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衛生局,市衛生監督所、市疾控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本市食品安全標準專家的管理工作,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標準專家管理辦法》,現予印發。
北京市衛生局
2013年12月25日
北京市食品安全標準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食品安全標準專家(以下簡稱專家)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提高科學決策水平,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食品安全標準專家推薦、資格確任、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衛生局負責組建由食品安全、營養、農業、食品工程、食品檢驗、標準、法律等相關學科專業人員組成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標準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
第四條 專家的主要職責為:
?。ㄒ唬徳u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僅限于擔任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委員的專家);
?。ǘ╅_展食品安全標準相關專題研究;
?。ㄈ┨岢鰧嵤?a target="_blank">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建議;
(四)對本市食品安全標準工作提供咨詢;
(五)對企業提供食品安全標準的咨詢、起草、修訂、論證、審查等服務;
(六)承擔市衛生局委托的其他食品安全標準工作。
第五條 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袷貒曳?、法規,具有良好職業道德,作風正派,堅持原則,認真負責,責任心強;
?。ǘ┦煜?a target="_blank">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行業、本專業的政策及標準規范,在本專業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和豐富的實踐經驗,愿意從事食品安全標準相關工作;
(三)具備本科以上(含本科)學歷;
?。ㄋ模┰谙鄳獙I的技術性工作崗位(領域)連續工作5年以上,具有相應專業的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是省級以上相關食品標準化委員會委員。
?。ㄎ澹┥眢w健康,能夠勝任食品安全標準相關技術工作。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食品技術機構、科研單位、高等院校、食品安全監管單位、行業協會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等單位中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人員,本人自愿申請,單位同意,由所在單位或行業協會或行業主管部門向市衛生局推薦成為專家候選人。
離退休人員可由兩名專家庫中的專家推薦成為專家候選人。
市衛生局組織有關方面對專家候選人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成為專家并在我局官方網站(www.bjhb.gov.cn)對外公布(含專家工作聯系電話和電子郵件等簡要信息),按專業技術特長進行分類。
第七條 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ㄒ唬┇@得食品安全標準相關資料和信息;
?。ǘ┆毩?、公正、客觀地發表個人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干預;
?。ㄈ┏袚称钒踩胤綐藴恃兄祈椖?;
?。ㄋ模┌从嘘P規定獲得相應報酬;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專家承擔以下義務:
?。ㄒ唬┨峁┕?、公正、客觀、科學的建議和意見,并對所簽署的意見負責;
(二)接受市衛生局委托的食品安全標準相關工作;
?。ㄈ﹪栏褡袷乇C芤幎?;
?。ㄋ模εc自己有利害關系的食品安全標準活動,主動提出回避;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市衛生局對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每季度對符合條件的新申報候選人進行增補,對不再符合條件的專家及時取消其資格并在我局官方網站予以公布。
取消專家資格前應向專家說明理由,聽取專家意見。
第十條 本市食品生產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在專家庫中自行選擇聘請專家,專家可以應邀參與企業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制修訂、審查及其他技術服務工作。
專家庫中直接從事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的管理人員,不得參加企業或技術服務機構組織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制修訂和審查,不得參加其他有償服務。
第十一條 專家應不斷學習、研究、跟蹤國內外食品安全標準進展情況,熟悉各類相關標準,掌握新發布的與食品安全標準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要求,按時參加食品安全標準相關培訓。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衛生局取消擔任專家的資格:
?。ㄒ唬┻`反職業道德,不能公正客觀履行職責的;
?。ǘ┖炇鸬膶I意見明顯違反現行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政策要求的;
?。ㄈ┡撟骷俚?;
(四)對外透露企業秘密的;
(五)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合繼續從事該項工作的;
(六)長期不參加規定的食品安全標準活動的。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的專家還應符合審評委員會章程的規定。
第十四條 專家由市衛生局負責管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4年 1月1 日起實施。
附件:北京市食品安全標準專家登記表
為規范本市食品安全標準專家的管理工作,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標準專家管理辦法》,現予印發。
北京市衛生局
2013年12月25日
