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飼料行業監管部門,飼料生產、經營企業(者),養殖場: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國務院修訂,已于201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配套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也已于2012年12月1日實施。為指導各級飼料管理部門、飼料企業準確理解《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進一步加強飼料生產、經營、使用環節質量安全監管,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做好飼料行政許可和行業監督管理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強《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
全市各級飼料管理部門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堅持制度建設和工作落實兩手抓,完善監管工作機制和績效考核指標體系,把任務和責任分解、細化、落實到部門和崗位。要積極爭取支持,在監管機構建設、監測經費爭取、執法裝備改善等方面創新思路、整合力量、取得突破。要按照《條例》要求,積極推進畜牧獸醫綜合執法,明確執法職能,全面提高監管能力。
(一)市農業局
承擔全市飼料管理的協調組織、指導和行政許可工作。
(二)市動物衛生監督所
承擔全市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使用活動執法監督的組織實施、監督和指導;負責飼料方面大案、要案和跨區域案件的查處工作;監督、指導區縣違法案件的查處。
(三)市飼料監察所
承擔全市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和使用環節的安全檢測、監測和預警工作;指導飼料生產企業及養殖企業實驗室建設,為飼料企業質檢人員提供專業培訓。
(四)市畜牧獸醫總站
為全市飼料行業發展提供有關技術保障,開展飼草飼料技術的研究、推廣等工作,
(五)區縣行業主管部門
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具體承擔本轄區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和使用環節的日常監管、執法監督和質量監測,并配合市級主管部門進行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工作。
(六)行業協會
發揮橋梁紐帶作用,組織開展飼料企業培訓工作。
(七)企業及經營者
飼料生產企業、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質量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二、進一步明確飼料生產企業、經營者和使用者責任
(一)生產企業
飼料生產安全控制是飼料質量安全的第一道防線。一是建立采購原料的查驗和記錄制度;二是完善生產過程的質量安全管理措施;三是不得使用《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任何物質生產飼料。不得在飼料中添加農業部規定的禁用物質。使用有限量要求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應按照農業部有關規定,不得超范圍、超劑量、超時間段使用;四是出廠銷售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應當包裝。包裝上應當附具標簽,標明產品名稱、原料組成、貯存條件、使用說明、注意事項、生產日期等內容;五是建立企業自檢制度。企業每周至少對5個成品的主成分指標進行檢測。每3個月至少對5種原料的衛生指標進行檢測。每年定期對每類產品進行一次全項目安全性檢測。每年至少選擇5個檢驗項目對檢驗結果的準確性進行驗證。同時對于采購不需要行政許可的原料,企業應當逐批查驗供應商提供的質量檢驗報告;供應商無法提供質量檢驗報告的,企業應當對所購原料的主成分指標逐批自行檢驗;六是建立不合格產品召回制度;七是委托其他企業生產的產品應在雙方生產許可范圍之內,預混料和飼料添加劑還應取得產品批準文號,雙方簽訂的委托合同應在各自所在地省級飼料管理部門進行備案。
(二)經營者
一是要有與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進貨時應查驗相應的許可證明文件;二是禁止經營用農業部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任何物質生產的飼料;三是不得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拆包、分裝,不得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質;四是經營單位不得自行生產飼料進行銷售,不得進行來料加工;五是建立產品購銷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六是建立不合格產品召回制度。
(三)使用者
