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關于印發寧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流通領域食品質量快速檢測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寧工商消字[2008]111號)

   2013-05-30 639
核心提示:  各市、縣(區)工商局(分局),銀川高新區工商局:  現將《寧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流通領域食品質量快速檢測工作規范

  各市、縣(區)工商局(分局),銀川高新區工商局:

  現將《寧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流通領域食品質量快速檢測工作規范(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寧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流通領域食品質量快速檢測工作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流通領域食品質量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范食品質量快速檢測工作,提高食品檢測車和食品快速檢測箱使用效率,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和《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工作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食品質量快速檢測工作,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食品快速檢測設備為載體,使用有關檢測儀器開展的對流通領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測、質量判定,公布食品質量信息,指導消費,并對銷售不合格食品等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的食品質量監督檢查活動。

  第三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遵循“依法、規范、科學、公正、廉潔、高效”的原則開展食品快速檢測工作。

  第四條 食品快速檢測工作經費由各局按照區局有關財務規定列支。

  第二章  組織管理及任務、職責

  第五條 食品快速檢測實行“統一領導、分級實施”的工作體制。區局消費者權益保護處負責對全系統快速定性檢測工作的指導、抽查、監控與協調;市工商局消費者權益保護科負責本市轄區食品質量快速檢測的領導和業務指導工作;縣(區)工商局(分局)負責組織實施本局食品安全快速檢測工作;工商所承擔轄區范圍內流通環節食品快速檢測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六條 各市、開發區工商局食品檢測工作職責:

  (一)制定本局食品快速檢測管理工作制度和食品快速檢測計劃;

  (二)負責檢測車檢測試劑及試劑耗材的采購、配置;

  (三)對食品快速檢測人員進行技術技能培訓與指導;

  (四)負責檢測車的統一安排調度,有計劃的組織實施快速檢測工作;

  (五)食品檢測車出動檢測由市局消保科統一安排,消保科出具食品檢測車派遣單,派遣單必須經市局分管領導簽字;

  (六)收集匯總本局食品快速檢測工作情況、數據;

  (七)發布食品快速檢測信息、通報;

  (八)指導、監督和考核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食品快速檢測工作;

  (九)每月向區局報送快速檢測工作報表,每半年向區局報送快速檢測工作匯總分析。

  第七條 縣(區)工商局(分局)食品檢測工作職責:

  (一)根據區、市工商局下達的快速檢測計劃任務,研究制定本局食品快速檢測工作方案;

  (二)負責快速檢測試劑及試驗耗材的采購、配置并妥善保管試劑耗材;

  (三)對轄區工商所配備的檢測箱的快速檢測工作進行督查、指導和考核;

  (四)制定檢測設備具體使用管理工作制度;

  (五)協調快速檢測儀器設備的保養維護、維修事宜;

  (六)匯總并報送本轄區食品快速檢測工作情況、工作報表;

  (七)根據需要直接組織開展快速檢測工作,完成上級機關交辦的臨時性、突發性的食品安全檢測任務。

  第八條 工商所食品檢測工作職責:

  (一)根據本局的檢測計劃制定細化本所轄區檢測箱快速檢測的工作方案;

  (二)負責對轄區集貿市場、超市、食雜店經銷的食品進行監督檢測;

  (三)引導、監督經營者對涉嫌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自行撤柜、退回或銷毀;

  (四)依法對具有嚴重質量問題的食品進行處理;

  (五)每周向本局報送轄區食品快速檢測工作情況及工作報表;

  (六)對食品快速檢測有關資料按規定歸結整理,實施檔案管理;

  (七)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檢測任務。

  第九條  食品檢測人員的工作職責:

  (一)負責食品的抽樣、檢測及設備的使用、維護和保養。

  (二)執行檢測任務前做好儀器設備、試劑及輔助材料的檢查和準備工作。

  (三)使用儀器設備要嚴格按規程操作,節約使用實驗材料。

  (四)使用易燃、易爆、易腐蝕、有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時要做好個人防護措施,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避免發生安全事故。

  (五)做好檢測記錄,準確記載檢測時間、地點、檢測品種和檢測結果。按時向本局上報檢測工作情況;

  (六)檢測結束后檢查儀器設備、試劑和輔助材料的數量及狀況,將貴重危險物品放到指定位置保管,對可能影響次日檢測工作的問題妥善解決。

  第十條 食品安全快速檢測工作分為常規檢測和定向檢測,兩種檢測方式應當有機結合。常規檢測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計劃及檢測工作方案,對本轄區的集貿市場、商場、超市、食雜店等銷售的食品隨機進行日常檢測。出現下列情況時,應進行定向檢測:

  1.重大節假日前或專項整治活動期間部署的食品整治重點品種;

  2.日常檢測、檢查和市場巡查中發現存在問題的;

  3.政府其他部門或新聞媒體反映、披露存在問題比較嚴重的;

  4.消費者申訴比較集中或者有舉報線索的;

  5.其他需要定向檢測的情況。

  第三章  檢測工作程序

  第十一條 食品檢測工作應按照市、縣(區)局(分局)計劃執行(定向檢測除外)。食品安全快速檢測車根據市局下達的檢測任務在全市范圍內進行檢測工作。各工商所配備的檢測箱根據檢測方案,經工商所長批準后在轄區內進行檢測工作。

  第十二條 檢測人員取樣檢測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告知有關事項。開展快速檢測應有兩名以上檢測人員或執法人員和受檢食品經營者在場,且事先不得通知被檢測者。