北京市食品安全標準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食品安全標準專家(以下簡稱專家)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提高科學決策水平,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食品安全標準專家推薦、資格確任、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衛生局負責組建由食品安全、營養、農業、食品工程、食品檢驗、標準、法律等相關學科專業人員組成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標準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
第四條 專家的主要職責為:
?。ㄒ唬徳u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僅限于擔任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委員的專家);
?。ǘ╅_展食品安全標準相關專題研究;
?。ㄈ┨岢鰧嵤?a target="_blank">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建議;
(四)對本市食品安全標準工作提供咨詢;
(五)對企業提供食品安全標準的咨詢、起草、修訂、論證、審查等服務;
(六)承擔市衛生局委托的其他食品安全標準工作。
第五條 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袷貒曳?、法規,具有良好職業道德,作風正派,堅持原則,認真負責,責任心強;
?。ǘ┦煜?a target="_blank">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行業、本專業的政策及標準規范,在本專業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和豐富的實踐經驗,愿意從事食品安全標準相關工作;
(三)具備本科以上(含本科)學歷;
?。ㄋ模┰谙鄳獙I的技術性工作崗位(領域)連續工作5年以上,具有相應專業的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是省級以上相關食品標準化委員會委員。
?。ㄎ澹┥眢w健康,能夠勝任食品安全標準相關技術工作。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食品技術機構、科研單位、高等院校、食品安全監管單位、行業協會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等單位中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人員,本人自愿申請,單位同意,由所在單位或行業協會或行業主管部門向市衛生局推薦成為專家候選人。
離退休人員可由兩名專家庫中的專家推薦成為專家候選人。
市衛生局組織有關方面對專家候選人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成為專家并在我局官方網站(www.bjhb.gov.cn)對外公布(含專家工作聯系電話和電子郵件等簡要信息),按專業技術特長進行分類。
第七條 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ㄒ唬┇@得食品安全標準相關資料和信息;
?。ǘ┆毩?、公正、客觀地發表個人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干預;
?。ㄈ┏袚称钒踩胤綐藴恃兄祈椖?;
?。ㄋ模┌从嘘P規定獲得相應報酬;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專家承擔以下義務:
?。ㄒ唬┨峁┕?、公正、客觀、科學的建議和意見,并對所簽署的意見負責;
(二)接受市衛生局委托的食品安全標準相關工作;
?。ㄈ﹪栏褡袷乇C芤幎?;
?。ㄋ模εc自己有利害關系的食品安全標準活動,主動提出回避;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市衛生局對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每季度對符合條件的新申報候選人進行增補,對不再符合條件的專家及時取消其資格并在我局官方網站予以公布。
取消專家資格前應向專家說明理由,聽取專家意見。
第十條 本市食品生產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在專家庫中自行選擇聘請專家,專家可以應邀參與企業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制修訂、審查及其他技術服務工作。
專家庫中直接從事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的管理人員,不得參加企業或技術服務機構組織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制修訂和審查,不得參加其他有償服務。
第十一條 專家應不斷學習、研究、跟蹤國內外食品安全標準進展情況,熟悉各類相關標準,掌握新發布的與食品安全標準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要求,按時參加食品安全標準相關培訓。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衛生局取消擔任專家的資格:
?。ㄒ唬┻`反職業道德,不能公正客觀履行職責的;
?。ǘ┖炇鸬膶I意見明顯違反現行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政策要求的;
?。ㄈ┡撟骷俚?;
(四)對外透露企業秘密的;
(五)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合繼續從事該項工作的;
(六)長期不參加規定的食品安全標準活動的。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的專家還應符合審評委員會章程的規定。
第十四條 專家由市衛生局負責管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4年 1月1 日起實施。
附件:北京市食品安全標準專家登記表
姓 名 | | 性 別 | | 出生日期 | | | ||
民 族 | | 身份證號 | | 照片 | ||||
職稱 | | 學 歷 | | 學 位 | | (2張) | ||
工作單位 | | 從事專業 | | | ||||
通信地址 | | |||||||
郵政編碼 | | 聯系電話(對外) | | 傳 真 | | |||
手機 | | |||||||
電子信箱(對外) | | |||||||
專業技術特長(可多選,但不超過3個) | 1.食品安全 □ 2.食品營養 □ 3.農產品質量 □ 4.食品加工、生產工藝 □ 5.食品添加劑 □ 6.食品理化檢驗 □ 7.食品微生物檢驗 □ 9.標準管理 □ 11.其他 □ | |||||||
主要工作 業績 | | |||||||
參加何種學術組織或食品專家委員會,擔任何種職務 | | |||||||
本人意見 | 1.以上所填信息真實; 2.本人自愿加入本市食品安全標準專家庫并遵守相關管理規定和要求。 簽名: 年 月 日 | |||||||
推薦單位 意見(蓋章)或推薦專家意見 | 年 月 日 | |||||||
市衛生局 意見(蓋章) |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