一是應當按照產品使用說明和注意事項使用飼料,遵守《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二是養殖者使用自配料的,應當遵守農業部制定的《自行配制飼料使用規范》,并不得對外銷售;三是使用有限定要求的飼料,應當遵守農業部的限制性規定;四是禁止在飼料、動物飲用水中添加農業部公布的禁用物質以及對人體具有直接或潛在危害的其他物質,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質養殖動物;五是禁止在反芻動物飼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動物源性成分。
三、完善許可程序,提高企業準入門檻
(一)調整行政許可事項
一是取消《飼料企業審查合格證》審查事項;二是確定《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審核》、《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核發》和《配合飼料、濃縮飼料、精料補充料和單一飼料生產許可證審批》等3項行政許可事項,生產企業統一領取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二)規范行政許可的程序和時間
一是飼料生產企業向市農業局提出設立申請后,市農業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書面審查;審查合格的,進行現場審核,并根據審核結果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二是簡化批準文號申請材料。取消飼喂報告,同一類別中,不同添加比例的產品,只需提交一個產品的樣品;三是批準文號增加產品自檢項目內容,除企業規定的出廠檢驗項目外,自檢項目還應包括維生素、礦物質含量等主成分指標。
(三)完善企業設立條件,制定審核標準
一是企業的技術、生產和品控負責人應具備畜牧獸醫等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相應職稱,熟悉飼料法規及專業知識,化驗員、中控工和機修工應取得由農業部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現場評審時,由市農業局選派的審核專家從題庫中抽取試題對以上人員進行書面考試,化驗員同時進行實際操作考核;二是具備獨立廠區,生產區面積應達到固態預混料500平方米,液態預合料350平方米,配合飼料、濃縮飼料、單一飼料和精料補充料1000平方米;三是礦物質及復合預混料生產能力不小于2.5噸/小時、維生素預混料生產能力不小于1噸/小時,配合飼料、濃縮飼料、單一飼料和精料補充料生產能力不小于10噸/小時,幼畜禽飼料、種畜禽飼料、水產育苗料、特種飼料、寵物飼料生產能力不小于2.5噸/小時。且具備成套機組,配合飼料、濃縮飼料、單一飼料和精料補充料還應采用自動化控制系統。反芻飼料單線生產;四是企業應具備獨立設置的化驗室,復合預混料生產企業應具備高效液相色譜儀、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等檢測設備;五是提高生產企業現場審核驗收通過標準。舊版標準將審核項目分為“A、B、C”三類,新的標準取消了“A、B、C”項分類,所有項目均為必過項,一票否決。
(四)做好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換證換號工作
一是2012年12月1日前,已經取得飼料添加劑或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可在原證有效期內繼續生產;二是12月1日前,已經取得飼料生產企業審查合格證、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的飼料生產企業,可憑原審查合格證或安全衛生合格證繼續生產至2014年6月30日。逾期未獲得飼料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繼續生產。不再需要辦理生產許可證的或淘汰禁用的產品,此前獲得的相關許可證明文件失效;三是2012年12月1日起,申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按照修訂后的《條例》及其配套規章要求進行審核。2012年12月1日前,已經取得批準文號的產品,企業許可證到期后,該文號失效;四是市農業局將從2013年1月1日起,按照修訂后的《條例》及其配套規章要求對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行政許可事項進行辦理。
(五)建立飼料許可專家評審委員會,實行專家負責制
一是成立飼料生產許可證專家審核委員會,其成員由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畜牧飼料行業協會和大型養殖企業等單位人員組成。二是組建飼料評審專家庫。專家庫由飼料生產許可證專家審核委員會中的專家和區縣飼料評審專家兩方面組成。市農業局每次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5名專家對企業進行現場審核,并由專家組給出現場評審意見。
(六)現場評審工作由靜態驗收轉變為動態驗收
在做好企業現場評審工作的同時,對已通過企業進行事后檢查,對在抽查過程中發現企業在生產設備、化驗儀器以及人員等方面與現場審核時不一致,未到所在區縣農業局(動監局)進行備案的,取消其申報資格。對于提供虛假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方式取得許可證明文件的,由發證機關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申請行政許可。
四、強化監管力度,深入開展執法工作
