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場監管局、市局執法總隊、市認證審評中心、有關檢驗機構: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進一步簡政放權、深化食品生產許可審批制度改革,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貫徹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的通知》要求,市食藥監局決定在2014年7月1日下放第一批、2015年3月1日下放第二批食品生產許可事項的基礎上,再下放第三批食品生產許可審批事項,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下放事項
1.乳制品(除嬰幼兒配方乳粉);
2.酒類中的白酒,肉制品中的醬鹵肉制品、熏燒烤肉制品、熏煮香腸火腿制品、發酵肉制品,特殊膳食食品;
3.其他食品中的嬰幼兒食品(除嬰幼兒配方食品)的食品生產許可。
二、實施節點
下放的食品生產許可,2015年10月1日起由各區縣市場監管局正式實施。
涉及第三批下放的食品生產許可事項的許可申請,市食藥監局已受理、尚未作出決定的,由市食藥監局繼續按相關許可程序開展許可工作,直至審批辦結。
下放的食品生產許可事項中,原由市食藥監局或市質監局審批發放的《食品生產許可證》,需變更、延續,由各區縣市場監管局受理、審查、決定;需依法注銷、補正、撤銷、撤回和核準吊銷的,由各區縣市場監管局辦理前期手續后,報市食藥監局審批決定。
三、下放后職責分工
市食藥監局承擔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工作(包括以上產品相關事項的備案)。
各區縣市場監管局承擔除市食藥監局負責的食品生產許可事項外的食品生產許可工作。
四、工作要求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本次食品生產許可事項下放工作,切實做好下放的食品生產許可工作,保障食品生產許可的有序銜接及工作質量,市食藥監局將不定期開展食品生產許可工作的指導和檢查。
(一)公告許可事項
各單位要按照行政許可相關要求,向社會公告承擔的食品生產許可事項,以及辦理機構、地址、辦理時間、聯系方式等。完善業務手冊和辦事指南,做好對許可申請人的指導工作。
(二)從嚴實施許可
各單位要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藥監總局令第16號)等要求依法辦理食品生產許可,保障落實《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貫徹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要求的通知》的各項工作要求,嚴格許可審查(包括委托審查、聯合審查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三)規范信息公開
各單位要按照政務信息公開有關要求,對作出的食品生產許可決定應向社會公布,便于公民、法人和其它社會組織查詢。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9月30日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進一步簡政放權、深化食品生產許可審批制度改革,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貫徹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的通知》要求,市食藥監局決定在2014年7月1日下放第一批、2015年3月1日下放第二批食品生產許可事項的基礎上,再下放第三批食品生產許可審批事項,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下放事項
1.乳制品(除嬰幼兒配方乳粉);
2.酒類中的白酒,肉制品中的醬鹵肉制品、熏燒烤肉制品、熏煮香腸火腿制品、發酵肉制品,特殊膳食食品;
3.其他食品中的嬰幼兒食品(除嬰幼兒配方食品)的食品生產許可。
二、實施節點
下放的食品生產許可,2015年10月1日起由各區縣市場監管局正式實施。
涉及第三批下放的食品生產許可事項的許可申請,市食藥監局已受理、尚未作出決定的,由市食藥監局繼續按相關許可程序開展許可工作,直至審批辦結。
下放的食品生產許可事項中,原由市食藥監局或市質監局審批發放的《食品生產許可證》,需變更、延續,由各區縣市場監管局受理、審查、決定;需依法注銷、補正、撤銷、撤回和核準吊銷的,由各區縣市場監管局辦理前期手續后,報市食藥監局審批決定。
三、下放后職責分工
市食藥監局承擔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工作(包括以上產品相關事項的備案)。
各區縣市場監管局承擔除市食藥監局負責的食品生產許可事項外的食品生產許可工作。
四、工作要求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本次食品生產許可事項下放工作,切實做好下放的食品生產許可工作,保障食品生產許可的有序銜接及工作質量,市食藥監局將不定期開展食品生產許可工作的指導和檢查。
(一)公告許可事項
各單位要按照行政許可相關要求,向社會公告承擔的食品生產許可事項,以及辦理機構、地址、辦理時間、聯系方式等。完善業務手冊和辦事指南,做好對許可申請人的指導工作。
(二)從嚴實施許可
各單位要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藥監總局令第16號)等要求依法辦理食品生產許可,保障落實《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貫徹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要求的通知》的各項工作要求,嚴格許可審查(包括委托審查、聯合審查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三)規范信息公開
各單位要按照政務信息公開有關要求,對作出的食品生產許可決定應向社會公布,便于公民、法人和其它社會組織查詢。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