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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2019-10-28 284
核心提示:天府新區城管和市場監管局、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各區(市)縣市場監管局,市局機關各處室(單位)、直屬單位和下屬事業單位:  
天府新區城管和市場監管局、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各區(市)縣市場監管局,市局機關各處室(單位)、直屬單位和下屬事業單位: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局第6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件:《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實施細則》
 
  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1日
 
  附件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
 
  攤販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生產經營行為,促進食品行業健康發展,保障公眾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攤販等小規模個體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對其監督管理和服務,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條件和工藝技術簡單,生產加工傳統、特色食品的個體食品生產加工者。生產加工場所使用面積(辦公場所、曬場除外)不滿300平方米,白酒小作坊的生產加工場所面積不作規定。
 
  食品小經營店(食品銷售),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專營或兼營食品,場所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從業人員少,條件簡單,且不滿足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條件的個體食品經營者。
 
  食品小經營店(餐飲服務),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現場制作加工食品并提供餐飲服務,加工和經營場所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且不滿足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條件的個體食品經營者。
 
  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經營門店,銷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飲服務的個體食品經營者。
 
  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專業加工服務者按照食品攤販進行管理。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專業加工服務者,是指應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舉辦者要求上門提供宴席加工服務活動的隊伍或個人。
 
  第四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導建立全市統一的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監管平臺,各區(市)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及時將備案或登記信息上傳到平臺。鼓勵、支持區(市)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攤販進行監管。
 
  第五條  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生產經營者應認真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承諾其生產經營行為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要求。各區(市)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按照《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實施風險分級管理,建立失信懲戒制度,完善監管檔案和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六條  鼓勵食品小經營店(餐飲服務)公開食品加工過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來源,公布餐廚垃圾流向等信息。
 
  第七條  現場制售食品的主體符合食品小作坊或小經營店標準,經營項目屬于《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熱食類、冷食類、生食類、糕點類、自制飲品、其他類食品制售的,按照食品小經營店進行備案。其他經營項目,按照食品小作坊進行備案。
 
  第八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加工食品目錄,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食品小經營店與開放式廁所、倒糞池、化糞池、污水池、垃圾場(站)等污染源直線距離應在25米以上,并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
 
  第十條  食品攤販應當遵守(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統一規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的食品攤販經營區域和時段進行經營。
 
  幼兒園、中小學周邊直線距離50米范圍內,不得確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
 
  第十一條  各區(市)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對已備案或登記的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開展首次現場監督檢查;根據《條例》規定并參照《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對已備案或登記的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對在檢查中發現的涉嫌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  各區(市)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的抽樣檢驗,及時對檢驗不合格食品進行處置,并定期公布監督檢驗結果。
 
  各區(市)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抽樣檢驗時,被抽樣檢驗的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應當配合抽樣檢驗工作,并如實提供被抽檢樣品的貨源、數量、存貨地點、存貨量、銷售量、相關票證等信息。
 
  第十三條  各區(市)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以方便群眾查詢的方式及時公開備案證或登記卡的發放、變更、續期及注銷信息。
 
  第十四條  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進入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銷售的監督管理按照四川省以及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實施細則由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地區: 四川 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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