(一)夯實基礎,科學管理,建立長效監管機制
一是細致梳理《條例》中的新“變化”和新“特點”,完善現有監督執法內容和程序,有針對性地開展執法人員培訓、考核和管理,提高執法人員對《條例》的認識、理解和運用水平,依法全面開展飼料監管工作;二是開展宣傳培訓,提高監管對象法律法規的認知程度,增強守法責任意識;三是實行“風險分級、量化監督、檔案管理”,將監管對象分為“A、B、C”三級,科學劃定監管頻次和監管力度,建立健全監督管理檔案,實行“一企一檔”;四是對在日常監管中發現的情節惡劣、涉案金額大和社會影響嚴重的案件,加強與工商、質監和公安等部門的聯動,確保案件得到及時有效處理;五是以違禁添加物為監管重點,加強技術支撐和檢測結果的應用,依法快速、準確和有效地打擊非法添加、過量添加和變相添加等違法行為。
(二)狠抓源頭,突出重點,嚴厲打擊生產環節違法行為
各區縣行業主管部門對轄區生產企業展開一次拉網式專項檢查和隱患排查,重點打擊以下行為:一是無證生產、超期限未換證和超范圍生產等違法行為;二是不具備法定生產條件繼續生產的行為;三是不遵守相關限制性規定添加和使用添加劑的行為;四是未依法對原料和成品進行檢驗化驗的行為;五是飼料、飼料添加劑包裝、標簽不符合相關規定的行為;六是未建立或保存相關法定記錄的行為。
(三)摸清底數,分類管理,加大經營環節監管力度
一是各區縣行業主管部門要迅速開展飼料經營環節摸底調查,清楚掌握轄區監管對象基礎信息和現狀,結合轄區監管重點,對飼料經營實體店、農資經營店、動物診療機構和寵物用品經營店進行分類管理;二是飼料經營實體店和農資經營店重點打擊拆包、分裝、再加工或添加等違法行為;三是動物診療機構和寵物用品經營店重點打擊經營無產品標簽、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質量標準、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無產品批準文號、無進口登記證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等違法行為;四是引導、督促經營者依法履行職責并建立、健全購銷臺賬制度和相關記錄。
(四)全面調查,強化監管,規范飼料使用行為
一是各區縣行業主管部門要立即開展轄區內養殖場(戶)飼料使用情況調查,及時掌握飼料來源情況和自配料使用情況,監督指導養殖場(戶)依法規范填寫養殖檔案,全面、詳細記錄飼料購入、使用情況;二是對使用自配料的養殖場(戶)重點打擊違反規范使用飼料添加劑、在反芻動物飼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動物源性成分、添加違禁物質和銷售自配料的違法行為;三是對使用配合飼料的養殖場(戶)重點打擊無產品標簽、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質量標準、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無產品批準文號、無進口登記證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違法行為。
五、加強抽查檢測,確保產品安全
(一)制定市級計劃,調整監測重點
一是依法制定年度監測計劃。監測范圍包括飼料生產、經營和養殖環節,檢測項目以違禁添加物、重金屬和衛生指標為主;二是加大經營環節監測力度。每季度至少對3個區縣轄區內的飼料經營企業進行抽檢,每次數量不少于100批次,檢測項目以重金屬、違禁添加物為主;三是增加飼料使用環節抽檢頻次。每季度至少對3個區縣轄區內的養殖場進行抽檢,每次數量不少于150批次,重點對養殖場自配料、食槽料、動物飲水和動物尿液進行監測,項目以違禁添加物為主。
(二)明確區縣監測任務,建立結果上報制度
區縣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飼料生產、經營和使用環節的產品監測,檢測項目以違禁物質初篩、抗生素檢測為主。一是每年對飼料生產企業至少進行一次抽樣檢測(市級抽檢過的企業,區縣不在進行重復抽樣檢測),數量按照產品品種的20%進行抽樣,產品不足5種的,抽取其中1種;二是每季度至少對10家飼料經營企業(者)進行抽測,抽取樣品數量標準為:經營1—5種產品的抽取1種,經營5—10種產品的抽取2種,經營10種以上產品的按照20%比例抽取;三是每季度至少對20家養殖場進行抽測,樣品數量標準為:每場抽取1批次的食槽料和動物飲水,每棟抽取1批次動物尿液;四是建立抽檢結果上報制度。區縣每季度將監測結果報送市飼料監察所,將對質量不合格飼料產品處理及相關案情情況報送市動物衛生監督所。
(三)建立預警機制,提前應對突發事件
一是結合飼料行業最新動態,制定全市風險預警方案,對日常監測未涉及的,可能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物質進行監測;二是對市、區兩級飼料產品監測情況和企業自檢結果進行收集分析,發現存在的隱患,為主管部門判斷行業形勢提供數據支撐,調整監管重點,有效應對可能發生的食品質量安全事件。
六、做好技術支撐,提高產品科技含量
一是幫助企業做好對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飼喂效果、殘留消解動態以及毒理安全性科學評價工作;二是結合行業發展動態,由市級相關部門組織申報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研發相關科技項目,研發出符合市場要求、飼喂效果良好、安全性高的新型產品,并進行推廣應用;三是針對新條例要求,對需要進行生產設備、生產工藝改造的飼料企業進行科學指導,幫助企業完成升級;四是針對養殖場,開展《自行配制飼料使用規范》的推廣和指導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農業局
