我市酒類批發許可并入食品流通許可,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5年6月1日起停止受理《酒類批發許可證》許可申請,取消《酒類批發許可證》年審。
二、酒類批發許可并入食品流通許可。如需經營“酒類批發”,在食品流通許可證中增加“酒類批發”項目即可。
三、“酒類批發”項目的增加和變更,在新辦和變更食品流通許可中予以注明,不要求統一換證,原《酒類批發許可證》事項無變化的,在有效期內可繼續使用。
四、“酒類批發”許可項目請到深圳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轄區局食品流通許可窗口辦理。
五、“酒類批發”中的酒類指預包裝的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含酒精飲料,包括發酵酒、蒸餾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飲品。散裝酒精飲料只核發零售許可,仍然屬于食品流通許可中散裝食品的特許經營項目。
特此通知。
附件:1.

2.

3.

深圳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