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各分支局、辦事處,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相關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進口食品安全管理,強化部門聯動協作、信息通報與信息共享,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上海出入境檢驗檢局制定了《關于加強進口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關于加強進口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規定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2017年11月20日
?。ü_范圍:主動公開)
附件
關于加強進口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規定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進口食品安全管理,強化部門聯動協作、信息通報與信息共享,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相互通報進口食品信息,以及督促進口商、經營企業公布臨近保質期進口食品的相關信息的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指的進口食品,是指通過上??诎哆M口,直接在本市銷售、使用的進口食品。
第三條(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本市銷售、使用環節的進口食品信息管理工作的組織推進、綜合協調,具體承擔下列職責:
?。ㄒ唬Ρ臼袕氖逻M口食品銷售、使用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管理,將進口食品相關信息通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二)督促經營企業公布臨近保質期進口食品的相關信息。
?。ㄈ﹨f調相關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負責平臺的運行維護和各部門數據交互管理。
第四條(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職責)
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上??诎哆M口環節的進口食品信息管理工作的組織推進、綜合協調,具體承擔下列職責:
(一)建立進口食品信息共享機制,將進口食品相關信息納入本市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
?。ǘ┒酱龠M口商(代理商)履行進口食品信息登記錄入義務,指導其公布臨近保質期進口食品的相關信息。
?。ㄈ└骺诎?屬地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本轄區內進口食品的相關信息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市場監管部門職責)
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對本區域內銷售、使用的進口食品的相關信息實施監督管理,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第六條(信息管理)
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應當督促進口商根據有關要求,將通過上??诎哆M口,直接在本市銷售、使用的進口食品相關信息錄入檢驗檢疫部門的電子監管系統。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督促經營企業將通過上??诎哆M口,直接在本市銷售、使用的進口食品相關信息上傳至全市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
第七條(不合格進口食品信息通報與核查處置)
本市銷售、使用環節中發現的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的進口食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經索證核查后確認為上??诎哆M口的,應將相關信息及時通報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依據相關規定對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進口食品進行處置。
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口岸/屬地檢驗檢疫機構發現上述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情形的,應及時互相通報,依法監督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召回、停售等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并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八條(督促臨近保質期的進口食品信息公示)
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應當告知和督促進口商(代理商)將臨近保質期進口食品的相關信息錄入全市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告知和督促經營企業公布臨近保質期進口食品的相關信息。
第九條(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與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根據《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推進進口食品安全信息與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對接,實現通過上??诎哆M口并在本市銷售、使用的進口食品信息全部納入本市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包括:本市進口商、經營企業的基本信息,進口食品的品種(品名)、產地、批次、數量、檢驗檢疫等信息。
第十條(信用管理)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應將進口食品管理中行政許可類、處罰類監管信用信息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一條(日常信息通報)
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進口食品和出口退運的食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及時互相通報情況。
第十二條(信息保存)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應當從技術上、規范上穩妥保存已登記的信息,防止發生信息部分或全部損毀、滅失、泄露等問題。采用電子信息手段存儲的,要有備份系統;采用紙質登記的,要保存紙質信息。登記信息保存至少2年。
第十三條(有關用語含義)
本規定所稱臨近保質期的進口食品,是指進口食品在取得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時一般已超過保質期限2/3時限的食品。
第十四條(解釋部門)
本規定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進口食品安全管理,強化部門聯動協作、信息通報與信息共享,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上海出入境檢驗檢局制定了《關于加強進口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關于加強進口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規定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2017年11月20日
?。ü_范圍: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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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進口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規定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進口食品安全管理,強化部門聯動協作、信息通報與信息共享,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相互通報進口食品信息,以及督促進口商、經營企業公布臨近保質期進口食品的相關信息的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指的進口食品,是指通過上??诎哆M口,直接在本市銷售、使用的進口食品。
第三條(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本市銷售、使用環節的進口食品信息管理工作的組織推進、綜合協調,具體承擔下列職責:
?。ㄒ唬Ρ臼袕氖逻M口食品銷售、使用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管理,將進口食品相關信息通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二)督促經營企業公布臨近保質期進口食品的相關信息。
?。ㄈ﹨f調相關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負責平臺的運行維護和各部門數據交互管理。
第四條(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職責)
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上??诎哆M口環節的進口食品信息管理工作的組織推進、綜合協調,具體承擔下列職責:
(一)建立進口食品信息共享機制,將進口食品相關信息納入本市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
?。ǘ┒酱龠M口商(代理商)履行進口食品信息登記錄入義務,指導其公布臨近保質期進口食品的相關信息。
?。ㄈ└骺诎?屬地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本轄區內進口食品的相關信息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市場監管部門職責)
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對本區域內銷售、使用的進口食品的相關信息實施監督管理,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第六條(信息管理)
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應當督促進口商根據有關要求,將通過上??诎哆M口,直接在本市銷售、使用的進口食品相關信息錄入檢驗檢疫部門的電子監管系統。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督促經營企業將通過上??诎哆M口,直接在本市銷售、使用的進口食品相關信息上傳至全市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
第七條(不合格進口食品信息通報與核查處置)
本市銷售、使用環節中發現的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的進口食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經索證核查后確認為上??诎哆M口的,應將相關信息及時通報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依據相關規定對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進口食品進行處置。
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口岸/屬地檢驗檢疫機構發現上述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情形的,應及時互相通報,依法監督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召回、停售等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并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八條(督促臨近保質期的進口食品信息公示)
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應當告知和督促進口商(代理商)將臨近保質期進口食品的相關信息錄入全市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告知和督促經營企業公布臨近保質期進口食品的相關信息。
第九條(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與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根據《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推進進口食品安全信息與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對接,實現通過上??诎哆M口并在本市銷售、使用的進口食品信息全部納入本市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包括:本市進口商、經營企業的基本信息,進口食品的品種(品名)、產地、批次、數量、檢驗檢疫等信息。
第十條(信用管理)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應將進口食品管理中行政許可類、處罰類監管信用信息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一條(日常信息通報)
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進口食品和出口退運的食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及時互相通報情況。
第十二條(信息保存)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應當從技術上、規范上穩妥保存已登記的信息,防止發生信息部分或全部損毀、滅失、泄露等問題。采用電子信息手段存儲的,要有備份系統;采用紙質登記的,要保存紙質信息。登記信息保存至少2年。
第十三條(有關用語含義)
本規定所稱臨近保質期的進口食品,是指進口食品在取得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時一般已超過保質期限2/3時限的食品。
第十四條(解釋部門)
本規定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