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新修訂《廣告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15年4月24日修訂通過,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現將相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新修訂《廣告法》與現行《廣告法》相比,增加了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內容準則條款,各廣告主應當組織認真學習,切實承擔起廣告主的法定職責,在設計、制作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時,應確保廣告內容符合新修訂《廣告法》的各項規定。
二、各廣告主應當對照新修訂《廣告法》的規定認真檢查已取得廣告批準文號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對于2015年9月1日以后仍在有效期內的廣告,其內容與新修訂《廣告法》規定不符、且擬繼續發布的,應按照新法的規定重新設計、制作廣告樣稿,在過渡期間及早申請新的廣告批準文號。
2015年9月1日起,我局將依據新修訂《廣告法》的規定對經我局審查批準的廣告發布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特此通告。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7月6日
一、新修訂《廣告法》與現行《廣告法》相比,增加了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內容準則條款,各廣告主應當組織認真學習,切實承擔起廣告主的法定職責,在設計、制作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時,應確保廣告內容符合新修訂《廣告法》的各項規定。
二、各廣告主應當對照新修訂《廣告法》的規定認真檢查已取得廣告批準文號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對于2015年9月1日以后仍在有效期內的廣告,其內容與新修訂《廣告法》規定不符、且擬繼續發布的,應按照新法的規定重新設計、制作廣告樣稿,在過渡期間及早申請新的廣告批準文號。
2015年9月1日起,我局將依據新修訂《廣告法》的規定對經我局審查批準的廣告發布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特此通告。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