  檢測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的取樣方法在經營場所或食品倉儲地隨機選擇樣品。在抽樣中應選擇基數較大的同批次商品。

  取樣一式三份,一份用于即時檢測,一份留作備樣待查,一份用于復檢。

  第十三條 檢測人員取樣同時應當填寫《流通領域食品質量快速檢測抽樣單》(以下簡稱《抽樣單》),并即時對樣品進行檢測。《抽樣單》編號應與樣品袋編號一致。

  備份的樣品由檢測人員負責存放于工商所,妥善保管,確保不丟失、不變質,保持樣品正常性狀。經檢測合格的備份樣品應當及時退還給經營者。

  檢測食品時不得向經營者收取任何檢測費用或以權謀私。

  第十四條 對快速檢測判定為不合格的食品,應填寫《食品質量快速檢測不合格結果送達書》,《送達書》須經檢測人員和受檢食品經營者簽字,受檢測人拒絕簽字的,由檢測人員和執法人員共同見證簽字予以注明。并向本所負責人報告,參考以下方法進行處理:

  (一)經檢測判定為不合格的食品,但數量不大,由轄區工商所執法人員進行告誡,建議經營者立即下架、退市、銷毀處理。

  (二)經檢測判定為不合格的食品其項目非嚴重有毒有害指標,被檢測的經營者對檢驗結果不認可,拒絕對該食品下架退市的,工商機關可下達《行政建議書》,建議經營者自行停止銷售;對數量大的還可以委托法定檢驗機構進行法定抽樣檢測,并告知定量檢測費用負擔及結果處理的有關規定,待檢驗數據作出以后按檢驗結果處理。經法定檢驗機構認定為不合格的,工商部門可以視其情節依法予以處罰。

  (三)經檢測不合格項目為嚴重有毒有害指標,經營者對檢驗結果認可,立即采取措施停止銷售該食品并采取措施召回的,工商部門應當立即監督經營者迅速召回該食品并銷毀。對經營數量較大,或者有嚴重后果的,必須按法定程序抽樣,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可以根據情節依法予以處罰。

  (四)檢測不合格項目為嚴重有毒有害指標,但經營者對檢驗結果不認可,拒絕立即采取措施停止銷售該商品的,工商部門應當立即依法封存該商品,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經法定機構檢測為不合格的,應依法予以處理。對已銷售的,應當督促經營者及時追回。

  (五)檢測中發現重大問題且經法定檢測機構檢測認定有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的,按食品安全應急預案規定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第十五條 本規范所稱嚴重有毒有害指標是指:

  (一)含有國家禁用農藥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按國家標準規定農藥殘留量嚴重超標的;

  (三)有毒有害物質含量嚴重超標的;

  (四)衛生指標嚴重不合格的。

  第十六條 檢測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工作規程,隨時做好檢測記錄,確保檢測結果真實準確。檢測人員檢測工作結束后,應將檢測結果進行登記。

  第四章 食品快速檢測設備管理

  第十七條 食品快速檢測工作應遵循“規范管理、科學使用、安全第一、有效利用”的原則,確保按時高效地完成食品檢測任務。

  各種試劑、試紙要均衡使用,盡量做到對不同品種食品的全面檢測。

  第十八條 食品快速檢測設備只用于監控市場的食品安全和處理相關公務,不得挪作他用或私自使用。

  第十九條 各工商所應嚴格執行上級工商局制定的檢測設備具體使用管理工作制度,自行負責食品快速檢測設備的維護和保養。

  第二十條 食品快速檢測設備實行專人負責制,每部檢測箱相對固定一至二名檢測人員,檢測人員須經技術培訓后,方可從事食品檢測工作。每次使用應填寫使用記錄并存檔備查,對出現的異常情況進行登記并及時匯報。

  第二十一條 食品快速檢測設備如有損壞、丟失,必須由責任人寫出書面報告說明原因,并由使用單位和縣(區)工商局(分局)領導分別簽署意見,及時上報。因違章操作造成損壞或保管不慎丟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并按有關規定賠償和處理。

  第二十二條 食品快速檢測設備因無法維修需要報廢的,須經市局和縣(區)局主管領導同意,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食品快速檢測信息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三條 食品快速檢測記錄應及時整理。檢測人員應及時將當日的檢測數據錄入電腦,并于每周將檢測情況匯總后上報縣(市、區)工商局;縣(區)局(分局)要將每月檢測情況匯總分析后,上報市局;市局于每月28日前,向區局消保處食品檢測中心報送《流通領域食品質量快速檢測情況統計表》及檢測匯總報告。半年和年終對檢測情況進行統計和匯總分析,分別于6月25日、11月25日前上報區局消保處檢測中心。

  各市局每季度或重大節假日的食品快速檢測的品種、結果等信息可在媒體上進行公示預警。

  第二十四條 在集貿市場、超市等經營場所內進行的快速檢測應利用經營場所設置的公告宣傳欄、廣播進行宣傳,以期引導、警示消費。

  第六章 檔案資料管理

  第二十五條 檢測檔案資料應安排專人負責整理保管,對檢測檔案資料實行電子文檔及書式文檔管理。

  檔案資料包括各種規章制度、檢測計劃和方案、操作規程、檢測數據、檢測方法、原始記錄、儀器設備說明書、標準資料、統計報表、有關公文及其他相關數字、圖像、影音材料及計算機軟件等。

  檔案資料的整理保管應做到區分年度、類別、保管期限,對重要的資料要復制保存。

  第二十六條 嚴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向與檢測工作無關人員提供檢測數據、原始記錄等材料。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范由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地區: 寧夏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