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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教育系統食品安全快速檢測設備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教勤〔2014〕6號)

   2014-12-16 359
核心提示:各區縣教委,各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  《北京市教育系統食品安全快速檢測設備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教委2014年第16次

各區縣教委,各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

  《北京市教育系統食品安全快速檢測設備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教委2014年第16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自2014年12月20日起施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014年11月15日

  北京市教育系統食品安全快速檢測設備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防控學校食品安全隱患,提高學校食品衛生管理水平,加強全市學校配備的數字化食品安全快速檢測設備(以下簡稱“檢測設備”)的管理,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采集食品安全相關數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教委為學校配備的檢測設備的使用、維護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三條 市教委負責全市教育系統檢測設備的統籌監管和政策制定;指導學校做好檢測結果的食品安全預警,協調有關突發事件處置。

  第四條 各區縣教委指定其食品安全主管部門負責本區縣檢測設備的管理使用等有關統籌協調工作。區縣教委指定的業務部門(中小學保健所、中心校等)為檢測單位,設置專人和資金保障,按要求做好檢測設備的日常管理、維護和使用工作,按北京市教育系統食品安全中心檢測室(設于中國農業大學食品科學與營養工程學院)下達任務對轄區中小學幼兒園食品安全項目進行抽檢和上傳檢測數據,并做好相關風險控制和突發事件處置。

  第五條 北京學校后勤事務中心按照市教委的要求負責做好全市教育系統檢測設備及試劑的配備;負責檢測設備全系統使用情況的日常監管和檢查;負責檢測網絡的整體維護和開展相關培訓等工作;參與協調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第六條 各高校、中等專業學校等檢測單位按要求做好檢測設備的日常管理、維護和使用工作,按中心檢測室下達的檢測任務對本校食堂食品安全項目進行檢測并上傳數據,并做好相關風險控制和突發事件處置。

  第七條 北京市教育系統食品安全中心檢測室(以下簡稱“中心檢測室”)根據要求制定全市教育系統食品安全檢測任務,并向各終端檢測單位下達年度檢測任務;收集、統計、匯總、分析全市教育系統各級各類學校上傳的檢測數據,并按有關部門要求提供并上傳數據;配合市教委對各終端檢測單位不定期抽檢;完成學校食品安全檢測技術有關支撐工作;參與對終端檢測人員開展營養與食品安全等培訓。

  第八條 檢測設備的中標廠商應按合同要求完成檢測設備及相關配套檢測試劑的生產、送貨、安裝,檢測網絡平臺的建設、維護和正常運轉,系統的升級維護等售后服務和培訓工作。

  第三章 日常管理及使用

  第九條 各檢測單位要將檢測設備統一納入本單位固定資產管理;指定專人負責檢測設備的日常檢測及使用維護工作,明確實操人員崗位職責。

  第十條 各檢測單位的檢測設備實操人員要嚴格履行本崗位工作職責,負責檢測設備的安全操作、維護保養和檢測試劑、化驗藥品的安全保管,配合中心檢測室完成抽檢取樣工作,并按要求完成中心檢測室下達的常規檢測任務,實時上報檢測數據。按要求參加市教委和中心檢測室舉辦的培訓。對發現的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隱患及時報告本單位食品安全負責人處置,做好使用、維護記錄,不得擅自修改記錄。

  第十一條 各檢測單位要為檢測設備配備必要的運行保障設施、環境條件和網絡安全保障。要有足夠檢測設備平穩運行和開展檢測工作的空間面積,至少保證三平方米,設有固定的操作臺、電源、上下水管道、存放試劑冰箱、中心溫度計和通風設施,并具備上傳檢測數據的網絡條件,符合設備要求的溫度濕度等環境條件。檢測設備周圍應保持整潔,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劇毒和強腐蝕性等物品,嚴防各類事故發生。

  第十二條 各檢測單位要按要求完成中心檢測室下達的檢測任務,包括檢測種類和檢測數量,做好樣品備份,做到檢測數據實時上傳,并配合做好中心檢測室的不定期抽檢工作。在完成檢測任務的基礎上,各單位可根據自身需要對食堂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測。

  第十三條 各檢測單位要做好數據的保密工作,不得對外發布檢測數據等相關信息,確保檢測數據安全。

  第十四條 各檢測單位要做好食堂食品安全風險防控工作,建立相應的應急處置機制,完善相關預案和響應流程,對檢測數據異常的,各單位視具體情況,可向中心檢測室申請復檢。復檢確定存在安全問題的,學校應按照應急預案做好問題食品的處置,記錄臺賬并上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第十五條 各單位要按照本辦法做好檢測設備的維護和使用,包括配套檢測試劑的配備,確保檢測設備正常運轉和發揮效用。

  第十六條 對檢測設備進行維修應由生產廠家完成,各檢測單位應留存相關記錄并進行歸檔,不得擅自拆裝修理。

  第十七條 對需要報廢的檢測設備,由各使用單位按固定資產相關文件規定的審批程序和報批權限辦理,同時報北京學校后勤事務中心備案。

  第十八條 各檢測單位對檢測設備及試劑的接收、調配、使用、維護、維修等相關環節要建立臺賬進行登記,做到可追溯。因檢測單位操作不當或者其他未盡到妥善保存義務等造成檢測設備損毀的,由檢測單位重新購置同類型檢測設備。

  第十九條 對不按規定使用檢測設備的,檢測數據不報、瞞報、漏報的,未對風險食品采取防控措施的檢測單位,市教委將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將在全市教育系統中通報。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檢測單位要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相關使用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



 
地區: 北京
標簽: 設備 快速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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