2013年3月8日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國務院修訂,已于201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配套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也已于2012年12月1日實施。為指導各級飼料管理部門、飼料企業準確理解《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進一步加強飼料生產、經營、使用環節質量安全監管,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做好飼料行政許可和行業監督管理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強《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
全市各級飼料管理部門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堅持制度建設和工作落實兩手抓,完善監管工作機制和績效考核指標體系,把任務和責任分解、細化、落實到部門和崗位。要積極爭取支持,在監管機構建設、監測經費爭取、執法裝備改善等方面創新思路、整合力量、取得突破。要按照《條例》要求,積極推進畜牧獸醫綜合執法,明確執法職能,全面提高監管能力。
(一)市農業局
承擔全市飼料管理的協調組織、指導和行政許可工作。
(二)市動物衛生監督所
承擔全市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使用活動執法監督的組織實施、監督和指導;負責飼料方面大案、要案和跨區域案件的查處工作;監督、指導區縣違法案件的查處。
(三)市飼料監察所
承擔全市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和使用環節的安全檢測、監測和預警工作;指導飼料生產企業及養殖企業實驗室建設,為飼料企業質檢人員提供專業培訓。
(四)市畜牧獸醫總站
為全市飼料行業發展提供有關技術保障,開展飼草飼料技術的研究、推廣等工作,
(五)區縣行業主管部門
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具體承擔本轄區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和使用環節的日常監管、執法監督和質量監測,并配合市級主管部門進行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工作。
(六)行業協會
發揮橋梁紐帶作用,組織開展飼料企業培訓工作。
(七)企業及經營者
飼料生產企業、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質量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二、進一步明確飼料生產企業、經營者和使用者責任
(一)生產企業
飼料生產安全控制是飼料質量安全的第一道防線。一是建立采購原料的查驗和記錄制度;二是完善生產過程的質量安全管理措施;三是不得使用《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任何物質生產飼料。不得在飼料中添加農業部規定的禁用物質。使用有限量要求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應按照農業部有關規定,不得超范圍、超劑量、超時間段使用;四是出廠銷售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應當包裝。包裝上應當附具標簽,標明產品名稱、原料組成、貯存條件、使用說明、注意事項、生產日期等內容;五是建立企業自檢制度。企業每周至少對5個成品的主成分指標進行檢測。每3個月至少對5種原料的衛生指標進行檢測。每年定期對每類產品進行一次全項目安全性檢測。每年至少選擇5個檢驗項目對檢驗結果的準確性進行驗證。同時對于采購不需要行政許可的原料,企業應當逐批查驗供應商提供的質量檢驗報告;供應商無法提供質量檢驗報告的,企業應當對所購原料的主成分指標逐批自行檢驗;六是建立不合格產品召回制度;七是委托其他企業生產的產品應在雙方生產許可范圍之內,預混料和飼料添加劑還應取得產品批準文號,雙方簽訂的委托合同應在各自所在地省級飼料管理部門進行備案。
(二)經營者
一是要有與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進貨時應查驗相應的許可證明文件;二是禁止經營用農業部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任何物質生產的飼料;三是不得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拆包、分裝,不得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質;四是經營單位不得自行生產飼料進行銷售,不得進行來料加工;五是建立產品購銷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六是建立不合格產品召回制度。
(三)使用者
一是應當按照產品使用說明和注意事項使用飼料,遵守《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二是養殖者使用自配料的,應當遵守農業部制定的《自行配制飼料使用規范》,并不得對外銷售;三是使用有限定要求的飼料,應當遵守農業部的限制性規定;四是禁止在飼料、動物飲用水中添加農業部公布的禁用物質以及對人體具有直接或潛在危害的其他物質,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質養殖動物;五是禁止在反芻動物飼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動物源性成分。
三、完善許可程序,提高企業準入門檻
(一)調整行政許可事項
一是取消《飼料企業審查合格證》審查事項;二是確定《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審核》、《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核發》和《配合飼料、濃縮飼料、精料補充料和單一飼料生產許可證審批》等3項行政許可事項,生產企業統一領取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二)規范行政許可的程序和時間
一是飼料生產企業向市農業局提出設立申請后,市農業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書面審查;審查合格的,進行現場審核,并根據審核結果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二是簡化批準文號申請材料。取消飼喂報告,同一類別中,不同添加比例的產品,只需提交一個產品的樣品;三是批準文號增加產品自檢項目內容,除企業規定的出廠檢驗項目外,自檢項目還應包括維生素、礦物質含量等主成分指標。
(三)完善企業設立條件,制定審核標準
一是企業的技術、生產和品控負責人應具備畜牧獸醫等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相應職稱,熟悉飼料法規及專業知識,化驗員、中控工和機修工應取得由農業部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現場評審時,由市農業局選派的審核專家從題庫中抽取試題對以上人員進行書面考試,化驗員同時進行實際操作考核;二是具備獨立廠區,生產區面積應達到固態預混料500平方米,液態預合料350平方米,配合飼料、濃縮飼料、單一飼料和精料補充料1000平方米;三是礦物質及復合預混料生產能力不小于2.5噸/小時、維生素預混料生產能力不小于1噸/小時,配合飼料、濃縮飼料、單一飼料和精料補充料生產能力不小于10噸/小時,幼畜禽飼料、種畜禽飼料、水產育苗料、特種飼料、寵物飼料生產能力不小于2.5噸/小時。且具備成套機組,配合飼料、濃縮飼料、單一飼料和精料補充料還應采用自動化控制系統。反芻飼料單線生產;四是企業應具備獨立設置的化驗室,復合預混料生產企業應具備高效液相色譜儀、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等檢測設備;五是提高生產企業現場審核驗收通過標準。舊版標準將審核項目分為“A、B、C”三類,新的標準取消了“A、B、C”項分類,所有項目均為必過項,一票否決。
(四)做好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換證換號工作
一是2012年12月1日前,已經取得飼料添加劑或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可在原證有效期內繼續生產;二是12月1日前,已經取得飼料生產企業審查合格證、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的飼料生產企業,可憑原審查合格證或安全衛生合格證繼續生產至2014年6月30日。逾期未獲得飼料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繼續生產。不再需要辦理生產許可證的或淘汰禁用的產品,此前獲得的相關許可證明文件失效;三是2012年12月1日起,申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按照修訂后的《條例》及其配套規章要求進行審核。2012年12月1日前,已經取得批準文號的產品,企業許可證到期后,該文號失效;四是市農業局將從2013年1月1日起,按照修訂后的《條例》及其配套規章要求對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行政許可事項進行辦理。
(五)建立飼料許可專家評審委員會,實行專家負責制
一是成立飼料生產許可證專家審核委員會,其成員由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畜牧飼料行業協會和大型養殖企業等單位人員組成。二是組建飼料評審專家庫。專家庫由飼料生產許可證專家審核委員會中的專家和區縣飼料評審專家兩方面組成。市農業局每次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5名專家對企業進行現場審核,并由專家組給出現場評審意見。
(六)現場評審工作由靜態驗收轉變為動態驗收
在做好企業現場評審工作的同時,對已通過企業進行事后檢查,對在抽查過程中發現企業在生產設備、化驗儀器以及人員等方面與現場審核時不一致,未到所在區縣農業局(動監局)進行備案的,取消其申報資格。對于提供虛假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方式取得許可證明文件的,由發證機關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申請行政許可。
四、強化監管力度,深入開展執法工作
(一)夯實基礎,科學管理,建立長效監管機制
一是細致梳理《條例》中的新“變化”和新“特點”,完善現有監督執法內容和程序,有針對性地開展執法人員培訓、考核和管理,提高執法人員對《條例》的認識、理解和運用水平,依法全面開展飼料監管工作;二是開展宣傳培訓,提高監管對象法律法規的認知程度,增強守法責任意識;三是實行“風險分級、量化監督、檔案管理”,將監管對象分為“A、B、C”三級,科學劃定監管頻次和監管力度,建立健全監督管理檔案,實行“一企一檔”;四是對在日常監管中發現的情節惡劣、涉案金額大和社會影響嚴重的案件,加強與工商、質監和公安等部門的聯動,確保案件得到及時有效處理;五是以違禁添加物為監管重點,加強技術支撐和檢測結果的應用,依法快速、準確和有效地打擊非法添加、過量添加和變相添加等違法行為。
(二)狠抓源頭,突出重點,嚴厲打擊生產環節違法行為
各區縣行業主管部門對轄區生產企業展開一次拉網式專項檢查和隱患排查,重點打擊以下行為:一是無證生產、超期限未換證和超范圍生產等違法行為;二是不具備法定生產條件繼續生產的行為;三是不遵守相關限制性規定添加和使用添加劑的行為;四是未依法對原料和成品進行檢驗化驗的行為;五是飼料、飼料添加劑包裝、標簽不符合相關規定的行為;六是未建立或保存相關法定記錄的行為。
(三)摸清底數,分類管理,加大經營環節監管力度
一是各區縣行業主管部門要迅速開展飼料經營環節摸底調查,清楚掌握轄區監管對象基礎信息和現狀,結合轄區監管重點,對飼料經營實體店、農資經營店、動物診療機構和寵物用品經營店進行分類管理;二是飼料經營實體店和農資經營店重點打擊拆包、分裝、再加工或添加等違法行為;三是動物診療機構和寵物用品經營店重點打擊經營無產品標簽、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質量標準、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無產品批準文號、無進口登記證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等違法行為;四是引導、督促經營者依法履行職責并建立、健全購銷臺賬制度和相關記錄。
(四)全面調查,強化監管,規范飼料使用行為
一是各區縣行業主管部門要立即開展轄區內養殖場(戶)飼料使用情況調查,及時掌握飼料來源情況和自配料使用情況,監督指導養殖場(戶)依法規范填寫養殖檔案,全面、詳細記錄飼料購入、使用情況;二是對使用自配料的養殖場(戶)重點打擊違反規范使用飼料添加劑、在反芻動物飼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動物源性成分、添加違禁物質和銷售自配料的違法行為;三是對使用配合飼料的養殖場(戶)重點打擊無產品標簽、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質量標準、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無產品批準文號、無進口登記證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違法行為。
五、加強抽查檢測,確保產品安全
(一)制定市級計劃,調整監測重點
一是依法制定年度監測計劃。監測范圍包括飼料生產、經營和養殖環節,檢測項目以違禁添加物、重金屬和衛生指標為主;二是加大經營環節監測力度。每季度至少對3個區縣轄區內的飼料經營企業進行抽檢,每次數量不少于100批次,檢測項目以重金屬、違禁添加物為主;三是增加飼料使用環節抽檢頻次。每季度至少對3個區縣轄區內的養殖場進行抽檢,每次數量不少于150批次,重點對養殖場自配料、食槽料、動物飲水和動物尿液進行監測,項目以違禁添加物為主。
(二)明確區縣監測任務,建立結果上報制度
區縣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飼料生產、經營和使用環節的產品監測,檢測項目以違禁物質初篩、抗生素檢測為主。一是每年對飼料生產企業至少進行一次抽樣檢測(市級抽檢過的企業,區縣不在進行重復抽樣檢測),數量按照產品品種的20%進行抽樣,產品不足5種的,抽取其中1種;二是每季度至少對10家飼料經營企業(者)進行抽測,抽取樣品數量標準為:經營1—5種產品的抽取1種,經營5—10種產品的抽取2種,經營10種以上產品的按照20%比例抽取;三是每季度至少對20家養殖場進行抽測,樣品數量標準為:每場抽取1批次的食槽料和動物飲水,每棟抽取1批次動物尿液;四是建立抽檢結果上報制度。區縣每季度將監測結果報送市飼料監察所,將對質量不合格飼料產品處理及相關案情情況報送市動物衛生監督所。
(三)建立預警機制,提前應對突發事件
一是結合飼料行業最新動態,制定全市風險預警方案,對日常監測未涉及的,可能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物質進行監測;二是對市、區兩級飼料產品監測情況和企業自檢結果進行收集分析,發現存在的隱患,為主管部門判斷行業形勢提供數據支撐,調整監管重點,有效應對可能發生的食品質量安全事件。
六、做好技術支撐,提高產品科技含量
一是幫助企業做好對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飼喂效果、殘留消解動態以及毒理安全性科學評價工作;二是結合行業發展動態,由市級相關部門組織申報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研發相關科技項目,研發出符合市場要求、飼喂效果良好、安全性高的新型產品,并進行推廣應用;三是針對新條例要求,對需要進行生產設備、生產工藝改造的飼料企業進行科學指導,幫助企業完成升級;四是針對養殖場,開展《自行配制飼料使用規范》的推廣和指導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農業局
201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